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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7 08:00:18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

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285号)精神,不断提升辖区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城区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责任,促进城区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和体系机构,划定城区环境监管网格,全面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推进实施综合执法,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环境监管责任

1.强化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审计局)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制度,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实行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制。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江办发〔201578号)和属地责任,承担和参与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落实辖区内基础性环境监管工作。

2.强化和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责任(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城区环保局、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要按照环境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根据职责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按照委托执法权限检查辖区监管对象。每年对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排污单位)监管台帐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切实掌握监管底数,每半年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一次辖区环境监管基础数据。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严格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管控,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管理、提升。要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对外公开和上报,为部门履职和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规定,城区环保局要建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监督检查机制,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检查镇(街道)数量不少于2个,重点检查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环境质量、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每年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城区政府和报送南宁市环保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制定“一岗双责”责任制配套的考核、问责办法,于20167月前完成并报城区政府审定。要建立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辖区内日常巡查、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处、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信息报告、执法、配合督促整改、宣传引导等工作,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3.强化和落实其他部门监管执法责任。(责任单位: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原则,明确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

江南区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按照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各镇(街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4.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城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排污单位要落实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每年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引导,制定相关行业环境守法自律规范。

5.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责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参与渠道,增强执法效果。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监管执法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维权、参与环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健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渠道曝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机制,鼓励、引导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环境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并监督环境执法,听取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诉求,改善执法外部环境。

(二)推进综合执法,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1.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建立在城区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要切实强化对左江、邕江流域,沙井片区、石柱岭片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化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城区环保、住建、城管、经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分类施策,狠抓道路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认真做好PM10PM2.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推行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局及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按照城区政府确定的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要求和公布的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等级,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局及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实现“三清三到位”的目标,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每年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对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加大对其他监管对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确保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或线索,要进行暗查暗访,并及时处理。

(三)加大惩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1.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江南公安分局)

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环保执法新手段,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实施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城区发改局、城区经信局、城区住建局、城区城管局、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要全面组织开展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按照现在国家对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要求,采取“保留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强力推进,加快整改,分类依法处理,如实上报备案。未上报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再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严格按新《环境保护法》处理。

妥善处理201511日以前存在的“未批先建”项目,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要求的,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要求但责令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后,城区环保局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要求且责令其改正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并予以严惩。对已建成且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及以上未经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入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加大整改跟踪督办和推进力度,于20168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城区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3.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江南公安分局;配合单位: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江南区人民法院)

城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动执法联络员、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

加强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立案侦查环境犯罪案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1.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动执法信息和执法过程全公开。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布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问责。

2.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城区监察局、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城区环保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严禁不执法、不配合执法、干预执法、以罚代刑等徇私枉法行为。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1.健全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编办、城区环保局)

要加快完善各镇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和江南工业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消除环境监管盲区。在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环境保护监督员,把环境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

2.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素质。(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要严格实行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大力提高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对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基本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环境监管、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保障环境保护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各镇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开放的环境监管执法人才吸纳机制,更多地从高素质的环保专家、律师、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中招录环境监管执法人员,使环境监管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专精的环保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执法技能,推进环境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在严格环境监管责任的同时,要抓紧完善环境监管队伍激励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体系,提高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4.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文件要求,推进落实环境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监管、核与辐射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移动执法终端设备,提高现场执法效率。2016年底前,城区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人手一台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2017年底前,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加强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推广政府购买环境监测、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技术支撑。

四、加强工作落实和监督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加强环境监管各项工作落实。要制定加强环境监管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推动协调,确保工作推进有力、各项目标如期完成,使我城区的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城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城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镇(街道)、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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