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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盘锦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8 09:10:14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盘锦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本着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的原则,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盘活我市经济发展存量,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盘锦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盘锦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盘锦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本着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的原则,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盘活我市经济发展存量,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7月,对2014年底前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和在建项目,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以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我市辖区内截至201412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建成投产,但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未验收项目”)。

(三)工作原则

1.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要坚持齐抓共管,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实现工作的整体高效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环节,不能因项目量多、面广而降低整顿要求;要突出重点,率先解决我市现有工业区地块内的违规项目,有序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和未验收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面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加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渐改善,分类分布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5.属地负责、集中展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协调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好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一)对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并按照以下“三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四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四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各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四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各级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三、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阶段(2016110日前)

市环保部门负责排查监管企业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其余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和未验收项目进行排查,要摸清底数,并将此次清查结果,按照行业类别、建设时间、原料及产品性质、上缴利税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二)确定具体整顿方案阶段(2016111日—31日)

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和未验收项目,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的清理整顿意见,经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审核。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在上报清理整顿初步意见时,应提供如下材料:规划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的说明性文件;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具体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该类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证明性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性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发改或经信部门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过剩产能或淘汰落后工艺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说明文件。

上述规划、国土、发改、经信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对各自提供的文件有效性负责。

(三)清理整顿具体实施阶段(201621日—630日)

1.符合“备案完善一批”要求的建设项目

1)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指标提升的基础上,开展现状评价。

2)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按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市环保局派进行督导。

3)审核备案。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现状评估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的不同,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件,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符合“整改规范一批”要求的建设项目

1)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建设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指标提升的基础上,开展现状评价。

2)实施限期治理。对现状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环保设施不健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存在环保问题的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效果验收。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的效果进行验收,并向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验收报告。

4)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按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市环保局派人进行督导。

5)审核备案。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现状评估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的不同,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件,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3.符合“依法关闭一批”要求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县政府或经济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1)不满足“四条红线”要求的;

2)限期治理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

3)限期整改完成后,现状评价仍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

4.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

1)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的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2)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按正常环评审批程序执行。

5.对于未验收的项目

1)满足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除市审批权限保留外的已由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必须由市监测站出具)。

2)对经限期治理可以满足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责令其进行限期治理,完成后达到要求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对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制定相关计划,并加以实施,待满足相关要求后,再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3)不予验收的建设项目。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验收。

4)对属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且恢复生产无望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再进行环保验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671日—15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上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经审议通过后,于2016715日报送省政府,抄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清理整顿工作具体要求

(一)在此清理整顿期间,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含燃煤锅炉项目;水泥制造、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水泥粉磨站、稻米加工、油品调和及储运等以扬尘和VOC为主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等以农村面源污染为主的项目。以上项目审批权保留在市级环保部门,其余全部下放至各县区、经济区。

(二)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质量,受企业委托开展现状评价的环评单位,必须到市环保局备案,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件及开展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三)对于开展建成项目现状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按照审批权限认真开展现状评价的技术评估和审核工作,市环保部门派人对各县区开展的审核工作进行督导。

(四)在清理整顿期间,现状评估及验收所需监测数据必须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我市环保系统的监测机构出具。

(五)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环保违规项目在完成现状评价报告审核后,将处理意见进行汇总,经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在媒体上公示一周,正式下发实施。

(七)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清理整顿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指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的开展进行指导并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开展和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此次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好各自所属部门,周密有序安排好清理整顿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好各自任务和职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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