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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社会组织的国际公共传播研究

时间:2023-07-04 10:30:20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宋 奇 李 智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传播提出了价值导向和追求目标。国际传播与经贸往来、政治互动等类似,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元素,或者说“基础设施”,两者之间是道与术的关系。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何种样态的国际传播呢?

当今国际体系中的国际传播是霸权性的,核心国家通过“中心—边缘”结构向边缘国家进行单向输出,媒介帝国主义服务于霸权利益,无法助益于共同体的形成。面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现有研究对传播理念①、文化②、技术③等做了较多探讨,而国际公共传播则具备范式革命意义,能够提供共同体所需的公共性。

中国的社会组织正在越来越多地进行跨国行动,是参与国际传播的新型主体之一。下文将以社会组织为代表,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传播革新。

什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本文首先探讨社会学理论和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共同体概念,以此为基础辨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要求。进一步分析发现,现有霸权性国际传播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国际传播体系呼唤公共性革新。这种公共性并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是托克维尔基于多元主体自我组织的公共行动,社会组织正是其中重要一部分。

(一)从共同体理论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维导向

共同体概念可以追溯到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的《共同体与社会》,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由有着共同价值观、传统、善恶观念,存在着“我们”意识的成员组成。④共同体是超越个人、具有某种集体精神的存在,甚至是亲密无间的、排外的。共同体以成员共同的心理感知为基础,成员对于世界有着共同的理解,因而可以和睦相处。滕尼斯使用这一概念指代家庭、乡村生活,其德文表述“Gemeinschaft”也被翻译为“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相对应。⑤

和滕尼斯类似,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也认为共同体建立在参加者的共同属性和亲密关系上。⑥延续这一传统,鲍曼将共同体比喻为“家”,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⑦,人们在共同体中可以相互依靠。这一传统影响了美国芝加哥学派,帕克将共同体对统一思想、共同感情的认识⑧应用于对美国城市化的研究。只是在帕克作品被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这一词汇常被译为“社区”而不是共同体。

可以说,这一范式的共同体偏重于涂尔干所谓的“机械团结”社会,是基于群体成员共同信仰和共同生活方式所组成的社会,集体吸纳个人、整体先于个体,有强烈的地域、血缘或亲密关系特征。

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完成,一种新的、基于社会契约的共同体理论逐渐替代了传统理论。这一理论将共同体看作内生于社会关系中的契约共同体,契约关系界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成员也可以在约束规则范围内实现自主和独立。这一范式融入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等概念,在分析上是功能性的。⑨

新范式更偏重人的主观选择而不是历史传承,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涂尔干所谓“有机团结”社会,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个人可以表达自我,也可以选择所加入的共同体。集体由个体组成,个体先于整体,以权利和个人自由为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型国际关系,而在国际关系维度同样存在对共同体的不同理解。国际关系研究存在着四种传统:霍布斯主义(现实主义)、瓦特尔主义(国际主义)、格劳秀斯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康德主义(世界主义)。⑩其中,现实主义强调权力、冲突和零和博弈,这一观点下基本上不存在共同体。康德的世界主义所寻求的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设的国际共同体,是一个世界政府而不是主权国家网络,这与滕尼斯、韦伯等人的共同体理念遥相呼应。

国际主义认为共同体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各国在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共同的法则和制度,这是社会契约的观点。这一传统又被具体细分为瓦特尔主义(基于国家利益上的国际合作)和真正的共同体主义,即发展共同价值观与制度、强调共同利益。例如,1932年国际法协会第37届会议报告认为,在国际共同体中,成员相互依存,从中产生了普遍利益和义务,每个成员国家都拥有国际主权,但行为应遵循国际法,这是共同体主义在国际关系实践中的体现。

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要在上述知识系谱中进行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基于上述理论探讨,可以从主体、结构和过程三个维度来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

首先,在参与主体上,共同体是由接受共同规则的独立个体(主权国家)结合而来,是各国基于理性判断自主签署的契约性社会关系。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要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和承认各国利益,不认为存在某种超越主权的普世价值,其与霸权主义和丛林法则概念有显著差别。

在郁建兴看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阐述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是基于共识的联合体,强调集体中的个体在共识基础上的权责对等,以及基于权责对等原则的个体价值(利益)的可调适性。整体通过个体在公共中的连接组成,整体价值并非高于个体价值,这有别于滕尼斯的共同体理念。

其次,从结构上说,共同体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在自愿原则下加入的全球大家庭,它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中践行公共性,从而形成“我们”的身份认同,建构命运休戚与共的理念。换句话说,在国际交往中打破“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和“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形成全人类维度上“想象的共同体”。

最后,共同体是一个过程,是在解决公共问题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动态的、主动“构建”的结果,而不是基于某种先天条件(比如滕尼斯和韦伯等人认定的血缘或地域)自然形成的。它要求通过共同参与,解决气候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挑战。这不限于某个国家,而是人类的公共问题。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这三个维度,体现的是公共性的需要,这指出了国际传播模式革新的价值导向。

(二)超越霸权:国际公共传播的界定与实现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传播革新的需求,源自现有霸权性国际传播在提供公共性上的无能为力。国际公共传播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手段,这并非认为传播或媒介“承载”了公共性(静态),而是指其被“用于”公共性的形成(动态过程)。

现有国际传播体系是霸权性的,反映的是霸权国家的媒介垄断。霸权式国际传播也被称为媒介帝国主义,其主体是单一的霸权国家,寻求以本国观点强加于世界各国,强调超越国家主权的信息自由流动,尤其是偏重以大众传媒的单一传播者进行一对多的“广播”。在结构上,呈现显著的“中心—边缘”特点。边缘国家提供新闻事件,而核心国家垄断信息生产与传播,尤其是选取新闻框架进行新闻生产,将自己的认知模式灌输到边缘国家,使来自核心国家的话语在广大亚非拉国家扩散。在过程上,霸权性国际传播以大众传播为主,重视流行文化、新闻报道等内容向边缘国家的垂直输入,而边缘国家的传播能力被剥夺,相互之间以及反向传播比较少。

席勒(Herbert Schiller)分析大众传播时代的媒介帝国主义,认为传播支持了美帝国的扩张。值得注意的是,进入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时代后,霸权性国际传播并未得到颠覆,反而因为霸权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商业垄断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谷歌、脸书、亚马逊等平台型互联网公司进一步强化了霸权秩序。在2022年的俄乌冲突中,一些支持俄罗斯立场的账号(包括官方媒体账号)被脸书、推特等媒体平台封禁,显示了这一秩序在社交媒体上的再生产。

总之,霸权性国际传播维护的是核心国家的利益,边缘国家则处于被动失语地位,无法表达自身需要。全球公众通过核心国家的新闻框架认识南方国家的危机,媒介呈现的生活方式也是西方化尤其是美国化的。这一结构产生的是“自己”与“他人”的身份对立,自然也就难以形成命运相通、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意识。

这时,国际公共传播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国际公共传播是公共传播在跨越民族国家维度上的呈现。现有研究认为,公共传播是以组织所面向的公众为出发点,在与公众利益的博弈中达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大部分公共传播现象都是策略传播,围绕着特定目标进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传播是多元主体在不同媒介构成的开放式传播网络里,围绕公共议题对话而形成的知识、图像、符号和信息流。

为了满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性导向,国际公共传播的传播者要容纳参与国家间互动的多元主体,如政府、国际组织、市民社会等。恰如托克维尔所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非对立的。在国际公共传播中尊重各国利益,不否认各国对传播效果的策略性追求,在主体间性中浮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公共性。

在结构上,国际公共传播是网络状的,由各类参与公共生活的组织与个人组成情感共同体,而不是大众传媒或互联网平台上的“中心—边缘”结构。传播参与者绝不局限于政府或官方,而是公共性所涉及的多种组织、个人。在网络中,跨越国境的信息流动超出私人领域(家庭、宗族或企业)进入全球公众视野,从而推动“我们”的身份认同。

在过程上,国际公共传播以解决公共问题为目标,信息附着于社会实践,与社会实践高度互嵌,而不是与实践脱节。正如吴飞所言,公共传播是基于公共需要参与的社群实践活动,从而策略性地支持平等、公正和民主。

基于共同体的主体、过程与结构三个维度,本文提出国际公共传播与霸权性国际传播的区别,如表1。

表1 两种国际传播模式比较

那么,国际公共传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呢?我们继续从经典理论中寻求思想资源。在公共性的讨论中,哈贝马斯和托克维尔提供了不同的观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指的是处于私人生活与国家之间的空间,公民在此聚集,共同讨论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基于公共理性形成公众舆论。公众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是对抗性的,是哈贝马斯基于历史经验所提出的理想类型。对话过程建筑于交往理性之上,其载体是18、19世纪资产阶级兴起时期的咖啡馆、报纸等。

公共领域理论在国际传播中可以被用于对霸权的理性批判,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公共领域中,市民通过公众舆论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是对国家的政治性批判。而国际社会与民族国家内部不同,不存在统一的公权力主体,是无政府状态。第二,李普曼对于公众舆论的逻辑基础也就是公共理性做了严厉的批判。大众生活在拟态环境(脑海中的世界)中,所接触的并非真实环境,因而通过刻板印象认识客观事物。说到底,大众是公共事务的“局外人”。随着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和回音室(echo chamber)的出现,后真相的特征更加明显,公共理性的假设存在明显局限。第三,公共领域的高度再封建化。哈贝马斯对于报纸的商业化感到“极端悲观”,认为商业利益的影响使得公共领域再封建化。而当下平台型互联网公司都是商业公司,商业利益(私人利益)主导了传播平台,难以承载公共领域。

在这种情况下,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提供了更有价值的理论观察。首先,托克维尔以“正确理解的自利”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性独立与公共精神,放到当今的国际体系中,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基于主权国家利益的共同体构建。托克维尔承认,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不可能不依据个人利益行事,而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只是欧洲的发明。其次,共同体并非来自历史或血缘,因为美国“没有共同记忆,没有民族依恋”,这为契约论开启了大门。最后,公共性是在公民通过有效组织实践行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的,其载体是公民行动而不是话语交往。这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有精妙的描述:

“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

根据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观察,公共性并不来自对国家的批判,而是来自自我组织的实践,实际行动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性的构建要依托于公民自下而上的组织,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社团”,或者叫社会组织。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有重要地位,而社会组织的国际传播,也是国际公共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组织主要是非盈利、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在跨国行动中以解决对象国或全球范围内的社会问题为职责。社会组织国际传播是一种组织化的公共传播,社会组织在跨越国界开展救灾、环保、扶贫等公益志愿活动时,为了活动顺利进行要和所在国的相关群体进行的互动交流。传播行动的直接目标是进行组织协调、在对象国获得合法性,从而保障项目良好运作;
间接目标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公共性支撑,并附带提升国家形象的客观效果。以下将基于共同体的三个维度,分析其对霸权性国际传播的革新。

(一)在主体与公共之间:多元主体的传播赋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由各国的公共参与构建起来的,多元主体首先意味着各国均是传播的发起者,而不是单一的霸权国家。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实现真正的在地化,保障各国的传播赋权,尊重各国主体性,支持各国表达自身利益与需要。

社会组织国际传播的简要模式是:首先,对象国表达,说明自身需要;
其次,社会组织接收,采取行动;
最后,双向沟通,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在这一模式中,对于多元主体的传播赋权不是技术性的,而是制度性的、结构性的。没有对象国的表达,就没有后续所有的行动。

社会组织的跨国行动必然落脚到对象国,不论是救灾、环保还是扶贫,项目往往持续六个月甚至更长,跨国分支组织的运作更是以年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深入非洲某个小镇或者东南亚的某个社区,接受对象国的信息输入,包括社会需要、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等,进而动用资源去与对象国社会各界进行平等、多元的沟通,共同解决这些问题。传播赋权的差异,与其他几类新型国际传播的比较可以更明显地展现出来,如表2。

表2 新型国际传播样态

在这些主体中,李子柒通过商业公司进行内容生产,孔子学院由总部设定课程、教材,在对象国进行灵活度有限的调整,小米和中石油等企业同样是由总部设定传播(营销与品牌)战略。这些所谓的革新都没有实现传播的多元参与,仍是传者中心。而在社会组织和对象国之间的双向沟通中,二者都是传播者。

此外,跨国企业涉及盈利活动,属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文化输出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单一主体的说服行为。在这几类中,只有社会组织的公益实践,属于增进人类福祉、推动共同发展的公共性。

当然,若不尊重各国的传播主权,社会组织也有可能会成为霸权的一极。吴飞、傅丽英对绿色和平组织的研究发现,非政府组织策略性地使用多重话语框架,以影响公众认知。这仍是以劝服为目标,为的是将组织对社会问题的判断贯彻于各国公众。而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供的不同价值导向,使中国社会组织有别于此。

(二)超越“中心—边缘”结构:网络化情感共同体建构

社会组织国际传播之所以能提供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公共性,还在于其对网络化情感共同体的推动。这在结构上是网络化的,颠覆了“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
在载体上是情感分享的,而不是单向劝服。

社会组织的国际传播是一种组织传播,以社会组织为核心构建立体的、圈层化的网络。这个多圈层的网络形成多样、异质化的传播格局,从而有效地承载多元主体就公共问题的互动。其中,第一层是面向对象国精英尤其是政治精英的传播。对象国政策是社会组织跨国行动最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社会组织可以与对象国决策层进行面对面的人际传播,直接向决策层施加影响。这一传播链条不需要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作为中介,也减少了公众向决策层的压力传导环节,因而更加精准、高效。

社会组织可以搭建人际传播渠道,在项目仪式、现场观摩或其他活动中,邀请议员、部长或其他社会精英参加。爱德基金会2019年度报告显示,在埃塞俄比亚政府总理见证下,爱德基金会与其代表正式签署了爱德投资埃塞社会企业合作备忘录。尼泊尔总理和部长、缅甸的教育部长等也都曾参加中国社会组织的项目活动并表示赞赏。此外,国际会议也是面向精英的传播平台,中国多个社会组织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亚洲清洁能源论坛等国际会议。

第二层是大众传播。社会组织在当地的活动被当地媒体所报道,有三个优势:与当地生活更加接近;
不需要经过核心国家的新闻过滤;
主要工作属于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等“公共的善”,社会组织是信息源头而非信息中介,在议程设置和框架设置上有更大的自由度。

此处纳入社会组织传播链条的大众传播指的是对象国当地媒体,而非中国媒体或霸权国家媒体,从而绕开了现有意识形态壁垒。西方媒体的话语霸权,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将“国有”与“宣传”等西方语境下的负面词汇联系在一起,这样的价值藩篱在短时间内难以突破。所以,中国主流媒体、孔子学院、国有企业等进行的国际传播面临巨大障碍。通过社会组织创造性地纳入当地媒体,则避开了这一障碍。

最后一层是社区传播。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社会组织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受益对象和当地员工不断进行需求对接、进度协调,这种双向沟通中的反馈是实时的。社会组织可以深入边远村庄、贫民窟或受灾区域,从而到达大众媒介与互联网覆盖不到的区域。

通过进入一线社区,社会组织实现了大众传媒难以实现的情感共享,也就是共情传播。共同体理论强调成员间的亲密关系,即使是以社会契约为纽带的现代理论,也重视身份认同与情感归属,以此有别于单纯的市民社会。人类命运共同体也需要共情传播,建立一种“他者同在”的理念与关爱。在面对地震、海啸等重大灾难时,在面对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挑战时,社会组织的跨国行动处在应对一线,与对象国普通民众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标携手行动并进行信息交互,这能够产生流行文化和新闻报道无法达到的情感连接效果。

对比大众传播,南方国家消费好莱坞文化工业产品,这主要是与社会实践脱嵌的娱乐活动,而互联网平台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新媒介赋权使得南方国家可以低成本地获得传播能力,进行公共讨论,但这些讨论局限于本土(小公共),而很难进入全球视野(大公共)。南方国家的公共传播,很难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公共议题,自然也无法形成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真正共情。平台化国际传播中的小公共和大公共之分,让情感共同体难以实现。而社会组织的国际传播,则通过共同实践推动身份认同的建构,从而更有效地使用了平台提供的技术可能。

(三)信息嵌入实践:公共问题导向

社会组织的传播不是终极目标,而是服务于解决公共问题。传播紧密地嵌入社会实践、社会关系,是在社会组织进入对象国社区一线,开展物资发放、社区发展等具体行动时进行的。行胜于言,公共传播是为了社会认同、承认和公共之善,只有解决具体存在的、影响公众的社会问题,才可以实实在在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非进行逻辑精巧的空谈。

例如,在尼泊尔大地震的两年之后,当地仍有受灾群众居住在临时防震棚里。正是由爱德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中国社会组织向其提供搭建住房、生产发展资金、孤儿收养等项目。在解决当地基本生存和生活问题的过程中,公共传播由熊猫、《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等文化符号构成,综合了社区、大众和精英等圈层。当来自中国的物资与资金参与灾后重建与脱贫时,当对象国出于本国实际问题来认识国内发展经验时,公共传播过程也随之开始了。

嵌入为传播与话语的再生产提供了鲜活的实践动力。公共问题涉及经济发展、生活保障、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其解决方法嵌入社会结构、文化历史和生活方式,传播的影响也随之渗入多重社会领域与社会关系。这时,传播创新反映了社会中话语系统、认知结构以及生活方式的变迁,而不是“中心—边缘”结构中核心国家的发明创造。

与之相对的是,霸权性国际传播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是脱嵌的。例如国际新闻报道反映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事情,通过新闻框架设定、评论等,对现实进行裁剪,从而达到传播者目标。限于技术、财政和组织能力的局限,没有任何传统媒体能在全球各个国家中实现在地化。发展中国家对新闻的消费,往往与本土问题无直接关系。

霸权性国际传播的“中心—边缘”结构,不只是核心国家主动建构的结果,也符合大众传播的技术倾向,因而形成了长达一个世纪以上的稳定制度安排。大众传媒时代的工作流程、价值体系和新闻框架,是以单向广播和专业化内容生产为主要模式,反馈是延迟的、低效的。不论是CNN、BBC还是好莱坞,都依赖于生产的边际成本下降,只能将自身的内容和价值体系强加于受众。即使提出了所谓“球土化”(glocalization)概念,脱嵌问题仍不是媒体融合等具体组织和技术变革所能解决的。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是通过一些技巧或策略来建构自身的传播霸权,事实上也很难靠智能媒体、元宇宙等技术革新打破现有霸权(毕竟这些技术创新大多首先出现于霸权国家)。而国际公共传播与现存秩序结构不同,寻求的是以公共性信息流动、通过密切的国际交往来实现命运相通、休戚与共,超越而非取代霸权,属于“降维打击”。在这方面,社会组织作为新型主体,带来了更大的国际传播灵活性,能够更好地规避意识形态冲突。其以在地化、深度嵌入实践为特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公共性支撑,传播价值不可忽视。

以上论述了社会组织国际公共传播的比较优势,那么在实然层面,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将这些优势发挥出来?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方兴未艾,正成为不可忽视的国际行动主体,并主动或被动地承担国际传播的责任。以下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探讨其国际传播能力的提升及局限。

(一)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公共传播能力提升

首先,在公共传播中,传播嵌入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的国际传播能力与组织的国际化程度直接相关。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密集开展跨国行动,陆续参与了2004年东南亚海啸、2008年缅甸水灾、2015年的尼泊尔地震等国际救援。尤其是尼泊尔地震的救援与重建过程中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壹基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均有参与,被称为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大规模国际行动。2015年以后,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行动扩展到灾难救援、灾后重建、扶贫发展、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甚至设置了常设性跨国机构。截至2022年3月,中国拥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机构共有86家。根据国际公益学院统计,新冠疫情期间,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社会组织计划及已开展的全球抗疫行动已覆盖六大洲至少109个国家,有疫情的国家的比例达54%。此外,也有更多的中小型社会组织走出去,成为“微型国际组织”。

以中国扶贫基金会和爱德基金会为例,截至2020年底,中国扶贫基金会在缅甸、尼泊尔、埃塞俄比亚、老挝、柬埔寨、巴基斯坦、纳米比亚、乌干达等24个国家和地区,从事物质援助、儿童福利、抗疫、国际倡导等项目工作。在尼泊尔、缅甸等三个国家正式注册办公室,在国际项目中累计投入超过2.7亿元人民币,惠及24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30万人次。而爱德基金会在老挝、柬埔寨、巴巴多斯、德国、埃塞俄比亚、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日本和菲律宾等国家从事饮水、抗疫、语言文化交流、物资援助等项目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组织已经拥有一定的国际化能力,这为参与国际传播提供了可能。

其次,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规,而非依附甚至强化现有霸权性国际体系,这为国际传播提供了方向保障。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并聚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上述尼泊尔、柬埔寨、埃塞俄比亚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点参与者。

虽然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不同的分析框架,如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但近年来实证研究发现,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更多的是协同而非对抗,因而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嵌入式治理或非抗争性行动主义(non-contentious activism)等解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组织不但是基层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参与者,也是贯彻党的意志的坚强战斗堡垒。经过多年发展,社会组织经过实践考验,被国家所吸纳和赋权,正在获得政策的积极支持,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抵税等方式落地。在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下,社会组织国际化也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导向,例如,2019年3月习近平主席对意大利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在两国领导人见证下,国际公益学院、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与意大利都灵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在三方共同发起的“中意慈善论坛”签署谅解备忘录。

再次,社会组织可以依托现有国际公共性价值提升传播能力,尤其是采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具备国际合法性的价值体系,并贡献对中国经验、中国故事的具体阐述。中国现有国际传播价值体系混合了发展主义、国家主权、反霸等具体论述但缺乏整合,而越来越多的组织参与联合国等平台的国际合作,基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定位,支持国际合法性建构。

最后,社会组织正多方向探索传播策略创新。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捐赠,项目运作也是面向公众,组织绩效不断接受考核,其中也包括传播效果。竞争是激发活力的重要源泉,随着公益产业的完善,不能获得良好社会效应和传播效果的组织会在竞争中被淘汰。这可以驱动各类组织不断进行策略创新。

例如,有的中国社会组织在对象国与本土组织进行合作,由当地合作者提供新闻发布,降低对于当地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和政治局势的学习成本。又例如在传播符号中突出文化符号而非政治性符号。过于显著的民族国家政治认同不利于形成“我们”的身份认同,而在滕尼斯看来,“我们”的身份认同对共同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策略创新是国际传播能力提升的微观基础。

(二)社会组织国际公共传播的问题与改进策略

当然,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传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多元主体的分散意味着创新可能性的增多,同时也意味着风险的分散和控制力度的下降。一旦中国社会组织大规模地国际化,某些舆情有可能会造成严重负面效果,国内公益慈善行业频发的舆情已经为此提供了预警。以下将从国际化不足、意识形态障碍和观念欠缺三个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初步的改进策略。

首先是国际化程度较低。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还处于早期阶段,海外进行稳定项目运作、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数量少,尤其是中小社会组织的数量更少,跨国运作经验不足、跨文化传播技巧粗糙。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陈旧,对于环保、碳排放、气候变化等议题缺乏知识储备,不利于在精英传播中进行有效沟通,社会组织国际传播能力提升亟需相应的行业培训。

其次是意识形态障碍。当中国回到世界舞台的中央,各类来自中国的机构都会面临西方类似的意识形态障碍。孔子学院和国有企业拥有浓厚的官方色彩,面临和主流媒体类似的意识形态压力。社会组织因其非政府性、非盈利性,遇到的障碍相对较少,但依然存在。一旦社会组织公开声称服务本国利益,将自己的话语框架从“公共性的承载者”变为“单一主体的代表”,那么其传播效果就会重新面临意识形态霸权的制约,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对此保持足够的敏感。

如何在国家利益与共同体之间进行平衡,涉及的不是理论和逻辑探讨,而是具体操作经验。在这方面,中国社会组织还在进行传播策略的摸索,例如,慎重展示政治元素,尤其是减少政治符号和政策宣导(包括与民间外交、一带一路等在话语上保持适当距离),多采用文化符号等。

最后是社会组织观念问题,也就是未能理解和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只讲中国故事,是一种防御性的国际传播;
而通过构建公共的善,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中国承担国际责任、彰显大国风范应有之义。现在社会组织中仍存在一味“以我为主”的情况,传播受到既有不良经验的影响,如在合影中基于对象国官员地位进行排座次、忽视实际社会效果和受益对象等。社会组织要警惕霸权式思维和冷战思维,发展援助不能秉持文化沙文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认为“我是先进的、对方是落后的”,而是要以平等交流的理念,从对象国的问题出发,尊重各国的主体性和本土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与霸权主义根本不同的价值导向,国际传播也要在其指导下进行模式创新。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推动着国际公共传播能力大幅增强。随着中国日益回到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社会组织的跨国行动更加密集,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贡献日益突出,将成为国际传播实践与研究中重要的增长点。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互联网公益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UST:2022WKYXQN019〕、华中智库‘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21HZZK012〕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史慧琴、李智:《新世界主义视域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外传播的困境和出路》,《对外传播》,2018年第6期,第42页。

② 张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跨文化传播与认同探微》,《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第67页。

③ 胡正荣:《智能化背景下国际传播能力提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国际传播》,2019年第6期,第8页。

④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328页。

⑥ 马克斯·韦伯有时也会在更模糊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⑦ [英]齐格蒙·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2页。

⑧ [美]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宋俊岭、吴建华、王登斌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⑩ Simma B,Paulus A L.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FacingtheChallengeofGlobaliz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no.2,1998.p.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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