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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权力

时间:2024-05-29 15:22:02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第四种权力

【摘要】伴随着科技进步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发展,我国的各类舆论媒体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执著,尤其是对司法审判的透视与监督。而新兴的网络在此“浪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向世人宣示着自我独有的功效。在网络环境下,需要重新塑造审判公开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以沟通、协调的有效性来实现网络舆论监督的公开透明,最终达到审判公开和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互动。

【关键词】网络;公开审判;舆论监督

自由媒体和审判公开,现代文明社会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主社会非常重要的两个指标。公正审判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主社会是一种方式的体现,即“以权利制约权力”。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

一、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自2003年以来,随着逐步健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逐步在全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极大地帮助和促进了新闻舆论监督以符合网络媒体新形势的快速发展趋势。中共十七大期间,胡锦涛提出利用网络媒体来监督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以保护人民的参与、表达、监督及知情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良好作用[1]。

2002年至今,中国日益强大的新闻。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对《人民日报》的研究中说,党的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的特别兴起使得公共舆论成为了放大器和集散地[2]。近年来,网络媒体以信息披露、时事和其他形式的在线媒体的调查报道发挥作用,使得不少腐败暴露在阳光下。对公共事件和政府公务人员势如破竹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同时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通过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使该事件相关责任人得到制裁,而此决策的公众讨论,最终使得不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得到转型,社会的管理更加民主、合理,促进社会的进步[3]。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影响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现状

舆论监督的迅速发展运行,同样,杂志、报刊、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多种多样强有力的监督渠道,使得舆论超出了监督的范围和权限,同时对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最终形成了舆论审判。

“舆论审判”是指通过舆论压力来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方面,从而导致未判先果。[4]从舆论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可以发现:有一些案件的结果是顺从了舆论的意见和评论而做出的判决,还有一些是顺从了民众的舆论意见而做出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现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与我国自古形成的传统道德观的观念背道而驰。只有判决的结果符合舆论的讨论,最终使得弱者得到同情,强者得到惩罚,才会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否则,会引来舆论的指责甚至是谩骂,从而引起更严重的社会效应,甚至会引起接下来的连锁反应,最终地方政府机关不得不为了平息该事件,对法院进行施压,做出符合民众意见的判决,甚至为了民众意见而改判。因此,本末倒置的事情发生了,本应是舆论监督审判,而最终却变成了审判顺应舆论。[5]

网络具有很强大的动力,司法审判受到网络舆论的冲击力也非常强。然而,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网络新闻媒体使得司法审判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1.网络媒体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覆盖面来报道和监督审判活动,并试图通过扩大公众舆论和大众传媒的监督力度来影响司法审判。

2.鉴于网络新闻媒体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同时对于网络传媒的报道,法院缺乏相应的缓解应对机制,造成大量偏激性的法律新闻、跟踪报道占据了主导地位,也导致了法律的意志和民众意志之间显著突出的矛盾和冲突。[6]

更加严重的是网络传媒的舆论:一方面,夸大了少数法官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通过对人民法院阴暗面的曝光,过分暴露审判工作呈现的负面内容,丑化了人民法院及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7]事实上,网络舆论监督不只是存在负面影响,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若正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法院做到与时俱进,及时做到更新理念及思维方式;创建新时代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法院与媒体和公众的对话窗口;从制度上完善对网络的监督,建立司法公正与网络监督和谐共存。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8]

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透明,这就离不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同时对司法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在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审判公开对司法审判的重要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使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1.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监督权力的本位回归,公众作为舆论监督主体,既是民主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是对司法审判这一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同时,“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不仅仅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应然的观念性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实然的存在物,不是司法审判的必然结果”[9]。

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促使司法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在参与式民主社会中,更使得该活动继续朝着公开透明的方面行进。通过网络舆论,网络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空间,在网络中的任何地方发布信息,该信息被发布后立即形成舆论。网络用户的关注心态,使得越想隐瞒的消息越成为焦点,越是政府想阻止的舆论越能演变成公共舆论的洪流。

及时性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之一,该特点使得审判独立得到有效保障。及时性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消息,通过实时的交互式讨论迅速形成舆论,随着事态的发展,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和变化及时吸收为监督意见,从而影响公众舆论的总体趋势,运用舆论来抵抗某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 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压力尤其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对审判结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的网络舆论导致了公众监督和司法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反过来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把关机制,使得网络用户随意的发布和传播信息,其中不乏频繁的假新闻以及带有情绪色彩的网络言论。一般来说,网络舆论代表的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意愿,但不是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冷静和理性的来看待,最终形成优势意见的往往是那些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10]。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思考

“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因此虽然“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11]现代法治社会,网络舆论已经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为了达到审判公开与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需要抢占先机,既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要积极应对网络舆论的监督。

(一)司法活动应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

1.当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网络舆论应当尊重司法活动。网络舆论不应对该案件提前得出结论,案件的判决应当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为标准,否则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

2.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也应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当法院的合法审判结果已经生效,即使其与公众的期望有差异,亦或是在学术上存在争议,舆论更不应以其最初的期望或相反的意见去批判审判结果,而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意见应当宽容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也应得到司法部门的宽容,其既不是个人的态度,同样也不是特定部门的态度,而是制度上的问题。司法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拥有着审判权,如若网络舆论的善意批评可以被司法机关任意追究,则会使二者的地位失衡,将网络舆论置于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我国不断增长的现实司法腐败现象,应该进一步保障民意的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把握好网络舆论监督的尺度,就应当对其加以支持和鼓励。[12]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标准化

在给予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法治社会中,为了避免这种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司法公正的损害,需要对新闻自由给予必要的法律界限,对妨碍法律公正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网络媒体对于其有权加以报道的新闻以及对于司法活动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些报道失实,相关媒体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相关媒体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依据其中的情节和后果,给予其适当的罚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对案件的相关采访权;如果其对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媒体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

第一,法院应当熟悉媒体的运作方式,应当能够认定媒体监督请求合理的范围。第二,应当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结果的媒体公开范围,这样才能将案件有关的文本数据、案卷、录音录像等法律所允许的置于公众的监督范围之内。这样才能做到整个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因此,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我们应鼓励并依法保护包括网络舆论监督在内的一切社会监督方式,使社会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大处罚力度,防止网络舆论监督被非法滥用从而影响到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当的舆论监督的出现,为公正的司法审判作出充分的保障,进而营造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新篇章。[13]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双方均应在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活动和行使权利。在强调以民为本的同时,坚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达到程序的公正与社会人文关怀的有序互动,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也就是说,在坚持以民为本与人文关怀的同时,通过构建网络主流舆论、营造和谐健康舆论环境与公开公正审判的有序互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进而消除社会民众与网络媒体不必要的猜测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从而建立良好、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14]

参考文献:

[3](转载于:www.Zw2.cN 爱 作 文 网:第四种权力)刘谦.从“天价香烟”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J].华章,2009(7).

[4]贾世秋.舆论监督要力避“舆论审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5]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1).

[6]李轲.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J].经济与法,2011(9).

[7]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5-40.

[9]周泽.“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11][德]哈马斯,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13-114.

篇二:第四种权力

第四种权力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除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外,还有第四种权力,就是言论自由,这个权力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民主制度真正的的核心,他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权力,如果说那三权是国家的权力,那么言论自由就是公民的权力,他构成对那三个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的监督。记者是无冕皇帝这一称呼就表是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力的注脚。

言论自由这个公民权力的体现就是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两项自由构成公民言论和思想公开表达的平台,而公开表达权的体现才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只有这些自由得到制度上的落实和保障,就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所以这个法案也被称为权利法案。这些自由成了制约公权力侵犯公民自由的权力。

实际上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以及集会自由等是言论自由的落实,因为没有那些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句空话。这一点在我们的现实中大家都有体会,因此才有了韩寒的“要自由”

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正是受到了言论自由的保证才使的那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才使的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传遍世界,最只有这些自由得到制度上的落实和保障,就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所以这个法案也被称为权利法案。这些自由成了制约公权力侵犯公民自由的权力,终迫使联邦最高法院释宪从而判定地方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违宪,并在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案,黑人终于赢得了平等的权利。美国的这场民权运动就是公民应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力,正如马丁路德金的一个伟大演讲中所说"如果我们被禁锢在GC国家的铁幕后面,我们是不能这么做的,如果我们被关在专制政权的地牢里,我们是不能这么做的。但是,美国民主的伟大光辉,正体现在有权利为正确的事情发出抗议。"正是这个权利最终变成了权力迫使国家的三权让步,从而改变国家和社会,言论自由这个权利又一次演绎了人民是如何创造历史的。

毋庸置疑,中国曾经是个严格控制言论自由的国家,曾几何时因言获罪比比皆是,时至今日仍是把达摩里克斯剑悬挂在人们的头上,同样毋庸置疑改革开发以来个人言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大,这是点扩大,言论自由展示出他的力量。

2003年,广东南方都市报的一编关于孙志刚之死的报道,改变了中国。这编报道的意义在于他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思,将目光投注到执行了几十年之久的流浪汉收容管理条列,众多学者和法律专家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最终导致这个办法的废止。这里我们要感谢时任南方都市报的总编程益中正是他的勇敢顶住来自权力的压力才有了现在这样的结果,这是我们第一次看到言论自由的力量。为此程益中最终也付出惨重的代价,但他的名字以深深地刻在中国的新闻史上。

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人都是记者,人民言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大,统治者越来越体会到什么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他们体会到,现在官越来越难当,民越来越难管,这就是一个进步,言论自由在一点一滴的显示着力量。从李庄案到北海案言论自由似乎没有改变什么,但是我们看到了事实的真相,看到了权力的无耻。

今天尽管还有跨省追捕,还有被精神病,还有截访,还有封网,删除,甚至还有被劳教,还有一股力量企图通过控制媒体,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历史的脚步不会停下来,任何企图封民之口的举动都注定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正如我曾说过的,自由的火炬一经点燃,就永不熄灭,他只会越来越亮,照亮人们前进的道路。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它的落实能使它成为保障公民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力,成为自由火炬的保护罩。

篇三:刘畅:第五权力

刘畅:第五种权力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自由主义新闻思想成为宪法的条款,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自由主义本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此后,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约法中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以及《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在它们的制定过程中都以《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的表述为基础。例如1789年美国制定的《权利法案》(亦称《第一宪法修正案》)就指出:

国会无权制定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媒体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愿之权利。〔1〕

要真正起到“监法”的职能,媒介报业的独立地位就成为关键,只有存在着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的一种社会力量,舆论监督才有可能。而基于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理念的美国报业的发展,恰恰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资源。作为“新式新闻运动”的风云人物普利策、赫斯特以及奥克斯都曾表述过类似的思想。早在接手《邮讯报》时,普利策就指出:

《邮讯报》不为党派服务,而为人民服务;不是共和党的喉舌,而是真理的喉舌,不追随任何主张,只遵循自己的结论;不支持“行政当局”,而是批评它;反对一切骗局,不管发生于何处,也不管它是何种性质的;提倡原则和思想,不提倡偏见和党派性。〔2〕

这些“不为党派服务”,“真理的喉舌”,“决不从属于任何党派”,“要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的思想理念,实际上都表明了报业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限制的理念,为其成为一种表达民意、监督政府的独立社会力量奠定了基础。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美及西方媒体被称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

而正式提出这一概念的应为英国历史学家凯黎里,尽管他把这一提法归于政治家爱德蒙特·巴克,根据他的记载,1928年,英国国会举行会议,爱德蒙特·巴克有一段发言,凯黎里对此做了如下记述:

伯克说议会中有三个等级,但在不远处记者的旁听席上,坐着远比这三个等级都要重要的第四等级,它不是指发言人本身和他们机智的语言,而是指一种存在的事实,??我常说,从他们笔下流出的那些印刷文字,有着与民主同等的意义:写作问世后,民主就不可避免了。??那些拥有向全国说明真相的话语权的人,就构成一种权力,政府的一个部门,与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同等重要。这一等级的显赫不在于他的社会地位、收入和服饰,而在于他说出了公众想知道的信息,而这些正是最重要的。〔3〕

正是从凯黎里正式运用“Fourth Estate”(第四等级)这一概念之后,“第四等级”、“第四权力”才不胫而走,成为西方新闻界的口头禅〔4〕。后来在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的一名法官正式提出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第四种权力理论”(Theory of Fourth Power)。至此,“第四种权力”已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

综上可见,作为观念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源远流长,几乎与西方新闻自由、新闻独立的历史相始终;而概念命名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要迟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尽管此前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从这种意义上说,“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没有自由独立之思想,也就没有“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目前,在中国,这种权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在媒介独立、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或者可以说,就“传统”的新闻传播、舆论监督而言,正在悄然发生着一种“权力转移”的变化。简言之,就是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才具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移。如果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之子的话,那么“第五种权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于其独特的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参与、表达与互动这一媒体特征所决定的。

1990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他的“未来三部曲”之一的《权力的转移》中就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权力转移期”,其云:

但在我们生活中,权力仍是人类最不了解却最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对我们这一代的人,因为我们正处于“权力移转期”。眼前的世界正进行解构,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新权力结构,而且这种权力转移正在社会各个阶层展开。在办公室、超级市场、银行、教室、医院、学校和家庭里,旧的权力形式正依照新轨道进行重新分配。〔5〕

新闻传播界发生的情况也存在着这种“旧的权力形式正依照新轨道进行重新分配”的现象。“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互联网出现之后,原本是新闻媒体才有的掌控话语的权力也在悄然发生着转移。美国《时代》周刊2006年“年度人物”(Person of the Year)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全球数以亿计的互联网使用者。对此,《时代》封面的下方有

一段解释文字:“是你,就是你!你把握着信息时代,欢迎进入你自己的世界。”(Yes, you. You control the Information Age. Welcome to your world.)《时代》周刊“颁奖辞”说:

但是,通过一个不同的视角来看2006年,你会看到一个不同的情况,它与冲突或伟人无关,它是一个前所未有规模的社区和合作的故事。它是百科知识的大会集、一个百万视频的人民网络YouTube和在线大都会MySpace。它是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取权力,互相无偿地帮助的故事。这不仅改变了世界,而且还改变了世界改变的方式。??Web 2.0是一个大型的社会实验。与所有值得尝试的实验一样,它可能会失败。这个有六十亿人参加的实验没有路线图,但2006年使我们有了一些想法。这是一个建立新的国际理解的机遇,不是政治家对政治家,伟人对伟人,而是公民对公民,个人对个人。〔6〕

据统计,2007年初,《时代》将网民作为“年度人物”之时,中国的网民才逾一亿三千万,而至2008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二十二次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二点五三亿人——仅仅不到两年的时间,中国网民的数量几乎翻了一倍。2007年底美国网民数为二点一八亿人,按照美国近年来的网民增长速度估算,美国网民人数在2008年6月底不会超过二点三亿人,因此中国网民规模现在已跃居世界第一位〔7〕。《时代》这段话所说的所谓“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取权力”,“不是政治家对政治家,伟人对伟人,而是公民对公民,个人对个人”,都强调了原本没有新闻话语权的“个人”或“大众”成为舆论权力的主体,正是在此背景下,依托于各类网络平台的“第五种权力”才会崛起,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对此,喻国明先生分析得很透彻:

我们是在一个高度文明化的世界里成长的,信息的社会化传播以及“话语权”一直是少数人享有的“专利”。受众,在过去的传播学词典中始终是传播链条中下游角色的一个专属名词,其能动性至多不过表现为选择或者不选择某个传媒,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传播内容或形式。但目前传播领域发生的真正重大事变,乃是其作为“上游”角色成分的深刻改变。对传媒产业而言,当传统意义上的“受众”参与到新闻产业价值链的上游,而不再只是单纯的阅听大众时,也就意味着媒体生态和游戏规则的深刻改变正在酝酿和发生之中。〔8〕

而这种“媒体生态和游戏规则的深刻改变”最明显之处莫过于“第五种权力”的崛起。

显然,“阅众参与”、“去中心化”和“平等对话”是这一轮次传媒变革的几个最为重要的关键点,新闻生产不再是少数媒体机构中编辑和记者的专利,它已逐渐演化成“多数人向多数人传播新闻”的传播模式,这便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和研究的崭新课题。我们的回答质量将决定我们未来生存发展的质量。

之所以把“网络舆论”称为“第五种权力”,是因为它既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的作用,又发挥着“第四种权力”所不具备的社会功能,以弥补“第四种权力”的先天不足。以下分别论之。

(一)真正实现“观点的自由市场”

所谓“观点的自由市场”,最早是由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密尔顿提出的。密尔顿曾经公然拒绝政府的检查,出版了两本关于离婚问题的小册子,因此受到国会的传讯。密尔顿对此很恼火,他在接受质询时公开谴责了检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他的论点的基础的假定是,人运用理性就可以辨别正确与错误,分辨好坏,而要正常地运用这种才能,就必须让人们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密尔顿认为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从密尔顿这种思想出发,后来形成了西方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等概念。

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治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新闻媒介一直与党派和各种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喉舌”论和“工具”论的背景下,“观点的自由市场”一直难以实现。而由于网络“零壁垒”、“零把关”、“自媒体”的先天开放、自由的性质,使得“观点的自由市场”在中国成为可能。例如2008年发生的“范跑跑事件”,此事细节和各种媒体的讨论已多,此不赘。但它起码说明,任何思想观点,即使是像“在这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我女儿我才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样触及道德底线的观点,也都可以在媒体上展示,引发公众讨论,由公众各抒己见,辨别真伪,然后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据悉,范美忠发表该言论后,一周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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