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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何以自我发展和完善——基于动力机制和变迁逻辑的回顾与考察

时间:2023-07-10 15:45:0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陈科霖 曾林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基层民主领域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构件,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重要形式,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就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来。建国以来的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标志着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更成为了新中国基层民主的坐标原点。随着70余年的发展,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并在完善中不断创新与发展。但与此同时,部分基层居民自治实践中诸如党组织以上代下、过度包办的职能“越位”,政府部门任务发包、考核异化的职能“错位”,以及自治组织参与不畅、监督乏力的职能“缺位”等“行政吸纳自治”现象却阻碍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内在优势的发挥和治理效能的彰显。新时代以来,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而构建起了城市基层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式、参与式、协商式、监督式基层自治体系〔1〕,并进一步以制度化的方式深化了基层群众自治内涵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将在回顾对城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的差异化类型学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自我发展和完善”为主线,提炼认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机制的多维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主线逻辑。最后,本文将就当前学术界对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相关研究的不足进行回顾和反思。

居民自治模式是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类型学层面看,学者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居民自治模式展开研究,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的类型体系。从数量维度看,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研究大体上形成了“两类说”、“三类说”以及“四类说”等主要分类。

(一)基层居民自治模式的“两类说”

部分研究者将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划分为两种类型,形成关于基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的“两类说”。有学者基于城市社区治理权力的集中度,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划分为单中心秩序和多中心秩序,其中单中心秩序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低度运用,而多中心秩序则是强调公民社会理论的高强度运用。〔2〕以此为基础,逐渐衍生出了政府主导、“一核多元”、三社联动等社区治理实践模式。也有学者将中国城市治理归结为传统和创新两大类,其中传统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自治型、混合型,创新模式包括协商式社区治理、复合式社区治理、互嵌式社区共治等。〔3〕不过,“两类说”侧重于对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进行分类,而非对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的总结,因而“两类说”仅仅是简单的二次分类,无法全面了解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现状和特点。正因为如此,在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当中,“两类说”的说服力较为有限,多数学者持更为细致的“三类说”观点。

(二)基层居民自治模式的“三类说”

主流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包括“行政导向”、“合作网络”和“自治导向”三种。魏娜最早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划分为行政型、合作型以及自治型三种治理模式。〔4〕此后,“三类说”被用于解释单位制解体后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包括行政主导型、自治型、混合型。部分研究者基于单一的划分标准,总结出三种类型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例如,有学者基于推动社区自治的动力机制将社区治理模式归结为三大类型,即政府主导型、混合型以及自治型〔5〕;
有学者从主体行动领域出发,将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划分为科层、市场、社群三种治理模式〔6〕。也有部分研究者基于双重的划分标准,总结出三种类型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例如,有学者根据居民掌握社区事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的程度提出权威管制、给予服务和赋权增能等三种社区治理模式〔7〕;
也有学者基于治理网络扩展的方向和范围以及协作形式两个维度建构出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三种基本类型,包括传统型社区、协作型社区和行政化社区〔8〕。总体而言,多数学者支持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三类说”,基于政府与社会关系总结出政府主导、居民自治以及政府与居民共治三种治理模式。

(三)基层居民自治模式的“四类说”

除了“两类说”和“三类说”外,也有研究者将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划分为四种类型,形成所谓“四类说”。部分研究者基于单一的划分标准,总结四种类型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有学者运用社会资本理论总结出精英式治理、第三方治理、合作式治理与契约式治理等社区治理模式。〔9〕也有部分研究者基于双重的划分标准,得出四种类型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有学者从“居民自治”与“社区共治”两个维度出发,将城市基层治理分为无自治无共治型、有自治无共治型、无自治有共治型和有自治有共治型四种类型〔10〕;
也有学者根据“政府介入程度”和“社区自治程度”将社区治理模式归结为自治型、协作型、行政型与放任型四种类型〔11〕。此外,也有部分研究者基于三重的划分标准,得出四种类型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有学者以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为维度,总结出稳定存续型、内生动力持久型、阶段性目标主导型和治理效果不佳型等四种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主要路径模式〔12〕。总体而言,政府介入程度和治理方式是四类说的主要划分依据,形成的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除了政府主导型和居民自治型,还包括共治、协作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模式。

作为中国基层治理研究的重要议题,城市居民自治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如何推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或者说城市基层自治制度完善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这成为当前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关注的核心话题。总体而言,目前学术界就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聚焦于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分析、社会学文化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以及后现代主义等视角,形成了路径依赖论、利益互动论、社会资本论、制度优势论以及权力空间论等代表性观点。

(一)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论

路径依赖论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认为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来源于国家推动,国家能力是城市基层自治制度演变的源动力。有学者基于对1949-1954年历史档案的研究发现,国家实施街居制是基层社会形成的最大制度推动力〔13〕;
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运动的考察也发现,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来源于国家而非居民自身〔14〕;
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民调解制度的考察发现,基层自治的发展道路是一种国家化路径〔15〕。通过历史分析发现,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在与环境、政治以及实践等因素的互动过程中,包括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推行政治任务与行政事务的需要等〔16〕,逐渐形成了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惯性。与此同时,长期的国家管理也催生了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性,期待政府帮助自己解决问题。〔17〕居民自治组织出现行政化和官僚化趋势表明,国家通过资源汲取推动政权现代化建设而留下的制度惯性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路径依赖论认为,制度惯性所形成对政府的路径依赖是推动城市基层自治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城市基层自治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国家自上而下的引导。

(二)基于理性选择分析的利益互动论

源自理性制度主义学派的利益分析也是分析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理论视角。这方面研究侧重从社区各方行动者的利益关系出发,将利益相关视为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动力基础〔18〕,将社区治理视为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19〕,形成了关于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发展动力的“利益互动论”。利益互动论关注社区治理过程中行动者之间的利益竞争、博弈以及冲突等关系,如社区内外部多元主体之间、自治组织与行政组织之间、积极分子与消极分子之间等。在利益互动论看来,各种社区治理主体均是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的行动者,解决冲突的过程就是权衡各方利益的过程。对于政府的定位,利益互动论认为国家退出不够导致居委会始终无法回归群众自治组织的定位〔20〕,但如果没有权责型参与者的支持与干预社区自治可能会走向社会无序〔21〕。因此,利益互动论侧重从治理工具选择、基层公共事务及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间关系等层面来探讨基层政府的策略选择及其制度逻辑。社区内外不同行动者的利益偏好及利益关系所形成的行动逻辑推动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是推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

(三)基于社会学文化分析的社会资本论

社会资本论将帕特南等人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引入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关注以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为内容的集体合作行动及其对社区社会资本的生成作用,尤其与全球社区社会资本下降以及全球“社区复兴运动”遥相呼应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形成了关于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发展动力的“社会资本论”。社会资本论侧重借助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文化分析方法,关注社区信任文化网络的构建及其对居民认同感的促进作用。在社会资本论看来,改革开放后中国社区社会资本出现不断弱化趋势,社会资本是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动力机制〔22〕,在促进居民社区公共参与行为、化解基层治理集体行动困境、提升社区治理绩效以及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影响〔23〕。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在社区治理中的具体作用不尽相同,形成了共通性和特定性、水平型和垂直型、情感性和制度性等不同社区社会资本的类型学分析〔24〕。在如何培育社区社会资本问题上,学者提出了培育及建立城市居民和组织间的信任网络、扩大社区公共资源以及培育社区文化等对策。〔25〕可见,在社会资本论看来,只有真正推动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才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以塑造社会资本,从而推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制度优势论

制度优势论强调作为基层群众自治三大板块之一的基层居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基层居民自治的鲜明特点和制度优势,释放社区治理效能以推动制度革新。制度优势论认为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党建引领,强调将政党从繁杂的基层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26〕,通过党建引领政府与社会各司其职来构建内生性和主动性社区参与氛围和场域,破解基层治理领域“被动参与”和“被动治理”的现实困境。对于党建引领的制度优势,目前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政治优势,强调基层群众自治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发展所推动,“政治建设”与“社会构建”推动了社会再造目标的完成〔27〕;
二是组织优势,强大“强组织的低成本撬动”机制能够有效克服规模与动员困境,凭借强大的政治势能实现对基层治理碎片化的再组织化〔28〕;
三是比较优势,强调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居民等主体所形成的线性关系和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运行机制和治理功能方面具有“掌舵”、“增幅”以及“协同”等效应〔29〕。制度优势论实际上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出发,将社区治理纳入党和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认为城市基层自治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制度本身所具有内在优势。

(五)基于后现代主义的权力空间论

近年来,也有不少研究者融合福柯等人的后现代主义权力观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空间论,形成了关于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动力的“权力空间论”。权力空间论关注社区行动与空间的密切关联,将权力空间视为推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形成及演化的根本动力。在权力空间论看来,城市的空间形态布局是权力运作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不同类型的社区内因空间结构与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异产生不同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关注空间地位、空间权利和空间差异而非结构论视角关注社区参与问题。在宏观视角上,权力空间论关注权力结构上的调整与变化,在中观层次上关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结构与关系的变化,在微观面向上关注社区权力路径的生成及其变化。权力空间论将社区治理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有序调适的过程,国家力量和各种社会力量在社区空间的博弈形塑了社区权力结构〔30〕。不少研究者将这种权力空间分析运用于社区治理研究,如物业公司更换的社区深层权力秩序建构机制、探讨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参与空间、居住空间治理行动的合作困境以及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会连接”问题等〔31〕。权力空间论的核心观点为:社区秩序结构的形成源于行动者对权力与空间的塑造,权力与空间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推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动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在制度价值、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以及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关注趋势均出现一定转变。

(一)制度价值:从自治制度到治理制度

从制度价值层面看,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存在“社区自治”与“社区治理”两种取向之争,前者主张建立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后者侧重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社区自治长期被视为培育基层社会自治能力的起点。桑玉成等人基于对五里桥的考察,将居民自治视为社区建设的基本方向〔32〕;
费孝通先生基于城市社区内外部差异,同样将居民自治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33〕。林尚立基于中国政治建设的战略分析,认为居民是决定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34〕研究也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居民自治朝着“高自治-高参与”的方向发展,日常工作完全由居委会自主决定,各种“自治事务”的比重越来越大。〔35〕可见,“居民自治”成为早期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基本价值共识,“自治制度”被视为城市基层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

不过,近年来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治理话语”越来越浓厚,呈现出从“自治制度”到“治理制度”的转变,学界普遍认为“社区治理”更符合当前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战略部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定位日益清晰。由于中央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的强调,研究者逐渐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作为对“国家治理”战略目标的呼应〔36〕。在完善国家治理制度的背景之下,学界的注意力逐渐从“居民自治”转型“国家治理”,城市居民自治出现从自治制度到治理制度的研究转向。与此同时,国外治理理念在我国基层领域的运用也推动了城市基层自治研究取向的转变,“城市管理”被“城市治理”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学者从“治理制度”层面探讨社区建设与发展问题,“社区治理”被视为社区建设的重要方向,向社区治理的转变成为大势所趋。〔37〕为此,有学者认为,经历了社区服务、试验探索、全面深化,中国社区建设进入了社区治理阶段。〔38〕

(二)组织结构:从权威组织到多元组织

从组织结构层面看,城市基层社会既有党组织、居委会等复制政府科层制的权威性组织,也有逐渐形成包括社会组织、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内在的多元性自治组织。“单位制”逐渐解体后,国家通过在社区设置权威性组织实现对城市基层社会的合法性控制,中国基层治理结构仍是单中心权威秩序而非多中心自治秩序,以居委会为代表的权威组织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普遍认为,以居委会为载体的自治平台是城市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基石,居委会本质上是基层政府派出的自治性质机构〔39〕。不过,具有的“双重代理人”身份导致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多扮演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尽管基层自治困境引发了国家主导的居委会变革,但“居站分离”改革并没有给居委会带来根本性变革,居委会仍旧是基层政府部门的代理组织,其权威色彩仍然浓厚。研究认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出现了行政化的倾向,基层政府在制度创新的压力与惯习之下,为缓解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与基层政府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采取了代理人再生产的行动策略,使得居委会复制了政府的科层特征成为“政府的一条腿或大管家”〔40〕。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的街居制被社区制所取代,形成了社区内多种组织并存的局面。当前,社会治理普遍呈现主体多元化趋势,除了社区权威组织和居民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驻区单位,多元主体治理的格局势在必行。有学者基于对1998-2019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共词分析,发现多元共治成为基层治理的新趋向。〔41〕社区治理研究也逐渐体现出从居委会、基层党委等权威组织向社区居民、业委会等内部主体多元自治的视角转换,研究者更关注多元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将社区治理的过程理解为党组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合作治理社会的过程〔42〕。可见,从组织结构层面看,相比早期城市居民自治研究聚焦居委会等权威性组织,随着基层社会多元性的增强,社会组织、业委会以及物业企业等多元主体,成为当前城市基层居民治理研究关注的重点,这也符合社区治理的制度价值取向发展趋势。

(三)运行机制:从行政主导到党建引领

从运行机制层面看,随着基层党组织在城市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角色,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呈现出从行政主导到党建引领的趋势变化,党建引领成为当前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热点话题。相比农村村民自治一开始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则更多是政府自觉推动的结果。基于“结构取向”“过程取向”“结果取向”三种方式评估我国城市社区发现,城市基层治理呈现着“强建设弱治理”的基本格局〔43〕。在政府有目的、有意识的建构下,形成了行政主导型自治的运行机制。〔44〕但是,行政主导的治理模式却衍生了社区治理行政化、内卷化以及碎片化等问题,多数学者将其视为自治组织弱化、自治功能萎缩、自治制度空转的制度性根源。〔45〕不过,近年来也有学者注意到行政化的另外一面,认为行政性已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组织属性和治理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能够形成“行政激活治理”现象〔46〕。

早期基层治理研究回避“基层党建”问题,将其界定成一个政治问题而非学理问题,但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相比行政主导治理模式强调风险规避、事本主义和专业治理的效率逻辑,党建引领治理模式通过政党组织运用基础性权力推动基层治理有效运作。中国共产党通过立体化权力网络实现对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多层次有机整合,“构成事实上的最终权力系统”〔47〕。因此,相比行政组织,党组织是社区治理权力系统中更为关键的行动者。社区党组织通过激活而非包办社会,以政党嵌入激发基层治理主体的活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再造,发挥了“主体补位”和“社会建构”的双层功能〔48〕。可见,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是一种治理逻辑而非党建逻辑,党建引领取代行政主导成为当前学界探讨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重要运行机制,推动具有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的党组织成为社区治理的核心能够充分释放基层居民自治的制度优势。

(四)参与主体:从精英视角到民主视角

从参与主体层面看,不同于基层乡村治理研究从大众参与到治理精英的转向〔49〕,城市居民参与研究则越来越关注普通居民而非聚焦社区精英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呈现出从精英视角到民主视角的转换。精英视角认为社区精英是实现基层自治的重要力量,是发挥社区自治能动性的重要领导力量,社区精英的有效治理影响着中国城市治理体制变革的方向。社区精英治理模式是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向居民自治模式转变的过渡模式,通过互惠、声望、信任、领导以及规范等机制,精英参与社区治理有利于激发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动力,社区精英在维护社区稳定、维护居民利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50〕不过也有研究发现,精英参与只能生产社区的有限公共性,社区精英动员容易异化为只针对精英的动员,社区精英替代普通居民导致社区动员陷入内卷化的困境,造成精英寡头化、谋利化、派性化、悬浮化等问题。〔51〕

随着精英参与基层居民自治弊端的逐渐暴露,不少研究者在参与主体上从精英视角转向民主视角,关注普通公众参与基层自治的民主价值与功效。民主视角认为,居民自治就是发扬基层民主的过程,将居民自治视为推进基层民主的重点内容〔52〕。随着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凸显,我国社区自治步入民主治理阶段〔53〕。不过研究发现,社区自治存在着主体广泛性不足、自主性不够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54〕。对于如何破解社区参与困境,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呈现出从直接民主到协商民主的转变。协商民主被视为提升社区参与效率的重要路径,通过推动公众参与并形成有效的社会协商,多元利益诉求得以有效聚合从而推进居民自治,协商民主治理机制塑造出社区治理与社区发展的内生动力。〔55〕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民主话语建构从“协商民主”转向“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体现的基层民主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将成为今后民主参与视角研究关注的重点方向。

在广大研究者的长期努力和深入耕耘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取得明显进步和丰硕成果,研究者们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和国家战略目标的变化,学习借鉴国外最新理论动态,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的分析框架愈发具体、理论视角愈加丰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也得到明显提升。不过,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的研究在分析框架、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仍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成为了今后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研究值得进一步突破的重点方向。

(一)分析框架的二元对立倾向致使研究缺乏整体视角

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是传统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分析框架,社区治理被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浓缩,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社区治理的放大。诸如行政与自治、政府与自治组织、管理与治理、权威管制与民主治理等分析框架均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细化和操作化。〔56〕问题在于,社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研究并非为了研究社区本身,而是试图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将社区视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去验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重要论点和假设。〔57〕这种简单化、操作化处理刻意隐藏了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理论预设,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不期而遇的理想状态,导致许多研究者对这一分析框架的运用不假思索”和“深信不疑”。〔58〕更为严重的是,这一分析框架往往将“国家”与“社会”视为相互对立的“二元”,这种二元区隔的分析思路延续到其他衍生分析框架之中,得出行政与自治的冲突、居委会与居民对立等结论。这种相对省事的分析思路一方面掩盖了从具体社会行动者入手进行分析的视角,忽视了国家与社会之外还存在其他行动者,如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作用、物业公司在居委会与居民关系中的位置等;
另一方面过于强调二元对立关系往往也忽视了不同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合作、共谋等关系,也没有注意到某些关系的强弱问题,较弱的相关者往往难以形成真正的对立与竞争。因此,未来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在分析框架上对各种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所形成的二元冲突与张力要保持谨慎态度,应该抛弃二元对立的研究倾向,深入分析它们之间的强弱关系、作用关系以及其他因素存在的可能性。

(二)理论视角的本土化不足致使经验与理论难以对话

随着西方理论被介绍引进国内,城市基层居民自治越来越成为验证许多西方理论解释力的重要土壤,形成了治理、社会资本、国家与社会等理论群落。其中,以“治理”为核心的理论群落包括治理理论、合作治理理论、多元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协作治理理论等;
以“社会资本”为核心的理论群落包括社会资本理论、社区冲突理论、社会信任理论、政治认同理论等;
以“国家与社会”为核心的理论群落包括国家权力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等。显然,上述理论均来源于对西方特定经验的总结(尤其是欧美国家),将这些理论运用于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必须注意理论情境和场景的变化,尤其是中西方在政治制度体制、文化传统思想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此外,许多域外理论均带有明显的预设前提,直接套用预设前提不符合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的理论分析将出现“水土不服”问题。例如,西方治理理论将政府看作一个平等的主体与多元主体互动协商的结果,却忽视了自治与政府管理责任之间的边界,否定了“管理”理论对城市的重要作用。情境差异和预设冲突导致当前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的理论视角在适用度上无法自圆其说,不仅无法完成理论检验和对话的研究任务,推动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理论研究的本土化之路也困难重重。因此,未来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理论研究应在差异化和本土化方面逐步深入,将西方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具体实践更好地融合起来,提升理论视角与中国实践发展状况的契合度。〔59〕

(三)研究方法的丰富性不足致使研究结论代表性受限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相比国内其他社科领域研究,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呈现出“实证多、质性少”的可喜局面,因而往往被视为国内社科界最有活力的研究领域。具体而言,质性研究以历史制度分析为主,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区治理发展过程的分析,总结中国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则以案例分析为主,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观察和多案例比较,了解城市居民自治的运行机理和基本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在定量分析方面略显薄弱,多数定量研究的数据仅仅来源于一个或若干个社区,缺乏全国或省级范围内的面板数据,因而通过定量分析所得之结论无法摆脱案例研究的局限性。此外,在案例选择上,多数研究以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北京等)或基层治理创新的城市居民自治实践为例,尽管这些案例往往代表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最新探索,却忽视了其他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无法全面了解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总体样貌,这也是导致这方面研究在类型学分析上过于简单的重要原因。不过,近些年也有研究者关注农村社区化或城市化中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案例,这方面研究的开展有助于丰富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的案例和方法论基础。总体而言,要提高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应在方法论和案例选择上更注重丰富化,借助大样本统计、政策文本分析以及扎根理论等方法以弥补案例研究所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述对城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的差异化认识,以及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机制的多维视角以及主线逻辑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从类型划分看,基于不同的划分依据和标准,目前对我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实践模式形成了“两类说”、“三类说”以及“四类说”等主要分类;
从时间脉络看,近年来城市居民自治研究在制度价值、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以及参与主体等方面均呈现出一定转变,制度价值从“自治制度”转向“治理制度”、组织结构从“权威组织”转向“多元组织”、运行机制从“行政主导”转向“党建引领”、参与主体从“精英参与”转向“民主参与”;
从理论视角看,不仅马克思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以及理性选择分析等传统理论工具在城市居民自治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社会学文化分析以及后现代主义等新兴理论工具也被运用于分析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发展完善的动力机制,形成了路径依赖论、利益互动论、社会资本论、制度优势论以及权力空间论等代表性观点。

不过,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在分析框架、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仍存在一定缺陷。从分析框架看,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是传统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分析框架,诸如行政与自治、管理与治理、精英与民主等分析框架均是对这一范式的细化。但是,这一分析框架往往将“国家”与“社会”视为相互对立的“二元”,既忽视了国家与社会之外还存在其他行动者,如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作用、物业公司在居委会与居民关系中的位置等;
也忽视了不同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合作、共谋等关系及这些关系的强弱问题。从理论视角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成为验证许多西方理论的重要土壤,形成了治理、社会资本、国家与社会等理论群落。但是,这些理论均来源于对西方特定经验的总结(尤其是欧美国家),将这些理论运用于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必须注意理论情境和场景的变化,尤其是中西方在政治制度体制、文化传统思想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从研究方法看,相比国内其他社科领域研究,已有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研究呈现出“实证多、质性少”的局面:质性研究以历史制度分析为主,通过历史制度分析总结中国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以案例分析为主,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观察和多案例比较了解城市居民自治的运行机理和基本类型。不过,多数案例研究以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北京等)或基层治理创新的城市居民自治实践为例,却忽视了其他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无法全面了解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总体样貌。

结合当前中国城市居民自治实践的发展情况,未来研究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其一,在主体方面,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存在二元对立的风险,忽视了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共生关系。如果将这种关系映射到社区治理当中,居委会等权威组织和其他多元性组织、行政与自治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对立而是一种共治关系。况且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代表的是中央政府,“社会”则代表普通民众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其中还存在许多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也不代表“社会”的行动主体。其二,在结构方面,无论“两类说”还是“三类说”与“四类说”,均从主体视角出发形成政府主导、混合与自治等类型,对城市居民自治实践各个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及其演化缺乏分析。治理理论所形成的主体关系视角侧重对社区治理各方行动者静态关系结构的描述,而利益关系则能够深入分析各方行动者的动态关系结构,探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完善发展的动力机制要关注社区中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变化,以更全面客观地理解社区居民自治的动态结构。其三,在路径方面,面对行政化、内卷化、碎片化以及负担过重等问题,研究者基于各种实践创新案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之道,如推动国家治理模式转型、赋权居民、回归社区本位、推动“非均衡依赖机制”变革等。但是,这些解决方案仅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城市居民自治的“痛点”与“难点”,未来研究可以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次出发进一步系统构建推进新时代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全面方案,从而真正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内在优势转化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强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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