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黄梅县实验中学党风廉
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
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
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不
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
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
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的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