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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文库之热水锅炉安全关键技术监察作业规程x

时间:2020-10-16 09:19:2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承压以水为介质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要求。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必需实施本规程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视本规程实施。

  第4条 本规程要求是锅炉安全治理和安全技术方面基础要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假如和本规程要求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中国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根据国外标准生产且在中国使用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基础要求。特殊情况如和本规程基础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相关单位若采取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和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条件和数据或相关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 般 要求

  第6条 锅炉设计必需符合安全、可靠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锅炉安全附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需附有下列和安全相关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关键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目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00℃锅炉);

  (4)水步骤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实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锅炉必需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显著位置。金属铭牌上最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等级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关键受压部件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产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热和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要求。

  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

  第11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觉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质量题目时,应停止安装并汇报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实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进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根据原劳感人事部颁发《锅炉使用登记措施》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14条 使用锅炉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应根据原劳感人事部颁发《锅炉房安全治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使用治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确保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时,应立即修理。严禁在有压力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补焊及管子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技术要求可参考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实书、修理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热水锅炉受压元件改造应有图样、水步骤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和锅炉配套原水处理方法、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相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单位应将改造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实书、施工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需确保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实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含有要求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含有良好抗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和所修部位原来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应按以下要求选择: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钢材必需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要求或GB699中20钢要求。板拉撑件应采取表3-1中钢。

  (8)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收压元件使用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要求,焊丝应符合GB1300要求,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要求。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需经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分(包含设计和工艺部分)同意。

  若采取没有列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立案。

  (1)用强度低材料替换强度高材料。

  (2)用厚度小材料替换厚度大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钢管名义外径不一样于原来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取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和中国答应用于锅炉钢材相类似,并列进国外其它钢材标准钢号。

  (2)应按订货协议要求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应采取该钢材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要求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采取未列进标准钢材或已列进标准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中国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钢材,须事先取得国家技术监视局和冶金部同意,应完全根据该钢号国外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经过技术判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需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治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应有标识。用于受压元件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需作标识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需建立严格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治理制度。

第四章 钢制锅炉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础要求:

  (1)设计时必需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热膨胀;

  (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冷却并预防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外径应大于38mm。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形式、开孔和焊缝部署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锅炉必需装有可靠安全保护方法;

  (5)锅炉排污结构应利于排污;

  (6)锅炉炉膛结构应有足够承压能力和可靠防爆方法,并应有良好密封性;

  (7)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含有足够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纵、检验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路时,应公道地分配水流量、尽可能减小各回路之间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于锅壳式卧室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必需采取技术方法处理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题目。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手孔应避免直接和火焰接触。

  第28条 为预防燃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元件,因为冷却不够,壁温超出该元件所用材料许用温度时,应予尽热。

  第30条 锅炉关键受压元件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拼接焊缝等)应采取全焊透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即是108mm下降管和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炉胆上相邻筒节纵向焊缝,和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拼接焊缝和相邻筒节纵向焊缝,全部不应相互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最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3倍,且大于100 mm。

  第33条 扳边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出发点至焊缝和中心线间隔(L)应符合表4—1要求。

  第34条 受热面管子和锅炉范围内管道对接焊缝不应部署在管子或管道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出发点或锅筒、集箱外壁和管子支、吊架边缘间隔,不应小于50 mm。锅炉范围内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出发点之间间隔不应小于管道外径。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锅炉可采取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部署在弯曲出发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间隔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关键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焊缝可穿过关键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拉撑件不得采取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答应一侧边缘对齐。

  厚度不一样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名义边缘偏差若超出第54条要求边缘偏差值,则厚板边缘须削至和薄板边缘平齐,削出斜面应平滑,而且斜率小于1:4。必需时,焊缝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和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出发点间隔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大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可能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和相邻焊缝热影响区相互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四面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而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四面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焊缝上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验孔数目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验和清洗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人孔盖、头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取内闭式,盖结构应确保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门应装设坚固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盖应确保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即是800mm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锅壳式锅炉,全部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锅壳式锅炉,最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尺寸要求以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X380mm。人孔圈最小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和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出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出1.5mm),而且凹槽深度应达成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X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出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出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出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通常不应小于400X450mm,圆形人孔直径通常不应小于45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出上述要求,孔尺寸应合适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纵、检验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纵部位较高,操

作职员立足地点间隔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出3m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扶梯和平台部署应确保操纵职员能顺利通向需要常常操纵和检验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纵及检验炉顶四面,全部应有铅直高度大于1m栏杆、扶手和高度大于80mm档脚板。

  (4)扶梯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部署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能够合适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焊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焊工,必需按原劳感人事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汇报、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质量检验和定时(最少每三个月一次)统计统计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和规范参数调整装置应定时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焊缝四面必需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验和试验。

  (1)外观检验;

  (2)无损探伤检验;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实书。该证实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统计焊缝修补情况和产品焊后热处理方法和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汇报及无损探伤统计(包含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留最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久保留。

第二节 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要求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和承载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要责备焊透T形接头或角形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方法,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装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质量符合工艺文件要求后才答应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中心线偏差值小于名义板厚10%,而且不超出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实际边缘差值小于名义板厚10%,而且不超出3mm。

  (3)环缝两边钢板实际边缘差值(包含板厚差在内)小于名义板厚15%加1mm,而且不超出6mm。

  不一样厚度钢板对接而且边缘已削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名义板厚指薄板;不一样厚度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此时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和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1%。

  带有纵向焊缝锅筒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制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mm时,必需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2)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取整体热处理。假如采取分段热处理,则加热各段最少有1500mm重合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尽热方法以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加热宽度应各大于壁厚4倍。

  (3)焊件和它检验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4)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具体统计热处理规范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它非受压元件和需要焊后热处理受压元件连接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终极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 外 观 检 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全部焊缝(包含非受压元件和受压元件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验,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和母材应圆滑过分;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无咬边,其它焊缝咬边深度不超出0.5mm。

  第59条 对接焊接收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验

  第60条 无损探伤职员应按原劳感人事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职员资格考评规则》考评,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负担和考试合格种类和技术等级对应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拼接焊缝和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目以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每条焊缝100% 。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锅炉,每条焊缝最少25%(必需包含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环焊缝,射线探伤数目要求

  按每条环缝长度计算,也答应按环缝条数计算。

  第64条 对于焊缝射线射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摄影和质量分级》要求实施。射线摄影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极为合格;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Ⅲ极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验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觉有不答应缺点时,应在缺点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验。补充检验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头。如发觉不能答应缺点,应做双倍数目标补充探伤检验。如补充检验仍分歧格,应对该焊接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验。

第五节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验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验试板),方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验试件数目和要求以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每个锅筒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快检验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答应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每10个锅筒做纵、环缝检验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焊缝检验试板各一块)但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和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锅筒和连续六个月以上生产全部这类锅筒,其检验试板力学性能试验全部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责任人同意,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验试板性能试验分歧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验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管筒应作纵、环缝检验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每10个锅筒应作纵、环缝检验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验试板各一块。

  (3)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即是1.4MW锅炉,能够免做产品检验试板。

  (4)当环缝母材和焊接方法和纵缝相同时,可只做总缝检验试板,免做环缝检验试板。

  (5)纵缝检验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验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产品检验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和所代表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接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验试板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力学性能试样。第67条 检验试件经过外观检验和无损探伤检验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验试件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和产品焊缝返修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验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抗拉强度,应从检验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和焊接表面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往。

  试样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要求方法进行。焊接接头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要求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验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式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 mm,试样长度L≈D+2.5S0+100mm(试中D-弯轴直径,mm;S0 –试样加工后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即是20mm时,S0为厚度;当板厚大于20mm时,S0为20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往,试样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N焊缝两侧中最少一侧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棱角应修成半径小于2mm圆角。

  试样弯曲试验应按GB32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要求方法进行。试样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要求试样每个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验冷弯到表5—2要求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和缺点,或任达一条长度大于3mm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和缺点,为分歧格。试样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它焊接缺点引发试样棱角开裂长度应计进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分歧格时(面弯和背弯可算一项),应从原焊制检验试件中对分歧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验试件和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方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每个复验试样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复验为合格,不然为分歧格,该试样代表产品焊缝也分歧格。

第六节 水 压 试 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要求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在元件工作压力1.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无管接头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收热面管子及其它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受热面管子、管道焊接接头可和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根据本规程第154条要求。水压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要求。

第七节 焊接接头返修

  第72条 假如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存在不答应缺点,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点应根本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验。要求焊后热处理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返修不应超出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外形且四个角应为半径大于100mm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取补助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往除裂纹后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需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答应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往除裂纹后补焊以后,应对焊缝按相关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要求实施。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成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 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验胀管器质量和管材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验,检验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猛烈改变,喇叭口根部和管孔壁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验管孔壁和管子外壁接触表面印痕和啮合情况。依据检验结果,确定公道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纵职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根据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纵。

  第79条 胀接管子锅筒或管板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间隔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管子不宜采取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择低于管板硬度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81条 采取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通常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Hn={[(d1+2S)/d]-1}X100%

  式中:Hn—内径控制法胀管率,%

  d1—胀完后管子实测内径,mm

  S—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管孔实测直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扳边应和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出发点和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和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烟管管端必需进行90°扳边。扳边后管端和管板间隙不得大于0.4mm,而且间隙长度不得大于周长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点。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验胀口胀接质量,立即发觉和消除缺点。

  第84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依据实际检验和丈量结果,做出胀接统计。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成后,必需进行水压试验,检验胀口严密性。

第七章 铸 铁 锅 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压力不超出0.7MPa锅炉能够用牌号不低于HT150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出此范围锅炉不应采取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结构必需是组合式。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需可靠密封。

  第88条 锅片最小壁厚通常为10mm,也可采取强度计算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型式、同制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壁厚丈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目按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第89条 锅炉下部轻易积垢部位应设置内径大于25mm检验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首次采取锅片结构。

  (2)改变锅片材料牌号。

  锅片爆破试验应取同种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即是0.4MPa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4MPa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受压铸件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实在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需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处理,宜采取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答应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点。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要求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根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要求进行。试样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要求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分歧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不然为分歧格,该试样代表锅片也分歧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终浇注各一罐或各一片锅片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它受压铸件拉伸试验可免做,不然其它各罐片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锅片、修理后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要求。

  水压试验方法应根据本规程第154条要求。水压试验结果符合本规程第155条要求。

  第96条 受压铸件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缺点不应采取焊补或塞挤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点,不应采取焊补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关键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治理、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其它章节相关要求。

第八章 关键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 全 阀

  第98条 额定功率大于1.4MW锅炉,最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功率小于或即是1.4MW锅炉最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装置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方法。

  第99条 安全阀泄放能力应满足全部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不超出设计压力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锅炉,当额定功率小于或即是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大于20mm;当额定功率小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00℃锅炉,装在锅炉上安全阀数目及流道直径可参考下式计算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多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和锅筒直接相连接短管上,则短管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全部安全阀排放面积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需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预防重锤自行移动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预防随便拧动调整螺钉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答应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截面积和防冻方法,确保排泄通畅。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时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安全阀应按制造厂要求或按表8—1要求压力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验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要求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心卡死等手段任意进步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校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统计并回进档案

  注:①锅炉上必需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始启压力进行判定。

  ②这里工作压力是指和安全阀直接连接部件工作压力。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含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编号;

  (3)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开启高度(mm);

  (5)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公称压力(MPa);

  (7)排量系数。

  安全阀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经过试验确定。

第二节 压 力 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进口全部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择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正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依据工作压力选择。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1.5~3倍,最好选择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确保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分要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十二个月最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位置,并应预防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影响。

  (2)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方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数值超出压力表要求答应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出校验使用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它影响压力表正确指示缺点。

第三节 丈量温度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进、出水口均应装设丈量温度仪表。仪表应正确反应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即是14MW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丈量温度仪表应是统计式。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丈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丈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丈量温度仪表量程应为正常温度1.5-2倍。

  第114条 丈量温度仪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分要求。装用后每十二个月最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 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最低处全部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取闸阀或直流式截止阀。阀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排污阀。

  锅炉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答应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可能降低弯头,确保排污及放水通畅并接到安全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适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 保 护 装 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和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即是4.2MW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应装有下列功效联锁装置:

  (1)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给;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给;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要求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给;

  (4)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出了要求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

  (5)循环水泵忽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就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可能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出了要求值和循环水泵忽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需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需装设预防火焰喷出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验时隔断用严密烟道挡板。挡板应有中可靠固定装置,以确保锅炉运行时,挡板处于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封闭。

第六节 锅炉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纵地点。

  管道截止阀门和调整阀门上应有显著标识,指示水活动方向阀门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含和热水总管相连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出水管通常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最高处和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全部应装设公称通径大于20mm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排气管宜采取集中排列方法。

  在强制循环锅炉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大于25mm泄放管,管子上应装泄放阀。装设泄放阀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隶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20℃对应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对应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依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产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热和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最高处及轻易集气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需有可靠定压方法和循环水膨胀装置。

  采取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位水箱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要求;

  (2)设置在露天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方法;

  (3)高位膨胀水箱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高位补给水箱和系统连接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取气体加压罐上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气体加压罐内压力应确保系统不汽化;

  (3)当采取不带隔膜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取氮气或蒸汽,不应采取空气。

  采取补级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压力降不得造成系统汽化。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最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它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旁通管,以预防忽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产应定时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位置。

第十章 锅 炉 房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要求以下:

  (1)锅炉通常应装在单独建造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关键疏散口两旁。

  (3)锅炉房若和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地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即是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锅炉须装设可靠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时试验每台锅炉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确保它们灵敏、正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因为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甲)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即是7MW;

  (乙)必需是用油或气体做燃料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建筑结构应有对应抗爆方法。

  (5)锅炉房不得和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和其它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基其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锅炉,且锅炉房和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锅炉间外墙或屋顶最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微弱墙等)。此处不得直接和聚集人多房间作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设备部署应便于操纵、通行和检验;

  (2)锅炉房应有足够光线和良好透风,和必需防冻方法;

  (3)锅炉房应预防积水;

  (4)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和锅炉应有一定间隔或采取其它方法,以预防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最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真个总宽度(包含锅炉之间过道在内)不超出12m,且面积不超出200m2单层锅炉房,能够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操纵地点,和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照明。

第十一章 使用治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感人事部颁发《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考评治理措施》考试,取得司炉操纵证后才能操纵锅炉,且只能操纵不高于考试合格种别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和运行锅炉相关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东管职员应熟悉和运行锅炉安全知识,定时检验锅炉运行情况,切实处理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题目。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施相关锅炉运行各项制度,做好各项统计。锅炉压火以后,应确保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和出水压力下对应饱和温度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往控制时;

  (3)循环泵或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职员安全时;

  (6)补给水泵不停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坍毁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出安全运行答应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锅炉,为了预防忽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定压装置或可靠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制订忽然停电时操纵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把握。

  第144条 检验职员进进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进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需将和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隔开,将锅筒内水放净,而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透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些人监护。

  (2)在进进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和燃烧室内必需进行透风,并将和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烟道相连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做燃料锅炉,应可靠隔断油、气起源。

  (4)在锅筒和湿润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出12V;在比较干燥烟道内,而且有妥善安全方法,可采取不高于36V照明电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进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进步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起动时,开启前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

  第146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需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方法,并定时对锅炉内部进行检验,以确保防腐方法有效。采取湿法保养锅炉,还应有防冻方法。

  锅炉停用后,应立即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烟炱和污物。

  对长久停用锅炉,还应将隶属设备清刷洁净。

  第147条 使用锅炉单位必需做好水质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水处理方法,使锅炉运行时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相关要求。

  第148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认真实施排污制度。排污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依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汇报。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预防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 检 验

  第149条 在用锅炉检验工作包含运行状态下定时外部检验、定时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时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分和地、市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视检验。

  第150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通常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时检验规则》进行一次锅炉内外部检验,通常每六年进行水压试验。

 除定时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十二个月以上,需要投进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发生重大事故后;

  (4)依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需进行检验时。

  第151条 定时停炉检验关键以下:

  (1)上次检验有缺点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尤其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没有裂纹、裂口或腐蚀;

  (3)管壁有没有磨损或腐蚀,尤其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胀口是否严密,管真个受胀部分有没有环形裂纹;

  (5)锅炉拉撑和和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没有断裂、腐蚀和裂纹;

  (6)受压元件有没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筒和衬砖接触处有没有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没有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进水管和排污管和锅筒接口处有没有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等和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是否堵塞;

  (11)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水侧内部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第152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需时还应作强度核实。不得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工作压力。

  第153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1要求。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出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90%。

  第154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出水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验有没有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到试验压力。焊接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验。检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不然必需有防冻方法。水压试验用水应保持高于四面露点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预防引发汽化和过大温差应力,通常为20~70℃。

  第155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胀口处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密封处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无可见残余变形。

  第156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计进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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