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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与干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受众心理认知问题研究——基于413名受访者的样本分析

时间:2023-07-12 07:20:0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张 尧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EB/OL].http://cpc.people.com.cn/20th/n1/2022/1026/c448334-32551867.html,2022-10-21.并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边疆地区建设,完善边疆地区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犯罪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下简称“电信诈骗”或“电诈”)已经成为现阶段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群众反映最强烈,经济损失最大,案件数量最高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以来,云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云剑”“断卡”等系列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共破获电诈案件1.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万人,打掉“两卡”犯罪团伙630个、抓获涉案人员2.01万人,查获“两卡”37.8万张以及手机、U盾等一批作案工具,破获电诈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比分别上升39.16%和81.03%,立案数和经济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18.45%和16.96%,在全国率先实现“两降两升”工作目标并持续巩固深化。(2)云南部署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EB/OL].http://www.mzyfz.com/html/1993/2022-04-22/content-1560903.html,2022-9-19.云南电信诈骗犯罪“事后”打击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实然,事后打击型的预期治理目标与事前预防型实践运行始终存在一定差距。2019年以来,伴随着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治理“地缘优势、规范真空、技术落后、受众认知偏差”的生存逻辑,电信诈骗的“负作用”不断延伸到云南边疆地区及内陆,致使中缅边境(缅北)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边疆社会稳定。

因此,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实际,聚焦边疆地区公安机关反诈宣传“受众心理认知偏差”问题,期冀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边疆地区群众对于反诈知识宣传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推动云南边疆地区电信诈骗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的治理转型,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研究设计

本次问卷设计聚焦反诈知识传递过程中受众心理认知与态度,结合云南边疆地区反诈宣传实践工作特点及规律,设计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调查问卷设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调查对象(受众)的人口统计学信息(1-4题),二是调查对象对反诈宣传的认知与态度(5-10题),共计10道选择题。

表1 公安机关反诈宣传问卷调查基本内容

续 表

(二)研究指标

重点针对当前云南边疆地区公安机关反诈宣传的认知与态度进行实证调查,如表2所示,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受众认知及态度;
第二,犯罪侵害客体;
第三、受众被骗的主要动机;
第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型治理的主体。

表2 公安机关反诈宣传问卷调查研究指标

(三)样本描述及研究目标

本次调查采取“网络问卷(线上)+实地问卷(线下)”的方式收集数据,并运用SPSS和EXCEL等技术对样本进行分析。其中,共计发放问卷507份,回收479份,回收率94.48%,经过数据清洗,有效问卷413份,有效率82.60%。如表3所示,问卷样本人口统计学分布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被访问对象(受众)的性别;
第二、被访问对象(受众)的年龄结构;
第三、被访问对象(受众)的学历层次;
第四、被访问对象(受众)所在地区。

期冀通过问卷调查,进一步了解公众对公安机关反诈宣传的认知态度,调查结果一方面可以直接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公安机关开展反诈宣传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另一方面,也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反诈宣传普及开辟新的传播路径。

表3 问卷样本人口统计学分布基本情况(N=413)

通过问卷随机抽样数据分析发现:近年来,随着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方式、危害及其他反诈知识的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逐步揭开了“神秘面纱”,被社会公众所熟知。413名受访者中(如表所4所示),87.65%的受众对于公安机关反诈宣传表示“了解”,10.41%的表示“不太了解”,1.94%的表示“不了解”;
73.37%的受众对于公安机关反诈宣传工作持“积极”态度,23.97%的持“一般”态度,2.66%的持“不清楚”态度。数据表明,至少7成以上(87.65%;
73.37%)的受众(受访者)对于现阶段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工作表示支持和关注,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知识有一定的认知,反诈态度比较积极;
但是仍有少部分(1.94%;
2.66%)受众对于此类犯罪的认知存在一定分歧和模糊,主要表现为“年龄分层结构、被骗动机及主体责任”三个方面的认知偏差。

表4 受众对于公安机关反诈宣传的心理认知与态度量表

(一)年龄分层结构认知偏差——诈骗对象以老年群体为靶向目标

从年龄分层数据分析表明,78.31%的受众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的对象主要是老年群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少年(0.84%)、青年(6.87%)、中年(13.98%)等群体关联度不高。在“您认为身边哪些群体比较容易被骗及原因?”一项中(如表所示5),被调查者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认为老年群体对于新媒体反诈宣传模式接受程度不高,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套路”较为生疏(43.34%);
第二,认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老年群体思维敏捷度与诈骗辨别力有所退化(34.60%);
第三,认为老年群体经济实力相对较高,有一定积蓄(18.67%);
第四,其他原因占比3.39%。

表5 老年群体被骗原因量表

(二)被骗动机认知偏差——经济利益驱动是受害最主要诱因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卷调查中,“您认为有人被骗的原因是什么?”一项选择最多的是“经济利益诱惑”一项,占比72.13%;
其中,如表6所示,冒充中奖消息诈骗的占比61.34%;
利用兼职或借贷等方式诈骗的占比58.06%;
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的占比48.39%;
利用彩票、股票资讯等方式诈骗的占比32.26%;
利用银行卡消费诈骗的占比37.84%;
利用家人或朋友社交软件诈骗的占比11.62%;
其他占比4.32%。经济利益驱动成为电信诈骗中最主要原因。此外,“轻信他人,行事草率”一项占比12.46%;
“自身缺乏对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了解,不能识别一些骗术”一项占比10.82%;
“诈骗手法迷惑性强,技术高超”一项占比4.59%。

表6 经济利益驱动量表

(三)主体责任认知偏差——公安机关是预防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主体

调查研究显示,在“您认为反诈宣传的主体包括哪些?”一项中,79.14%的受访者认为,反诈宣传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诸如电信通讯(21.63%)、金融服务(17.83%)、互联网公司(13.14%)等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参与配合。数据分布再次映射,在受众心理认知中存在一种严重的“普世价值”误区——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治理都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与政府其他部门、社会企业及公民自身并无太大关系。

从本次调研成果来看,总体而言,现阶段公安机关反诈宣传知识传导确实触达了一定群体,在“犯罪手法、类型、原因”等反诈知识的科学普及方面取得了良好效应。但综合调查结果发现,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仍然有部分受众对于电信诈骗犯罪侵害对象的“年龄结构、被骗动机及主体责任”3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诈宣传功能与价值发挥。因此,在今后反诈宣传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的优势资源,进一步调适受众心理认知,提升反诈宣传知识的科学普及水平,推动边疆电信诈骗犯罪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反诈宣传“年龄分层”传播动员模式

面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现阶段的电信诈骗犯罪被骗群体年龄结构已经从“火炬型”演变成了“哑铃型”的生存样态,年龄结构两极化分布特征明显。由于青年群体(在校大学生、初入职人员等)“刚刚步入社会,阅历浅、风险预估不足、盲目尝试新鲜事物”等特点驱动,悄然成为诈骗集团“重点关注对象”,严重侵害青年群体利益。实践表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骗最多的并不完全是老年群体,青年群体被骗俨然成为一种新的犯罪趋势。(3)与老年受害群体有所区别的是,青年受害群体在个案案值上损失不大,但整体发案数量较高,值得高度警惕。以上海、广州等地公安机关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践工作为例,2021年11月上海警方通报“90后”“00后”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受骗群体,占比71.8%,平均年龄26.5岁。广州市公安局数据显示,18至30岁的人群占总受骗人数的60.7%。

在公安反诈宣传工作体系中,年龄分层传播动员模式主要指公安机关的反诈宣传以年龄分层为标准,针对不同年龄结构的受众采取不同的宣传动员策略,实现分层次、分年龄的传播动员功能和价值。因此,在下一步宣传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年龄分层传播动员机制,聚焦受众年龄结构“哑铃型”样态,重点关注老年与青年两个群体,进一步提升反诈知识传播针对性和精准性。

1.老年群体“滴灌式”传播策略

针对老年群体的特点,应当采取“滴灌式”策略。首先,明确传播动员区域。以社区、敬老院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为中心,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精准辅导;
其次,丰富传播动员形式。除了“发放宣传图册、播放宣传片”等传统方式入户上门外,还应该结合老年人喜好,积极组织开展“广场舞反诈汇演”“反诈小品进社区”“反诈课堂进社区”等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路演活动,加深反诈知识普及程度。同时根据老年群体对于电视剧等长视频的偏爱,也可考虑适时与属地电视台开展反诈联合行动,在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中植入反诈知识和插播反诈公益广告,进一步强化老年群体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知度与辨别力;
最后,提升老年人技术性防骗反诈能力。积极指导帮助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群体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等软件,借助科技力量,进一步提升老年群体技术性防骗效能。

2.青年群体“漫灌式”传播策略

面对青年群体的特点,应当采取“漫灌式”策略。通常情况下,较老年群体而言,青年人对于新鲜事物搭载的反诈知识接受度更高,多以“手机、互联网”等数据化媒介为载体,因此,要注重“网络直播、AI智能、短视频”等新型媒介和技术的应用。

第一,以短视频为媒介,强化线上阵地。当前,大部分青年人喜欢上网,对手机、电脑等信息化设备依赖度较高,尤其是近年来短视频等新媒体发展势头迅猛,可以借助“抖音、今日头条、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促进公安反诈知识与短视频融合。一是丰富公安新媒体反诈视频内容,以“吃瓜群众”视角创新性策划形式新颖的宣传故事;
二是扩宽公安新媒体技术路线,通过“明星带货、直播PK、Vlog”等青年群体感兴趣的形式助推公安新媒体反诈宣传效果;
三是打造公安新媒体流量效应。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等平台“引流”运营,提升公安机关新媒体传播知名度,打造公安反诈“明星平台”。

第二,以实践为导向,拓展线下传播路径。一是可以尝试将“反诈校规、反诈考试、反诈课程、反诈竞赛、反诈歌曲”等纳入学校反诈宣传工作中来,丰富校园反诈活动的表现形式;
二是充分利用课外实践活动机会,积极筹建校园青年反诈志愿者服务队伍,让青年群体自己讲话反诈故事,在丰富在校学生反诈实践经验的同时,增加学生反诈宣传的融入感,发挥共情效应;
三是建立兼职反诈宣传员制度,选拔1名辖区派出所民警兼职从事各级各类学校的反诈宣传员工作,发挥公安机关线下反诈宣传的权威性,进一步巩固线下反诈宣传成果。

(二)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反诈宣传“潜在对象”集体共识的传播认同模式

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亨利·塔菲尔(Henri·Tajfel)认为,“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将会影响到社会个体的社会态度和行为。”(4)[澳]迈克尔·A·豪格(Michael A. Hogg),[英]多米尼克·阿布拉姆斯(Dominic Abrams),高明华译.社会认同过程[M].北京:中国民大学出版社,2011.其中,社会认同的一个重要表达形式为社群成员集体逻辑的共识与同意。因此,在反诈宣传工作中,应强化“潜在被害人”理论假设的集体共识,旨在进一步建构反诈宣传社会认同体系,将受众个体意识纳入社群意识框架中,将社群个体与社会认同凝聚起来,最终形成反诈宣传的集体社会共识。

首先,向受众阐明电信诈骗“潜在对象”的基本条件。所谓“潜在对象”,是相对于已经被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的对象而言的一类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潜在对象指其本身已经具备了某种可能被害的因素和条件,但尚未发生被害的事实,即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某种犯罪行为侵害的一类对象。(5)赵可.试论潜在的被害人及其特征[J].政法论坛,1991,(04).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基本条件:一是主观条件,对象本身具备可能被害的诱因和特点;
二是客观条件,所处的环境和外部条件。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出发,通过反诈宣传进一步明确“潜在对象”基本条件,从而加深潜在对象认知意识,消除存在于对象主客观条件中的被侵害因素。

其次,向受众普及电信诈骗“潜在对象”的特征。正确认识“潜在对象”的特征,是反诈宣传的基础。一般情况,人心的贪欲是电信诈骗犯罪侵害对象被骗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急于获得财富积累、贪图不义之财”等,具备上述特点的群体极易成为犯罪集团的“目标客户”。因此,要积极引导受众培养自身“潜在对象”的意识,最大程度化解受众贪欲心理。

最后,向受众传递电信诈骗“潜在对象”的重要价值取向。在预防与治理电信诈骗中,每一个受众都有可能接听到录音型电话诈骗,成为潜在的被侵害对象。同时,每一位社会个体都是反诈宣传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通过“潜在对象”集体共识的社会认同传播模式的运行,进一步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旨在使全体社会公民成为传播治理的潜在对象,进一步提高公民参与国家反诈宣传,不断为国家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贡献自身力量。

(三)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反诈宣传“去中心化”传播治理模式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肆意横行,愈演愈烈,每一位社会公民都是受害者,任何个体概莫能外。现阶段,公安机关作为犯罪治理的“中心”,在治理电信诈骗犯罪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反诈宣传进程中,公安机关绝不是唯一的“中心”,也需要“电信通讯、金融、互联网及公民”等全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回应,才能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工作效能最大化。因此,应当从“公安机关内部、政府部门及社会受众”三者的“去中心化”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反诈宣传“去中心化”传播治理模式。

第一,公安机关内部的“去中心化”。主要包含主体治理责任和预防宣传责任两层基本含义。一方面,体现为公安机关内部主体责任的“去中心化”。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程中,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承担大部分工作职能,但并不是全部工作由刑侦一个部门完成,还需要网络犯罪侦查、技术侦查等多部门、多警种的技术支撑,才能完成协同治理目标;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反诈宣传责任的“去中心化”。当前公安宣传理所应当成为当下国家反诈宣传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运用“短视频、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反诈宣传过程中,应当考虑“街道、社区、学校、银行”等其他社会行业媒体的资源共享,通过转载、评论、点赞等形式,尽可能扩大公安新媒体覆盖范围和传播影响力,形成公安新媒体矩阵与社会行业媒体矩阵的联动效应。

第二,政府部门的“去中心化”。众所周知,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参与之外,还需适当引入“字节跳动、腾讯、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参与,深化与相关企业的技术交流,特别是要重点关注“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一步优化“警企合作”反诈知识传播技术,分时段、分用户,全方位推送反诈知识,进而提升知识传导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科技内涵式发展。

第三,社会受众的“去中心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传播治理进程中,社会受众普遍存在一种认识偏向——“反诈宣传工作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本职工作,与己无关”。其实不然,实践表明,反诈宣传没有任何固化的宣传传播主体,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传递,共同建设”。因此,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反诈宣传中应侧重公民动员的广泛性,通过宣传进一步调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反诈宣传工作中来,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建”的反诈氛围;
另一方面,公民自身也要提高思想认识,从根源上剔除电信诈骗“与我无关”的认识错误,不断构筑“全民参与、全民反诈”的“防火墙”,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风险。

众所周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在“事后”的严厉打击与惩治,更需要“全社会、全部门、全民众”联动在“事前”的宣传与预防。现阶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和治理进程中,进一步摸清反诈宣传防范工作中受众心理认知的偏差与失衡的“底数”,提升受众防范诈骗意识和能力仅仅只是“事前”干预和防范的第一步。

展望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不仅为我们开展反诈宣传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事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和精准化设计社会宣传教育防范体系进入了新阶段。我们应当进一步做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普及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反诈宣传工作法治化的内涵与意义,不断强化民众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理念与方法,只有全社会都形成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观念并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本性遏制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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