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制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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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认真搞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类别
(一)起重机械类:龙门吊、桥式起重机、电葫芦(一吨以上)
(二)压力容器:锅炉、空压机、储气罐、压力管道、气瓶
(三)厂内机动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货车、翻斗车、推土机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察
(一)由安全检查中心与使用单位每季度按安全性评价标准逐项检查。
(二)凡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检查中心下达隐患通知单,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三)特种设备的一般性隐患,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较大的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超过一天;重大隐患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停止使用的特种设备,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后由安全检查中心查封。
(五)各使用单位领导、职能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安全检查中心。
第四条 对新购入特种设备的要求
(一)购进特种设备时,(不含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审查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有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允许设计制造的证明。
(二)负责安装单位必须由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允许安装的证明。
(三)购进特种设备应附有下列资料、文件
1、省、市级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2、设计总图
3、技术性能说明书
4、各机构装配图
5、电气原理图
6、安全装置及受力部位构件安全可靠证明
第五条 设备安装单位将以上资料交计划科,设备安装单位持上述资料到质检科办理建档备案手续。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由所在地区质量监督部门实施。
(三)计划科根据上一次检验的时间提前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报检。
(四)定期检验前由计划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对受检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检验前的准备。
(五)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安全检查中心、计划科、使用单位应派员随同进行。
(六)特种设备检验后,对检验部门提出的各类隐患问题,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逐项解决。
(七)安全检查中心对隐患解决进行复查,计划科用书面资料报检验部门批复,领取检验合格证。
(八)合格证应贴在特种设备的明显部位,不得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