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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

时间:2024-05-24 18:40:03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涉农职务犯罪

国家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关系到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资金对农村方面的大幅度倾斜,流经基层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资金越来越多。涉农职务犯罪呈高发、多发趋势,一些案件甚至令人震惊。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主观方面

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低,道德理想灭失,追求个人享乐主义。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走上了腐败的道路,触犯了刑法。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头脑中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认识,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却是他们的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敬畏法律,个人主义膨胀,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还有的人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大家都贪了、占了,组织上就不会追究。还有的耍小聪明,认为就他们几个人干的事,只要自己不说,就不会出事,抱着侥幸心理。

(二)客观方面

经济,经济落后、生活贫穷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因,而活跃的经济活动往往又会加速催生一些涉农职务犯罪。近几年经过政府改革,精简了村干部职数,村干部工作的难度和繁简程度较以前大大增加,但大部分村干部待遇偏低,村干部工资收入在4000-7000元左右,付出与所得失衡。

法律和制度,职务犯罪前监督缺失,职务犯罪后惩罚缺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单位、部门、行政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监督、管理制度,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办事不依章法,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意志恣意行事,独断专横。涉农职务犯罪对象被查处后多数被判处缓刑,对于基层组织的这些本来身份就是农民的负责人,从政治上、经济上都影响不大,没有形成震慑力。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总体来说,涉农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

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涉农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的目标就是让私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占有农村公共财物回。受贿罪是出于个人获利的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力交换财物,以成行贿人之私利,损害的却是村民的合法利益,制约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

涉农职务犯罪

涉农职务犯罪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直接代表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政策,行使权力,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但是我们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滥用权力,使得政策走调,权力变样。结果,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惠农政策在农村得不到执行,制定的工作计划得不到全面落实,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涉农职务犯罪引起民怨民恨,社会反响大,引发大量的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有的案件甚至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检察机关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打造一支专业精、能力强、人力分布均匀的侦查队伍,智慧办案、科技破案。培养年轻侦查干警,强化经验丰富的老干警办案激情,充分利用传统兵法计谋办案,采用现代信息分析涉农职务犯罪领域特点,根据涉农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预测未来查处犯罪可能遇到的问题,超前采取应对措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重视侦查、取证手段,严守办案程序。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大部分为年龄偏大的村支书、主任,虽然其本身文化水平较低,但社会经验丰富,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打破其心理防线:运用现代侦查设备巧妙合理的获取物证。

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民生工程案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新农村发展大局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拳出击,集中反贪、反读中坚力量及现有最先进的侦查设备:优先车辆调配、办案经费单独拨付。打击涉农职务犯罪重点发生的几个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涉及三农财政性资金、粮农补贴资金、扶贫开发资金、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审批、发放、管理领域。克服办案人手不够及办案设备和经费不足的缺陷。

建立联席机制,与纪委、审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农职务犯罪快侦快结快诉,避开人情网的影响。在涉农侵害村民利益中,有些行为触犯党纪,但没有触犯刑法:有些行为只违反政府行政规定,未触犯国家刑法规定:有些行为既违反党纪,也触犯刑法。与纪委、审计部门通力合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让侵害村民的违纪行为无所遁形,在多部门的共同监督和参与下,让人情网,打招呼失去效力。

侦防结合,重视检察建议,坚持一件案件一检察建议。加强与涉农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且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积极通过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法律讲座、法制宣传等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农村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起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邀请其他村委工作人员现场观摩,直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从而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加强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阻止权力滥用,为打击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奠定群众基础。

篇二:涉农职务犯罪

摘 要 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触角延伸,更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对嘉善县姚庄检察室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证事例,以期更好厘清基层检察室职能设置、工作方向和创新举措等重大问题,从而使基层检察室在了解、熟悉所在地情况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建立起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渠道,提升预防效果,使检察职能更好地落到基层。

关键词 检察室 涉农职务犯罪 职能设置

作者简介:徐煜、苏丽萍,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做法

(一)发挥基层检察室宣传优势,开展宣教预防

根据《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联合姚庄镇监察分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对2000年以来发生在嘉善县及周边地区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姚庄小城市建设实际,编印发放了近3万字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手册》,推广印发到每个行政村、机关站所和涉农建设部门,并利用镇廉政教育平台组织农村干部统一学习,起到用身边人、身边事和最新事来教育和警示农村干部的目的。由检察室牵头,姚庄镇党委政府组织全镇机关干部以及各村两委班子举办“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专题活动”,通过赠书仪式向全镇18个行政村分发推广《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手册》,同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场辅导。经电视台播出后效果良好,既宣传了基层检察室,又推进了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深化。

(二)发挥基层检察室驻地优势,开展专项预防

针对姚庄镇近年来工程建设量大、涉农项目多的实际情况,姚庄检察室出台了《关于在姚庄小城市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检察室延伸预防工作触角,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作为预防重点;推行“2997”工作模式,姚庄检察室和姚庄监察分局2个主体联合,对工程招标的9项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审查,通过签订廉政协议、现场监督、预防约谈等9种方法,对资金管理、工程变更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7个环节开展实体预防;创新预防措施,建立预防工作审批立项和结题管理制度,设计预防工作立项报告表、预防工作告知函、预防工作结项表等配套格式文书,促进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发挥基层检察室动员优势,开展社会预防

构建“三点一线”和“三级网络”工作格局。“三点”即在每个行政村聘任一名检察联络员,在镇派出所、法庭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在三家规模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站;“一线”即在俞汇小学等学校设立“徐老师检察热线”,解答学生、老师的法律咨询,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同时,积极探索“检察室、村(社区)、村信息员”三级网络室检察民情工作格局,建立农村基层预防、维稳和矛盾化解“三网合一”工作机制,将职务犯罪网络与农村基层维稳网络、矛盾纠纷化解网络融为一体,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网、点、线”的设置和基层预防网络的形成,使检察机关能够了解掌握最基层的动态信息以及基层干部职务行为方面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反应。一旦发现情况,既可以开展预防,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又可以为反贪部门提供案件线索,从而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次实现纵向到底的工作目标。

(四)发挥基层检察室协作优势,开展综合预防

一是加强同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工作协作。制定《关于加强对派出所法律监督的工作办法(试行)》,对派出所日常执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每月核对基础数据,参与公开宣告、点名排查、谈话教育,做到监督和预防同行。每月和姚庄法庭开展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法庭办理的部分民商事调解案件参与监督。二是加强同基层行政执法派驻部门的工作协作。与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姚庄分局建立工作机制,了解、监督执法具体情况,开展预防宣讲。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基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和预防工作平台。三是加强与镇纪委的工作协作。联合镇纪委、监察分局对镇党委规定的各村、社区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实现横向到边的工作效果。

二、困难与问题

基层检察室作为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生力量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由于检察室设立时间较短,在开展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领域无经验可循,面临诸多挑战,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有:

(一) 预防观念滞后

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组织对预防工作不重视;二是认为预防工作只是检察机关的事,相关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三是认为检察机关有预防部门,检察室不应过多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导致预防工作和实际结合不紧,预防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难以适应社会对预防工作的迫切需求。

(二) 职能定位不明确

基层检察室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职能定位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基层检察室与派出所、法庭比较,在群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上有很大差距。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意见指导,基层检察室惩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出现交叉时,关系如何处理,工作如何开展,都有待规范。

(三) 预防力量不足

由于检察室人员设置有限,无法设置专人专项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往往由开展综合工作的人员兼任预防人员,其专业性程度远不能适应如开展专项预防、预警信息预测等工作的需要。此外,随着预防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预防知识的不断更新,而预防人员的再培训力度明显不足,预防人员开展预防工作时越显知识的匮乏。

(四) 预防机制建设滞后

在外部协作机制方面缺乏程序性、系统性制度约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基层检察室与乡镇监察、审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缺乏深度。在内部配合方面,检察室与本院侦查、预防部门相互间的配合工作缺乏活力。在人员与经费保障、工作职权与程序、法律职责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五)预防实效性不强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基层检察室开展预防工作的具体规范不明确,上级机关缺乏明确的指导,基层检察室开展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又无经验可循,致使预防措施一般仅限于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存在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

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基层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自身深入基层的优势,任重道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不断完善和改进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在此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一) 加强自我宣传,增强社会参与预防意识

通过借助预防成果展览基地、预防技术展示平台、联席会议、“法制下乡”宣传活动等形式,介绍基层检察室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与作用,重点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和“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展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增加犯罪暴露几率、遏制和控制“亚犯罪”的产生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功能,从而让更多的人、部门、单位更全面、更深层次地了解、认同和支持基层检察室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整合资源,建立预防保障机制

通过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推动检察室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人员配置上,应至少配备一名具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经验、有责任心的干警。在经费保障上,要保障预防经费切实到位,每年编列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在制度保障上,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使基层检察室开展预防工作有章可循。

(三) 坚持群众路线,加强专群结合

一是依靠人民群众,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收集举报有关涉农职务犯罪的线索并认真审查评估、筛选。二是加强对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宣传,将相关的法律政策传达给群众,预防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利用群众信息掌握上的匮乏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惠农资金,使人民群众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三是充分发挥民情联络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民情联络员制度,发挥联络员贴近群众、了解基层群众的工作优势,协助基层检察室开展日常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加强联系配合,构建多方位预防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与基层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涉农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和行业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联系会议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收集预防信息。二是加强与本院内设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室开展预防工作要本着内设部门统筹、指导与检察室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 对本院预防部门发挥专业性优势履行主要职责,检察室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和配合。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强化查办也是预防的意识,利用自身优势及时发现和移送本辖区内的犯罪线索,配合自侦部门做好案件的初查、侦查工作。


篇三: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文/ 刘柏林 金 凤

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

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

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我市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91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72.8%;乡镇干部(包括农村经济管理服

务中心或农村经济管理站主任、站长、会计、现金员)共16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2.8%;其他人员包括乡镇以上干部6人、村民8人、医疗机构人员2人、保险公司人员2人,共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4.4%。在涉农案件中农村基层干部多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在以村为单位的个案中,村干部集体共谋进行贪污犯罪的属多发现象。

(四)案件易发、多发,具有普遍性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趋势愈加明显,国家用于农业保险、建设征地拆迁、农民工培训以及新型农合等支农惠农领域的政策性资金几乎都被“染指”。在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支农惠农政策和各项补偿办法一旦被明确后,犯罪行为基本集中在一二个月内即实施完成。另外此类犯罪又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往往具有涉及面广、线长、人多的特点。在我市查办的两大涉农系列案件中,农业保险案件涉及78个乡、镇(场、站),共74人参与实施犯罪(但其中有44人因涉案金额较少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占到涉案人数的59.5%);公路工程占地补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21个乡、镇、场均有不同程度贪占行为,共查办涉案人员41人。

(五)手段直接、大胆,方法、动机简单、原始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作案手段直接、大胆,甚至有些无所顾忌。在作案方式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多采用冒名、虚报、截留、套取等方法,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仍处于较为原始的低智能化阶段。如我市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均是采取直接将村公用地块和征地补偿丈量时多出地块以他人名义进行虚报冒领,贪占地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的心理表现出极不成熟的特点:在作案期间,往往都是盲目、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普遍存在 “这是国家的钱,不占白不占”、“这些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的偏激思想;还有的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小部分而已,更何况大家都在“拿”;而案发后,嫌疑人之间先是积极串供、制造假的口供或书证,一但被查实犯罪,又都后悔不已,十分惧怕法律的惩处。

(六)犯罪数额呈上升趋势,大案比例突出

在2005年左右,我市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低,多是2到3万元案件。而近三年来的案件涉案金额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5万元以上大案比例尤为突出,已占到八成以上。2008年我市涉农案件大案比例是87.8%,而2010年以来的大案比例为97.7%,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近三年来犯罪数额情况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共48件10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81.6%; 5万元至10万元的29件54人,占案件总人数的43.2%;10万元至20万元的10件25人,占

案件总人数的20%;20万元以上的9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这些数据说明了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恶意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不利因素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但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干部手中资源、权力的扩大与农村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严重滞后这一矛盾的欲演欲烈,为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的混乱管理:一是大部分“财会人员”不具备专项技能,个别财务人员成为领导的“傀儡”;二是在“白条入账”基本杜绝后,“虚报支出发票”又继之而来;三是所谓的“村财乡管”形同虚设。另外由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能不到位,使部分乡、村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也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的发生。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致使这项民主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涉农专项补偿资金的落实存在职能缺位

篇四: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九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赵志刚

“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随着国家对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多,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之而来,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一)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率高。民生工程项目多、资金流量大且有不少民生工程项目属村民自建项目,无须进行招标等流程,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于村民自建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缺乏监督,极易滋生腐败。

(二)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犯罪较为突出。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涉农职务犯罪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退耕还林款、扶贫补助款,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等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犯罪较为突出。

(三)设置账外资金。近年来,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将部分收入资金放到帐外,并且长期占有农户涉农补贴卡,虚报冒领,违纪违法使用这部分账外资金现象也比较严重,使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有了"土壤"和条件。

(四)犯罪形式和手段简单直接。涉农职务犯罪手段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弄虚作假,套取公款。二是假公济私,虚报冒领。三是隐瞒收入,截留私分等行为。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虚报冒领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是主要作案手段。以我院查处的某村干部贪污粮食补贴款一案为例,一些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粮食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和违规上报的方式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报上去,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而相关监管部门对退粮食补贴的发放主要是以农村基层组织上报的亩为准,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发现事情的真相,同时由于各村委对上报的粮食补贴亩数没有张榜公布,或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套取补贴款再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因此虚报粮食补贴亩数也就成了许多村干部竞相效仿的伎俩。

(二)作案隐蔽性较强。国家推行“涉农补贴资金专用折”,目的是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更加透明、高效,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补贴专用折”也逐渐被一些村干部当成掩盖其虚报冒领行为的“遮羞布”。

(三)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社会危害大。“次数多、数额小”是指单笔犯罪行为获得的赃款金额往往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但是通过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抱有很大的投机心理,一次得逞后,就会再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致最终使犯罪金额连续增加,严重消减了农民应该领取补贴的数量。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既存在教育和预防的盲点,又有监督和管理方面的缺失。

(一)法治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低、文化素质不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普遍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低和文化程度低的现象。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初中文化或小学文化,甚至还有文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文化素质低且忽视学习和教育的情况普遍存在,他们缺乏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法律意识。其次,一些村书记、主任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上任的初衷就不是为群众服务,而是讲面子、有实惠。因此也谈不上政治思想素质的问题,他们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更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力。再次,大部分村民文化素质低,缺乏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知道采取民主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敢与权势去抗争。

(二)财务管理混乱。虽然现在实行了村账镇管,但是乡镇对村账管理的并不全面,具体的账目还是村级组织自己管理,财

务管理极其混乱。一是财务账目不健全。有的村级组织几个人同时管理账目,各记各的账,还有的收入不入账甚至进行暗箱操作做假账。二是缺乏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财务上不分会计和出纳,许多情况下甚至是书记、主任自己管账,自签自报。三是白条、假条据过多,条据上虽记有经手人、审批人,但在报账时大多不对条据开支内容进行实质上的审核,因此许多白条是真假难辨。四是村会计频繁更换,但多数情况下却没有进行财务交接,甚至导致账目遗失,以致村级组织的财务状况无法衔接,给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掩护。五是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开支随意性大,吃喝账目过多,各种名义的开支都以加班费、招待费的名义报销,缺乏严格监管。

(三)权力监督制约缺失。权利失去监督导致犯罪是普遍现象,农村基层组织更是如此。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监督不力主要有三个方面:

1、纵向监督软弱。从目前的体制来看,监督最有效的形式是上级对下级实施全时空的监督。上级的相关部门等应当经常对镇村进行监督,但实际是上级相关部门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对镇村的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镇村是否合理的开支无法监督到位,使部分镇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镇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虽然现在实行村级财务镇代理制度,但是乡镇对于村账的具体开支不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只是走形式主义。镇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报账时,只对条据进行形

式审核,对条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进行审核,这为村官虚报冒领、重复报账提拱了可乘之机。此外,有的村级组织还以采取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变通形式来躲避镇级监管。

2、横向监督虚化。有的镇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导致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多数镇村的主要领导不仅掌握着财权,而且还掌握着人事权,其他班子成员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起不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3、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也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在执行中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由于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账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糊涂纸”。对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群众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等导致群众监督不能。

(四)对涉农资金管理薄弱。对涉农资金分配末端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比较薄弱。从调研情况看,县以上单位中,业务职能部门和资金分配部门分两条线管理,管业务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业务,且涉农资金多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县财政,没有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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