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作文素材好词好句历史典故写作技巧考场素材单元作文英语作文小升初作文名人故事时事论据 名言警句范文大全精美散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作文体裁
首页 > 写作技巧 > 正文

判决书写作技巧

时间:2024-05-19 09:02:30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一、格式规范化——民事起诉状的“形体”

对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并不太重视,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整洁、方便阅读,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使律师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民事起诉状格式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诉状的字体及间距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直观影响整个诉状美观的问题。对此,律师们可以借鉴大多数法院文书的格式标准,统一为标题黑体2号,正文仿宋小三,行间距为1.5倍。其次,诉状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规范,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标题需加粗,或者整体内容与上文主体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强调。最后,就是尾部。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起诉人”或者“具状人”,如果是劳动案件则特殊表述为“申请人”,同时,当事人签名需要手写且按手印。

总之,要想出具一份格式规范,所要注意的细节颇多,并非想像得那么简单,细节决定成败,也是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不可获缺的必要条件。

二、案由精准化——民事起诉状的“大脑”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

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从而无法进一步达到诉讼目的;如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而且,相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基于以上原因,对在两者之间比较不易区分的案件,一般按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法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三、诉讼请求的完整、明确和适度化——民事起诉状的“心脏”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请求完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其次,诉讼请求明确。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最后,诉讼请求适度。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事实与理由清晰、重点化——民事起诉状的“筋络”

“事实与理由”在整个民事起诉状中就形同它的“筋络”,法官通过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个纠纷的前因后果及症结所在,这部分的表述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是否能被法院受理。一般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事实,我们虽然不必过于冗长的表述事实经过,但要对基本的事实表述清楚,事实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我们应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写清写全。同时,对于事实要素的表述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有自然顺

序法,我们可以采用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事实发展的先后顺序进行表述,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有突出焦点法, 为了突出事实的矛盾所在,抓住原告、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围绕焦点记述案情事实。还有突出主责法,抓住争执双方的主要责任人的一方,围绕主要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来记述案情事实。

其次,有了事实就需要相应的理由对其支撑。对于理由,引证相关法律条文是关键,在有了法律依据之后,还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以便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不仅要突出引用主要的实体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兼顾相关的程序法,这样既有实体法支撑又有相应的程序法支撑,不仅显得更加完整,而且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

最后,对“事实与理由”部分,律师们在写作时最需要注重技巧。不同的案件类型,对“事实与理由”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离婚案件”。首先,措辞用语方面: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在措辞用语方面要特别注意,不可用太多富有感情色彩的用语,比如“拳打脚踢”、“恶贯满盈”、“风流成性”等等,否则会激化矛盾,导致还未开庭双方当事人都已怒火中烧了,有时甚至累及律师还跟着遭殃。其次,相识经历的表述方面: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并且相恋时间较长,为了规避感情基础的事实,建议不要过多的表述;如果双方是介绍相识并且相恋时间较短,这时为了突出感情基础薄弱,就可以多着笔详写一下。再次,婚后生活矛盾的表述方面:有很多律师喜欢在这方面多加渲染,我个人建议这方面主要围绕几个法定的情形进行表述,比如:多次因吸毒接受行政处罚,分居满二年等,对于其他酌定的情形只要简单表述即可,而且表述不要冗长,言简意赅为好,这样使法官在阅读时一下能找到核心所在。

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青睐,无形中也使律师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

篇二:民事判决书写作

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要求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工作成果的载体,更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救济的凭信。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都存在简单化、生硬化、透明度低的现象。正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随着近年来我国法院各项改革的开展和深入,现在裁判文书在加强说理、论证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但许多裁判文书仍然存在程度不同的缺乏透明度或公开性不够的毛病。

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是指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述,明辨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论理过程。

目前,民事判决书对诉讼过程的许多内容仍未公之于众,还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影响了判决书的透明度;同时,民事判决书不注重说理、说理苍白无力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阻碍了公正司法。通过对部分民事判决书的分析,笔者发现判决书在透明度和说理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民事判决书透明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行文程式化,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二是判决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有的内容该叙述的没有叙述,证据该引用的没有引用;三是判决书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情;四是判决理由的公开性较差;五是判决书所适用的法条只交待了条、款、项的序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知道法条的具体内容,使人不明不白、糊里糊涂,容易产生误解。

民事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二是判决书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三是说理缺乏针对性。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四是判决书对证据仅作列举,缺乏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不高,制约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不利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不强,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难以信服判决的公正性,使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一、在“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

目前,在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在该部分公开的内容较少,大多只公开了案由、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法院适用的审理程序等内容。有的甚至更简单,仅写明:“原告××与被告××因××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将之称为规范化的写法1。我认为,在该部分还有必要公开诸如原告起诉时间和法院立案时间,法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的时间,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等内容。

(一)原告起诉时间和法院立案时间问题

原告起诉时间其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要素,在许多案件中直接涉及到原

告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诉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法院立案时间则涉及到审限以及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的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不仅在裁判文书中不列明或不全部列明,甚至在所有案件材料中均找不到能够认定原告起诉时间的证据,审判人员最后只好根据立案时间来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显然,立案时间与起诉时间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法官的这种做法,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在何时中断等重要法律事实方面与法院产生不同的认识,并进而对法院的裁决产生怀疑。因此,除了在立案时应注意收集关于起诉时间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起诉和立案的时间。

(二)法院送达情况

法院何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其法律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签收举证通知书的时间,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委托鉴定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允许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是否批准证人到庭作证、是否同意委托鉴定。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就因为法院对于以上几个因素作出不同决定,极可能导致案件的胜诉或败诉。因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以上几种重要法律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十分必要的。 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种关于公告送达的不良现象。有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减小因对方当事人抗辩所带来的胜诉难度,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地址,造成法院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变相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应诉抗辩权利,而在法院缺席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告知对方的实际地址。这样往往造成对方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误解甚至不满。为尽可能克服这一现象,我以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院公告送达的理由及具体做法。例如,在判决书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二种(转 载 于:wWW.zw2.Cn 爱作文网)方式列明:(1)本院于××年×月×日派员到被告住所地(注册登记地或身份证载明地址)送达,因该址无人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于××年×月×日通过报刊(具体报刊名称)或其他方式进行了公告送达;(2)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线索于××年×月×日到本市××路××号送达,但未能查找到被告下落,又于××年×月×日派员到被告住所地(注册登记地或身份证载明地址)送达,均未能送达成功,遂于××年×月×日通过报刊(具体报刊名称)或其他方式进行了公告送达。这样就可以让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理由及具体作法一目了然。裁判文书公开性程度高,自然可给人以公正性程度高的评判。

(三)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问题

目前,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关于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基本没有公开,而实践中这又是比较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和投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可通过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了解有关情况,但如果法院未批准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当事人通常是无法得知法院不批准的具体理由的,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要求此等情形下法院应作出裁定或书面告知当事人。还有就是,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通常对方当事人是难以知悉并进行监督的,实践中往往容易给极少数审判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于金钱案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情况,也是十分必要的。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并不单纯是为了公开而公开,实际上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审判过程的公开透

明,最终达到审判结果的公正。

(四)裁判文书中应公开的其它事项

比如法院公开开庭的次数、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如果审理期间诉讼代理人有变化的,也应予以列明;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并说明是基于什么理由追加,是否属于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如果存在影响案件审限重新计算的因素,如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情形的,也应一一列明。

二、在“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一定要忠实于起诉状和答辩状中的原义。

由于有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或业务素质不高,撰写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存在语义错误或文字重复,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自然不能全盘照搬,应进行适当的归纳、提炼,但必须注意不能篡改原义,否则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二)当事人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没有提出而是在庭审中提出的新主张或新理由,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1)对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注明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以便在后面的判决理由部分说明是否将这些内容列入本案审理范围;

(2)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了新的诉辩理由,亦应加以列明。

(三)部分法院要求在该部分列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这无疑是贯彻司法透明原则的一个较好的举措。但必须注意到,有的审判人员只是简单地罗列当事人的证据名称,而不将当事人的证明主张列出,这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要列明当事人的哪些证据是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间提交的,哪些虽然不是但对方愿意质证的;如果当事人申请了举证期间的延期或证人到庭作证,裁判文书中对法院有无批准及未批准的理由,也要一一列明。

三、在“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部分

我国传统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并没有该部分内容。近年来,很多法院除了要求将当事人庭审中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也予公开,还有必要公开庭前证据交换的内容。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庭前证据交换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有些案件需要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时有的质证意见经法院记录在案,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对该部分内容不予公开,后面论述法院的认证意见时将会出现首尾不能呼应的现象,定会使人感到唐突和意外。

四、在“法院认证”部分,应注意到以下问题:

(一)应公开不予列入认证的证据范围及其理由,以便当事人明白为什么其提供的某些证据不被法院认证采信。

(二)法院认证理由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因为许多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围绕证据产生的。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结果)其实并不复杂,因而,裁判文书中应当突出这一重点内容,将大量篇幅用于认证理由的撰写,有时甚至于要不惜笔墨,达到精雕细刻的地步。

五、在“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只要上述认证部分的内容写得顺利, “法院查明事实”部分的撰写也就完成了一大半。换个角度也是这样,认证部分的透明公开度决定了“法院查明事实”部分的透明公开度。在该部分中,必须注意,凡是查明事实的内容,必须在认证部分可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否则,所谓的事实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公开性也必然令人费解。

六、在“裁判理由及法律依据”部分

裁判理由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灵魂和核心,其公开透明度直接决定整个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度。在裁判理由的公开性上,我认为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给予注意:

(一)不仅应全面公开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而且也要公开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进行评判分析,绝不可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采取回避、漠视的态度。这也包括对当事人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没有提出而是在庭审中提出的新主张或理由,在该部分亦应公开予以评析。

(二)有的案件中,裁判结果是法官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体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多少金额,并无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亦只是规定了最高上限,这就完全取决于法官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就必须公开其决定被告赔偿金额时,具体考虑了哪些因素,否则,容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误解,以为法官搞暗箱操作。

(三)关于法官对法律冲突的处理,也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

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不少的法律冲突的情形,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选择适用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条款处理案件。诚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推理的过程,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完成。现在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对这一过程往往只字不提,其公开性和透明度甚低,可以想象这种裁决的权威性又会有多高。

在该部分的公开性问题上,目前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无谓的或过激的做法。前者如,有的法院强调要求裁判文书公开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内容o,后者如有的法院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和成员的处理意见。对此,我以为是十分不妥当的。

1.关于公开法律条文的问题。这些法院的做法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不仅应公开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项,还要将相应的全文内容予以抄录。其实,任何经法院适用作为处理案件纠纷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业经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当事人或社会各界均可根据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款项,方便地查找、核对具体条文的内容。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对外公开,但现在这已成为历史,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当事人或社会各界查找司法解释同样是十分方便的。法院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这些早已公开的东西,似乎是多此一举,徒添法官的工作负担。如果觉得需要,可以象很多包括本市如新华法院有些法官在判决书后面单独附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2.关于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处理意见问题。广州海事法院因此举被媒体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曾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成员各人的意见, 固然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官进行监督,但这种做法,完全无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当事人打击报复法官的客观现象,无疑会给本已处于高度压力下的法官增加更多的思想负担,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 在“裁判的法律依据”的公开性上,有一个问题仍然值得认真探讨,即是否应公开

有关规范性的审判文件的问题。这里所谓的规范性的审判文件,特指最高人民法

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一些专门性案件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通常,最高人民法院这类文件大多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颁布,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亦大量公开引用,已经不成为问题。但是,我们这里需要探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每年一次都会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由主管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一些政策性强,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法律方面的意见。还有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于有的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乏这种情况,有的还会就某一专门问题颁发规范性文件,要求所辖下级法院贯彻执行。鉴于以上这些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以为在裁判文书中不宜予以公开引用,哪怕是参照适用,否则会有损于我国法制的统一原则。但必须承认,由于我国立法长期相对滞后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法院在具体处理相关案件中,有时确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资引用,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过程遇到这种情况颇感为难。我以为,此时应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作为依据,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意见作为本案的裁判理由予以公开。当然,这种处理办法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以为还有赖于我国立法机关加速立法进程。

七、在“裁判结果及上诉权利告知”部分

这部分存在的公开性问题,主要是有的裁判结果关于诉讼费分担的问题,往往只写分担结果,而不公开决定分担的理由。由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就诉讼费分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仅就法院决定的诉讼费分担不服,只能通过投诉的途径求得解决。为使当事人全面息讼服判,裁判文书中将法院决定诉讼费分担的理由予以公开也是必要的。

八、最后还最好要告知申请执行程序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有申请执行这一程序,特别是民诉法刚修改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也不一定清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执行,以致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为了增强人民法院工作职能的透明度,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权及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判决书上予以公开载明。

篇三: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写作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民初字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01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书记员 ×××

推荐访问:判决书 写作技巧 小说写作教程 写作技巧的特点 说明文的写作技巧

版权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作文《判决书写作技巧》为爱作文网注册网友原创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站作文/文章《判决书写作技巧》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3、本网站一直无私为全国中小学生提供大量优秀作文范文,免费帮同学们审核作文,评改作文。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