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_新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时间:2024-05-14 13:06:48 来源:爱作文网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_新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乌鲁木齐住房查询个人账户 1、网上查询: 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可查询个人账户,在线咨询,贷款额度查询,贷款明细及历次贷款信息,和贷款流程介绍 2、电话查询: 拨打12329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热线,了解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信息。 拓展阅读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2014年以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现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五)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六)离休、退休;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提取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提取本人用于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2)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3)提取人必须为封存状态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三)缴存职工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属非缴存职工,不能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同属购房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除按照《提取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出具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异地缴存职工另需出具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2、因离退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办理完备案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办理提取时,购房人未备案的不予办理。购房人已备案的,可选择新集资建房(新统建房)办理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业务,所提款项转入购房人备案的收款账户中。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房产开发公司须先到中心个人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2、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3)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须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确认)。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二手房 1、购买本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购买本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所购住(来自:www.Zw2.cn 爱 作文 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_新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房近一年内多次交易(含二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购买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 (4)《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是指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房产交易合同》、房屋交易档案或包含出让方、受让方、房屋地址、成交金额、成交日期等信息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 所需资料: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原件;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拍卖类住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拍卖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原件、复印件;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2、房改房补差所需资料: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的,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集资建房(统建房)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4、《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原件、复印件;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内)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提取业务,不需要备案审核。提取人提供所需资料中1、2、3项和《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售房账户证明原件在前台直接办理。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和房屋总价。 (4)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 (六)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 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不提供此项);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5、《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的差额,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 4、如职工所提供异地征迁安置补偿房的相关流程与乌鲁木齐市不同的,应提交归集管理科审核。 (七)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建造自住住房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款。 2、《工程预算报告》中预算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不提供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八)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翻建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九)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修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维修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十)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需提供提取业务必备资料。 注意事项: (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贷款发放满一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结清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受一年限制。 (4)已签订按月扣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时,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 2、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原件、复印件; (2)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将余额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3、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推荐访问:乌鲁木齐公积金官网 乌鲁木齐市公积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