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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签名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0-09-22 08:48:46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代理人代签名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1997年1月,吴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吴先生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该请求。双方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

  意见分歧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法律观点

  本案虽属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但是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成立。不过,《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或者过失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如果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代为签字的行为未表示否认,则视为同意,因此,应当承担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由吴先生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但是,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因代理人代为签字而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专职或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保险人,及时某些行为事前未经保险人指示,其行为也应对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对于有关事项,如果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悉,则无论保险代理人是否转告保险人,法律上均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本案中,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但是,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吴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字,致使吴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启示

  从本案来看,保险公司需要吸取以下两点教训:1、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2、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员管理制度,对各种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如果公司为了增员,对违规行为一味地姑息迁就,最终会严重的损坏本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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