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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完整)

时间:2023-07-18 01:40:07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农安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工作,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完整)



农安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

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工作,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农府发[2016]20)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向“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二、基本原则

(一)低层房源优先保障原则。

1-2层房源优先保障申请家庭中有下肢1-2级重度残疾或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

(二)户型与家庭成员匹配原则。

房源配租时将按照户型分为二组:二室一厅房源面向3口人的家庭和申请人关系为母子、父女的2口人家庭,一室和一室一厅的小户型房源面向单身和其他2口人的家庭。

(二)打破区域,租售并举。

长期租赁型公租房只租不售,侧重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配租。如有剩余向新就业职工(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配租。出售型公租房即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只出售给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四)公开透明原则。

公租房摇号配租过程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全过程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实施监督。

三、分配时间、地点

时间:按报名程序电话通知为准。

地点:农安县政务大厅二楼大会议室。

联系电话:83267758

四、分配方式

为了使公租房的分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将采取两轮抽号的方式进行。首先按入场顺序号抽取租赁确认书号码,凭确认书号码抽取选房号码,最后按选房号码进行选房。优先分配的家庭在两轮抽号的过程中,优先进行每一轮号码的抽取。具体程序如下:

1、确认书号码的抽取

由公租房的申请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抽取标有不间断顺序号码的卡片,卡片是由住建局会同监督部门及公证人员现场清点、公证的,从1号到xx号,无间断,无重复号码。

申请人抽取出号码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现场公布抽出卡片上的号码,此号码即为资格确认书号码。

2、选房号码的抽取

申请人取得写有顺序号的资格确认书后,凭确认书上号码的先后按顺序抽取选房号码,用于抽取选房号码的卡片同第一轮相同。

此次抽取的号码为最终选择租赁公租房的顺序号码。

例:确认书上的号码为5,就是第五个抽取选房号码的人,抽取到的选房号码是10,就是第十个选择公租房的人。

五、分配结果查看

公租房的分配由农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分配结果在农安县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

六、入住工作安排

经过两轮抽号获得公租房的申请人应持《公租房入户通知单》与农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办理入住手续。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公租房仅作为住宅使用,承租人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2、当事人选定房源后,不予任何调换,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不予选择或选择后一周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公租房分配。

3、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租住期间,如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发生变动,要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同时,配合保障中心人员的不定期入户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保障待遇,腾退所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的;

(三)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租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公租房的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住建局组织,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社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由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个,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公租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租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公租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租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畅通公租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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