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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启发认知研究

时间:2023-07-03 23:35:0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何宏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从目前学界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侦查学理论体系构成和既已出版的《刑事侦查学》[1-2]《侦查学原理》[3-4]《侦查学总论》[5-7]《侦查学》[8-9]《侦查学基础理论》[10-11]等著作来看,学界对侦查的认识活动属性的概定已经具有了广泛共识,有学者甚至明确提出“侦查的本质,乃是一种认识活动”。[12]但是,当前学界从侦查的认识活动属性维度所奠定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主要仍停留在哲学层面的认识论领域,还没有深掘到这种认识活动的产生及发展规律层面进行探索。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虽然有学者已经指出“将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具体运用到侦查实践……深化了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内容,拓宽了它的研究领域”[1]5,但目前侦查学界还没有充分关注和鉴纳认知心理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没能探掘到认知科学层级来建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原理及规律。

“启发法(heuristics)”是心理学当中问题解决思维的一个专有术语,是指人们根据经验在问题空间进行搜索,以达到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13]现已被广泛应用到以心理学为理论背景的经济政治决策、控制系统、仿真系统、人工智能等人类认知领域。从现有的侦查学理论体系来看,侦查启发认知作为生成具体侦查方法的一种思维方法,它体现的是侦查人员在面对疑难案情或僵局情势时所用的一种习惯性思维存在方法,属于侦查学基础理论当中的认知科学基础范畴。

为从侦查启发认知层面准确透释其是什么的问题,笔者通过情境导入法形象描绘侦查启发认知概念的基础上,采用内涵与外延这种双维向度来对侦查启发认知进行认识和分辨,既可以清晰辨识对侦查启发认知的存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有属性,又可以在侦查方法系统中明确界定侦查启发认知的所属范围,从而对侦查启发认知的本体概要得以全方位精准把握。

医生在给病人诊断病情时,让病人做了他认为有必要的全部检查项目,并分析了病人所患病症的一切方法,但是,却没有诊断清楚病人到底得了什么病。这些无法确诊的探索使他筋疲力尽,他只好先停下来,去诊断其他病人。有一次,在他完成另一项看来与之前使其烦恼的疑难病症毫无关系的手术时,却突然间毫不费力地立刻想出了确诊那个病症的方法。

侦查人员始终致力于查明案情真相,揭穿隐匿的犯罪行为,在细致全面地勘查完犯罪现场,提取了很多可疑的痕迹,收集了各种必要的检材,询问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查询过被害人的通信往来和银行账户,调取了被害人遇害前后的行动轨迹。从所获得的相关线索和材料中,侦查人员得出了被害人遇害的几种假设,可是对这些假设逐个进行验证后,得出的结论全都让侦查员感到失望,因为这些假设全都不可靠。侦查工作开始变得十分被动,长期陷入僵局状态,但是,对案情的疑惑却是不经意间在电影院里找到了突破的线索,侦查员在看电影时,出乎意料地突然想起了,他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那件物证上面有一个不太显眼的特征,而这个特征是他过去所没有注意到的,由此,整个案情在他脑海中呈现出另一种情景。他立刻明白了,应当去何处查找犯罪嫌疑人。

在破解这两个似乎完全不同的困惑中却有许多共同之处。最初是紧张繁忙的探知活动,但得不到正确之解,然后陷入僵局状态,感到无从下手、束手无策,最后得到恰如其分的解答。当然,不是所有的疑难案件或侦查僵局都能以这种方式得到破解,有些案件仍然是找不到突破的缝隙。

不仅在上述复杂或疑难的情形下,就是在其他比较简单的案情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也就是在完成某种目标活动的条件与要求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种情形可称之为僵局状态。一个人为达到某种状态或实现某个目标,应当去完成一个总体活动,应当去解决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可是,现有的条件没有给他提供完成此项活动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而在过去的所有经验中又没有与既有条件相匹配的现成图式。为了找寻破解僵局状态的办法,这个人就必须创造出他以前从未实施过的新的活动措施,即进行创造性活动。通常将这种旨在突破僵局的解决问题、创造新方法、发现某种新事物的心理过程称为启发式活动。[14]

《论语·述而》中:“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显而易见,启发式创造活动的特点在于从其他事物中找到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新冠病毒疫苗的研发、新材料的创造、新技术的应用、疑难案件的侦破、工程调度规划的更新、作战方案的制定等难以涵括的全部活动类型中,启发式创造活动是处于核心位置的组成部分。这就说明,对这种活动进行深度研究,揭示蕴含其中的启发规律是相当重要的。

侦查启发认知是指侦查人员在启发式活动中所遵循的根本性认知原理和思维规律。可以将“侦查启发认知看成是侦查人员意识中思维存在的方式或方法[15]55”。侦查启发认知作为侦查学与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方法和成果相互交汇的综合知识领域,主要任务是探索启发式侦查思维及认知过程的原理和规律,其理论渊源偏向于认识论领域,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认知心理学及隐性知识理论,亦被称之为“侦查创新思维[16]”“侦查问题解决思维[17]”或“侦查灵感思维[18]”。

侦查启发认知的概念要比创造性侦查思维的概念更狭窄些。各类案件的侦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类型化理性侦查行为、智化侦查模式和无意识侦查经验,往往在侦查人员的智力活动中占多数,侦查人员通常借助这种智力定型来破获大量的刑事案件。尽管侦查启发思维或侦查启发过程,可以涵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智力侦查活动,但同时也具有某些重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于智力侦查活动的意识结构、生发机理、联结模型等内源性启发规律和方法。只有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能更有效的让侦查人员掌握侦查智力活动规律和途径,使创造性侦查智力活动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实践,提升侦查效能。因此,可以把侦查启发认知视为创造性侦查思维的变体,正是这个变体的出现,让揭示侦查行为的新系统或探索侦查行为的新规律成为了可能。

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所获取的案件线索或感知的案件信息经常处在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线索组或信息组的相互作用中,这种状况不断刺激着侦查人员的辅助意识,并由此继续转向目标意识,如实施犯罪的人到底是谁,怎样完成这一犯罪,犯罪的原因又是什么等等。要对各组线索或信息的传递方向进行清晰理解,就必须借助专门的认知心理方法从不同方面加以深度探索,使线索或信息的传递及转化借助启发式方法循序进行,实现侦查智力活动个别化与集体思维二者间的纵向刨根与横向拓面相结合,当然,对带有问题指向的线索或信息进行智力层面的加工,其形式是潜意识的或隐性的,将这种加工过程置于研究者的视线之内,对这一启发过程的动态结构、生发机理、联结规律、适用规则进行科学描述,是侦查启发认知研究的根本所在。

侦查人员时常进行着许多复杂的认知判断,如将推测犯罪目的、评判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画像、判别嫌疑大小,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因果归位。侦查主体心理研究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侦查人员是如何做出这些判断的。一直以来,有关侦查主体心理方面的研究,始终以理性主义为基本特征,即假设侦查人员在侦查中的认知判断是深思熟虑、理性推理和最优策略的结果。判断中出现的偏差被归结为两个源头:一是由于侦查人员未意识到或未掌握的信息而带来的偶然误差;
二是由于侦查人员的非理性动机、情绪或需要而导致的误差。

在侦查心理学领域,有关侦查逻辑思维的研究体现了这一视角。早期的“概念-判断-推理”逻辑模型,假定侦查人员作为一个严谨的社会认知者,通过从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等多个渠道收集的材料进行逻辑关系的推理或因果关系的归位。一旦观察到与这一样板模型的偏离,人们就相信它们源于一些偏差,诸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个人主观臆断的非理性推理。

然而,历经多年不断积累的侦查实践表明,侦查人员的推理、判断和决策过程,不但没有设想的那么完整和理性,而且出现的误差也并非都可以归结为侦查人员的动机性因素。即使在不考虑动机因素的前提下,侦查中的认知判断也常常是基于少量的信息或数据,而这些信息或数据似乎常处于无序组合的状态,并受到侦查人员的先见或经验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和修正侦查认知系统。侦查人员在面对复杂疑难的案情时,一次只能处理一小部分案件线索及信息。侦查人员在进行“满意”选择时,应借助某些便利的捷径进行高效而准确的决策和判断。

在对侦查认知系统的修正研究中,具有影响力的贡献之一,当属杨宗辉教授关于侦查启发认知的研究[15]63-66。根据杨宗辉教授的研究,在案件重要信息不确定、不可获得或不明确的侦查情势下,侦查陷入僵局状态时,可以有意识地回到侦查初始,审视过渡问题,采用启发法来转化认知过程,重新审视案情。在侦查认知判断中,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有关特定判断的涉案信息不够完备,能够反映重要案情的事实材料可能无法接近,也可能无法及时获取以支持侦查决策,亦或者因信息数量过于庞大,侦查人员无法在一次判断中恰当梳理和解读。

侦查启发认知是侦查认知系统的可选策略。其主要原因是:侦查认知判断中包含不确定性的新来源。相对于有关涉案物体的信息而言,与案件有关的人的信息,更为模糊,更不可靠,也更不稳定。因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们并不像客观物体那样毫不掩饰地外显其颜色、形状或大小,并未始终不加修饰地直白表现出个人品质和价值取向。从而,对个人品质的认知,必须通过推断而非直接地观察,对人们意向的洞察,也并非都可直接的说明。假定大多数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并将产生一系列危害社会的明确后果,但作案人的动机,则可能是模糊的;
因为作案人的动机,不可能像客观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体一样具有跨情境性和历时性,而是可能随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临时起意、激情犯罪、顺手牵羊的案例则是很好的说明。因此,即使特定情境下的侦查认知判断是准确的,其类推效用也是很差的。想要获得与每起案件有关的清晰完整、绝对可靠的案情信息,是不可能的;
这种不可能性,促使侦查人员在线索不明朗、信息不充分、数据不稳定的情况下,采用侦查启发认知进行推理和测断。

侦查启发认知与侦查逻辑推理或精确推理过程的重要差别在于:推理的便利性。当一个侦查人员通过他可回忆起的真实案例和联想的容易性来推测某个场景或情节发生的可能性时,他便是在采用便利性启发式。[19]这里包含了以下基本假设,即容易使侦查人员回忆起的亲历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而容易发生的关联性联想,既然是基于侦查实践的过往经验,那么也是准确的。侦查人员在对某个场景或情节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推测时,依据的正是提取类似案件、联想相互干系、建构某种场景或情节的容易程度,而不是对可能回忆到的所有实践案例和联想所做的总数分析。这样看来,使用侦查启发认知和使用侦查逻辑推理或精确推理过程的实质差别在于,前者几乎不需要完成实际的案件信息或数据的提取和建构,而对于信息或数据提取和建构过程的操作便利性的推测,就已足够作为案情推论的基础。

侦查启发认知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认知偏差。在提取过往案例信息或建构案件情节过程的难易程度与侦查实践案例的多寡之间所做的假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准确的;
并且在假设合理有效的范围内,利用侦查启发认知可以对案情做出正确的推测,或者说,与周详而又费神的逻辑或精确推理程序相比,其准确性并不逊色。可是,既然是启发和推理,便有可能是不准确的,因为与案情相关并可资利用的线索或信息中,会存在误差。这种误差至少会以三种途径,使后续的侦查认知过程产生偏离。其一,高度引人瞩目的案件线索或信息更加容易获取,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判断过程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其二,提取过往案件信息过程中的偏差本身,可能提取到的信息并不具有代表性或与当前案情的关联性不强。其三,侦查人员持久不变的认知结构,如信念、意志及个性心理,无意识地抬高某些线索或证据的便利性,从而使侦查认知过程产生偏误。以上任何一种线索上、过程中或证据上存在的误差,都可能导致侦查启发认知应用中的偏差性推论。

从方法论视野下方法的层次结构看,侦查启发认知位于确定目的方向之后、采取策略手段之前的途径选择层级。作为理念的系统方法,一般是由五个环环相扣、递进深入的层次或要素构成,即:指明活动目的和方向-选择通往目的方向的途径-选取有效的策略手段-配用得力的技术和工具-遵循操作规程。这一方法系统的构成要素体现了方法学中的一条明线:战略要素(目的方向)-路线要素(途径选择)-政策和措施要素(选取策略手段)-战术要素(技术工具及操作程序)。再进一步概括,明确目的方向回答的是“做什么”的方法问题(1)方法学界对于是否将目的方向这一环节纳入方法定义之内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目的方向是最基本的方法问题,即哲学方法;
如果将目的方向的方法问题排斥在方法定义之外,则难以构成方法系统,也不符合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
途径、策略手段、技术工具及操作规程解答的是“怎么做”的方法问题。[20]5-7从侦查方法论角度看,属于目的方向层级的问题,又可以细分为四个层次:[21]一是诉讼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二是侦查在诉讼中的目的,“审判准备说”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本义;
三是侦查系统本身的目的,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作案人;
四是个案中具体侦查行为的目的。

一般而言,涉及侦查方法环节的目的主要指后两个层面。属于途径选择层级的方法问题,有学者提出从人到案、从案到人、从人从案同步、从数据到人、从数据到案等途径;
也有学者提出从人入手、从事入手、从物入手等途径,亦有学者列举了从罪犯体貌、现场痕迹、现场遗留物、控制赃物、作案时间、因果关系、并案侦查等途径。笔者认为,从人的活动类型看,途径选择可分为两类:认识途径的选择和实践途径的选择。以上提出的几类侦查途径都属于侦查实践途径的选择范围,而与侦查有关的感觉、知觉、表象、想象、联想等感性认识途径和直觉、顿悟、逻辑、形象等理性认识途径则属于侦查认知途径或侦查思维途径的选择范围,[20]21-24侦查启发认知正属于侦查认知途径方法问题之中。属于策略手段层级的方法问题,既包括先发型与后发型、加压型与减压型、利用型与调动型等不同类型的侦查策略,也包括各种常规性、查缉性、强制性、特殊性等侦查措施。[1]109-179例如,在确定了从人从案同步进行的侦查途径后,侦查人员根据当前掌握的有关人或案的可疑线索,进一步谋定调动型侦查策略,并选取诱惑侦查和通报犯罪信息等侦查措施。属于技术工具及操作程式层级的方法问题,在外延上既涵盖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所支配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也包括让这些人力、物力、财力正常发挥作用的调配方案、保障规范及操作规程。从侦查启发认知所属的途径选择层级在方法层次结构中的位置来看,它作为侦查途径选择中最活跃、最具创造性的要素之一,作为侦查人员思维活动所采用的途径、手段、步骤和技能技巧的一种具有中介性质的综合体,[22]在方法的层次结构上,不仅优先于策略手段要素和技术工具及操作规程要素,而且还渗透于其后的这些要素之中。

从方法论视野下方法系统的类型看,在侦查方法系统的海洋中,侦查实践途径选择、侦查策略手段、技术工具及操作规程等侦查实践方法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而包括侦查启发认知在内的侦查认识方法则是我们未见到的冰山主体。侦查实践方法基本都可以用语言、文字、公式、图标等符号形式加以表述和传播,具有显性特征(2)迈克尔·波兰尼将知识划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指能够用文字、公式、图标等符号形式加以表述的知识;
隐性知识是指那种自己知道但难以言传的知识。;
而侦查认识方法大多来源于侦查人员对侦查实践活动的判断和感知,存在于侦查人员各自的头脑中或特定侦查情势下,难以通过正规化的形式进行普遍沟通和传递,因而具有隐性特征。这种隐性化的侦查启发认知在侦查中被广泛应用。从哲学角度或者更确切地说,从认识论角度讲,英国现代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1891-1976)用过一句话进行解释:“我们所认识的多于我们所告诉的。”[23]有很多心理学方面的实验证明了这一事实,诸如Lazarus和McCleary所做的阈下觉知(subception)实验,让被试者观看许多无固定规律的音节,当给他们展示其中的某些特殊音节之后,就实施一次电击。重复几次这样的操作之后,被试者就显现出一种现象:即每当那些“电击音节(shock syllables)”出现时就会给他们带来“电击即将到来”的预示。被试者已经知道下次电击会在何时到来,显然他们掌握了这种认知的方法。但是在请他们回答是根据什么来预期电击时,他们却难以将其中的缘由给予明确言说。[24]35这个实验可以清楚地显示出:人们所受到的启示多于他们所能告诉的。这种具有隐性特点的启发性认识方法是人们实践方法的“向导”;
当然,也应该强调的是,这些隐性的启发式认识方法也并非什么神秘的认知经验,不是说这类方法绝对不能言传,只是不便于普遍性传播。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也大量存在着这类隐性的启发式认知方法。比如说,鉴酒或品茶专家能够很快辨识出各种酒或茶的类别、产地、年份,但是却说不出其中的具体缘由;
科学家在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总能提出许多预想的规律或假说,并对这些预判怀有某种信念,否则科学探索从何而谈,但要他们把这些隐存于大脑中的启发式认知阐述出来的时候,却又难以言明,也很难令人信服;
一个敏锐的商场销售员能够轻而易举的从顾客的言行举止中获取信息,并及时调整与顾客的对话套路,而这同样也难以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进行解释。

隐性的启发式认知方法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相对于显性的实践方法更具有优先性。其一,要真正地掌握实践方法,取决于我们对它的真正理解,而理解的本质离不开隐性的认知方法;
有时我们会隐性地知道:我们所熟悉的实践方法是有价值的。其二,对实践方法的真正掌握和理解,实际上就是要洞察它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是通过隐性的认识方法赋予的;
读书的人自己才能赋予事物以意义。[24]36其三,隐性的认识方法相对于显性的实践方法具有理论上的优先性。对于人们能够讲述的实践方法,是人们通过观察它们来认识的;
而对于人们不能述说的实践方法,人们通过将它们留存于大脑来认识。即外显的实践方法根植于内隐的认识方法之中。[25]例如,在婴儿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前语言阶段,婴儿对各种实践方法的认识基本上处于内隐状态;
在学会语言之后,即使明确掌握了实践方法也需要去内隐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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