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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困境成因分析——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

时间:2023-07-04 20:45:09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陈创荣,洪海都,谢智荣,蔡晓燕

(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类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1]明确提出“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明确定位。2020年9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方案(2020-2025年)》[2],方案明确构建粤港澳中医药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中医药高地建设新格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3],方案中明确指出“发展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将发展中医药产业列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据统计,2020年中药上市企业的市值总额为8827.8亿元,较上一年同期的7339.86亿元增加了1487.94亿元,同比增长20.27%[4]。中医药产业在面临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产业集成度不高、研发投入不足、企业效率低下等发展瓶颈,严重滞缓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现代化与国际化战略的推进步伐。

广东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医药产业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来自广东的中医药龙头企业广药集团成功跻身世界500强,成为全球首家以中医药为主业的500强企业[5]。香港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拥有高度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澳门则与葡语国家有着紧密的商贸合作。可见,充分利用粤港澳三地优势资源,在中医药产品研发、检验、认证、注册、审批和销售等环节协同合作,可促进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进而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湾区和中医药高地建设添砖加瓦。

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开发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大等特征,尽管各方重视且投入较大,但转化成效一般[6]。成果转化一般是从高校或科研院所等主体转移到企业的过程,企业为了在市场上提升竞争力,除保持原有产品的更新换代和销售拓展外,还需开发高科技含量或有专利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产品。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强,企业除了自身研发外,往往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或成果。然而,中医药科技成果尤其中药新药开发过程长,企业虽付出成本,但最后不一定能成功上市,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是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故有学者引入交易成本理论对成果转化进行研究。本研究着眼于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成果转化,选取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山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单位及人员进行调研,从交易成本角度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困境、原因及解决途径,以期为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提供参考。

1.1 成果研发端与市场转化端信息不对称

高校及科研机构是中医药科学研究的主战场,也是中医药科技成果的主要供给方。高校教师主要承担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国家和省市相关研究任务,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评价体系大部分仍停留在以人才帽子、项目、论文等为主要判断标准的阶段[7]。虽然国家在推动清理“四唯”“五唯”、破除“SCI至上”行动,但传导至科研人员仍需时间,故目前高校及科研机构仍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要产出成果[8]。同时,由于部分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中医药配方或相关成果已通过专著或论文公开,无法寻求知识产权保护[9],故可市场化成果相对较少。此外,部分基础研究成果更多是为了应付项目结题、职称评审等需求,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相对脱节,能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成果少之又少。而企业为了自身转型升级或提升竞争力,需从中医药院校或科研机构购买具有前沿性、先进性且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寻求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难度较大,仍需通过成果交易会、学术交流等途径匹配企业所需要的科技成果。

1.2 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成果转化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包括供求双方对接、成果评估、挂牌交易、商业谈判、签订合同、利益分配、税收优惠办理、成果再开发及上市营销等环节。如有专业的人处理对接,可加速成果转化进程。大湾区不乏各类科技成果对接会,如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等,会议规格高,参展成果及企业多,但其针对性不强,中医药相关成果较难在此类交易会与企业进行有效对接。2019年及2020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分别于澳门及横琴组织“中医药技术转移交流会”[10,11],由于专业性强,相关成果及企业均与中医药关联性强,成效相对较好。此外,成果价值评估也是难点之一,目前成果定价大多数采用协议定价方式,此方式只需在相关单位公示十五日无异议后即可,但很难界定成果实际的价值与协议价格是否存在价值偏离。如成果持有人与拟交易方存在关联关系,成果需进行评估再交易,而市场上缺少熟悉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估机构,难以准确评估成果价值,目前更多的是通过评估来达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交易市场仍缺乏可以提供中医药科技成果一条龙服务的专业的中介机构,也阻碍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1.3 研究团队技术力量不足

中医药科技成果需要临床与基础交叉融合,以提升成果科技含量及市场应用前景,进而吸引优质企业对接。近年来由名老中医经验开发的医疗机构制剂备受企业欢迎,广州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连续几年转让临床批件,2018年上市的金蓉颗粒即来源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林毅教授经验方[12]。十八大后,中医药迎来发展大好时机,在中药新药研发方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13]提出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推动中药新药研发,由经验方进一步开发成医疗机构制剂乃至新药临床试验。虽国家按中医药特点制定了新的政策,但中药新药开发的每个环节均需强大的科研技术力量来完成,以确保药理研究、毒理研究、临床研究等符合相关要求,这需要组建多学科交叉团队,集临床、药理、毒理、大数据等研究于一体。现阶段拥有经验方或医疗机构制剂的专家,往往是单打独斗,甚少有以新药研发为导向,并结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力量组建大团队进行研究,技术力量不足,无法开展一系列中药新药相关研究,故大湾区虽有全国最丰富的临床资源,但利用的效率仍有待提升。

1.4 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缺乏资金

成果转化各阶段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调研中,部分团队反馈,虽然成果已与企业对接,且对方的转让意向强烈,但企业要求研究团队进一步完善药物制剂工艺及药效学评价等研究,团队面对研究资金不足的困境。2008年国家启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该专项中央财政投入233亿元[14],至2018年共诞生了41个I类新药,十三五期间“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中央财政总投入经费为14.51亿元,占“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总经费比例相对较低。广东省于2019年设立“岭南中医药现代化”重点专项项目[15],开发一批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中医药技术装备,另外,在2项“新药创制”重点专项中设立中药研发方向,共投入财政资金1000万元。该类专项带动中国新药研发能力跨越式发展,针对性强,但获得资助难度大,惠及面相对窄,大部分中医药科技成果无法获得资助。此外,还有国家及省市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等支持项目研究,但项目甚少以应用转化为导向,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近几年,社会资本也逐渐关注中医药,越来越多资本在中医药领域寻找投资对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6]也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资金有望得到解决。

交易成本理论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由科斯(Coase)提出并用于研究组织制度的理论[17],他将交易成本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约成本等。然而,科斯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缺少了可度量的维度和标准,制约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应用。20世纪80年代,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完善与发展[17],为交易成本理论提供了可度量的维度和标准,他通过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3个维度来对组织治理进行研究,认为交易成本在经济中的作用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治理结构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关键。

资产专用性指的是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重新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使用的程度[18]。资产专用性在不同的交易中均不相同,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人类的认知是有限理性的和人类的行为是投机主义的,其存在会导致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契约风险及交易成本增加,故需针对交易建立合适的治理结构,寻求最佳的投入资产的保护措施[19]。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都促使交易成本的增加,而交易频率与交易成本则是成反比关系,根据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的不同组合,威廉姆森提出了与6种交易相匹配的4种治理结构[20],见表1。

表1 交易治理结构

对于非专用性资产的交易而言,无论交易频率如何,市场治理是主要的治理结构形式。根据通用资产的特点,其资产价值不会因为资产用途和交易对象发生改变而产生损失,即交易双方处在“标准化”的市场当中,故一般采用市场治理即可。中、高度专用性的资产,如交易频率是偶然的,采用市场治理的话效果会不尽人意,宜采用三方治理,当资产专用性提升后,如果为这类交易建立一个规则结构(即双边治理),那么其建立结构的成本会因为交易次数少而得不到有效补偿,故采用一种介于市场治理和双边治理的形式。中度专用性资产,如经常交易,则一般采取双边治理,双方保持一种平等的、有一定依赖程度的交易关系,凭借自己的能力解决各种问题。高度专用性资产,如交易频率很高时,交易的经常性特点可以抵消专门设置一个规制结构的成本,这时往往用统一治理替代双边治理。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是各种成果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流动需要通过交易来完成,同时,转化存在无法达到成果需求方预期成效的风险,成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故交易双方基于各自需求进行博弈以寻求利益最大化,其中包括金额、时间、收益、风险等成本的考量。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如果交易成本较高,则需降低转化效率以达成交易,如果交易成本高于成果转化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转化则无法推进。一般来说,当交易成本处于成果需求方可接受区间内,即使成果转化进程较慢,但成果的流动仍在进行;
如果交易成本超过成果需求方的可接受区间,成果的流动便会终止,双方的合作也将结束;
如果成果要继续流动,需再次寻求合作方,这又增加了时间成本,降低成果转化效率,也可能导致高校及科研机构成果转化部门工作绩效及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降低。从交易成本角度看,当交易成本过高导致成果转化的参与主体无法获得收益时,原本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象会更加突出。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并结合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特点,笔者认为影响成果转化走向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匹配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流动成本等,这些成本的高低可能会影响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3.1 成果匹配难提升交易成本

市场上存在成果供求双方匹配难的现象,这与双方信息不对称高度相关。高校是学术的象牙塔,大多数科研人员潜心于实验室研究,甚少关注市场需求,他们依托各类基金产出的成果与市场匹配度相对较低,从科研论文转化成产品仍有一段距离,这提高了供求双方合作的难度,故现阶段企业寻求合适的成果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与资金成本,这可认为是成果交易成本之一。如高校和科研机构所产出成果对于技术市场关注度高,且大湾区内技术市场发展完善,企业为寻求中医药科技成果付出的成本就会越少。此外,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尽管相关政策法规已经明确领导干部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决策责任,但在供给求双方匹配过程中,高校仍相对谨慎,希望为成果选择优质的合作方,故需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资质,尤其研发能力、资金水平、行内地位、企业信誉等信息,这过程也相应付出额外成本。目前在中医药迎来发展大好时机的背景下,如科研人员在研究中更关注人民对于健康的需求,且大湾区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可能加快供求双方匹配周期,减低交易成本。

3.2 价格协商难提升谈判成本

现阶段大湾区技术市场尚未成熟,除部分关联交易委托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之外,大部分中医药科技成果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这个过程是供求双方博弈的过程。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对于成果价格判断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将成果从理论探索提升到实验室样品阶段甚至小试、中试阶段,付出了很多,认为成果的价格须体现出适当的回报,且成果转化销售后,可获得产品销售额提成。对于企业来说,将成果从高校或科研机构购入到产品开发上市仍需一段较长时间,且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上市失败的可能性,一般希望以最小价格获得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同时企业可能在交易前还会进行尽职调查,也需付出成本。故供求双方在协商成果价格时,价格较难达到平衡。除价格外,双方还需在交易合同中争取占据更有利地位,如谈判过程中双方无法达到博弈的平衡点,交易可能终止;
如通过多次谈判后,某一方同意以更多的成本付出为代价来解决交易争端,则交易可能最终达成。

3.3 交易过程难提升交易成本

部分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交易过程难、手续繁多的情况,如成果需要经历价值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价格及转化方式协商等过程,此过程可视为成果供给方的决策过程,决策过程越长,决策成本越高,即所花费的时间、经费可能会更多,也可能错过一定的交易机会。同时,成果转化过程难往往是受现有制度的影响,国家及省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赋予高校一定的权利,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同时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但相关文件也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决策和审核等方面需勤勉尽责,故高校和科研机构为降低责任风险,仍可能对转化流程和资产评估等环节谨慎管理,为此对成果评估、挂牌交易等环节付出额外的经济成本,同时拉长成果转化期限,提高双方时间成本。此外,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相关知识产权作为保障,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强调保护新颖性和创新性,而中医药传统知识多处于公开状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相对大,特别是基于人用经验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名老中医方等,对此应加强专利申请和强化专利壁垒,但高校及医院内部熟悉中医药科技和知识产权人员极少,难以就中医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布局,这使得供求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对知识产权方面做更多的探讨和协商。

3.4 风险性大提升交易成本

1998年,时任美国众议院科学委员会副委员长弗农·埃勒斯提出,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跨越很深的“沟壑”,存在所谓的“死亡之谷”。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成果需求方需要承担技术成熟度、市场变化和资金回报等各方面风险,风险影响因素多且难以预计,交易双方除前述在价格谈判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外,还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成本来应对风险。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含量高,且从样品到商品需要成果、资金、人才、信息、管理、设施、市场等多要素协同配合,链条传导相对较差,流动性较差,所需成本高。成果需求方在获得成果所有权之后,还需投入大量人财物进行研发和推广,在这过程中,可能还需要与成果供给方继续合作,这就需要成果需求方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尽管如此,对于中医药科技成果尤其是中药新药开发等产品而言,其流动成本高,开发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技术市场的未知性、行业准入的专业性、市场推广的难度性等都要求双方付出更大努力以推动成果最终转化成功。在交易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交易双方在某个转化环节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动,如夸大成果先进性、应用性等,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旦这种行为发生,成果难以按预计路径转化,也给另外一方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马修斯关于交易成本定义还包括事后发生的监督履行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故交易双方为了预防此行为发生,可能会为了约束对方的行为付出更多的监督成本。

从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来看,大湾区中医药技术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粤港澳三地尚未形成协同高效的技术市场,市场治理效果不佳;
另外,中医药科技成果一般应用于卫生健康行业,企业接收成果时意图明确,如用于其他用途则价值较低,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
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拥有全国排名前列的中医药强校、众多实力雄厚的三甲中医院及中医药企业,中医药基础好,但匹配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流动成本相对较高使中医药成果的交易频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因此,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对于专用性高且交易频率低的交易宜采用三方治理模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可通过中医药高等院校、产业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来提供信息发布、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法务支持、商业谈判等服务,减少交易成本,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4.1 提升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交互能力

横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医药的重要平台,2021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出台[3],相关规划和政策为大湾区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点燃新引擎。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下称产业园)由粤澳两地政府共同组建和营运,自2011年启动以来,致力搭建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平台,为大湾区中医药发展注入新动力。平台成立以来,曾于澳门及珠海多次举行中医药科技成果交流会,集聚展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使得企业能够通过参加交流会寻找到与企业发展匹配成果,效果颇佳,已促进多起中医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到大湾区相关企业。产业园建有符合中国内地及欧盟认证标准的GMP中试及生产平台,与粤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多方建立合作关系。2021年,在产业园注册企业已增加至216家,培育澳门企业52家,逐渐形成了中医药产业集聚效应[21],为大湾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奠定基础。下一步应充分利用产业园在大湾区发展中医药的集聚效应,为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中医药科技成果与企业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定期组织高质量成果交流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推介高价值成果,减少企业匹配成果成本,同时减少成果沉睡在实验室的时间,促进大湾区中医药成果转化。

4.2 提升大湾区中医药成果第三方服务能力

中医药成果转化是一个尤其繁琐的过程,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可助力成果转化全过程,减少谈判成本,提升成果转化效率。提升科技成果第三方的作用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相关中医药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成果转化相关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筛选与培育高质量中医药科技成果,对成果进行包装及宣传,为成果寻求意向企业,对企业进行资金状况、技术力量、行业地位等资质进行评估,减少科研人员为寻求意向企业所付出的成本,此外还可协助进行价值评估、技术合同登记、免税办理等工作,润滑成果转化每一个环节。二是培养中医药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不仅仅是来源于转化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高校及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医生、管理人员等,技术经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法务等知识及实践经验,可依托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机构加强技术经理人培训,壮大大湾区中医药技术经理人队伍,提升技术经理人综合素质。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现阶段各行业产出一大批转化率低的“沉睡专利”,中医药行业也有类似情况。国家正在引导科研人员以转化为导向进行专利申请,且中医药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尤为需要熟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高校及科研机构提供专利申请前评估,从技术性、创新性、市场性等进行评估,同时对于专利布局及高质量专利培育等进行辅导,为成果转化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减少无用专利申请,节约成本。

4.3 提升大湾区中药新药技术创新能力

价格协商难影响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其难点在于双方对成果价值认识差异度。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独创的医学科学,加强中医药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研究,提升企业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接受度,研发中医药大健康产品,推动中药新药研发和上市,发挥澳门和香港国际窗口的作用,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22]提出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研发,推动岭南中药现代化,携手打造横琴中药新药技术创新中心,通过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药新药技术创新中心,集聚广州中医药大学、澳门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等大湾区乃至全国中医药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大湾区中医药产业政策环境,以防治重大疾病为导向,融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基于大湾区名老中医方及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丰富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研发,提升中药新药技术创新水平。基于中药新药研发导向的确定性及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可缩短中医药科技成果研发周期及提升其技术性,精准匹配市场需求,减少企业接收到成果后无从进行开发或者开发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担忧,减少企业决策成本,提升供求双方协商效率。

4.4 提升大湾区金融服务中医药成果转化能力

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其金融活动活跃。中医药成果转化链条长、投入成本高,签订转化合同时一般按分期付款或里程碑模式居多,以减少成果转化高风险性所带来的损失。可借助第三方的金融支持,减少成果流动性差所带来的高成本风险,如上海探索开展“基金+基地”的发展模式[23],通过积极引入产业基金,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同时探索设立开发区中医药产业专项基金,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拥有优质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充分借助大湾区科技金融服务来助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中医药成果转化能力,为中医药成果转化各环节资金需求提供支持,助力中医药成果从研发、临床、转化、上市等全链条过程,孵化中医药科技成果及初创企业,加速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形成。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基础良好,科研实力雄厚,拥有广州中医药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广东省中医院等高校及中医院,以及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服务机构。但目前大湾区内中医药成果转化活动不够活跃,可充分借助各方资源,发挥各自所长,减少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匹配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流动成本,加速中医药科技成果在大湾区落地生根,为健康湾区建设添砖加瓦,为我国中医药产业现代化与国际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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