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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与腐败x

时间:2021-03-21 08:14:49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社会信任与腐败

关于腐败, 一个简单而流行的定义就是“权钱交易”、 “利 用公权谋取私利”。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在对于腐败与反腐败 的研究中,多数人都是以“权力”为中心, 强调对掌权者的监督、 教育和惩罚,强调完善制度以制约权力等等。这都是从“伸手 者” (受贿者 )角度进行研究,当然非常重要。但也应注意到,多 数腐败现象是受贿者与行贿者的双向交易, 要想全面分析腐败现 象,还应从微观层面仔细观察行贿者的行为。

 只有同时对腐败交 易双方的行为和动机进行研究, 才能更好地理解腐败现象, 才能 有效地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和反腐败斗争。

对于信任和社会信任,最初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比较 多。近年来, 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核心要素得到了学术界的 广泛关注,成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 ( 博弈论中的“囚 徒困境” ) 、组织行为学、营销学等众多领域的热门话题,不同 学科从人际关系、组织行为、商品交换、社会制度等不同角度对 信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但是, 专门系统地对社会信任与腐 败之间关系的研究, 国内学术界还比较少, 一般都是在论及社会 信任的文章中, 笼统地说社会的信任程度越高, 其腐败现象就会 越少,较高程度的社会信任是消除腐败的一个有效因素。

 严格来 说,相反的假定也是成立的,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等现象也体现 出较高程度的信任,这种信任程度越高,腐败现象越容易滋生。

为了免于误解, 本文将“信任”看作一个中性概念, 假设它 既可能对腐败有负效应 ( 即有利于消除腐败 ) ,也可能对腐败有正 效应(即可能助长滋生腐败 ) 。进一步,本文区分两种不同形式的 信任:一般信任和特殊信任。

 一般信任指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信任, 以及人们对支撑这种普遍信任的国家和法律体制的信任; 特殊信 任指基于情感、 亲缘等因素的小圈子、 小团体内部排外性的互惠 信任。不同种类的信任对一个社会的腐败现象具有不同的影响, 一个社会的一般信任程度越高, 这个社会的腐败程度就越低; 在 一个对制度和陌生人都缺乏一般信任的社会中, 程度越高的特殊 信任将越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接着本文结合中国从传统社会向 现代社会转型的实际, 从信任角度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一些看法和 建议。

一、一般信任程度高有利于遏制腐败 通往人与人之间普遍信任的道路有两条: 一是人与人在相互 交往过程中经过重复博弈建立起来的互信互惠; 二是有一套公正 有效、不偏不倚的国家和法律体制,能够惩治背信弃义,鼓励诚 实守信。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主要涉及经济交易和社会活动, 经济交易 中人们之间相互信任可以减少行贿的动机。

 在经济活动中, 交易 双方的诚信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面对环境的不确定 性和信息的不对称, 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相互信任是消除机会主义 行为、顺利展开交易的关键机制。相反,经济活动者之间对双方 人品道德的不信任,增加了他们从事腐败活动的可能性。譬如, 如果一个企业主认识到他的竞争对手必然或已经以腐败活动获 得好处 (例如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某项工程 ) ,他很可能也考虑 采取类似的行动,因为他会想:“既然他都这样做了,我为什么 不能呢?”

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活跃的公民社会, 有助于促进 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遏止腐败活动。公民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 各种职业联合协会、劳工或妇女组织、商业组织、宗教机构、文 化体育娱乐性俱乐部以及各种非正式的社区组织等等。

 市民社会 里各种组织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的主动参与和支持, 这些组织的 最大特点就是人们自愿参与, “人们参与是因为他们信仰他们正 在做的事 (people participate because they believe in what they are doing) ”。一个拥有众多自愿性组织的活跃的公民社 会是实现民主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为它是连接来自不同背景、 拥 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的桥梁, 有助于产生诸如容忍、合作和互惠 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而这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有利于产生和巩 固稳定的社会基础。活跃的公民社会有助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 信任,并进一步加强公民与国家的联系。

 由于人们之间这种熟悉 与信任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通过正式渠道的密切联系, 就使得腐 败没有滋生的社会温床。活跃而稳定的公民社会是制约腐败的强 大力量,在一个拥有强大市民社会的国家里, 人们充分相信民主、 参与,这个国家的腐败现象会比较少。

国家和法律体制在促进人们信任与合作中起着监督与保障 的作用。

 治理良好的法治国家可以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在这样 一种环境下, 人与人之间可以放心地进行交往和交易, 因为如果 双方发生冲突或一方背叛信任, 国家会依据法律解决冲突。

 人们 在交易时由于考虑到不诚信的行为会受到惩罚, 就会自觉地履行 承诺。由此推论, 人们对法律体制和国家或政府的信任会影响社 会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一,人们是否进行腐败活动, 或人们对一个社会腐败程度 高低的判断, 与他们对这个社会的法律体制的认识密切相关。

 在 一个社会中, 如果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体制是公正的, 将有利于增 进人们之间的信任。

 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人们对法律体制的 信任与腐败的关系。

 一方面是法律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以及法律 对合约执行的监督和保证, 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 许多 人认为, 在一个转型经济的国家里, 其法律往往不能够有效地保 护产权和提供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办法。

 许多转型经济国家的企 业主并不真正相信法院可以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 正是由于他们 对法制的不信任, 导致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更倾向于利用非正式的 “关系网络” (如亲情、朋友关系 ) ,以降低环境的不确定性。这 就增加了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根据贝克尔的研究,人 们是否从事犯罪行为依赖于他们对行为后果和代价的预测, 如被 捕,被起诉、审判和惩罚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例如,一个商人 或企业主是否行贿, 他将考虑到行贿的预期成本, 如果他认为法 律约束 (被惩罚的可能性和被惩罚的代价 )非常弱,他肯定会乐于 从事腐败活动。

 总之, 人们对法律体制公正的高度信任将降低他 们进行非法寻租活动的可能性; 相反, 人们对法律体制的不信任 将一方面导致人们建立“关系网络”进行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导 致人们产生对腐败交易不容易被惩罚的认识和判断, 从而进一步 助长腐败行为。

第二,与法律体制相关, 人们对国家和政府及其行为信任也 对腐败具有重要的影响。

 国家和政府要想获得民众的信任, 必须 做到廉洁、透明、有责任,必须保证司法独立,所有的国家机构 都在法律框架下活动。

 在新公共管理浪潮下,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 政府和公共部门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完成国家任务和达成目标 时,必须做到“最低限度地干预市场,征收最低的税收,使用最 少的雇员, 最有效地利用资源, 最富有责任心以及保证实施过程 和结果的透明度”。

 公民对政府行为是否保持信任将影响他们是 否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 而公正不倚、 令人信任的政府是有效的 “第三方监督”。

 因此可以推断, 如果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为国 家不诚信,政府行为不确定性太高,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严重,他 们就不得不也陷于腐败交易中。

 所以说, 国家的机能不良给人们 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经济动机, 如果政府没有能力维持一个良好的 经济环境,反而与民争利,大量干涉和阻碍经济活动,就将迫使 企业主从事腐败活动。反之,如果政府的行为让人们普遍信任, 认为是一个良好的政府,人们就会远离腐败交易。

综上所述,一个一般信任程度高的社会腐败现象会比较少, 因为如果人人都相信别人会遵纪守法, 而且又相信国家和法律公 正无偏、执行有效,那么他自己就也会遵守道德和法律。所以, 有研究认为, 苏联解体后人们之间普遍缺乏信任, 是这些国家腐 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而瑞典、 丹麦等国家腐败程度低主要是因为 普遍信任程度高。

二、特殊信任程度高容易滋生腐败

特殊信任指基于情感、 亲缘等因素形成的小圈子、 小团体内 部排外性的互惠信任。这种信任承载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 上。社会关系网络对社会而言会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对社会政 治经济活动的运作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 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 消极的一面。普特南区分了“桥梁型网络” (bridging networks) 和“裙带型网络” (bonding networks) 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网 络。前者是容易渗透的、具有社会包容的关系网络,可以促进社 会中不同人群和组织的相互交往;而后者是一种排外的关系网 络,诸如血缘亲戚等容易形成偏袒和裙带关系, 这种关系网络在 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社会运作的交易成本, 因为它可以在小范围 内形成比较稳定的相互信任。

 然而, 如果在一个缺乏一般信任的 社会里, 人们过于强烈地依赖特殊信任, 将会导致腐败等违法行 为。

值得注意的是, 腐败交易的隐蔽性需要交易双方较高程度的 相互信任, 这种信任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信任。

 因为腐败交 易往往违反法律, 而要保证交易的成功, 需要交易双方保持高度 信任。行贿者是否确信一个政府官员能够成为他的“忠实受贿 者”是他进行腐败行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种官员被俘获的 “确定性”是基于腐败交易双方对各自利益的算计。

 由于腐败交 易双方必须考虑到各自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 ( 被抓获和惩罚 ) , 因而他们需要相互信任并相互保护, 而且一旦腐败交易成功, 双 方承诺兑现, 并未被发现和惩罚, 他们就更可能进行下一轮腐败 交易,因为他们建立了一种“互惠信任”。也就是说,双方腐败 交易的发生必须基于: 首先,双方对各自利益得失的考虑; 其次, 交易者对合作者的了解 (以保证交易不被泄漏 ) 。双方了解程度越 高,腐败交易的可靠性就越能得到保证。因此,一旦腐败交易成 功了一次,他们将来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如果说腐败的官员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是不诚信的, 但对亲戚 却“重感情”, 对朋友却“够义气”, 这些“感情”和“义气” 表现出的是一种畸形的特殊信任。所以,在转型国家,由腐败官 员和黑社会势力组成“黑社会”犯罪团体的现象非常普遍。例 如,俄罗斯在转轨时期的政治腐败就有两个特点。

 一是政府高官 与商业和金融寡头的相互勾结。

 那些在一夜之间暴富的新权贵和 金融寡头,凭着手中几亿、几十亿美元的个人财产,实现了他们 将资本权力化的目标。

 他们在政治上左右政局, 政府要员成了他 们手中的玩偶, 国家法令成了他们赚钱的工具; 他们在经济上呼 风唤雨,公共财富和资源成了他们巧取豪夺、任意瓜分的对象;

与此同时,他们还垄断了舆论工具,大众媒体成为他们的喉舌, 民众成了受他们愚弄的对象, 民意被他们引导和操控。

 二是黑社 会组织猖獗。黑社会组织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横行和猖獗, 如

果没有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作后盾, 都是不可想象的。苏联解体 后俄罗斯的政治现实是,政府权力几乎完全听任新权贵的摆布, 而黑社会组织的幕后保护伞通常都是这些新权贵。 俄罗斯的光头

党和黑手党逐步由占地为王、欺行霸市,发展为规模庞大、组织 严密的跨国犯罪集团。所以,在许多腐败严重的国家,人们之间 的信任程度并不是一些理论家分析的那么低, 只是这种信任是排

外的小团体内部的特殊信任,而不是基于现代国家和法制的人与 人之间的普遍信任。这实际上是一个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的过程。

 一方面,正是由于缺乏社会一般信任, 人们才以特殊信任来应对 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过于严重的特殊信任必然导致腐败等非法 现象。另一方面,腐败等非法现象更要求关系圈子的隐蔽性和排 外性,导致人们对特殊信任的更加依赖, 社会一般信任更难以建

立。

三、转型中国的社会信任与腐败:从特殊信任到一般信任 本文之所以要如此细致地区分社会信任的不同类型并逐一 进行分析,就是因为这种划分对研究中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和社会 信任之间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有关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一些社会学家从理论上给予了阐 释。韦伯、福山等众多的西方学者都认定:传统中国是一个低信 任度的社会。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认为,中国人是“世上绝 无仅有的不诚实”, 这种不诚实的品质导致了“中国人彼此间是 典型的不信任”。也就是说,传统中国社会是信任缺失的。他认 为,在中国, 一切信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 纯粹个人关系上。

 福山认为, 由于中国人的家族主义文化根深蒂 固,使得他们对于家族外的人或陌生人的信任感极低, 对他们存 在普遍的、极度的不信任,“在华人社会里,只要出了家族的圈 子,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就变得相当低”。

 一些学者通过文献和 实证研究,将现代中国人的信任由血缘扩展到地缘,即所谓的 “老乡信任”、“熟人信任”。

比照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社会信任状况的批评, 运用本文前 面对社会信任的分类,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 他们的批评中国社会 信任程度太低, 实际上是说中国的一般信任程度低, 即包括对法 律体制、国家机构、市民社会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低。而事 实上,中国社会的特殊信任程度 ( 无论是对亲戚的信任还是老乡 信任、熟人信任 ) 并不低,而是很高。甚至有观点认为, 正是

因为这种非常强的特殊信任, 才维持了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统一 和稳定。

当前中国社会尚处于转型阶段, 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 转型,是从搞计划经济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不断 发展,要求以契约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的一般信任逐渐增强, 并发展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信任模式。

 然而,近年来学术界和

社会人士对中国社会的信任状况表示了极度的忧虑: 犯罪率、离

婚率的快速上升,彩票发行的暗箱操作,假冒伪劣产品的屡禁不 止,政府官员的腐败成风,民工工资被一拖再拖,政府像防贼一 样防高考学生,私有企业偷税漏税,等等,不一而足。

总结当前中国社会信任危机: 第一,社会一般信任出现了危 机;第二,关于特殊信任,出现了一种矛盾局面。一方面,由于 一般信任的缺失,促使人们增加了对特殊信任的依赖, 出现所谓 “无关系寸步难行”,行贿受贿成风等状况;另一方面,由于处 于转型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之间的不信任由传统的 对陌生人的怀疑扩展至“熟人圈子”、 家族内甚至家庭内,维持 传统社会稳定的特殊信任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强烈冲击, 出现所

谓的“杀熟”现象、离婚率上升等等。前文指出,基本信任是社 会互动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社会将无法运转。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市场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 的过程中,有关市场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或尚待制定完善, 或推行不力、执法不严,使人产生“谁老实,谁吃亏;谁不守规 则,谁得利”的错误看法,使得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不仅阻碍 了市场的正常发展成长,同时也使社会信任问题比任何时期都更 为尖锐。另一方面,在转型中行业的国家垄断和行政管制使得社 会信任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滥用垄断权力和管制权力便成为腐败 的一种代名词,使交易者、经营者失去交易、经营的积极性和信 心,也使他们对一些部门产生不信任感。

总结而言,本文认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信任程度越高,这个 社会的腐败程度就越低;另一方面,在一个对制度和陌生人缺乏 一般信任的社会中,程度越高的特殊信任将成为这个社会腐败滋 生的土壤。

这为我们认识腐败、预防腐败和进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个 新的角度。从一般信任与特殊信任跟腐败的关系分析, 当前开展

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批判地继承和保持中国的传统信任。 虽然中国的传统

社会信任没有突破血缘束缚, 始终强调血缘关系的基点, 这使得 信任的范围和对象受到大大限制,对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乃至中国 社会的经济、政治活动都产生了消极影响, 对有效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产生了限制,许多腐败现象就是受这种基于血缘的信任 关系干扰所致。但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强调价 格机制的同时,不能也不可能排除血缘、亲情关系,否则,市场 经济就会变成冷冰冰的金钱关系。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社会信 任,一方面是把从对身边人的信任逐渐扩展到对邻人、 友人乃至

路人的信任。正如孟子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 人之幼”。信任的起点是“吾老”、“吾幼”,但不仅仅停留于 此,还要推己及人,达到对“人之老”、“人之幼”的同等爱护 和信任。也就是说,要从仅仅重视血缘、亲情、朋友关系的特殊 信任,升华到对社会所有人、 对市民社会以及对经济活动参与者 的一般信任。另一方面,就是要把对血缘亲情朋友关系的特殊信 任纳入到对法律体制、对国家政府机构的信任之下。

其次,完善法律,贯彻制度反腐。基于亲情血缘的诚信只是 软约束,随意性比较大,并且当它与法律相抵触时,如果法治的 刚性不够,就容易导致违法行为,即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

 因此,要完善法律,一方面,立法应具有稳定性。法治要求法律 规范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与可预测性。立法不得变化无常,任意 溯及既往,法律应符合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 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令人们无所适从,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另一 方面,要严格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权威, 在实质上贯彻法律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树立诚信政府。政府应当树立认真严格的执法形象, 增强公众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 应当完善行政程序,强化信

息公开,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保证 政府施政和具体执法的公信力。

 政府诚信施政,可以在一个广泛 的层面上影响社会,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而相对来说,人们也 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行为, 从而形成社会在互信、稳定的基础上 良性运转的局面,防范和减少因行政活动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更

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四,限制公权。要把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以公权谋私利” 这种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更重要的一种体制改革还在于

“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花公家钱、“玩” 国有资产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与市场去做。尽可能取 消行业的国家垄断和行政管制,反对滥用权力

第五,建立健全产权制度。从政策到法律、从法律到社会预 期、最终落实到文化上,产权制度最终的确立需要经过一个漫长 的过程。

第六,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公民社会的发达。

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培育健康繁荣的公民社会, 有助于遏制权威的

单一中心倾向。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公民个人和组织的需求可以转 而求助于他所在的自治团体, 而不是唯一权威主体的政府, 这就 减少了求助、要挟、索要的发生机会。另外,公民社会在日常生 活中具有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作用,公民社会也能促进世俗 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七,提高全民教育水平。从个体上说,一个人教育水平的 提高并不一定能确保其更讲信用,但从社会整体论,教育水平的 提高可以提高社会普遍信任。

总之,特殊信任与一般信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在一个缺乏 一般信任的社会,特殊信任容易导致腐败;在一个一般信任程度 很高的社会里,特殊信任完全可以纳入到一般社会中; 从特殊信 任延伸到一般信任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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