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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的起源、发展和反思

时间:2023-07-02 20:45:08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李 馨

(亚琛工业大学,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亚琛,52062)

基于价值的保护(values-based preservation)①部分学者称“基于价值(values-based)”的遗产保护为“以价值为中心(values-centered)”的遗产保护。被描述为一套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场所的重要性(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lace)为基本目标的、综合的、结构化的理论范式和工作框架[1]。它注重评估遗产的全部价值,强调多元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这种范式默认遗产场所因具有“价值”而受到保护[2]—这里的“价值”可以被理解为其“特性或品质”[3]7。值得注意的是:遗产场地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社会文化语境不断变化;
价值的内涵复杂多元,不同类型的价值之间甚至可能蕴藏着矛盾冲突。

此外,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将遗产保护视为一项社会活动而非单纯的技术项目,强调不同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在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遗产的价值不仅仅由建筑学、考古学、艺术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评估决定,也需要将关注遗产保护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考量。

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体现了自20世纪末以来以欧洲为中心、以专业精英为主导的保护理论在全球城市发展和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拓展。1964年颁布的《威尼斯宪章》是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尼斯宪章》强调保护文物古迹(monument)的真实性,将这些文物古迹既作为“历史见证物”又作为“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和修缮[4]。在制订和实施保护方案的时候,需要专业人士对文物古迹的历史、艺术等方面内涵与价值进行技术性地考究与评估,以保证其真实性得以延续,因此专业精英享有较高的话语权。这种捍卫文物古迹的历史信息以及艺术价值的保护思想在国际舞台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历史保护的发展,人们开始注意到其局限性。

一方面,以欧洲为中心的文物古迹保护经验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全球范围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元文化遗产。Meredith Walker[5]曾经在其文章中引用Jim Kerr的观点,指出:澳大利亚在构建本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时,专家学者认为澳大利亚的“欧洲时代”非常短暂、且国内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低,《威尼斯宪章》中针对古迹(ancient monument)的保护模式并不完全适用。Pamela Jerome[6]指出:在缺少纪念性建筑遗产的殖民地区经常留存着对土著群体具有精神意义的场所,这些场所的价值和重要性需要重新发掘和诠释。1994年通过的《奈良真实性文件》[7]针对日本乃至东亚文化语境,提出“真实性”需要考虑“遗产价值的特殊本质”,认为真实可信的信息来源不仅包括《威尼斯宪章》中提及的形式设计、物质材料、区位场地等物质层面要素,也应包括传统风俗、精神情感等社会文化层面内涵。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逐渐与更广泛的城市发展和社会运动发生关联,被认为在“管理建成环境和社会记忆方面负有重任”[8]21。过去植根于专业精英“鉴赏家和手工艺式的、保存艺术品式的”[8]25遗产保护思路,难以应对日渐复杂、多元、易变且充满矛盾的社会发展。因此学者们试图建立一种理论范式,将历史保护与“其他领域的工作以及规划、设计和教育等多种学科领域”联系起来,力图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目标”[8]25。

虽然《威尼斯宪章》中已经明确文物古迹具有“审美和历史价值”以及“文化重要性”②《威尼斯宪章》的开篇指出: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
在第9项中指出修复(restoration)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威尼斯宪章》中第1项还指出历史文物建筑(historic monuments)的概念“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cultural significance)的、在过去更为平凡的作品”。[4],但是在遗产管理领域中,确立基于价值的保护方法体系应追溯到《巴拉宪章》[9]。《巴拉宪章》在1979年由澳大利亚ICOMOS首次颁布,是对《威尼斯宪章》在澳大利亚本土语境下的拓展。《巴拉宪章》在首次颁布后被不断完善并逐渐受到全球范围内的重视和认可,它确立了以保护遗产场所(place)的文化重要性(cultural significance)为核心的实践流程(图1),综合考量遗产场所的艺术、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强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全程参与[10];
进而针对如何理解并评估文化重要性(understand significance)、制定策略(develop policy)等关键步骤提供了操作指南③这里的文化重要性是指一个场所的所有文化价值和意义,是场所具有的品质和价值的总和,包括《巴拉宪章》中列出的5种价值:美学价值(aesthetic values)、历史价值(historic values)、科学价值(scientific values)、社会价值(social values)和精神价值(spiritual values)。。

图1 《巴拉宪章》流程图(来源:https://australia.icomos.org/wp-content/uploads/The-Burra-Charter-flow-chart.pdf)

在21世纪初,美国盖蒂保护研究中心(Getty Conservation Institution)进一步发展并推广了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方法。代表人物Randall Mason、Marta de la Torre等学者对认知多元价值、构建价值评估方法体系、组织跨学科人员和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整合价值评估结果并指导决策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操作范式(图2)。他们认为:遗产价值类别(heritage value typology)研究④这种类型分析可以追溯到奥地利学者李格尔 (Alois Riegl)在20世纪初对文物(monument)的价值分类框架,他将价值分为年代价值(age value)、历史价值(historic value)、使用价值(use value)和新物价值(newness value),阐释了遗产价值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助于理解和描述遗产保护中的多元价值,并成为利益相关者表达讨论多种价值观、开展多方协作的“通用语言”[3]9。

图2 Mason提出的价值评估操作模型(来源:文献[3]7)

此后全球范围内的研究人员对这种保护范式进行了多方面的发展。

其一为价值类型的拓展和细化。如Harald Fredheim等人[9]468总结的表1所示,遗产类型范畴已涵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众多领域和视角,这充分体现了遗产价值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价值分类中开始借鉴其他学科知识,并强调遗产在精神文化和社会经济层面的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机构将遗产的“精神价值/宗教价值/情绪价值”(spiritual/religious/emotional values)、遗产的教育价值(educational values)和 政 治 价 值(political values)纳入清单;
也有学者以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如引入对市场价值(market value)和对存在/选择/遗赠(existence/option/bequest)等非市场价值等讨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和国际遗产保护机构和相关章程开始采纳价值类型学的方法并将其制度化,如《巴拉宪章》将遗产类型分为审美、历史、科学、社会、精神5大价值;
英国遗产(English heritage)将遗产价值分为证明性、历史性、审美性和公共性(evidential/historical/aesthetics/communal)4类。

表1 遗产价值分类小结

此外,遗产价值认知的发展与国际遗产保护舞台上遗产类型的拓展也有着紧密关联。自20世纪末遗产类型逐渐丰富:在时间尺度层面,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逐渐得到关注;
在空间尺度层面,历史城镇、村落乃至区域范围内的文化线路逐渐成为热点;
日常的、非纪念性的、活态的遗产景观备受关注[11]。遗产类型的丰富与遗产价值的拓展相辅相成,学者们也试图将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引入到不同遗产类型的保护工作中,如Appellbaum[12]、Cane[13]等人将其应用于考古遗物;
Schadler-Saub[14]等尝试将其应用于装饰艺术;
Clark[15]、Feilden[16]、Stubbs[17]等将其应用 于 历 史 建 筑;
Mason[8]40-44、 Stephenson[18]127-139等将其应用于城市和村落景观等,这都极大地促进了该范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发展。

最后,部分学者还深入研究了如何在方法论层面将多元价值评价与遗产保护实践决策相结合,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是,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遗产研究中心[19]65-97在价值类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价值评价过程体系:时空变迁梳理(chronomapping)→价值图谱梳理(value mapping)→重要性层级梳理(mapping levels of significance)→定义困境(defining dilemmas)。其中,在价值图谱梳理的过程中,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遗产研究中心尝试将不同类型的价值通过价值矩阵(values matrix)对应到具体的空间上,在揭露价值矛盾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指导保护实践工作(图3)。

图3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对Manuten o Militar Complex (MMC)和Beato的价值矩阵分析(来源:文献[19]89)

时至今日,基于价值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保护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主流方法之一,并且在逐渐制度化。该范式在国际组织和多个国家的行业准则中得到广泛应用,如2008年由英国遗产(English heritage)颁布的《保护准则》(Conservation Principles:Policies and Guidance for the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 of English Heritage)、2010年修订的《加拿大历史遗迹保护标准和指南》(The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Places in Canada)等。2000年中国首次颁布的行业准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借鉴了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

3.1 国际上对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的批判

随着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的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国际上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特别是随着对于遗产的社会价值和对于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非物质遗产等遗产类型的关注,对该范式的质疑愈演愈烈。目前国际上的批判和质疑主要针对以下3点。

其一,是针对价值类型学的批判。Fredheim等[9]469认为:越来越多的文献研究在印证着“构建一个全面且普遍适用的价值类型分析框架缺乏可行性”。他们认为,人为划分的价值类型学没有真正厘清包含或忽略一些遗产价值带来的隐含结果,导致人们在实践中难以基于明确的价值评估做出合理决定;
类型的划分造成了价值的割裂,不能有效评价日益多元且多变的遗产—特别是在物质层面不断变化的城市遗产以及遗产场所在非物质层面的价值。他们认为,需要构建一套更具动态的、更具时间和语境针 对 性 的(time- and context-specific)过 程 体系来评价遗产的多元价值,因而将原本静态的、机械的价值类型分析拆解为一套流程。这套流程包括确定重要性的特征(features of significance)、理解价值的视角(aspects of value)以及价值的资质(qualifiers of value)3个步骤(图4)。

图4 Fredheim等学者构建的价值评价过程体系(来源:文献[9])

其二,有学者质疑这种范式能否真正公平地对待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并处理其价值观之间的矛盾。虽然这种范式试图通过咨询、协商乃至共同管理等方式来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但是任何决策都会不可避免地伤害一些相关者,难以平等地保护多元的、甚至互相矛盾的价值[21]173。早在21世纪初,盖蒂保护研究所的学者就指出:由于决策的过程与主导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权威有关,“不同的决策人会使得价值评估结果大相径庭”[22]。Demas[23]在将这套范式应用于考古遗址保护项目的同时谨慎地提出,基于价值保护的模式是一种“可能会被操纵的方法”,抑或“对于无能的人而言将变成一种规则化的程式”。Ioannis Poulios[21]173认为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将难以避免地优先特定利益团体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他进一步指出:多数情况下评估和决策过程中的权威是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他们虽然是理论框架中利益相关者的其中一员,但是在实际上他们却有权力组织管理不同的利益团体,这导致遗产保护实践工作仍然主要关注物质层面的价值保护,这对活态遗产等遗产类型的保护非常不利。

其三,部分学者质疑遗产因为具有“价值”而受到保护这个共识。如Nigel Walter[24]曾提出“叙事(narratives)”比基于价值的理论更接近后现代时期遗产保护的本质。他认为叙事有助于解释在时间发展过程中人格的变化和身份的认同。此外,Walter认为价值构成本质上是主观的、缺乏共识的;
而叙述是更为公共的、可能成为备受追捧的通用语言,它在整个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可以成为社区构成的一个要素。虽然截至目前Walter尚未基于“叙事”提出一套可以用于保护实践的操作范式,但是他的理论探讨对基于价值的保护提出了深刻而犀利的批判。

3.2 对批判的反思:范式的内在矛盾性

上述针对价值类型划分是否合理、利益相关者之间是否公平,以及“价值”是否可以作为通用语言和核心共识的讨论,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该范式在当今语境下适用性的反思以及对该范式的解构。笔者认为,从这些反思和批判中不难看出: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是对《威尼斯宪章》中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范式批判地继承,它并没有否定《威尼斯宪章》中强调遗产作为历史见证物和艺术作品的固有价值,而是在此基础上做了拓展延伸。这导致该范式虽然敏锐地觉察到了遗产具有社会经济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非固有的价值以及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重要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保有重视物质层面保护和专业精英主导决策的路径依赖特征。因而随着对活态遗产和非物质遗产、遗产社会价值、利益相关者参与等方面研究和实践的深入,该范式中因沿袭《威尼斯宪章》的部分保护原则和价值观念逐渐受到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该范式内在的矛盾与暧昧。

在未来如何改进或者重构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使其更有针对性地为保护活态遗产、识别和诠释遗产在社会和精神层面的价值、合理有效地组织非专业精英参与价值认知和相关决策过程,是遗产价值保护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10年来部分学者和研究机构开始提出不同于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力图让遗产保护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目标,如“历史城镇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概念和相关导则[25]、“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26-27]等都力图在借鉴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的基础上构建更为综合的、动态的认知框架,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打开了新的思路。

4.1 范式的引入: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为代表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编写遗产保护行业准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过程中,与国际同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Australia Heritage Commission)和美国盖蒂保护研究中心展开交流学习,深入研究了以《巴拉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宪章。2000年颁布的首版《准则》采用了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理念和实践模式。

在价值认知方面,该版《准则》明确了3种遗产价值类型—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虽然未将《巴拉宪章》中提出的社会价值列入其中,但是《准则》强调文物古迹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合理利用[28]116,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文物古迹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在保护流程方面,《准则》强调了文物古迹的价值评估是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规范了“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6个操作步骤[28]105,体现了以价值为中心的保护思想和实践准则。2015年颁布的修订版《准则》进一步与国际遗产保护动向接轨,正式将遗产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与历史、艺术、科学3大价值并列。此外,修订版《准则》强调公众参与,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让公众“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并“鼓励公众监督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了遗产保护与社会的关联[29]。

随着《准则》的颁布,中国开始将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应用于实践层面。在1999年开始的莫高窟保护项目中,敦煌研究院、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依照《准则》的原则和程序,合作完成了莫高窟总体规划(2001—2010年)和相关子课题研究。三方遵循基于价值的保护框架,对莫高窟开展了调查研究、价值评估、现状和管理条件评估、总目标与原则陈述、分项目标制订、分项对策和行动计划制订,进而在确定总目标和分项目的基础上开展子课题研究[30]。2001年启动的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围建筑保护项目也是应用《准则》的典型案例。

4.2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范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逐渐在中国得到认可,众多专家学者开始强调识别和保护遗产价值的重要性,“价值”成为文化遗产“存在合理性的核心内容”[31];
对遗产的价值认识也由其内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拓展到与所在环境和语境紧密关联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孙华[32]、黄明玉[33]、刘保山[34]、彭琳等[35]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这种保护范式进行理论梳理,如其产生背景、核心内容、在各国遗产价值评估体系中的应用等;
也有探索该范式—特别是遗产价值的诠释和评估—在工业遗产、室内历史环境、乡土文化景观、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遗产类型中的应用。

但是国内研究偏重对价值诠释和评估方面的讨论,很少把范式的另一要点—视遗产保护为社会工作、强调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参与—看作是范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往往是作为一个单独课题去探讨;
此外,与国际研究相比,国内目前对该范式局限性和内在矛盾性的批判性反思较为有限。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相较于欧美国家,国内对城乡景观等活态遗产保护、遗产社会文化价值评估以及社区参与等方面探索起步略晚、经验有限,随着此类研究的深入,对范式的批判和反思应会日渐深刻;
另一方面,中国现阶段在未有全盘引进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的同时,已经开始尝试批判地使用国际上历史城镇景观[36]等相关研究成果,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以价值为中心的保护框架,并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审视遗产保护在社会经济、精神文化、社区建设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4.3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学者对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下的保护理论、价值诠释和实践研究一直给予高度关注。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体现了国际遗产保护领域的共识,也是一个国家向世界表达自己历史观和文化观的重要平台[37]183。它强调文化遗产在历史、艺术、科学、类学等角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这种价值是“稀有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都具有普遍重要意义”[38]。有学者指出:世界遗产的价值体系在本质上与《准则》为代表的价值体系相同,均关注保护文化古迹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但是视角有所差异:《准则》为国内行业规范,以遗产对中国的价值贡献为重;
而世界遗产体系更关注从全球视角和多元文化的角度看待人类遗产的价值[39]。

陈同滨[40]曾经指出:世界遗产体系关注了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新的遗产类型,建立一套遗产价值分析与评估的框架体系和技术路线,并在评估体系的基础上重新诠释了“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组成要素。申报世界遗产大大拓展了国内学者和专业人员分析不同遗产类型的视角和方法,对认知、提取、评估和诠释多元遗产价值起到了重要的探索和引导作用。例如:丽江古城(1997年)申遗拓展了古城类遗产价值的认识和保护;
杭州西湖(2011年)和红河哈尼梯田(2013年)等申遗增进了对文化景观的认识和保护;
丝绸之路(2014年)和大运河(2014年)申遗加强了对文化线路类遗产价值的认识和保护。在价值类型认知方面,学者李光涵(Kuanghan Li)[41]曾指出:在2015年修订版《准则》的遗产价值类型中增加“文化价值”与国内国际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遗产类型的出现紧密相关,对于这类遗产而言,其非物质层面的价值和意义至关重要。在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面,鼓浪屿(2017年)申遗采取了“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支持”“社区和居民全面参与”的方法[37]184-185,促进了遗产社会价值的发掘,提高了当地的社会凝聚力和文化自信,为探索遗产保护的社区参与路径做出了积极的尝试。

申遗工作一方面加深了对国内多种遗产类型的价值认识,在国际舞台上彰显了民族文化;
另一方面为遗产地的相关产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这也是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在中国得以长久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动力之一。世界遗产体系在我国保护理论发展、价值认知和实践探索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是我国和国际遗产保护最高共识的交流窗口,这也暗示着我国目前的遗产保护理论有着较为明显的外来性。如何批判地借鉴国际经验,如何将国际上的保护范式与中国具体国情和文化语境相结合,如何将用于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世界遗产的经验应用于名录之外的文化遗产,如何全面抬升遗产价值保护工作水平,都是我们正在面临的挑战。

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已经成为遗产保护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主流范式之一,其对多元价值的剖析和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广泛影响着不同国家和不同遗产类型的保护工作,并且逐渐走向制度化。但是随着活态遗产、非物质遗产等概念的兴起和对遗产社会价值的深入研究,国际上对该范式中静态的、先验的价值类型学划分和多方决策中话语权的公平性等问题提出质疑和反思,这些质疑和反思体现出该范式在理论模型层面的创新兼容与实践操作层面的路径依赖之间存在矛盾和暧昧。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编写行业规范的时候开始批判地引入基于价值的遗产保护范式。相比国际研究,国内对该范式的研究相对初步,对遗产在社会价值层面的探讨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的研究相对薄弱,但是在对世界遗产框架下的价值认知、诠释和保护方面有着大量基于中国语境的探索。在未来的理论研究中宜批判地借鉴基于价值的保护范式和相关国际经验,从技术层面和社会文化层面综合地看待遗产保护问题,完善对遗产复杂多元的价值认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和决策模式。此外,中国也需要持续关注历史城镇景观、可持续发展目标等理论框架探索,批判地看待不同保护理论的优劣,以应对中国当下日益复杂、综合的遗产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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