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x
XX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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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及《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6〕X号)、《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的通知》(X民发〔2020〕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
二、工作任务
(一)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全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全自理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分别按XX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80%确定,XX区2020年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分别为70元/月、300元/月、1200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XX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内容与标准。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执行,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根据六项评估指标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进行初步评估,疑似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好《XX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携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的《XX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残疾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规定的时间至XX区人民医院进行评估确认,取得《自理能力评估报告》(附表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及时变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年龄在79周岁以下(含79周岁)、经评估确认为部分失能的特困人员,每两年需评估复核一次。
(四)照料护理方式。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和照料护理方式。鼓励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半护理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或者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半护理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照护,全护理的原则上实行区福利院集中照护。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的特困人员不宜集中供养,必要时可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分散供养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定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应在充分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且应接受区级以上养老机构相应的岗前培训,具备必须的护理技能。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机构)4方签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3方签订。区民政局适时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或照料护理机构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照料护理补贴的使用。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辖区内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或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不得将照料护理补贴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的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人员开支,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是凡事必督、追责必严的重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抓落实、不懈怠。
(二)切实担当履责。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提升照料服务能力,提高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按照标准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了解辖区内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和照料护理意愿,签订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村(居)委会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有效依据。
(三)开展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须达到85%以上,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门人员,在8月20日之前完成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工作,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全面掌握本乡镇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并动员全护理特困人员到区福利院集中照护,半护理特困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敬老院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应当征求其委托照料人或亲友的意见,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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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2.?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3.?城乡中度以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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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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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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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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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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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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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新申请□复核?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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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联系人信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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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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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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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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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方式
□独居□与配偶居住□与子女同住□其他:
本人自愿申请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身体健康状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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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家属承诺以上情况属实,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人或家属签字:
填表日期年月日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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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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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分管领导:
乡镇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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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两份,乡镇、医院各存一份;
2.此表须附上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残疾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需评估的老人,携带此表及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评估。
附件2
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被评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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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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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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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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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进食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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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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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床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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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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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
室内站立、转移、行走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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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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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统计
可自主完成()项不能自主完成(?)项
评估结论
部分失能 ()失能()
特殊情况说明
1、无特殊情况
2、有认知症/痴呆、精神疾病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等级
3、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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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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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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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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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评估报告由评估专家填写;
2.评估结论需两位专家和申请人共同签名并加盖评估医院公章;
3.此评估报告一式两份,评估单位与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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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中度以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调查统计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自理能力类别
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是否有集中供养意愿
是否指定照料护理人
照料护理人姓名
与特困人员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1、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请写明,且不能集中供养,必须指定有劳动能力、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照料护理人;
2、各乡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愿意集中供养的请在8月25日前报特困人员审批表;
3、本辖区内所有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要填入本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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