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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的表现

时间:2024-05-06 00:32:53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不规范执法行为问题研究

不规范执法行为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进而执法规范化成为“四化”建设的重中之重。规范执法,是从正向角度要求检察干警做到的。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走向负面的问题,即产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本文试图从动态上阐述一个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过程、进而分析其社会危害、成因及解决措施。

一、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过程

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行为,正确的执法理念是规范化执法的先导,而错误的执法理念会导致不规范行为的产生,不规范行为的产生,首先是错误的执法理念指导的结果。在错误执法理念指导下,执法过程中缺少监督约束,没有规范的流程进行控制,执法保障措施不到位,事后责任追究不严格起不到警示效果,因而产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带来负面的法律后果。

简而言之,所谓不规范执法行为是指在错误执法理念支配下,执法过程缺少控制和约束,事后责任追究不到位,由此而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不规范执法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在日常工作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不公、案件质量不高问题仍然存在。有的不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诉讼中出现的执法不严、司法

不公问题,该监督纠正的没有及时监督纠正;有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把关不严,对不该逮捕的批准逮捕,对不该起诉的提起公诉;有的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对律师会见、查阅材料等不积极配合,变相拖延时间、设臵障碍;有的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随意扩大扣押款物范围,结案后不及时清理退还扣押款物;有的执行程序性规定不严格,甚至规避法律。

(二)执法不文明、作风不端正的问题仍然出现。有的漠视群众利益,对上访群众态度冷漠,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有的不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工作效率低下、办案拖沓,变相超期羁押或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案件久拖不结;有的对申诉案件不认真办理,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对赔偿决定拖延不执行或不足额支付赔偿金。

(三)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的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检察院超管辖立案或者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有的检察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人、代理人的吃请送礼,占用涉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有的检察人员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存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政法干警“忠

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严重打击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极大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发挥,破坏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不规范执法行为产生成因

(一)错误执法理念的支配。在检察工作中,少数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没有树立人权观念,不重视法律的人权保障,不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没有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规范、安全相统一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办案力度,放松对规范执法、办案效果的要求。没有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不能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等等。

(二)执法过程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甚至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怎么省事就怎么执行,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认识上,检察机关领导不愿自我揭短,执法干警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各

项监督行为有抵抗情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认为和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得罪人,不敢监督。方法上,缺乏那些真正管得住,使执法干警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办法。

(四)追究责任不严格。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使得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培育了执法不规范现象的滋生土壤。

四、不规范执法行为解决措施

(一)事前重预防——抓执法理念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正确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要进一步加大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一是大力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要通过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让每位干警牢固树立“人权”观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个效果”统一的观念、在“镜头下”办案的观念,引导干警一步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逐步实现由刚性执法向理性执法的转变。二是加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

法理念教育。只有保护而没有打击,保护就显得软弱无力。只有打击没有保护,打击的真正目的就不能实现。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做到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坚决纠正和克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三是加强实体与程序并重执法理念的教育。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是追求公正实体的手段。特别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实体法体现的公正和程序本身的公正都是司法活动公正的重要表现,并且实体公正只能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四是加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执法活动中要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要把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办案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也要保护人民,促进发展。

(二)事中重程序控制和监督——抓机制体系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执法规范化机制建设是规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和执法环节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约束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一是执法过程实行流程控制。对办案流程管理范围和方式应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案件线索受理、审查、分流、立案、存查和答复等多项执法

篇二: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领域是指所有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近年来,尽管各级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治理力度日益加大,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纪检监察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执法过程腐败。这是由于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而产生的一种腐败现象。表现为:

1、执法不严。一些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利害关系的人执法较松,办“人情案”,不能做到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用同一尺度执法,特别是对一些政府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处理。 还有的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2、执法不公。一是对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并罚的不并罚,或只处罚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定性不准,处罚不当。如对某些违法行为本应适用此类行政处罚而用彼类行政处罚,或不能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该从重的不从重,该从轻的不从轻,该免除的不免除;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罚款的幅度把握不准。这些都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

3、以罚代法。当前一些执法单位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样,一些执法单位的执法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和罚款,多数情况通过罚款代替执法,通过罚款一了百了。

4、大案小办。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为了各种利益,故意将大案件化小或是不移送,或把一般程序的案件当做简易程序案件来办;对涉案金额大的案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不做深入调查,以查无实据来敷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按法律程序及时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行政不作为。一些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以及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二)执法人员素质腐败。这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表现为:

1、野蛮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仗着手中掌握着政府给予的执法权,在执法管理中,颐指气使,作风粗暴,不是多做教育、引导、解释工作,而是动辄踢篮子、掀摊子、拍桌子、赶车子,甚至侮辱谩骂,拳脚相加,群众称之为“猛虎下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

2、以权谋私。一些执法人员,以手中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把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面对“糖衣炮弹”的袭击,不仅不加以警觉、予以反击,反而以受到“捧场”为荣,以权力作为交易资本,平时接受小恩小惠,参与吃喝玩乐等活动,案发时则进行权钱交易,在接受违法者(或其

斡旋者)的贿赂之后,不惜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3、知情不报。一些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汇报、不按程序立案,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贻误查处时机。

4、通风报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查出的问题事先告诉问题人员,加大了纪委检查部门的工作难度。

(三)执法依据缺位腐败。这是由于执法依据缺位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在一些行政管理交叉领域和地域的行政执法中表现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如在部分设有区的地级市,由于一些市区职能部门执法地域和管辖范围不清,就会导致重复执法现象。技术监督局和医药管理局的执法职能也有一些交叉现象,有可能会导致多头执法。

(四)执法主体不清腐败。这是由于执法主体不清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执法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如公安部门聘用的治安队、保安队,城管交通部门聘用的协管员等,都可能因为这些人员自身素质能力问题而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期,西方社会消极腐朽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渗透进来,一些执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侵蚀,至使其理想淡化、信仰丧失、观念扭曲、行为失范。同时,一些执法部门在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上不到位,导致他们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不能真正站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来公正执法。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然日益加强,但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仍不够严密,其伸缩性大,法律法规的覆盖面还不够细化、具体化,这样无形给执法人员的裁决提供了自由空间和产生腐败的土壤、腐败的温床。一些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就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导致执法出现了随意性、人为性,由此而引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因此,法律法规的伸缩性成为一些执法部门成为部门利益的平台,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成为少数执法人员腐败的工具。

三是监督制约不严格。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党内外监督的条例和制度,但这些规定和制度仍然存在监督内容不全、监督对象不广、监督方法不行、监督措施不力的问题,尽管有些制度比较健全,受诸多因素制约,导致有些制度流于形式。各执法单位虽内外都有纪检机构,但由于行政执法中腐败行为大多数不像大案要案那样“打眼”,如果“民不告”,则“官”无法“究”,使“体外监督”乏力。就内部而言,由于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护短遮丑思想作

怪,除非“民愤”太大,否则,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尤其是有的权钱交易十分隐蔽,尽管损公肥私,却难以查实。

三、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思想教育防范机制。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一大传统,也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观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教育、法纪教育、依法行政观念和知识教育,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以权谋私的不良风气,从思想意识上树立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通过加强执法教育,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通过执法教育,改进执法作风,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通过开展执法教育活动,有效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执法方式。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现在,一些行政机关仍然掌握着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二是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重点内容,告之于民、公之于众,实行“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预防执法腐败,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执法者一个清白,从而强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大错案追究力度。逐步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明确追究方式,追究程度。错案追究不到位的,特别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切实做到权力民主行使、风险共同承担,要既追下又追上,既追人又追事,既追究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又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四是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努力拓展监督面,广泛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要主动争取和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严肃公正执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和体会到行政执法是公正、公开、透明的。对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向社会公开,一般案件通过内部刊物、简报予以通报。公开案件的事实与处

理结果,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变部分监督为全面监督。

(三)建立案件查办惩处机制。对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能“抓大放小”。对待执法中的腐败,大的必须除恶务尽,小的也要各有说法,对小腐败的粗放,便是对犯罪的放纵。只要是有碍执法公正的,不管是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红包,以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都要打击。二是不能“内外有别”。对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投鼠忌器,怕影响单位形象。三是不能“只打雷,不下雨”。要敢于动真碰硬,早抓、快抓、主动抓,把一些违法违纪的问题,执法腐败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积极探索行查办执法人员违纪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动协调,职能部门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提高办案效率。要根据新时期、新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深入基层执法一线重要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查办执法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买官卖官、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方面的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要继续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大案件工作查办力度,保持对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对执法部门内部的腐败分子、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心慈手软。同时,要加大追缴违法违纪款、经济处罚力度,使腐败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付出极大代价,增加腐败成本。

篇三: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情况汇报

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情况汇报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在市检察院、城区政法委的指导下,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院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自2014年12月开始组织开展了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纪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检察院和城区政法委对活动的部署下发以后,我院立即召开了党组会、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警会议,传达学习文件和会议精神,迅速在我院部署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在院党组专题会议上,党组决定把自查自纠活动作为正本清源,革除弊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加强检察建设的良好契机。要求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实现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开创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局面。在全院干警大会,系统地学习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从分析本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现状入手,深入浅出地说明自查自纠活动的深远意义、自查自纠的重点和加强基层院建设的目标。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这次自查自纠活动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是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及时地把干警思想引导到上级的部署上来,使人人明确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从而增强了每个干警集中精力投身自查自纠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在全院营造了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和人人支持活

动的浓厚氛围,为保证自查自纠活动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为抓好活动各项内容的落实,我院制定了《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燎为组长,副检察长、政工科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自查自纠活动领导小组和自查自纠活动督导组,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实施“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按工作分工进行督导检查,自查自纠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综合指导工作,公开了专门机构的电话,在组织上保证了自查自纠活动善始善终有序健康地进行。

二、围绕自查自纠重点,深入查摆个人及部门存在的问题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我院这次自查自纠的重点部门和环节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行和控申;自查自纠的主要问题是理想滑坡道德缺失的问题、徇私枉法、以案谋财的问题、违法办案粗暴执法的问题、玩忽职守压案不办的问题以及以权压法、违法干预办案的问题。围绕这些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逐项工作、逐个环节、逐个岗位地进行深入查摆。在查摆中,采取外部开门查摆、内部自查自纠、组织抽查检查等形式,以保证查摆活动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一是开门征求意见。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100余份,走访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发案单位等16个,召开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座谈会1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开电话1部,共征求意见建议20余条。另外,我院还通过我院官方微博,发布活动信息,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对我院和我院干警在执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部门个人自查。各部门、干警个人紧密联系本部门、个人实际,逐人、

逐案、逐事的进行查摆,对近十年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错案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各部门自查情况报院活动办公室备案,个人自查情况交部门备案。三是组织巡视督察。院自查自纠活动办公室牵头组织,分管检察长带队,组织政工、纪检等部门人员成立督查队伍,不定期对各部门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进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防微杜渐不断提升从检水平

经我院认真对照自治区院《关于在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桂检发纪字(2014)16号)以及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六条规定”等规定进行查摆,我院对自身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多,案件质量比较好,办案效率比较高,办案水平比前几年有较大进步,没有出现《实施方案》中列出的五类重点问题。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执法不公的表现)

一是无循私枉法以案谋财现象。无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不良反映,无以罚谋财、“钓鱼执法”做法,无贪图私利,吃请受礼等乱作为行为。二是无违法办案粗暴办案现象。特别是自侦部门能规范审讯,无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行为发生。三是无玩忽职守压案不办现象。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没有刑事申诉、信访案件该受理而未受理、该纠正而不纠正、推诿扯皮造成越级、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刑事赔偿该赔偿未赔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四是无以权压法、违法干预办案现象。五是无理想滑坡道德缺失现象。无干警生活腐化、酗酒肇事、充当保护伞等不良反映。能对歪风邪气亮利剑,有效地保障了司法权威。

经自查自纠,我院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方面,虽然不存在明显问题,但离“三个代表”思想要求的标准,离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胆战心惊的标准,离全国模范检察院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极个别干警和案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全院干警整体素质离党和人民的高标准要求,离日新月异的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个别干警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不灵活,不能正确领会上级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被动应付多,主动性、计划性、前瞻性、创造性较差;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浮在面上,沉不下去;个别干警精神状态不佳,创一流意识不浓,工作得过且过,业绩不突出,水平上不去,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个别干警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极个别干警纪律松散,迟到早退甚至办案时带口头语、态度不冷静等等。

四、继续自查自纠,对照检查,全面完成《实施方案》工作要求。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按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市、城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和检察机关“铁规”“禁令”等。全面提升干警政治素质、思想觉悟。

二是继续检查对照,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从中央巡视组和高检院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各极检察机关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征求的意见建议中,从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中,从人

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中,深入排查梳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是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和责任,强化措施,逐项整改。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细化管理措施,不断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

四是继续主动接受监督,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首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照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其次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再次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完善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篇四:不作为问题表现

不作为问题表现

1、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上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有关政策规定、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或置之不理的;

3、对职能范围内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明推暗抗、敷衍应付、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的;

4、对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加以解决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过问、不处理、不纠正或久拖不决的;

6、职能部门之间不互相协作,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的;

7、不依法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对应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

8、服务意识淡薄,不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或限时办结制的;

9、工作日期间擅自缺岗、脱岗、离岗,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10、作风漂浮,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受理、办理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

11、部门或单位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的;

12、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13、对举报投诉事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查而不究、究而不治的;

14、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5、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不作为行为。

16、没有法定依据行使职权的;

17、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18、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

19、故意曲解或变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给企业生产经营设置障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20、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21、利用职权强令当事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2、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配收费的;

23、故意刁难当事人,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的;

24、粗暴、野蛮执法,执法不公或不按程序执法的;

25、干扰或影响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查处的;

26、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乱作为行为。

篇五:北京公开录用人民警察:针对“执法不公”等问题北京警方将整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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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开录用人民警察:针对“执法不公”等问题北京警方将整顿三个月

自今年1月15日起,北京警方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

截至目前,全局开展述职述廉3300余次,发放调查问卷50余万份,通过案件回访、召开警民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其他方式,共收集涉及公正执法、作风形象、队伍建设等各类意见和建议9500余条。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说,此次整顿将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执法问题”为切入点,以“反不公、反随意、反懈怠”和“促公正、促规范、促作为”为目标要求。

整顿行动中,公安机关将以“有警不处、有案不立”“该查不查、该拘不拘”“工作拖拉、效率低下”“违反程序、执法随意”“办案粗糙、质量低下”等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为重点,逐一排查2013年以来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辖区单位、群众的意见。

对于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警方要求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原因,逐项逐件确定整治纠正措施,明确整治期限,逐件完成整改。警方将成立检查组,通过抽查、蹲点等方式,对各单位开展整顿情况进行督导。

同时,针对整顿活动中发现的突出、普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警方将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操作标准,及时出台工作规范,形成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今后,北京警方每季度还要查摆一批执法办案突出问题,并对相关责任、责任领导上账建档,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每年1月份定期开展大整顿,形成长效机制,对每一起有问题的案件、每一个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逐一排查、整改。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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