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的环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的环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从事环评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在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评机构向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二)绍兴市内的环评机构必须是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外地环评机构在绍兴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绍兴市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三)环评机构在绍兴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是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环评人员必须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环评机构向市环保局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一)《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四)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在绍兴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环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其他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本人与环评机构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关系文件;
(四)《在绍兴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本人亲笔签名样本。
第七条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具体负责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材料审核,并建立备案信息库。
第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5天内及时报市环保局更新。
第九条 环评单位有关备案及更新信息由市环保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环评机构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环评机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随意抬高评价收费或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环境管理及决策的行为。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应重视基础资料收集,客观如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生产状况,准确分析、科学预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写,报送时须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参加环评审查会。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应切实在保证环评文书质量的前提下提升效率,在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分别在90天和30天内完成;报告书、表的修改应分别在20天和10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所在页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加盖环评机构公章、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章和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从业人员在表单中亲笔签名。
第十八条 环评文件上报审批部门时须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应对所承接的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纸质件和电子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抽查等形式对环评机构的备案信息、在绍兴市开展环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评质量进行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录入环评机构信用档案。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将撤销其备案信息,并予以公布,一年内不予恢复,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处罚直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由于环评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排放的污染物无法达标、引发周边环境污染纠纷的;
(二)在绍兴市出现违反廉政等规定,情形严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三)年度环评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将撤销其备案信息,并予以公布,半年内不予恢复,视情节报上级环保部门处罚;环评机构应在半个月内作出整改并报市环保局。
(一)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在月度考核中有从业人员被一次性扣5分的;
(二)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评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将撤销其备案信息,并予以公布,三个月内不予恢复;环评机构应在半个月内作出整改并报市环保局。
(一)环评机构从业人员月度考核中有二名及以上从业人员被累计扣5分的;
(二)环评机构年度考评列最后一名,且得分少于12分的。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从业人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5分被扣完的,予以通报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同时本考核年度内在绍兴市范围内不再受理由该从业人员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同时对从业人员所在的环评机构按考核细则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人员备案管理制度(试行)》(绍市环发[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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