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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

时间:2024-05-17 02:39:53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残疾军人

  10月起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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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自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不断攀升,在这一背景下,军人残疾抚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虽然近年来国家每年都在调整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但是仍然存在抚恤金标准调整的幅度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依靠残疾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和保障其实际基本生活需求仍有差距。

军人的残疾大部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军人致残必然会使自身和家庭乃至三代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既是社会保障工作,更是一项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工作,同时对稳定军心和解除现役士兵后顾之忧起着正面政策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有利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民关系,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

1.1.2 选题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残疾军人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重点是以中央财政为出发点,考虑如何在抚恤金发放标准上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原有的制度框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重点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发放标准仍然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笔者认为当前的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在抚恤费用筹措上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发放手段多样化,紧密依托地方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针对目前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出现的问题,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1.1.2.2 现实意义

一、为解决残疾军人后续康复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得了病,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就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能自己去承受。为了帮助残疾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项目,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即使是退役的残疾军人康复计划也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国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该康复中心不但为残疾军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军人重建生活信心。

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要重视。但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基本上是由个人或者民间组织在摸索着去做。当前并没有专业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则无从谈起,导致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很多残疾军人无法在社会立足。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理疏导,残疾军人内心普遍脆弱,受到了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地方的残疾抚恤补助金如果能够落实,那么将是保障残疾军人后续康复和维持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有助于科学的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从2006年开始,国家虽然每年都在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然而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到2015年,部分依靠抚恤金生活的残疾军人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规定由国家供养终生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施行的标准。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残疾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少劳动保障的企业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残疾军人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军人。他们因为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下岗了,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一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不影响工作生活。

基于目前这些残疾军人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严格落实残疾军人抚恤待遇的政策,提高残疾抚恤金的标准刻不容缓,笔者通过研究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为下一步国家科学的研究和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和创新抚恤金发放模式奉献一份微薄之力。

三,有助于解决好地方的军人残疾抚恤政策落实问题

残疾军人待遇落实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部分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有限的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投入待遇保障资金。国家制定了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在一些地方就是落实不了。

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国民国防观念淡化和部分地方政府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的不重视,导致了依靠地方、群众承担的这部分军人残疾抚恤优待责任,主观上存在部分承担主体心理失衡、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客观上存在承担份额、分配依据模糊的问题。这些因素阻碍和滞后了军人残疾抚恤水平的提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保障残疾军人基本生活的责任,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中央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其他方式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的补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研究和探索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有助于解决地方的残疾军人抚恤保障问题,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军人残疾抚恤责任与义务。

1.2 研究综述

研究军人残疾抚恤这个课题,必须要参阅大量的国内外关于优抚保障、安置保障的文献。根据笔者有限的文献检索,目前直接以“军人残疾抚恤及其相关政策”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但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关于军人社会化保障、关于残疾抚恤补助和抚恤金标准的增长依据、残疾抚恤中的伤残认定、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多。

1.2.1关于军人优抚保障的研究

在研究军人残疾抚恤等方面的课题之前,首先应该对军人优抚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有一个直观、全面和深刻的了解。邢玉荣,刘毓朝,史伦锐(2006)的研究认为和平时期的军人保险制度应依据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改革保险机制,实行“1+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设置合理参照系数稳定军人伤亡保险给付

水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管理范围,战时伤亡保险管理应该合理设置保险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保险关系;及时申请审批战时伤亡保险,抓重点人群。提高战时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降低参战军人职业风险。王桃玲(2010)介绍了我国军人优抚保障存在的问题例如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等,提出了完善保障制度的措施,如增设军人保险险种,实现军人福利货币化和社会化,推进军人优抚制度法制化建设、拓展军人保障筹资渠道,规范军人保障管理机制。张玉发(2004)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军人伤亡救济制度,美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保障伤亡军人权益,除了向伤亡军人提供行政赔偿外,还允许他们通过《联邦侵权赔偿法》寻求国家赔偿,严格救济资格审查,确保退伍军人伤亡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详备的救济项目,注重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保护军人的合法利益,借鉴美国军人伤亡救济制度,探索军人侵权诉讼机制,建立专门军人服务机构,引入司法机制,保证军人伤亡救济程序的公平。刘婷,高峰(2008)分析了军人保险制度的三对矛盾,普遍性要求与覆盖结构不合理、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和保障力度不大、军人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要求与政府责任不明晰之间存在的矛盾;剖析产生矛盾的内在原因,主要有军人保险制度创新存在路径依赖,军人保险制度定位不清,经费投入不足且不稳定;作者的政策建议是加快制度定型,强化政府在军人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建立军地保险制度动态机制。陈冲,吴富琼,张垒,妙晔(2006)介绍了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险种单一,待遇保障不公平,核算程序复杂,基本的设想是加大保险立法;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加快军人保险队伍建设;实施科学管理。

近年来,对军人的优抚保障的研究和提出相应政策都是以军人社会化保障为主要方向,通过对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分析,主要的研究内容还是在军人保险,军人福利等涉及到军人个人及其家庭切身利益上。提出现在存在的问题也很客观和尖锐,包括战时伤亡保险金标准过低、军人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军人保障社会化进程中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的能力有待加强。

军人的社会化保障和相关政策优化改进是当前军人优抚保障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对当前我国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必须在军人优抚保障的基础上去深入分析。军人残疾抚恤是军人优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抚恤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因此在新时期的残疾抚恤工作应依托地方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抚恤金发放标准,提高抚慰效果,使革命伤残人员伤有所医,生活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1.2.2关于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研究 [5][4][3][2][1]

要对当前的复退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进行研究,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家残疾抚恤金发放和地方抚恤补助金发放的依据和现状有深刻的了解。郑晓铭,蒲晓青,黄健生(2003)介绍了建立残疾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应该以地方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今后国家统计中不再有职工平均工资这一指标但仍以国家的计算依据为准),应以国家确定抚恤补助标准的计算比例为标准,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占全国平均职工工资中的比例来确定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中的比例,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除以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一文介绍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充分认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根据每年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物价增长指数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来建立优抚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姚金社,王玉柱,王天儒(2004)认为要对各类优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季报制度,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都把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费、在乡老复原军人定补费、一次性抚恤金、慰问费、医疗基金、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优待金等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形成制度,保证每年有所增长;全市抚恤金统一实行了社会化发放,设立专门帐户,各级安排的抚恤金一律纳入专户统管,直接发放,减少中间环节。

1.2.3关于残疾抚恤中的残疾认定研究

残疾认定是确定革命伤残人员享受残疾抚恤及各类优待水平的主要途径。刘同恩(2005)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提高残疾评定队伍的素质,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政策水平;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领导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地方监督;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做好残情鉴定,尽可能采取集中鉴定的办法,坚持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残疾鉴定的原则[8].

1.2.4 关于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研究

医疗保障是残疾抚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李静,任继庆(2009)介绍了城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虽然每年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医疗费仍然出现亏空,不同地区抚恤对象待遇差别很大;针对上述情况,他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应该加强政府的保障主体责任,各个部门要密切 配合,通力协作,要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对那些居住偏远及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积极为其解决难题,定期下去送医送药、免费康复治疗,要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分担的优抚医疗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要充分利用[7][6]

篇三:中国残疾军人生存现状

中国残疾军人生存现状

有国家就有军队,有军队就有伤亡,那么我们伤残军人也就应霉运而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中国的军队历来是以义务兵为主,要求战士讲求无私奉献,发扬勇于牺牲的爱国精神,并且希望大家不图回报!这些。我们都做到了!在80年代以前,国家对我们也给予了荣誉和特别保障!当时政府对伤残军人的安置很合理,待遇很优厚!并且严格保障伤残军人的工作!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私有制逐步取代了公有制,而我们国家伤残军人的安置法律和政策,还是依照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来执行,并没有根据时代进步来相应的修改法律,所以现在的伤残军人安置政策和优抚法律根本就没有可执行性!以至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国家经济实力年年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跃居世界四强!我们伤残军人的待遇却从九十年代开始大幅下降,至2003年到达历史最低点!2004年起才开始回转,逐步有所改善。但是现在仍然不尽如人意!国家的优抚法律和政策还是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在城镇伤残军人失业率达到55%(民政部统计数据)农村伤残军人就无就业,仅仅依靠务农为生!而且抚恤金现在也没有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水平,还有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差距!并且相应的失业保障等工作还是空白!所以总体来说伤我们残军人的生活水平普遍很低! 现在我们退伍,安置部门没有按照国家的优抚政策,让我们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安置待遇,地方政府也不保障我们伤残军人的工作,致使大批伤残军人下岗失业,才导致越级反映问题的现象发生.其实,我们也不想去越级反映问题,试问天下人?谁愿意远离家人,历尽千辛,远赴京城,还得受冻挨饿。还怕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这样的困境之下去争取我们应得的待遇呢?我们是不得已才走上越级反映问题这条路的,伤残军人要生存、要吃饭、伤病要治疗!我们不是想给地方政府增添麻烦,我们只想有份工作,有口饭吃,有个住的地方,有个温暖的小家。我们并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难道地方不落实政策,我们越级反映问题要生存保障、要工作保障、要治疗伤病是错误的吗?我们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啊。

如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真正的把伤残军人的优抚政策和待遇落实彻底,伤残军人有了稳定的工作,伤残军人的生活达到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没有了医疗和养老的后顾之忧,会大量出现越级反映问题的事情吗?肯定不会!在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有的政府官员说:“党和政府对得起你们了,你们的伤残金已经调整了十几次了,还去闹什么呀?”我想问:你知道我们的伤残金标准是多少?你知道我们的伤残金是怎么来的吗???那么低的抚恤标准还是我们用鲜血,用健康换来的!试问这些官员们:”你们哪个官员不是住高楼大厦,车接车送,你们有吃的有喝的有住的,你们为什么这么优越?你们优越的待遇不是依靠我们军人的付出和保障而得来的吗???而我们伤残军人呢?就每月几百元的抚恤金,还要精打细算,有的还为一日三餐而忧虑。请你们扪心自问:“没有我们的付出,你们会有现在的安宁环境,舒适的生活吗?”你们也有父母,你们也知道孝顺爹娘,假如我们没有伤残,我们也能象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尽到供养父母,抚育儿女的责任。但是现在我们面对自己年迈的父母,弱小的儿女,我们痛心呀,因为我们自己都难养活自己。因为我们残疾,没单位愿意接收我们.我们由于残疾很难找到老婆,因为我们是伤残军人,身体残疾,我们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我们买不起房子,养不起老婆孩子,我们在父母、兄弟姐妹和妻儿的眼里是无用的人,因为我们不能尽到自己做儿子的孝道。不能尽到为人父母的职责!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为了国家,我们为国家付出了这么多,国家也不可能让我们这些伤残军人只付出不要任何回报而成为对长辈是不孝子孙、对晚辈是不尽责的父亲吧,那样我们怎样面对我们的下一代和父母亲朋啊。伤残军人的孩子,在平时的生活中,替国家承担了照顾我们伤残军人的责任和义务!与其他群体的孩子比较,伤残军人的孩子们付出是非常大的,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孩子却没有任何优先照顾!对伤残人民警察的孩子照顾政策却十分优越!!!

社会在发展,国家在改革,我国的综合国力在逐步增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年年大幅增加!而我们伤残军人的生活水平却在不断的下降!!!我们全国85万伤残军人的政治地位低下和低生活水平状况问题谁来解决???

为什么现在失业下岗的伤残军人,没工作,没住房?是因为我们由健康者变成残疾人了,我们的收入仅仅是伤残金,我们还要负担起一个家庭!我们和公务员相比,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我们从一个健壮的阳光青年变成了一个四肢残缺的伤残军人,难道我们的贡献比公务员少吗?但是现实却是生活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伤残金是对我们伤残的抚恤,很多政府官员把抚恤金看成是我们的工资收入,这是我们用身体残缺的代价换取的生活费,是我们用付出健康的代价换来的补偿,你们对我们的抚恤金指手画脚,甚至把他当做是你们政府对我们伤残军人的恩赐,你们扪心自问,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

如果民政和政府部门哪位领导的亲人也像我们一样的残疾,你们的心理会怎么想?你们的亲人没有工作,家庭破碎,妻离子散,你们能吃的下,睡的着吗???你们会象对待我们一样,对待你们的亲人吗???你们为什么不能真正的关注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住房等问题,落实党和国家有明文法律规定的优抚政策呢?尽到你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呢!” 地方政府没有落实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优抚政策法律,将国防法、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最近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许多文件规定当作一纸空文,空喊口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既没有解决我们伤残军人的就业问题,也没有提高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更没有改善我们伤残军人的住房困难,反而把我们伤残军人的问题当皮球踢来踢去,无形之中就是把责任往上推,一直推给党中央、国务院。迫使我们不得不越级反映问题!!!我们昔日保家卫国!今朝处境凄惨!!!这是全国大多数伤残军人的真实生存环境!这是全国85万伤残军人的呐喊,这是优抚法律政策的悲哀!更是共和国的耻辱!!保家卫国人人有责,优待伤残军人合法,合情,合理,社会对我们伤残军人的关心与爱护,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国家对我们伤残军人提供特别保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地方不落实我们的优抚待遇和政策,导致我们越级反映问题,是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所导致的结果!与我们无关,我们是名副其实的受害者!!!名副其实的弱者!!!名副其实的落难英雄!!!名副其实的可笑功臣!!!当年为了报国志,如今成了可怜人!各级政府不允许我们反映问题,天理何在???地方政府因为我们反映自身待遇问题而对我们打击报复!!!甚至动用对付敌人的手段对付要求落实政策的伤残军人!天理不容!!!伤残军人生存环境的恶劣,是不争的事实!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请大家相信并支持我们,我们早晚会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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