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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

时间:2024-04-30 00:49:04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学校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案例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案例

近年来,重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屡有发生,学校、家长、学生都为之胆战心惊。我县政府也顺应形势,为切实减轻学校负担而从2006年开始由政府出资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入了校方责任险;并从2010年开始又动员学生每年花20元入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在很大程度上 ‘转嫁’了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保险对学校来说非常有意义,顾虑也会少很多,能大大缓解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

然而,由于法制的健全与普及,一部分学生家长片面理解或曲解一些法律规定,认为“在学校发生的事,学校都是有责任的,责任都应该是学校的,无论什么损失都应学校承担。”造成了家长的一种普遍认识,“这些规那些定”都是为学校定制的。从而导致学校的精神高度紧张,安全做为头一等大事,常抓不懈,体育活动、课间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一律不做或少做?? 案例1:

学生甲在课间期间上厕所时在校园与正在玩耍的学生乙相撞,学生反应胳膊痛,学校教师校长查看未见异常。为防万一,学校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并让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以防不测,直至下午学生家长才去医院检查并得知锁骨骨折,并告知学校,并去外地做了手术(加大了医疗费用)。学校也按相关规定上报了情况。在此期间,教师及学生乙家长也到学生甲家里看望。到此好象一切圆满,但随着治疗的结束,费用的巨大,问题来了,学生乙家长不想负担那么多,保险公司认为学生甲乙双方责任,学校没有责任,不承担或最多只承担10%的道义赔偿。调解失败,形成了官司。在法院又碰到了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说词,“先不说你有没有责任,想找总能找出来,你们好歹是个单位,得出钱,按惯例没责任负担40%,况且是保险公司出,最后判决学校负担40%,当时真有一种“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感觉。

正是由于一些不正常的判决,助长了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学生在校出任何的事,都找学校,先来个有罪推定,无理也搅出三分来,因为他们能缠出甜头来。

案例2:

三年级一女生课间去厕所,不慎,摔倒,值班教师看见扶起,帮其洗脸,后发现两颗门牙各磕掉一块,于是及时与家长联系,并上报了学校平安险的承保公司,学生家长带该生到医院治疗,并发生了费用300余元(其中包括补牙费用),而到保险公司却告知补牙是不理赔的,只报销治疗费用,按常理说这是合乎情理的,保险公司有理赔的条例、规定。但问题又出现了,家长到学校闹事,我交给你学校20元钱的保险费(当时不情愿),出了事你们就该出头给解决,磕坏牙是不是意外伤害,为什么不报补牙的钱。家长把补牙与伤害混淆在一起说事。学校解释说,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条例,什么在承保范围,什么不在,有规定。譬如,你补牙花了300元,如种一个牙得上万元,保险公司如何理赔呢?

道德的滑坡在侵蚀着我们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一部分人眼里只看到别人的错,只有别人的错。我们学校也首当其冲,首当其害。学校管理工作危险重重,任重而道远。

篇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

一天放学后,四年级的两名学生小乔和小王在学校操场一起玩耍。小王追小乔,玩游戏玩得特别开心。可是,就在小王快追上小乔的时候,悲剧发生了!小乔一个脚步不稳,面朝下直直地摔在了操场上,后面的小王一下刹不住车,压在了小乔身上。小乔当时疼得在地上打滚,鲜血不停地从嘴里流出来,衣袖也擦破,流出好多血。小王吓得目瞪口呆,赶紧去学校找老师。老师们赶来后,立刻把小乔送到了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及摔断一颗门牙。

篇三: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从当前学校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来看,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而造成伤害;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种种原因而造成伤害。要正确处理学生意外事故,首先要明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主要指在学校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这一界定明确了只有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如学生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同时,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与人身损害无关的事故或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应该解决学校对学生是否有监护权的问题,或者说要弄清楚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等”①。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归纳起来,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也就是说,中小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学校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自己的义务,那么学校就完成了自己所应该做的工作。学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学生依法到学校接受教育,这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一些人提出的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到校学习,那么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转移给了学校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既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并没有专门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仅为部门规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则应该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按照我国民法关于一般归责原则的理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即有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③。由此可以明确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当然,学校是否有过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好区分。如某学校在上晚自习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

时,一个教室的日光灯管突然破裂,致使学生因此受伤。后来该生家长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学校也觉得很委屈,日光灯是在正规的商店里购买的,并且有合格证,学校使用过程中也是按照要求操作,为什么要赔偿呢。有一种说法认为,学校的日光灯破裂,就说明学校管理中有问题,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其实,在此案例中,学校无论是购买、使用过程中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学生的损害应由谁来负责呢。其实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由日光灯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先由销售日光灯的商店赔偿。在具体的操作,则涉及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学校首先应对证据进行保全,最好是申请公证机关对日光灯自爆引起学生受到伤害的有关证据进行现场保全。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在日后的产品质量诉讼中将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篇四:校园意外伤害案例

一天放学后,某小学两名学生小乔和小王在学校操场一起玩耍。小王把小乔当作靶子,取出自制的小弓箭放上小木棍玩射击游戏,玩得特别开心。可是,就在小王对小乔射第三箭时,悲剧发生了!尖尖的小木棍飞快地往前飞去,一下击中了小乔的右眼,小乔捂着眼睛疼得在地上打滚,鲜血不停地从眼睛里流出来,小王吓得目瞪口呆,赶紧去学校找老师。老师们赶来后,立刻把小乔送到了医院,医生竭尽全力进行抢救治疗。可是因为伤势严重,虽然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小乔的那只眼睛始终没有治好,几乎看不见任何东西,造成了终生残疾。

同学们,读了这个真实的故事,你的心里是不是沉甸甸的?只是因为同学之间的玩耍嬉戏,只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竟然使小乔的眼睛一辈子都无法看见光明,竟然造成了终生残疾,这真是太悲惨了!其实,我们应该知道,正是因为同学们拥有对危险的模糊认知能力、较差的防范意识、柔弱的体质和脆弱的心理素质,才导致了这一类意外伤害的发生。因此,为了使自己和同学们能够健康地、安全地快乐地学习、活动与生活,在校园内活动时,我们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安全,了解一些在校内活动时怎样预防意外伤害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叫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

小学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活动时,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

小学生在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体育课进行器械运动时的摔伤;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

2005年10月31日19点多钟,某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正在进行晚自习,老师在讲台上批改作业。19时50分左右,9岁的女生杨杨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时,不慎摔倒在地,顿时大哭起来。医务室的医生发现杨杨的两颗牙齿被部分摔断。“虽在医院进行了牙齿修补手术,但这次意外对孩子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十分担心。”杨杨的妈妈说。

同学们,这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普遍事故,可能在你的周围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故。杨杨在课间休息时,自己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了两颗牙齿部分摔断的事故。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呢?我们来分析一下,主要是杨杨没意识到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不知道自我保护,又因为疏忽大意,不慎摔倒。另外,周围的同学没有进行及时劝阻和提醒,也没有站在一旁进行保护,所以造成了意外伤害。所以,在开展每一活动之前,我们都要想一想是否安全,是否可行,要不后果不堪设想。

某校举办秋季运动会。一天上午, 该校五(2)班一个学生正在铅球场上与其他小运动员激烈角逐,30 多名同学在赛场周围呐喊助威。突然, 这位同学因投掷的姿势不对, 将5 公斤重的铅球投偏了方向, 铅球飞出投掷区, 砸向了站在离投掷点7 米多远的同班同学小王的头部。小王当场倒地, 眼睛翻白, 不省人事。该校迅速将小王送医院急救, 发现小王伤情严重, 必须进行手术治疗。

从学生被铅球砸伤的事故看, 学校运动会组织者对投掷铅球运动的安全区设置过小。学校在组织运动会时, 应该把学生安排在绝对安全的区域观看, 而不能仅仅是站在投掷区以外。在安全区沿线, 还应派人警戒, 以免有学生不注意进入危险区域。如果有条件, 应在投掷区设置防护网。作为观众的我们在观看投掷类比赛时, 应特别注意投掷物的运动方向,一旦发现方向偏离正常范围时,要迅速、及时地躲避。看到其他同学离投掷区太近,我们也要马上提醒。

【四、如何预防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

那么,如何预防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出现在:体育课、运动会、课外活动、全体集体活动、上实验课,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是楼梯、校门口200米内,操场、实验室、厕所等。

其次,我们要注意在校园活动时有意识的加强安全防护。请你先读读下面这首儿歌,再看看一些具体的建议。

教室走廊不追逐,课间文明做游戏。

体育活动要注意,加强保护很重要。

上下楼梯靠右走,不在楼梯上嬉戏。

远离窗户不爬高,不往楼下抛物品。

扫地拖地不玩耍,擦门擦窗要小心。

⒈教室走廊不追逐,课间文明做游戏

教室是同学们学习、休息的地方,不是追逐吵闹的场所,因此不能在教室追逐吵闹,以免碰倒桌椅、碰伤身体。我们只能在教室里玩一些简单安全的游戏,比如下象棋、掰手腕等。走廊是老师同学走路的地方,更加不能追逐嬉戏,如果需要跳皮筋、跳绳、扔沙包,尽量到宽敞的地方去玩耍,以免发生不安全的事故。

⒉体育活动要注意,加强保护很重要

(1)牢记遇到这些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运动。如果身体不适,或者大病初愈,就不宜参加运动或剧烈运动。如果感冒发烧,也不宜参加体育锻炼。刚吃完饭,当然也不能立即参加剧烈运动。

(2)运动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这样可以提高大脑皮层神经细胞的兴奋,使体温略微升高,使肌肉、肌腱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弹性、伸展性都很好,不至于因为突然收缩而拉伤或撕裂,这在冬天尤其重要。

(3)运动时正确使用体育器械。做每一项器械运动前,都要认真检查器械是否完好,然后开始活动。若发现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

(4)注意运动的保护。一方面,在进行双杠、单杠、跳箱、跳马、跳山羊等活动时,注意准备好厚度符合要求的垫子、海绵包等运动保护装置。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技术指导去做,同时一定要等老师在器械旁站立保护后才可进行运动。

⒊上下楼梯靠右走,不在楼梯上嬉戏

上下楼梯时,大家都靠右走,就不会拥挤,不会发生相撞事故。在楼梯上追逐、奔跑,危险极大,是十分危险的,踩空或者撞人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有的同学喜欢做从扶手栏杆上滑下来的游戏,更是错误的,容易失控摔下,造成意外伤害。

⒋远离窗户不爬高,不往楼下抛物品

在楼上教室学习的同学,要远离窗户,不能用凳子垫高在窗户上看风景,更不能将头探出窗户外,这样很可能一脚踩空造成危险。另外,不能随手往窗户外扔东西,因为高处落下的硬物极有可能砸伤毫无防备的过往同学或者行人,造成意外伤害。

⒌校内劳动守纪律,擦门擦窗要小心

在校内劳动时,我们要遵守劳动纪律,不能边劳动边玩耍,特别是使用劳动工具时严禁嬉戏、追逐、打闹,以免工具伤人。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擦高处的门和窗户时,更要注意安全,不能为了把门擦干净就垫好几张凳子,也不能为了把窗擦干净就将身体探到窗户外面,这样,实在是太可怕了。

【五.校内活动时致意外伤害后如何自救互救】

同学们,如果你或者你的同学在校内活动时,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故,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下面教你几招简单的处理方法:

1、 鼻子出血不要慌,塞入纱布就可行。

如果喜欢挖鼻孔,可能发生轻微的鼻出血;如果鼻部受到外力打击,鼻内的血管破裂,就可能发生相当严重的鼻出血。鼻出血的病人可以暂时用口呼吸,同时头要向后仰,在鼻部放置冷水毛巾。如果出血不止,可以用凡士林纱布塞入出血的鼻腔内。

2、 遇到扭伤或挫伤,马上冷敷有成效。

扭伤多发生在四肢关节处。挫伤指身体被钝重的体育器械或物体碰伤。在遇到扭伤或者挫伤时,可以立刻做冷敷。冷敷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用毛巾沾冷水、拧干后盖在伤处,也可以用冷水淋洗伤部。冷敷可以,每隔3―4小时做一次,每次5-8分钟。

3、 遇到皮肤有擦伤,迅速止血很重要。

擦伤是指身体的裸露部分与地面、墙壁或其他物体猛烈摩擦发生的伤害。处理办法是迅速止血,由于血有自行凝结的能力,所以轻度擦伤的渗透性出血,在数分钟内即可自行停止。中毒的范围大的擦伤出血量大,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再送医院途中,也要设法止血或者减少出血量。在止血过程中,切切不能用脏毛巾、手绢等物擦洗伤处,以免细菌感染。

4、 遇到骨折不乱动,放平伤者送医院。

骨折是骨的损伤。正确的急救步骤是:首先除去压在伤者身上的障碍物,然后把伤者放平,固定伤肢,注意保暖,在移动伤者时动作要缓慢轻柔。然后迅速送医院处理。切忌盲目翻动伤者的身体,以避免断骨伤及肌肉、神经、血管等。

篇五:校园学生意外伤亡事件案例

校园学生意外伤亡事件案例

1.云南墨江一中校园暴力案件致1死2伤。2009年12月2日17时20分许,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墨江一中发生一起学生伤亡事件,造成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1名学生轻伤。

据墨江县公安局初步调查,2日17时许,墨江一中高一学生文某某、白某某两人发生口角纠纷。17时20分许,文某某、阳某、李某某、阳某与白某某在墨江一中球场旁相遇后发生冲突,白某某用水果刀将高三学生阳某、李某某和高一学生阳某刺伤,高三学生阳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某某重伤,阳某轻伤。

2.安徽省长丰县长丰学生课堂打架死亡事件:死者家属获赔20.5万。2008年6月12日上午,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七(2)班杨某与同学陈某在课堂上打架,导致杨某意外死亡。27日,各方就此事达成了协议:陈某的监护陈长斌、授课老师杨经贵、吴店中学赔付死者家属20.5万元。但是,至今尸检结果还没有出来。

27日下午,记者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双墩镇党委副书记仇多馥出面主持调解,陈家、杨家、杨经贵、吴店中学、县教育局、双墩镇政府均参与其中。杨炳香、陈长斌告诉记

者,21日,“下午5点多,教育局有人拿给我们一份协议。”具体这份协议如何草拟的他们并不知情。见到协议后,陈长斌并未同意,因为最初的协议要求陈家赔付10万元,“我拿不出那么多钱”。杨炳香说,协议同样要求授课老师杨经贵支付10万元,但杨老师当时也不同意,没有签字。直到21日夜间10点多,各方才最终签署了修改后的协议。

记者在这份协议上看到,费用的具体分摊方式为:1、陈某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其余7万元不再要陈长斌支付);2、事发时的授课教师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3、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捐款垫付款7万元)。根据协议规定,6月27日,杨家一次性拿到了20.5万元赔偿费。

3. 2008年6月12日安徽长丰县吴店中学两名学生打架,其中一名学生不治身亡,当时在上课的杨经贵老师因未有效控制事态被停职检查,并赔死者家属10万元。6月12日,吴店中学七年级二班上午的最后一堂课是地理。当课上到大概一半的时候,坐在第三排的陈某和杨某不知为什么突然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个人在课堂上当着正在上课的老师的面打了起来,而且越打越凶。班上的所有学生都目睹了这一幕。

“在老师没有发话的情况下,坐在旁边的四五个男同学赶紧过去拉架,将2人分开。”七二班一位学生说。

“可是不一会儿,杨某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离杨某座位不远的一位学生说,他和几位同学以及陈某觉得杨某越来越不对劲,立即起身准备将杨某送到医院。但此时杨某全身发软,已经背不起来了。于是,他们几位同学将杨某抬起来,送到学校附近的长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吴店分院……

4.2006年9月3日,浙江省三门县亭旁中学发生一起学生在校内打架致马招虹死亡,该生在医院抢救20余天无效。 5. 山西闻喜东镇中学发生学生打架事件一死一伤

2008年10月31日下午山西闻喜东镇高中由于校外人员殴打学生事件,致一死一伤,罪犯现已拘捕,暴露了教育、治安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6.2009年5月31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的高中名校--一中,据说,那里的中学生最大的向往就是那里,最近,几位学生为了女生打架,当场打死一个,还有一个抢救到凌晨6点,死了,还有两个伤的严重,不过没死。

7. 河南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鲍某、孙某、吕某、王某是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同一班级的学生。2002年6月2日是

个星期天,4名学生都到学校参加补课,上午第一节课课间,孙某、吕某、王某因遭到罗某等人的殴打,认为与鲍某有关,于是吕某回教室打了鲍某一耳光,并称“你等着”走出教室。三人到王某的奶奶家取了根木棒再次返回教室,吕某先踹了鲍某一脚,随后孙某用木棒打了鲍某头部一棒子,鲍某倒在地上。鲍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市法院鉴定为头部外伤。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王某、吕某故意打伤鲍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亚布力镇中学疏于管理,四被告应对原告支付的合理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应负60%的赔偿责任,吕某两次先动手殴打鲍某,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20%的赔偿责任,王某及亚布力中学各负1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决,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8. 2005年5月25日,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学学生的单某与司某发生争执,该校教师要求二人回家请家长到校处理此事,原告单某返回学校后,被返回学校的被告司某用刀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轻伤,单某便要求司某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学校在该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某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实施加害行为致原告受伤,其应当对原告遭受损失

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本案事故时,原告、被告均属未成年人,其所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9. 1994年3月27日中午,广东某大学数理系93级学生黄某(广东河源人)在公用洗衣房洗衣服,边将衣服放入水桶中,打开水龙头用水冲着,边回宿舍取衣架。当黄某返回洗衣房时,发现自己的水桶被人挪在一边,而该校机械系93级学生吴某正在用自己先用过的那个水龙头,便大声对吴某喊道:“他妈的谁叫你将我的水桶挪开的?”吴某回头目盯黄某一眼:“你他妈的骂谁?”黄泉答道:“他妈的老于就是你”于是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从破口大骂到互相撕打,后被在洗衣房的其他同学劝开。吴某洗完衣服后回到宿舍,正好遇到其湛江同乡叶某来找他,叶某看到吴某脸部有些红肿,便问吴怎么回事。吴便将和黄某争执的事告诉了叶某,并说黄某打了他面部一拳。叶听说后非常气愤对吴某说:“你为什么不叫他赔偿医药费?”你不要怕,他敢欺负你,我给你撑腰,走,我帮你去找他要医药费去!”于是叶某和吴某来到黄某住的宿舍,找到黄某,叶某对黄某说:“你为什么打我老乡?你把他(指吴某)打伤了,要赔偿他医药费!你自己说赔不赔?”黄某说:“关你什么事,我不赔你又怎么样?”于是,黄某和叶某、吴某又争吵起来。叶某说:“你打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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