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权公证书(6页)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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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男, 年 M 日出生,现住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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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女,生前住 W W 。
查 于 年 M 日 在(地名)死亡,
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遗嘱,
死者 的遗产应由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
合贸易****** 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 ,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2018)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无须支付赔
偿金;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 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 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白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 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 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 **旷工22.5天,但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2018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 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认定错误。
三、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18年1月~9月内部账现金 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 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 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 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 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认 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 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 12个月平均
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 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 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 而不是按照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 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 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真实、 合法 时使用。
1994年6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 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公司法》第 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 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 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 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 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 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证明书。
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 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公证机构应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席股 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和创立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达到法定限额 时,创立大会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延期举行,公司 发起人应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认股人。
延期后,出席创立大会的代表所 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限额的,应当拒绝公证。
公证机构应当按〈〈公司法》及其配套规章审查会议程序和会议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事实和法律要求,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完 善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法律意见。
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 公示的创立大会程序,对创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 以下环节:①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会议是否执行了〈〈公司 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 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④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法律 监督;⑤参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 选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 情况和有关法律,按当事人要求和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
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款缴足, 并经验资,由审批机关批 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人缴纳完全部股款并 经验资后,意味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结束, 这时, 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创立会议,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 选举出董事、监事。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比较简单, 可由发起人协商在 一定的时间召开,也可以将召开的时间在拟订公司章程时在章程中予 以明确。会议的任务有两点,一是通过设立或不设立公司的决定;二 是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至于公司的筹备情况由于全体发 起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筹备工作,对筹备过程比较了解,则不必对公司 的筹备情况进行审议。
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办法(包括程序和方式),应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选举时间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产
生以后,应当分别选举出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的召集人, 并由董事 会聘任经理。
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在收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 发起
人应当在30日内召集公司的创立大会。如果逾期不进行召集,则认 股人可以撤回其认购的股份。
创立大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公司的决议机关, 是公 司股东大会的前身。因此创立大会是很大权限的,发起设立公司的一 切重要决定或决议都由它来作出。
(一)创立大会的召集人和参加人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负责召集,参加创立大会的成员是发起人和其他 认股人。如果数人合认股份,则应推定一人出席创立大会。政府或法 人为认股人时,应指定代表参加创立大会。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者须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创立大会。
认股人通常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创立大会, 委托时,应出具有关 的委托书,并写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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