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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doc-特种设备x

时间:2021-01-05 08:40:28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例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

修订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

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 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

(含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 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 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1

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

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

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

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 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 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

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 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奖励。

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

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

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

3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

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

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

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

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

部门举报。

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

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

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

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

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

测违法行为的举报 ,并及时予

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

以处理。

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

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

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4

5

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 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和能效指标 负责,

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

责。 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

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

具备下列条件: 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

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 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 的场所和设备;

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

任制度。 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

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 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

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道、大型游乐设施 以及高耗能特种设

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

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

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

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

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 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 新部件, 新部件、新材料 ,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

和能效测试 。

试验。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

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

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

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

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

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

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和场(厂)内

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

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

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

件:

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人;

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

人员和技术工人;

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责任制度。

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

制度和责任制度。

6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

7

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 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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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 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

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

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

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

造、维修竣工后, 安装、改造、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维修竣工后,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

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

使用单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

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

案。

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

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

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

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

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

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

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

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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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

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

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

充装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列条件:

(一)有与 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二)有与 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

员;

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

具、安全设施;

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

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

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

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向气体使用者

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

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

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

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

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

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

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

10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

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

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

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

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

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

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

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

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

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

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

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

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

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

料;

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

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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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

记录;

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

和事故记录。

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

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

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

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

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

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

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

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处理。

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

及时处理。

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

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12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

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

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

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

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期检验要求。

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

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

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

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

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

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

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

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

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

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

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

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

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

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

13

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

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

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理部门办理注销。

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

(删除)

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

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

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

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

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

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

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

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

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

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

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

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

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

全。

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电梯的日常维护 保养单

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

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

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

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

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

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14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5

置。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

16

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度。



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7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

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

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

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以及

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

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

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 的特种设备检验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门核准。

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经国

备检验检测机构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

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

核准 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定期检验 工

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

作。

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

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

员;

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

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

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18

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

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 验、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 和无损检测

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 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

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

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和无

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

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 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

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 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

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 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

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 机构中执业。

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

业。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19

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20

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 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

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销售, 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

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

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

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

重事故隐患 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 ,应

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

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

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督管理部门报告。

告。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

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

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

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

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

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

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

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

安全监察。

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

21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

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

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

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

安全监察。

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

监察。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

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

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

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

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

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 使用、

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

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

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

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

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予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

以查封或者扣押。

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

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

22

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 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

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 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

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 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

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 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不得许可、

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 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

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

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

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

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

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

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

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

以处理。

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

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

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予以处理 。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

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特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

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

新的许可申请。

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

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

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政审批事项时, 其受理、审查、许可、

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

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

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可、核

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

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

23

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



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24

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



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 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不符合能效指标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

25

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



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 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 的处理需要当地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 以及能效 状

26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 以及能效 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

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

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

况。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

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删除)

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

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删除)

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7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

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000 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

爆炸中断运行 48 小时以上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

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

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

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000 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

28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

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

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000 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的;

(五)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

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29

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

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

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

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

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

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

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

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

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

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

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

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

30

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

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

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

31

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

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

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

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

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

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

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3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

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

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

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锅炉、气瓶、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

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以及高耗

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

能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

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

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

法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以上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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