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新会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使用暂行实施方案
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使用暂行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科学调剂使用排污指标,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倾斜,实现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新会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使用暂行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
使用暂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科学调剂使用排污指标,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倾斜,实现我区环保指标、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高效配置,特制定新会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使用暂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以打造提升银洲湖区域为核心,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将新会建设成为先进装备的制造业重点发展区、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大广海湾山水生态宜居城市。
(二)适用范围
本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评价、准入调剂、动态管理、后续监管”的原则,对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实施资源配置管理。
1.科学评价原则。对适用范围的项目从产业定位、产出效益、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环保要求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准入调剂原则。凡属于江门市或新会区投资负面清单内限制或禁止类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是新建或者扩建、改建的,均不予调剂排污指标。
申请调剂排污指标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量化综合评分后,总分在75分以上的,在我区仍有排污指标余量的情况下,将给予排污指标调剂。遇我区暂时无排污指标余量的,待通过减排腾出排污指标后,再依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排污指标调剂。
3.动态管理原则。对提出排污指标调剂申请的建设项目采取滚动管理,项目在受理并通过综合评分后,即时纳入调剂管理并进行统筹安排。方案的评价指标标准将随国家相关政策变动而及时调整。
4.后续监管原则。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二、项目评价及责任分工
(一)产业定位(共10分)
1.基本分项(5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限制或禁止类的项目和我区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新会国土资源分局、新会城乡规划分局配合)
2.加分项(5分)
(1)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加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2)项目属《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江门市工业产业布局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新会区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中主导产业的,加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3)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鼓励类的,加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配合)
(4)项目列入当年省重点项目的,加3分;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加1分;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加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各项加分可累加,5分封顶。
(二)产出效益(共10分)
1.基本分项(5分)。会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和精细化工园区等地区的用地创税率高于每年每亩12万元的得5分,否则得3分;其他地区用地创税率高于每年每亩10万元的得5分,否则得3分。(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配合)
2.加分项(5分)。年亩均税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的,加1分(封顶5分);项目达产后年创税额在3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的,加1分(封顶5分)。(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配合)
各项加分可累加,5分封顶。
(三)投资规模(共10分)
1.基本分项(5分)。会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和精细化工园区等地区实际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地区实际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得5分;否则得3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2.加分项(5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最高加分5分封顶。(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投资强度(共5分)
1.基本分项(3分)。会城街道、司前镇、双水镇、睦洲镇、经济开发区、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和精细化工园区等地区实际投资强度不少于250万元/亩的,其他地区实际投资强度不少于200万元/亩的得3分;否则得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2.加分项(2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20万元/亩,加1分,最高加分封顶2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容积率(共5分)
1.基本分项(3分)。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的得3分,否则得2分。(由新会城乡规划分局负责)
2.加分项(2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05的,加0.5分,最高加分2分封顶。(由新会城乡规划分局负责)
(六)环保要求(共60分)
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其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由区环保局负责)
1.申请调剂排污指标的企业,上年无减排任务或上年有减排任务的且能按期完成并得到环保部认定的,得10分;未完成或未得到环保部认定的,不得分。
2.申请调剂排污指标的建设项目属于造纸、皮革、电镀、化工、钢铁、印染、水泥、铸造的,或需配套消耗燃料的工业锅炉、窑炉的,不得分;否则,得10分。
3.申请调剂排污指标的建设项目,单位产品排放强度高于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分;建设项目需配套煤炭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在配套末端治理设施后,二氧化硫去除率低于80%或烟尘去除率低于99%的,不得分;否则,得40分。
三、评审程序
为使方案更具可操性和约束性,特制定以下评审程序:
(一)建设项目填写《新会区排污指标调剂使用申报审批表》(1式5份),并由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核实并加意见,连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承诺书(1式5份)交区环保局。
(二)区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排污指标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联合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项目评价分低于75分的,不予安排排污指标;评分高于75分的,可在我区环保指标仍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排污指标的调剂。各单项排污指标调剂量均少于1吨/年的,由区环保局审批; 各单项排污指标调剂量中的一项大于1吨/年(含1吨/年)且少于10吨/年的,由区环保局初核并提出排污指标安排方案,报分管环保副区长审批;各单项排污指标调剂量中一项在10吨/年以上(含10吨/年),由区环保局初核并提出排污指标安排方案,报分管环保副区长初审后报区长审批。
区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排污指标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指标审核工作,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增加排污指标的意见。
四、后续监管
(一)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检讨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我区建设项目排污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总结,解决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工作思路和方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执行的《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使用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新府办〔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