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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时间:2024-05-04 15:41:56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一、冤假错案的危害巨大

(一)有违“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被冤者一生尽毁

内蒙古强奸一案错判后,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其父母也是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悲痛之情可想而知。如果不是真凶出现,呼格吉勒图的冤情不知还要尘封多久。佘祥林、赵作海等人虽然没有被执行死刑,但是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对于正值壮年的人来说,其毁灭性程度亦是极深。妻离子散、骨肉分离,被冤者遭受了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打击。这些已经平反的冤案得到昭雪,那么还有多少冤假错案是尚未被发现的呢?那些被冤者已经或者正在遭受着肉体的折磨、精神的压抑,令人想起不战而栗。

(二)有违“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宗旨,司法公信力大幅减弱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网络上已经曝光的冤假错案共二十余起。一件件的冤案、错案就像一颗颗定时炸弹不定时地出现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刺激公众的神经。可是,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当他们知道冤假错案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法院判错了!当冤假错案被证实以后,法院便会被推到风口浪尖,接受公众的指责。这样一来,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公信力会大幅度降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在公众心里也会大打折扣。

(三)有违“和谐社会”理念,不稳定因素逐渐滋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被冤者以及被冤者的家属为了鸣冤,便会不断申诉、上访。因为他们对法律已经产生了偏见,不相信法律能够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只能寻求其他路径证明自己的清白。上访本身对于法院、国家来说就是有失颜面的事情,而有些上访者会煽风点火,到处宣扬,甚至拉帮结派,在网络等媒体上发表一些“民意”,这样便会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宁。另外,冤假错案一般不会因为申诉、上访就会翻案,一些公权力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形象,甚至会对申诉、上访者进行打压,这样恶性循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良好发展。[1]

二、规范证据运用,防范冤假错案

(一)取证方式科学合理,坚决严禁非法取证

纵观所有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地存在着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刑讯逼供危害之深不言而喻,其严重践踏人权,使得司法公信力大大减弱,更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因素。

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笔者认为是观念指导实践。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都是以“重实体、轻程序”的为主导,为了达到追究犯罪的目的,不考虑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在此诉讼观念影响下,传统证据理论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这样就导致侦查阶段,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择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基本原则一章,而且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观念在不断发展和转变。在新的诉讼观念指引下,刑事诉讼不仅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注重保障人权。

(二)“口供至上”转为“物证为王”

从已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均可以看出,被冤者最终几乎都是以口供被定罪。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片面依赖口供忽视实物证据而导致的刑事错案。

首先要正确对待口供问题。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过于轻信口供、依赖口供,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则极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2]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强调:“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在观念上,我们要全面认识口供。口供是具有双面性的,既有认定案情的独特价值,又有滋生冤案、错案的危险后果。在实践中,要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其次要重视物证的运用。口供等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些被告人、证人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有些被告人自愿替他人顶罪,作出有罪供述;有些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所得。这些言词证据虽然直观而且容易获得,但是真实性、合法性却有待进一步查实。而实物证据则不同,其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受到有关因素干扰,所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重视实物证据的运用。

但是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其交流的“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地表明案情,司法工作者了解案情则需要一定时间。另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的一个片段、一个环节,不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运用实物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实物证据的审查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第二,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第三,注重对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灭、不变形为原则。第四,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必须由提供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理智解读科学证据,切忌盲从鉴定意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过度相信、盲目相信司法鉴定的结果,甚至经常将其作为直接性的证据加以运用。“鉴定结论”的称谓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使得人们相信其是准确无疑的,将“结论”改为“意见”,不应该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也应该引起司法工作者证据观念上的转变以及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从语义上来说,所谓“意见”,是指对事情一定的看法或想法。既然是意见,那就应该属于一家之言,有真伪之分。“鉴定意见”的表述表明该鉴定证据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出的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案件真实,均需进一步证明。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确实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双方的对抗质证,需要法院审查判断,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还需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把“倾向性鉴定意见”误读为“确定性鉴定意见”。[3]如滕兴善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来辨认死者的身份,但最后的结果是亡者归来,被害人实际上没有死亡。这种盲从鉴定意见的做法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大因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同时,也完善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切实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篇二: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也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基点,离开为民这个主题,就无从谈起服务话题。坚持执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公安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立脚点和出发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本质的体现。通过参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我增长了知识,触及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但也发现了工作、学习和思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执法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现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逐一剖析。

一、存在在主要问题

一执法随意性比较大。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对一些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则采取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执法不公正,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因人而异,量罚差别大,有的处罚了,有的则放过了;有的处罚很严厉,有的处罚则不痛不痒,违犯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法律程序不准确,重实体轻程序,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存有不细致、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

三执法程序不严谨。对行政处罚案件,不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而是走马观花,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执法文书不严格。在法律文书中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用词不规范;有的不按照规定方式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处罚案件档案中笔录不规范,粗制滥造。

二、主要整改措施

一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随意性的问题

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权力大部分属于自由裁量性权力。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原则。即做出的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既要合乎一般情理,更要合乎法治理念。

二坚持平衡、并重、等同的原则,真正解决执法错位的问题

公安交管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过程,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事实、法律、程序等多项构建执法行为的基本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只有使法律高于权力,权力与权利平衡,实体与程序并重,合法与合理等同,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实现依法行政。

一是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大量存在,要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在行政执法中一切遵循法律,一切依据法律。

二是要正确处理公安行政管理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行政权不能过分限制、损害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应当强调行政执法权力要以对等姿态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是公安行政执法活动要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法规具有独立的价值,它可以对执法者设定程序性义务,也可以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程序性权利,如可以要求复议、听证等,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任意扩张。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这是保障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原则。

三必须加大内外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对公安交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和体系。如: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目前,对公安交管执法活动主要采取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和落实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其主要包括:一是主管公安机关对本级公安交管机构、上级公安交管机构对下级公安交管机构执法情况的监督;二是纪检机构的执法监督。通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惩戒其违法行为,以此来督促和引导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积极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适应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到交管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做到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有计划、有步骤,逐渐改变队伍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从而,保证公安交管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书记赵正永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提出的“四个不得参与”。

一是不参与本职执法工作以外的第二职业,特别是经商活动。

二是不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和项目介绍活动。

三是不参与与执法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经济和法律活动。

四是不参与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联谊活动。

规范司法行为剖析材料(二)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8年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

完善制度规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本之举。为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

(一)完善司法程序规范。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办案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厘定权力边界、确保司法公正。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面明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司法办案流程,20**年又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进行全面修订,共12编1710条。为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依法明确和细化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对逮捕、死刑二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具体化。

(二)完善司法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坚持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办理行贿、渎职、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32个,明确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先后发布5批19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为防止和解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的司法解释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健全司法解释沟通协商机制,规范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工作;分两次对1949年以来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废止165件。

(三)完善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仅体现司法文明,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坚持从细节入手,切实规范检察人员言行举止。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年又颁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

(四)完善司法责任规范。明确和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司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就是规范司法权的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入手,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一)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办理程序。健全举报线索受理、分流、查办和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并实行集体评估、定期清理、要案线索备查、实名举报答复等制度,做到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认真核查,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细化职务犯罪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对决定立案的3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举报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并受理举报人的复议。二是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原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不再参与。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徐辉强奸杀人案”等冤错案件,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再审改判的意见。三是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实行受理和办理相分离,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并反馈结果。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是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内部监督,规范行使侦查权。一是规范初查。制定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规定,明确在立案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二是规范侦查取证。细化传唤、讯问等程序性要求,依照法定条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制定“十个依法、十个严禁”。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对每一次讯问必须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三是规范扣押、冻结财物。制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财物工作规定,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从20**年起,坚持每年组织专项检查,逐案清理,坚决纠正违法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物、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等问题。

(三)严格规范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承担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等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发生冤错案件的教训,制定实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意见,正确把握捕诉标准、加大监督力度,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二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建立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必须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卷宗材料。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审查和答复。

(五)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事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正、事关监管秩序稳定、事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为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颁布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和规范监督职责和程序。一是规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健全同步监督机制。对原厅局级以上、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必须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今年3月起部署开展专项检察,重点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立案查处背后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9人。二是规范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为防止和纠正各政法机关超期羁押,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等机制,坚持定期清理、督促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今年1月,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三是规范派驻检察室设置和管理。实行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完善和落实日常派驻检察、上级监所检察部门业务督查指导和巡视检察等制度。四是规范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对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监督纠正程序。

三、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加强办案管理监督,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点,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

(一)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决定改革长期以来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统一接待律师,统一管理涉案财物。全国97%的检察院已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20**年11月,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特别是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上一个环节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来自:WwW.ZW2.CN 爱作文 网: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规定,健全和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合理划分司法办案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建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监所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强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功能。二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一审判决报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调整办案考评机制,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价业务工作的做法。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建立司法办案监察建议、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防止说情干扰的规定,检察人员遇到打探案情、干预办案的,必须及时报告。

四、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倒逼”规范司法。

(一)拓展检务公开范围。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20**年10月又部署在10个省市部分检察院开展深化检务公开试点,积极推进从选择性公开向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从职能职责公开向以案件信息公开为主转变。今年9月,颁布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目前已建成四大平台。一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将办理案件的案由、办案期限、办案进度、强制措施等信息,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在网上查询。二是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在网上公开。三是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等信息,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会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及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可以通过该平台提出申请,相关检察院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回复。

(三)规范检务公开场所。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把检务宣传、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12309平台等工作整合起来,开展“一站式”服务。同时把这些功能整合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上,实现网上网下同步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即将颁布。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司法水平

过硬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源头抓起,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持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职业伦理建设,明确提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等“六个并重”。坚持每年一个主题,深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强化忠诚使命、规范司法的理念。去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和整改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张飚、张章宝等先进典型,寻找“最美检察官”,引导检察人员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四)突出抓好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针对不规范问题更多发生在基层的实际,检察机关坚持把基层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和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开展“规范司法强化年”等活动。建立基层抽样评估制度,去年以来,对10个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评估,深入查找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促进基层检察人员提升规范司法水平。

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不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议案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没有真正牢固树立,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保密轻公开。有的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有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二是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根深蒂固。有的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违法取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有的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三是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各取所需。尤其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不究、监督不力。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在基层还有“盲区”。有的制度规范过于原则或繁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四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有的宗旨意识不强、职业素养不高,缺乏准确判断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独立办案的能力。办案骨干力量缺乏,高层次、专家型业务人才更少。编制紧张、人员紧缺与办案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有的检察官因为办案压力大、待遇低等原因,要求调离检察院,或不愿在一线办案。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才难进和人才流失问题叠加。五是司法不廉洁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我们将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坚持不懈下大气力认真整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对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长期性、基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格司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坚持不懈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检察队伍的理念、能力和作风,始终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一位的任务。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化“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开展“坚守职业良知、践行司法为民”大学习大讨论,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司法。制定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二,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检察机关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进一步持续深入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顽症”,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三,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司法规范体系。按照科学、适用、简便的原则,统筹推进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当废则废、该修则修,使制度规范易懂易记,接地气、可操作。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制定常见、多发罪名证据收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第四,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改革。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依法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制约,紧紧依靠人民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监督和规范司法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严格司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规范司法行为剖析材料(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学习提高,统一思想认识,广大检察干警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得到明显强化,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组织集中督导检查,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研究,并报院党组审议批准,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自4月20日起由动员部署阶段转入对照检查阶段。现就做好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需要,也是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存在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需要。对照检查阶段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做好对照检查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对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把查摆和解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的一次重要契机。要坚持把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妥善处理个别地方在动员部署阶段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进措施不够有力、学习研讨不够深入等问题,继续解决少数干警存在的不以为然、消极应付、等待观望等思想误区和认识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曹建明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检的部署要求,专题研究,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对照检查阶段的再动员、再部署工作,切实把不规范司法行为彻底排查到位、重点问题梳理归纳到位、主要原因剖析到位、整改重点方向和措施明确到位,为全面组织整改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二、准确把握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最高检工作方案的要求,准确把握对照检查阶段的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一是要研究制定对照检查工作方案,对照重点整治的八个方面内容,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拟制具体的问题对照表,作为第二阶段对照检查的标准,把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查深、查准、查实、查透,要对近两年来司法办案不规范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全覆盖、全检查、不遗漏,找准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二是要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和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厘清类别,筛选重点,抓住典型,制定工作台账。要列出详细具体的问题清单,在6月底前上报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要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等方面,深度剖析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四是要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个班子及其成员和部门负责人都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开展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全员参与、全面查摆,人人受触动,人人有反思。最高检将派员列席省级检察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级院要派员列席下级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各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出席内设机构各部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五是坚持开门搞查摆,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其中,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对照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从严要求,全面查摆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对照检查要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畅通渠道,深刻剖析。一是要全面对照检查。认真查摆和梳理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不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将司法不规范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的案件、具体的人,每个人也要针对自己的岗位特点、工作职责、所办案件,对照存在问题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二是要突出查摆重点。要围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搞查摆,围绕所办案件和具体执法行为搞查摆,围绕与其他政法部门存在的分歧搞查摆,围绕发案单位、律师、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搞查摆。三是查摆方式要灵活多样。要坚持开门搞查摆,制作印发统一格式的《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自己查与社会评相结合,交叉评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互帮互查与督查巡视相结合,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注重查摆实效。四是区别不同性质的问题。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自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关系,重点问题与一般性问题的关系,新问题与老问题的关系。对一般性问题和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教育纠正、整改提高。对于违法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五是要深刻剖析司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相结合,把问题查到位,把原因分析透,突出查思想、查制度、查行为、查作风、查纪律,剖析思想观念、司法理念、制度机制、规范标准、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照检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首先,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要站在树立检察机关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规范司法新常态的高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执法办案工作,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其次,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思考,专门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带头查摆自身执法办案和分管部门、分管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再次,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特别是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本部门、本条线执法办案实际,研究提出对照检查的具体方案,突出部门和条线特点,精心组织推动,加强对下督导检查,创造性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在抓好自身查摆的同时,严格督导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对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充分发挥省以上检察院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督查指导力度

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在抓好机关自身对照检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进一步做好对下级检察院的督查指导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引领导向作用,带头做好机关自身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查摆问题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二是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对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跟踪检查,继续做好定点联系和包点督导检查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督导检查思想认识不统一、行动迟缓、查摆问题针对性不强和发生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单位,增强督导检查的针对性。及时掌握进度,及时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三是要密切关注基层检察院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防止和纠正逆反心理、应付心态、替代做法和等靠拖等错误思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四是要督促各地严格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格按计划、分步骤逐渐推进,严防应付、仓促和“抢跑”现象发生,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步骤和工作任务。对个别检察院应付、抵触和糊弄的错误做法要严肃批评,问责处理,该补课的要补课,该通报的要通报,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注重实际效果。最高检将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

六、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集中查摆和集中处理一批顶风违犯、不规范司法的典型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推动作用,及时听取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专题研究推进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查处和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各级检察院和各业务条线要结合重点整治八个方面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对照自查的基础上,抓紧分类整理,及时梳理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取得整改效果。对那些问题严重、顶风违犯、影响极坏的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对那些司法不规范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部门和人员,要坚持从严处理。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题巡视督查工作。最高检将梳理筛选一批不规范司法的典型案件,及时作出集中处理。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实际,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加大在主流媒体的宣传力度,对查摆及整改的主要问题,要按专题分阶段有步骤地形成宣传声势,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篇三:“张氏叔侄”冤案审核人“女神探”接受追责调查

“张氏叔侄”冤案审核人“女神探“接受追责调查

2014年04月14日 04:3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庄庆鸿

原标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启动追责

专家认为:监督司法不能只追责“女神探”一人

“对制造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女神探?应追责。”这一声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民间舆论场的共鸣。

而今,追责终于启动。

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

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正进入倒计时。如何防止下一个“张高平叔侄冤案”?法学界权威学者表示,对司法的监督不应只依靠“拦轿伸冤”。

错案不是“女神探”一人之责

不是法律专业的读者可能问:“法律监督”究竟是做什么、管谁的?

实际上,这个不常用的专业词,管的正是许多网民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躲猫猫”、“喝水死”。它查到的,可能正是1年中最令公众震惊的冤假错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比对了5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从2010年到2013年,关于“法律监督”的章节内,从未提及任何具体案件。

唯独2014年的这一章,在五位数的数字之外,多了两个人名。

它们是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原话是这样的:“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等冤假错案,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提出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的意见。”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

法律监督不能只追责一个“女神探”,而应成为制度性安排,这已是学者的共识。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屈学武认为,造成错案并非一家,也非“女神探”一人。

“从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法院判案的独立性是不够的。”屈学武说,“像张高平叔侄这样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是由法院审委会决定的,最后很有可能是由法院领导层拍板的。所以,追究这样的错案,会牵扯到很多官员。”

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也在4月9日说,调查“并非只针对聂海芬一人”。 屈学武认为,建立有效的错案追责机制没错,但是,“一概而论、一竿子打到底”的错案追责,可能导致将来出现“反效果”。

她提出,错案要追责,但也要区分不同性质。“有些错案是因为行贿受贿,这是应该严惩的。有些错案是因为办案人员技术层面的水平问题,就应该适度追责。比如不只是追责承办法官一个人,甚至和全法院考评都挂起钩来,反而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有错不究、有错难究、有错不敢究。”

如何避免公检法“穿一条裤子”

“总体上说,检察院监督公安和法院是比较难的。”在采访中,刑诉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直言不讳。

“张高平叔侄冤情得申,得益于检察官张飚的负责。”陈光中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但张飚查案也遭遇了多年的阻力。

公检法“亲如一家”、法律监督“下不了手”,正是多年法学界诟病所在。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山认为:“检察机关是处理公检法职务犯罪的,但是,公检法之间经常形成一个?共同体?的意识。这实际上很不利于法律监督。在一些地方的公检法部门,只有出了掩盖不了的大事,才会相互监督。”

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监督只能是建议或者抗诉。

陈光中教授说:“现在很多人说,要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但我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太大,也会产生职能分工的问题。强化权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位享有国务院津贴的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有超期羁押的行为,就可以建议其改进,如果建议两次不执行,就要强制监督,检察院在这个方面的权力是要强化的。”

但现在有些人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权力,就建议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提前介入。陈光中认为这是一种误读。

“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这是大前提。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是不能参与办案的,也不能联合执法。这是绝不能混淆或代替的,强化法律监督也必须有法律的依据。”陈光中认为,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应当是“配合与制约并重”。

“三家的关系,目前是公安机关比较重头,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法院或检察院是很难推翻的。”

因此,他强调,公检法的关系,应该由侦查中心制转向审判中心制。“法庭的审判、证据都要公开透明,证人也要到场。”他还建议逐步公开公检法司官员的财产,“可以从新任命、提拔的人员做起,从严审查”。

监督司法不能只靠“拦轿伸冤”

除了检察官“仗义勇为”,老百姓的举报能起到多大作用?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4年间,公开曝光的公检法司落马干部中,有37人来自公安系统,15人来自法院系统,3人来自检察院系统。

其中,司局级正副职的公检法官员落马最多,有60人。省部级正副职25人,县处级正副职9人,乡科级正副职6人。

他们是被自上而下地查出问题,还是被自下而上地举报?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4年公开曝光的公检法司落马干部中,至少有40人是因群众举报落马。

马长山认为,目前的“官民不互信”局面,影响了老百姓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没有进入公众舆论的个人监督是很危险的,这限制了普通人的监督举报。只有让人们在监督时具有完全的安全感,社会监督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他同时肯定,网络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实现社会监督的平台。“网络是一个很好的民意出口,自媒体时代的老百姓可以有更多渠道、更直接地反映自己的意见。”

目前,中央巡视组各省负责人的手机号,也成为了广泛传播的热门信息。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在巡视组驻地附近“截访”的情况。

但学者认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不能只依靠“拦轿伸冤”模式。

“公检法司系统本应是一片净土,这个地方的腐败是最可怕的,比一般官员的腐败严重得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陈光中说。

陈光中认为,目前社会对公检法司机关的监督作用,“发挥是不充分的”。

这位权威学者最后强调的是司法机关的公开透明。“要加强社会的监督作用,就需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公检法司系统应当主动做好信息公开,老百姓知道得越多,就越能够发表建设性的意见。”

篇四:2014两会报告 研读 无误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投入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2395人。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20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1393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8%和34.3%。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民生服务热线,加强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下访巡访、巡回检察等工作,真诚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共办理群众信访47.9万件次。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13681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对校园周边、城中村等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淫秽色情、诈骗、赌博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坚决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犯罪,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推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提供帮教、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办案措施,注重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肃查办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

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拓展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犯罪的渠道,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及时核查处理。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疑难和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87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落实"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涉案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结合办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推行专题报告制度,认真分析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加强案件剖析,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3.9万余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联网查询系统,提供查询148万余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吸取发生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注重从自身执法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疑罪从无,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自身严格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

学习宣传张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等冤假错案,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提出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的意见。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493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354件。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监督纠正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1069件。对19021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支持受害单位和个人起诉。对认为裁判正确的22305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四、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紧紧围绕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重大部署,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促进改革发展、增进人民福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围绕公共资源出让、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549人。加大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在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8173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控廉政风险。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84202人。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起讼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8802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73件。坚决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内外资企业。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司法解释,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同比上升29.5%,最高人民检察院对78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685件1066人,同比分别上升61.9%和72.5%。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健全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加大对侵害国防、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高度重视环境安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

五、加强自身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逐条研究落实代表审议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共清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452件,废止102件、修改55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座谈和走访代表、专网专线联络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71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并及时答复。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9件。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机制,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2938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促进自身公正执法。认真核查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以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研发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加大检务督察力度,组织开展对10个省90个检察院的明察暗访,及时通报、限期整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持之以恒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职业素养,培育优良作风,夯实基层基础。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整改"四风"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87项具体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等14个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寻找最美检察官"活动,表彰宣传林志梅、沙沨、刘宝奇等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信仰、坚守法治,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累计培训检察人员17.2万人次。推进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组织评选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重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办理重大案

件和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组织优秀检察业务骨干赴西部巡讲支教,国家检察官学院直接培训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检察人员3200余名。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听取9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对7个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巡视。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在12309举报网站开设"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专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人,同比分别上升26.2%和13%。及时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

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完善基层建设指导机制,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到基层蹲点调研、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5个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抽样评估,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新的工作着力点。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和东西部检察院之间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健全基层检察院结对共建制度。夯实执法为民一线平台,已在人口集中的乡镇、社区设立派出检察室2758个。全面加强检察业务、人才智力、资金项目援藏援疆工作,加大对青海等四省藏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贵州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全面深化改革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力度和效果还有较大差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办案方式仍不适应,对法律修改后赋予的新职能履行不够充分,落实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新要求不够严格。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仍有发生,少数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办理金融、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等领域案件的专门人才相对缺乏。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突出、科技信息化建设滞后。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盯住自己的问题不放,依靠各方面重视和支持,锲而不舍,努力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4年,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设过硬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第一、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实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查办和预防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管和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稳妥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促进增强社会活力和对外开放。

第二、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开展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刑事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第三、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重视抓好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四、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严把罪与非罪界限,严防冤假错案。继续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和廉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第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牢牢把握检察改革正确方向,加强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落实和强化执法办案责任。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第六、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按照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突出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重视招录、遴选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整体素质能力。加大对中西部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完善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回避等制度,坚决执行各项纪律禁令,坚决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法院工作报告

2013年的主要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通过充分履行职能,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性侵儿童犯罪和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万件,判处罪犯39.8万人。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导地方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依法惩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明确"醉驾"的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9万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5万件,判处罪犯9.9万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商业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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