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作文素材好词好句历史典故写作技巧考场素材单元作文英语作文小升初作文名人故事时事论据 名言警句范文大全精美散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作文体裁

对斯特普信念自由论证的两个反驳——基于信念意志主义与认知责任

时间:2023-02-13 13:25:09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尹孟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意志来控制行为是否发生。然而,信念态度是否也受意志控制,引起了学界的争论。信念伦理学认为,信念自由是认知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如果我们需要对某些信念负认知责任,那么该信念的形成过程处于我们的意志控制中。这一观点受到了来自信念非意志主义的挑战:因为我们的信念态度从来都不受意志控制,所以信念态度不是自由的,我们也不需要负任何认知责任。

为了支持信念伦理学的立场,马蒂亚斯·斯特普(Matthias Steup)对信念非意志主义的挑战作出回应,但他的回应不太成功。本文第一部分将简要阐明信念自由问题的提出背景及其理论意义,在第二部分重构斯特普的信念自由论证,在第三部分对斯特普提出两个反驳,最后在第四部分,重新审视信念自由与认知责任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对某一命题的信念态度(doxastic attitudes)(例如:相信、不相信、悬搁判断)是认知责任的核心内容,因此,信念的形成过程是探讨认知责任的关键所在。与此相关的信念伦理学讨论中,信念自由问题主要集中于意志主义与非意志主义之间的争论,源起于哲学家威廉·克利福德(William K. Clifford)与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克利福德在《信念伦理》一文中指出:“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于任何人来说,在不充分的证据下相信任何事物的做法都是错误的。”[1]William K. Clifford, The Ethics of Belief, 29 The Contemporary Review(1876),pp.289—309, p.295.詹姆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我们的激情本质不仅可以合法,而且必须在命题之间作出选择”。[2]William James, The Will To Believe, 1(1)The Philosophers’ Magazine(1997),pp.52—57, p.5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没有充足证据,甚至也很清楚目前所得证据并不充分,但我们仍然可以凭借意志直接形成信念,这种做法在道德和认知层面都是正确的。

意志主义与非意志主义之间的争论引发了信念自由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意志而获得信念?我们的信念态度是否受意志控制?一些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我们的信念态度或多或少都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意志控制;
另一些哲学家认为,如果某种事物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受意志控制,那么我们似乎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或者信念负责。其中,哲学家阿尔斯通(William P. Alston)提出了非意志主义论证(the anti-voluntarism argument)来拒绝认知责任。我们的信念态度不受意志控制,并且信念态度与行动在自由问题上不对等:行动可以是自由的,但信念态度不是自由的。信念都是根深蒂固的,我们无法自由地选择相信或者不相信某个命题,对于真命题我们只能选择相信,对于假命题我们只能选择不相信,对于那些非真非假的命题,我们则没有能力作出判断。“对于几乎所有的正常知觉、内省以及记忆命题,如果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意志控制而接受或者拒绝这些命题,那么这种想法将是荒谬的。当我看着窗外,看到雨水落下,水从叶子上滴落,还有汽车驶过时,对于形成‘在下雨’的信念,我没有任何的意志控制,并且我也没有任何办法来拒绝形成这个信念。”[1]William P. Alst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Essays in the Theory of Knowledg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29.沙仑·瑞恩(Sharon Ryan)将阿尔斯通的论证总结如下:

前提1:如果我们拥有某些认知义务,那么信念态度必须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意志控制。

前提2:但我们的信念态度从来都不受我们的意志控制。

结论1:因此,我们没有任何认知义务。[2]Sharon Ryan, Doxastic Compatibilism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 114(1—2)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3), pp.47—79, p.48.

这一论证冲击了认知责任的合理性。蒂莫西·佩林(Timothy Perrine)指出,“任何版本的认知义务论都无法回避阿尔斯通论证”[3]Timothy Perrine, Strong Internalism, Doxastic Involuntarism, and the Costs of Compatibilism, 197(7)Synthese( 2020), pp.3171—3191, p.3171.。为了捍卫认知责任和应对非意志主义者带来的挑战,持意志主义立场的哲学家们主要采取了两种路径:反驳前提1或者反驳前提2。信念非意志论的前提1之所以能够受到广泛的认可,是因为它背后有强大的逻辑支撑,即康德提出的“应当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原则。如果行动者对某个行为具有义务,那么行动者就可以在意志控制下做出这个行为。瑞恩认为前提1看起来似乎是可信的,但最终会形成悖论。[4]假设“应当蕴含能够”是对的,并且存在反例:某件事我们无能为力但有义务去做。如果将无能为力作为借口消除反例,那么道德法则将毫无意义;
如果承认反例,那么假设就是错的。因此,不论是消除还是承认反例,从“应当蕴含能够”中得出的结论都与前提1相矛盾。参见Sharon Ryan, Doxastic Compatibilism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 114(1—2)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3), pp.50—59.理查德·费尔德曼(Richard Feldman)则主张在道德领域承认康德原则,在认知领域拒绝康德原则。[5]参见Richard Feldman, Voluntary belief and epistemic evaluation, in Knowledge, Truth,and Duty: Essays 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eds.Matthias Steup(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77—92.前提2也同样引发了众多争议,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意志主义论证思路是:以理由反应相容论(reason-responsiveness compatibilism)来反驳强的信念态度非意志论。斯特普将弱意向性(weak intentionality)与理由反应相容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信念自由的论证。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解决方法集中讨论我们对信念态度拥有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意志控制。卡尔·吉奈特(Carl Ginet)认为正常人所拥有的众多信念中,虽然绝大多数是非意志性的,但仍有一小部分是出自意志的;
“仅通过‘决定相信某事’就能够做到‘相信某事’,同时我们这样做也不必违背认知理由”[1]Carl Ginet, Deciding to Believe, in Knowledge, Truth, and Duty: Essays 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eds. Matthias Steup(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63—76, p.63.。布莱恩·韦瑟森(Brian Weatherson)指出即使是无意识的行为也是由意向引起的,“一些可推论出的信念来自我们的意志,我们有能力对它们进行反思”[2]Brian Weatherson, Deontology and Descartes’ demon, 105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8),pp.540—569, p.557.。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我们对信念态度持有间接的意志控制:即使某些信念的形成只是由我们引起的,我们对这些信念也同样拥有意志控制,只不过是间接的。

综上可以看出,对信念自由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着信念形成、意志控制以及认知责任而展开。斯特普对信念自由的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认知责任,他将信念态度与行动进行类比,用行动自由的论证模型来论证信念自由,接下来将重构斯特普的信念自由论证。

许多当代哲学家认为不存在“信念自由”(doxastic freedom)。虽然我们的行为大部分都是自由的,但是我们的信念态度(doxastic atiittude)却不是自由的。[3]信念自由(doxastic freedom)是指:由于我们的信念态度(doxastic atiittude)是自由的,因此信念自由存在。斯特普对此提出反驳,信念态度也有对等的自由:

对等的信念自由理论(equal doxastic freedom)是指,如果我们的行动大部分是自由的,那么我们的信念态度大部分也是自由的。根据相容论的观点,我们的行动大部分是自由的。如果对等的信念自由理论为真,那么根据相容论的观点,可以得出信念态度大部分也是自由的。[1]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p.375.

首先,斯特普将“voluntary”的含义界定为“the will”,意志控制(voluntary control)中的“意志”一词,是指我们在实际中做选择、做决定以及与认知、人的精神状态相关的能力。意志控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我可以通过意志控制手臂抬起,或者通过意志选择在午餐的时候吃面包。如此界定会存在着有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无法通过意志来控制决定与选择,那么我们的行动或者信念态度还是自由的吗?”[2]Matthias Steup, Doxastic Voluntarism and Epistemic Deontology, 15(1)Acta Analytica(2000), pp.25—56, p.28.因此,讨论应该上升到形而上学的层面。我们通常在两种立场上讨论意志控制,即相容论(compatibilism)与不相容论(incompatibilism),后者又具体表现为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和强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其中,自由意志论与相容论之间的分歧在于,在行动发生前我们是否可以随意地形成决定:在因果决定论的前提下,我们无法随意地形成决定;
在自由主义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随意地形成决定,因果决定论对我们毫无影响。

斯特普选择了在相容论的前提下讨论意志控制,原因在于:阿尔斯通论证的前提2承认自由意志论(不相容论立场),但前提1却承认因果决定论(相容论立场),两个相互矛盾的前提得出的结论是无效的。如果采取相容论立场来讨论意志控制,不仅可以得出有效结论,而且可以论证出我们对信念态度拥有意志控制,因而需要承担认知责任。斯特普将阿尔斯通的观点表述为:“只要有证据存在,我们就无法选择其他的信念态度。”[3]Matthias Steup, Belief, Voluntariness, and Intentionality, 65(4)Dialectica(2011),pp.537—559, p.540.仅当我们以自由意志论的方式设想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意志控制时,阿尔斯通论证的前提2才得以成立。当我看见窗外汽车驶过时,对于形成“有汽车驶过”这一信念,我没有任何的意志控制,因为我无法拒绝它,只能相信它。但是,如果在相容论的前提下进行考察,“在正常情况下,知性无法拒绝强有力的证据”[1]Matthias Steup, Doxastic Voluntarism and Epistemic Deontology, 15(1)Acta Analytica(2000), pp.25—56, p.46.。我无法拒绝形成“有汽车驶过”这一信念,是因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以及我的理性思考能力使我愿意去相信它,我对这一信念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意志控制。

其次,斯特普以相容论的四种自由定义为基础,结合了弱意向性,对自由行动的定义进行条件叠加和概念修补,使用行动自由的论证模式对信念自由进行类比论证。自由意志(free will)常常作为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的前提条件,经典相容论(classical compatibilism)关注自由行动的两个条件:行动者的行动A是自由的,当且仅当,行动者想要实施行动A,并且行动者没有被强迫。因为决定论与这两个条件都不冲突,所以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这一论证遭到了不相容论者的责难,自由意志要求“可供取舍的可能性”(alternative possibility),即:行动A是自由的,当且仅当,如果行动者不想实施行动A,那么他本可以不实施行动A。那么,决定论下的行动者就没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斯特普指出,“经典相容论虽然抓住了自由的必要条件,但没有抓住自由的充分条件”[2]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p.376.。

针对这一争论,不同的哲学家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彼得·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认为相容论者和不相容论者似乎都误解了道德责任的真正含义,并提出了反应性态度相容论(reactive attitude compatibilism)加以解释。反应性态度是道德责任的本质所在,即“人们在行动和态度中表现出对我们的自然反应:善意,恶意或者冷漠”[3]Peter Strawson, Freedom and Resentment, in Perspectives on Moral Responsibility, eds.John Martin Fischer & Mark Ravizza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45—66,p.53.。行动者需要为行动A负道德责任,当且仅当,行动A是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将某个行动者作为道德责任的承担者,意味着我们会以某些特定方式(怨恨、感激、宽恕、气愤等)对待他。斯特普指出,虽然这一定义解决了经典相容论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但我们仍然想知道“到底是什么使得信念态度成为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从而使得信念态度自由”[1]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p.378.。

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构造了反例[2]在法兰克福式反例(Frankfurt-style examples)所设定的情境下,行动者缺乏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但仍然需要负道德责任。,否认可供取舍的可能性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并提出了结构相容论(structural compatibilism)。二阶决断(second-order volitions)[3]二阶欲望也指高阶欲望(higher-order disire), 参见Harry Frankfurt,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in Free Will, eds. Robert Kane(Oxford: Blackwell, 2002),pp.127—144.是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isire)对一阶欲望(f irst-order disire)的评估性反思。行动者的行动A是自由的,当且仅当,行动者想要实施行动A,并且对行动A的欲望与二阶决断相协调。对此,斯特普认为结构相容论没有解释清楚高阶欲望的起源。法兰克福式反例使得学界开始关注行动的实际原因,在此基础上,约翰·费舍尔(John Martin Fischer)区分了调节控制(regulative control)和引导控制(guidence control),前者强调行动者拥有可替代性选择的能力,后者包含两个要点:“行动必须出于行动者自己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必须对理由产生恰当反应。”[4]John Martin Fischer, Frankfurt-style Examples, Responsibility and Semi-compatibilism,in Free Will, eds. Robert Kane(Oxford: Blackwell, 2002), pp.95—110, p.108.引导控制以恰当的反应机制(moderately responsive mechanism)为基础,恰当的反应表现为:行动者因为理由而对行动产生倾向性(intentional),对理由的感受能力(receptivity to ressons)具有规律性,但是不必对所有的理由都产生反应。[5]参见John Martin Fischer & Mark Ravizza,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 A Theory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69—85.换言之,引导控制不需要可供选择的可能性,行动者也不必对所有的理由都进行回应。费舍尔指出,即使行动在实际的因果序列中是被决定的,由于道德责任只要求行动者拥有引导控制的能力,而不要求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因此因果决定论虽然与可供取舍的可能性(调节控制)不相容,但与道德责任却是相容的。如果行动者基于恰当的理由反应而实施某个行为,那么就需要负道德责任;
反之则不需要负责。据此,可以将行动自由定义为:行动者的行动A是自由的,当且仅当,行动者想要实施行动A,并且行动A是理由反应的心理机制的因果产物。斯特普将它运用到信念态度中,得到信念自由的初步定义:认知者对命题p的信念态度B是自由的,当且仅当,(1)认知者对命题p拥有信念态度;
(2)认知者想要对p拥有信念态度B;
并且(3)信念态度B是理由反应的心理机制的因果产物。

斯特普尤其赞同费舍尔的理由反应相容论,并在此前提下对信念自由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将“好的因果”(good cause)和“坏的因果”(bad cause)作为判断信念态度是否自由的标准;
将“理由反应”等同于“好的因果”,并同时都等同于“意志控制”。在相容论的前提下,判断选择自由的标准不是选择是否被决定了,不要求行动者必须拥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
而是选择是如何被决定的。斯特普认为,信念自由产生于好的因果。好的因果即,可能的控制(enable control);
坏的因果即,被阻碍的控制(prevent control)。

如果我们假设信念态度不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就会说,信念不是由理由反应产生的。相反,信念产生于坏的因果,比如:催眠、操纵、强迫、洗脑等。显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我们的信念大多数是通过感知、记忆、内省、推理而形成的,这些都是好的因果。[1]Matthias Steup, Belief, Voluntariness, and Intentionality, 65(4)Dialectica(2011),pp.537—559, p.548.

因此,我们的信念态度大部分都是自由的。接着,斯特普使用理由反应论来继续解释好的因果和坏的因果这对概念[2]斯特普特别指出:用理由反应论来解释好、坏因果概念,目的不在于将理由反应作为好、坏因果的划分标准,而在于将好、坏因果作为信念自由的划分标准。参见Matthias Steup, Belief, Voluntariness, and Intentionality, 65(4)Dialectica(2011), pp.546—548.:“理由反应”等同于“好的因果”,且二者同时等同于“意志控制”。如果行动者倾向决定或选择行动A,并且,行动者的所有的理由都支持行动者去决定或者选择A,那么行动A就是对理由的反应。[3]为了避免理由反应相容论遭受到过多的反驳,斯特普在费舍尔的基础上作了弱化调整。仅要求行动者对理由产生反应后,倾向于选择行动A,而不要求行动者所有的理由都必须指向行动A。参见Matthias Steup, Belief, Voluntariness, and Intentionality, 65(4)Dialectica (2011), p.547.行动者可以对理由产生恰当反应意味着,行动者的行动或者信念来自好的因果,并且行动或者信念态度是受意志控制的;
反之则来自坏的因果,不受意志控制。例如:强迫症患者无法对任何理由产生反应,即使“手上没有细菌”“过多洗手会破坏皮肤”等众多理由摆在他面前,他也只能反反复复地洗手。催眠、操纵、强迫、洗脑等“坏的因果”阻碍了患者对理由产生恰当反应,因此他无法出于意志而自由行动。某个正常人在听无聊的讲座,他可以通过感知、记忆、内省、推理这些“好的因果”而对理由产生恰当反应。不论这个人接下来选择继续听下去还是选择中途离开,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出自意志的自由行为。随后,斯特普指出,理由反应相容论和结构相容论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对理由的反应是否也是被其他事物控制而产生的结果。并且,理由反应相容论还面临着新的问题,我们是否应该只考虑好的理由。

斯特普对以上四种定义都不太满意,于是引入了弱意向性理论对自由的定义进行修补,弱意向性理论是指:其一,承认意向性行为(intentional action)和意向性信念态度(intentional doxastic attitudes)的存在,但拒绝将事先形成的意向(antecedently formed intention)作为判断行动和信念态度受意志控制的标准。其二,行动者在没有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并且对自己接下所做的行为持赞同态度而作出的行为即弱意向性行为。意向性行为不必然是事先形成意向的因果产物。通常来说,行动的意向性理论将事先形成的意向作为判断行动是否受意志控制的重要标准:“我想要做某事”意向性地导致了“我做了某事”,意志控制的作用就体现在“对行动事先形成的意向”因果地导致了“行动的发生”。信念非意志论者常常将这一观点作为反驳信念自由的论据。然而,斯特普拒绝将事先形成的意向作为判断行动和信念态度是否受意志控制的标准,自由不要求行动必须是事先形成的意向的因果产物。以行动为例,现实中存在着两种自由行动没有事先形成的意向:习惯动作和下意识动作,我们在做出习惯或者下意识的动作之前,并没有提前想到要做这些事情。例如:我开车去学校的过程中,插钥匙和踩油门的行为都是习惯动作和下意识动作,并没有在每个动作之前先形成一个“我想插钥匙”或者“我想踩油门”的意向。这两种行为都与行动者的高阶欲望不冲突,也都是理由反应机制的结果。因此,即使它们不是事先形成的意向的因果产物,也是自由的行动。斯特普指出,习惯行为和下意识行为本身就是意向性的,而不是其他意向的因果产物。在否定了“事先形成的意向”的必要性后,斯特普提出了弱意向性的概念。弱意向性同时满足两组条件[1]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p.385.,条件一:弱意向性不包含偶然性因素。例如:我没有踩离合器,是因为我的腿突然抽筋了。我没有倒挡,是因为换挡机制突然有故障。条件二:弱意向性是行动者在行动发生前的赞成或者肯定态度。即使我没有明确意图去做这些事情,但我还是有一定的赞成态度,去踩离合器并倒挡。换言之,行动者在没有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并且对自己接下的行为没有反对态度而实施的行为即弱意向性行为。自由不要求明确的意向性,需要的只是一个较弱的赞成态度。结合相容论的四个代表性定义以及弱意向性理论,斯特普的对信念自由的最终定义如下:

认知者对命题p的信念态度B是自由的,当且仅当,(1)认知者对命题p拥有信念态度B;
(2)信念态度B是弱意向性的;
并且(3)认知者对命题p采取的信念态度B是理由反应的心理机制的因果产物。[2]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p.385.

回到信念非意志主义论证,斯特普通过反驳前提2论证出信念自由存在,从而捍卫了认知责任。综上,对斯特普的信念自由论证进行规范化重构:

前提1:对等的信念自由理论是指,如果我们的行动大部分是自由的,那么我们的信念态度大部分也是自由的。(类比论证)

前提2:根据相容论的观点,行动者的行动A是自由的,当且仅当,(1)行动者实施了行动A,(2)行动A是弱意向性的;
并且(3)行动A是理由反应的心理机制的因果产物。

前提3:大量事实表明我们大部分行动都符合前提3对行动自由的定义。

结论1:根据相容论的观点,我们的行动大部分是自由的。(前提2、前提3)

结论2:根据相容论的观点,我们的信念态度大部分也是自由的。(前提1、结论1)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斯特普对信念自由的论证很好地回应了非意志主义带来的挑战。信念非意志论通过“我们的信念态度不受意志控制”而否定了信念义务论。斯特普以相容论的四种自由定义为基础,引入了弱意向性理论,证明我们大部分行动和信念态度都是符合相容论对自由的定义,从正面直接证明了“我们的信念态度受意志控制”,捍卫了认知责任。

斯特普的信念自由论证对自由问题的探讨贡献了很多极具启发性的观点。不仅表现在,他肯定了四种相容论解决自由难题的可取之处,而且也指出了它们各自还将要面对的挑战,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更体现在他敏锐地指出,事先形成的意向不是意志控制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很好地应对了阿尔斯通给信念意志主义带来极大挑战。信念非意志主义试图使用“因为我们的信念态度不是意向性的,所以信念态度不受意志控制”的策略来否定信念自由,斯特普认为这种论证策略过窄地将论据局限于那些没有矛盾的信念,例如,我们在相信真命题的时候无须慎思、无须权衡事实证据,就可以去相信它。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事实都表明,我们往往在相互矛盾的好几个信念之间进行选择,我们需要通过理性慎思以及权衡事实证据来作出决定,我们的意志发挥着作用,使得我们的信念态度也可以是意向性的。但同时,斯特普也面临着挑战和质疑,反对意见主要针对“对等的信念自由理论”。正如前文提到的,对等的信念自由理论将行动与信念态度进行了类比论证。

如果行动自由是行动责任的基础,那么信念自由是认知责任的基础吗?科纳·麦克休(Conor McHugh)认为,虽然信念自由是认知责任的基础,但斯特普使用行动自由来类比论证信念自由是不合理的。“意志控制使得行动自由得以实现,但是意向自由(freedoom of intention)与信念自由却不需要意志控制。”[1]Conor McHugh, Exercising Doxastic Freedom, 88(1),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2014), pp.1—37, p.3.对信念自由的捍卫,不应该采取行动自由的模型,而应该采取意向自由的模型。行动者通过意志控制使得行动是自由的,行动自由具备两个条件:意向反应与理由反应。但是,信念态度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意向自由在行动者与道德责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意向自由不要求行动者对意向拥有意志控制。同样地,信念自由也不要求行动者对信念态度拥有意志控制,反而意志控制会破坏意志自由与信念自由。

薇娜·瓦格纳(Verena Wagner)也明确反对斯特普对行动与信念态度进行类比论证,认为自由行动和自由信念之间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自由概念只适用于行动实践领域,不适用于精神态度领域。“令人惊讶的是,斯特普对行动和信念进行了类比推论,而没有类比欲望(desire)、意图(intention)和信念。”[1]Verena Wagner, On the Analogy of Free Will and Free Belief, 194(8)Synthese(2017),pp.2785—2810, p.2796.相容主义下的理由反应理论对控制的定义,仅仅是对自由的条件的削弱。如果每遇到一种不自由的状况,就对自由的定义加以修补,引进新的概念来添加条件,那么这种定义则毫无意义。自由可以被任何方式定义,变得极为宽泛,我们会得到害怕的自由、恐惧的自由、希望的自由等众多毫无意义的自由概念。在斯特普的论证中,理由反应是信念自由的充要条件;
但瓦格纳认为,理由反应只是行为自由或者信念自由的一个普遍条件,在自由问题中起不到关键性的作用。瓦格纳对斯特普论证中的例子质疑,他对强迫症患者的描述具有迷惑性:到底是不可改变的信念,还是不可抗拒的欲望,使得反复洗手的患者不自由呢?[2]“强迫症患者每天洗手60次”的例子来自Matthias Steup, Doxastic freedom, 161(3)Synthese (2008), pp.375—392. 第一次描述:患者由于受到内部不可抗拒的欲望而使得行为不自由。第二次描述:不可改变的信念使得患者不自由,他固执地相信自己的手上有很危险的细菌,需要反复洗手。对于斯特普而言,需要列举出:某人缺乏信念自由,但是在实践中却是自由的。瓦格纳认为他并没有举出这样的例子。

本文将在两方面对斯特普的信念自由论证给出反驳和建议。反驳一,斯特普将好的因果作为判断信念是否自由的标准,最终会使得意志控制变得极为宽泛,反而会得到一些反直觉的结论。反驳二,斯特普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混用了行动理由、信念理由、因果理由,但他主要是将前两者进行了混淆。

水利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批管理探析…………………………………………… 沈桑阳,郑灵芝(18.53)

关于反驳一。斯特普将好的因果作为信念自由的标准。他虽然否定了事先形成的意向与意志控制的相互蕴含关系,但又提出了另一对相互蕴含关系:好的因果等同于意志控制。“理由反应等同于好的因果,将好的因果等同于意志控制;
同理,缺乏理由反应等同于坏的因果,坏的因果等同于缺乏意志控制。”[1]Matthias Steup, Belief, Voluntariness, and Intentionality, 65(4)Dialectica (2011),pp.537—559, p.547.相容论的前提下,一个决定是否自由,取决于影响这个决定的因果过程是一个好的因果还是一个坏的因果。如果决定产生于好的因果,那么这个决定是自由的;
反之不自由。那么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前提1:如果信念态度是被好的因果决定,那么信念态度是自由的。

前提2:如果信念态度是自由的,那么信念态度受到意志控制。

结论1:如果信念态度是被好的因果决定,那么信念态度受到意志控制。

很显然,结论1是反直觉的。如果按照这种定义,很多本来不被意志控制的信念态度,反而要受意志控制。例如:我认为地球是不规则的椭圆球体。这一信念的形成有一个好的因果过程(地球的形状是地质演化的结果),因为它不是我被强迫或者洗脑后产生的信念。但是,如果按照斯特普的判断标准,如果好的因果过程是意志控制的充分条件,那么就会得出一个非常反直觉的结论:“地球是不规则的椭圆球体”这个信念的形成,是意志控制的结果。即使是相容论者也不希望将意志控制扩展到如此宽泛的程度,所以不论是判断行动自由还是判断信念自由,都需要更多的判定标准,而不仅仅归结于好的因果过程。因此,斯特普的类比论证是缺乏充足说服力的。

关于反驳二。斯特普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混用了行动理由与信念理由。类比论证的问题在于:信念态度和行动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他对相容论下的理由反应理论的论证主要分为两步:首先假设我们的信念态度不是对理由的恰当反应,然后指出,现实中只有很小一部分信念态度产生于精神疾病等其他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大部分信念态度都是对理由的恰当反应。最后得出结论:我们的信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达到了理由反应机制对意志控制的判断标准。但是斯特普的这种类比使得理由反应论的使用范围变得过于宽泛,并且混用了理由(reason)的三种不同含义。当我们谈及理由的概念时,它实际上牵涉三种不同的含义:关于行动的理由,关于信念的理由,以及关于因果的理由,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不能相互混用。斯特普将行动理由等同于信念理由,进行了不恰当的类比论证。为了避免这种对理由反应机制的过度使用,应该将理由这一概念限定为行动理由,而斯特普似乎忽视了这一点。行动理由基于意向或者欲望,指向实践。在实践层面,即使行动者实施了行动A之后,A的其他可替代性选择B、C、D也仍然可以被实施。信念理由基于事实证据,指向真理。在求真的层面,如果针对某个命题p存在一对相互矛盾的信念,那么认知者最多只能选择相信其中一个信念。

如果存在某个因果性的特征能够将信念理由与行动理由区分开来,那么就可以证明用行动理由类比信念理由是不可取的。行动者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在或者内在强迫的情况下,有可能违背最佳理由,依据次要理由而采取行动。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不自制(akrasia)或者意志薄弱(weakness of will)。生活中充满了这样的例子,我想要减肥却一直在吃蛋糕和甜食,我想要好好学习却一直在看电视剧而没有打开书本。这些例子无不说明行动中的不自制现象或者意志薄弱行为是存在的。那么,如果按照斯特普的类比论证,也应该存在认知上的不自制现象。在信念的形成过程中,认知者也有可能违背最佳证据,而依据次要证据去形成信念;
不自制现象也应当存在于信念的形成过程中。

实际上,认知中的不自制现象是不存在的,接下来分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某些信念之间具有互斥性。我们最终依据次要证据去形成信念,是因为次要证据削弱了最佳证据的辩护力。按照认识论的普遍观点,信念指向真理,我们在形成信念的时候往往以求真为目的。克里福德的证据主义,认为信念的形成依据相关证据。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我已经收集到了足够充分的事实证据,并将它们分为两组,分别支持两个互斥的信念。那么,当我对它们进行评估的时候,其中一组必然会削弱另一组的辩护力。那么,至多只能存在一组证据能够为信念的形成进行辩护。这种现象排除了信念违背最佳理由可能性,并且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信念形成过程都是类似的过程。例如,我在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报考哲学系的时候,一方面我会认为我很适合这个专业,因为我受过基础教育,我对哲学很感兴趣;
另一方面,我又会认为自己不适合这个专业,因为我阅读哲学类的书籍很少,我的逻辑推理能力比较弱。产生了两组相互矛盾的证据,矛盾的存在不仅同时削弱了两组证据的辩护力,而且如果我对其中一组证据的评估高于对另一组证据的评估,那么评估低的那一组证据的辩护力再次被削弱。因此,当我最终形成了一个基于最佳证据的信念时,我就不会再想要去相信其他的信念。不论我是对所有证据进行平衡性的评估,还是从多组证据中挑选出某一组作为最佳证据,这些证据都处于相互排斥的状态;
以真理为目标的前提和不矛盾原则使得至多只能存在一个关于事实命题的信念。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仍然可以认为我适合报考数学系。但这并不是求真意义上的相信,而仅仅是我的期待,它是缺乏充足事实证据的。在求真层面,最终形成的信念至多有一个。

其次,形成决策(make a decision)和执行决策(execute a decision)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在形成决策和执行决策的意义上,信念态度都可以是自由的。在形成决策阶段,如果我决定相信信念B1,然后在执行决策阶段,我选择了相信B2。我似乎最终形成了一个我本不愿意相信的信念。例如,我在考试前决定相信我会合格,考试后分数没有合格,我于是改为相信我没有合格。首先,在形成决策的意义上,我的决定是自由的。那么,可能会有这样的反驳出现:信念形成重点在于执行,形成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够的。再来看执行决策的过程,事实证据使得我没有执行最开始形成的决策。我使用理性慎思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意识到最开始形成的决策不合理,所以我在执行的时候改变了决策,形成了相反的信念。由于执行过程与理性慎思相符合,因此我的这种信念态度出于意志控制,而不是意志薄弱。这不是认知中的不自制,由于证据发生了变化,证据变得更为充足和全面。在形成决策阶段证据是缺乏的,但是在执行决策阶段证据变得充足,足够使我的理性慎思进行权衡,并做出选择。这种信念上的转变,不同于行动上的不自制。行动者有可能基于同样的理由,而做出违背最佳判断的行为,但是信念态度可以随着证据的不断充实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再进一步,因为执行信念决策的风险比执行行动决策的风险小得多,所以执行信念决策的难度远远小于执行行动决策。换言之,我们很难确保大部分的行动都与最佳判断一致,但是保持大部分的信念与最初决策一致却是可能的。例如:某人想要减肥,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即使他心里仍然坚信自己可以减肥成功;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他确实违背了自己的最佳判断,身体不适,天气恶劣,惰性等种种现实因素,都会使得行动者违背最佳判断,而做出了意志薄弱的行为。再者,即使是放宽到自由主义的意义上来讨论,执行信念决策和执行行动决策,后者也具有更多的阻碍。我可以忽视既有证据、随意地形成任何信念,或者对某个命题随意地采取信念态度,这除了有损于我获得可靠知识,没有人或者事物阻止我。然而,如果我随意地采取行动,会碰到很多不可抗的阻力,我不能随意地举起大树,我不能随意地盗窃物品,我不能阻止头发脱落,等等。

综上所述,不自制现象表明了行动理由与信念理由的不一致性,出于行动理由,行动的发生会出现不自制的现象;
但出于信念理由,在信念的形成中,不自制现象是不存在的。因为信念之间具有互斥性,并且,事实证据仅仅影响了信念的决策执行,而没有影响决策形成。再者,信念决策的执行比行动决策的执行风险小、难度小,也表明信念理由就无法与行动理由相一致。综合这两方面的论述,斯特普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动理由与信念理由,从而削弱了信念自由论证的可靠性。

信念自由与认知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在讨论信念自由的时候,往往要涉及意志控制以及认知责任。通过对斯特普信念自由论证的重构和反思,可以看出,信念自由与行动自由之间存在着一些决定性的差异。斯特普的类比论证对自由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也避免不了信念自由论证的个别前提在某些情况下缺乏充足的说服力。

此外,我们还需要学习和反思其他支持或者反对信念自由的观点,例如:即使我们的信念态度不受意志控制,我们也要负认知责任;
信念的形成不仅仅受意志的影响,更多的是受到我们的社会以及文化的侵染而形成的。信念态度与意志之间的关系比我们认为的还要复杂,信念自由还有更多的讨论空间。我们需要对信念的形成过程进行更为细致的把握,对行动理由与信念理由进行更为合理的区分和准确的运用,才能更好地捍卫或者反对认知责任。

猜你喜欢 行动者斯特意志 苗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行动者网络——贵州反排木鼓舞个案的体育民族志研究*体育科技(2020年5期)2020-04-02About the bug of the theory of evolution校园英语·上旬(2019年2期)2019-04-08没有到不了的明天初中生世界·七年级(2017年6期)2017-07-03没有到不了的明天初中生世界·八年级(2017年6期)2017-07-03越努力越幸福初中生世界·八年级(2017年3期)2017-03-24越努力越幸福初中生世界·七年级(2017年3期)2017-03-15观点集萃中学政史地·初中(2017年1期)2017-03-13“反思社会学”,还是“反身社会学”中国科技术语(2017年1期)2017-03-09“老炮儿”:离轨者的自我放逐戏剧之家(2017年3期)2017-03-06《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影视与戏剧评论(2016年0期)2016-11-23

推荐访问:信念 斯特 论证

版权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作文《对斯特普信念自由论证的两个反驳——基于信念意志主义与认知责任》为爱作文网注册网友原创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站作文/文章《对斯特普信念自由论证的两个反驳——基于信念意志主义与认知责任》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3、本网站一直无私为全国中小学生提供大量优秀作文范文,免费帮同学们审核作文,评改作文。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