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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京信访有人截访怎么办3篇

时间:2023-07-21 12:05:0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上京信访有人截访怎么办篇二:上京信访有人截访怎么办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第一篇: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治的不断发展,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引起了众人的讨论以及领导的关注。鉴于现实中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部分一线工作的人员甚至提出应当撤销信访局(办),取消中国信访制度。其理由是:倾全市之力解决的信访问题还不如新冒出来的问题多,导致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信访局的基本功能已然丧失。

  这一话题引起了我们反方的深思,对信访机构的存废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思考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信访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机制,因此,在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信访机构不但不能取消,反而应当加强。

  理由如下:

  1、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商未完善,依靠法律不能够解决全部问题。所以,信访制度从某一层面说给了普通百姓获取救济,反映问题的渠道。虽说近年来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大量的群众上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今信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就轻易地将其取消,而是应该考虑:如何改进,以此维护社会和谐。

  2、国民的素质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解决问题的途径倾向于信访渠道。非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往往较低,他们有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实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但信访制度给他们提供了向领导求助的机会,虽说,有人会就此质疑质疑:是不是信访制度的存在会因此使得人们更习惯于上访而不是上法院,找领导而不是找代表。但我们反方认为:若是信访接待更加专业化,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帮助前来上访的困难民众。

  3、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信访制度是法律、司法以外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我国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稳压器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好的经验,这些经验经过商讨

  和总结,或许能够完善当今中国的法律。

  鉴于以上三点,我们反方认为:信访制度只能逐步完善,不可能取消。

  第二篇:大学不应该取消军训

  大学生不应该取消军训一辩稿

  开场白:

  1一把钢枪,一声惊涛,不畏虎狼,亮剑沙场2经历军训生涯,练就钢铁筋骨

  3苦不苦,想想长征二万五;累不累,比比革命老前辈。4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军训终不还。

  三个论点:

  1.军训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大学生军训是一种服兵役的形式,所以,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参加军训。

  大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我国法律尤其是军事法赋予的一项使命,是国家围绕人才培养长远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学生军训体现了“寓军于民”的政策思想,契合了党在新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5年7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上世纪60年代初,为了响应党中央“全国大办民兵师”的号召,解放军各总部下发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专)民兵试点训练大纲(草案)》,全国在近40所高等院校中重新开始组织学生军训

  1984年10月通过的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可见,大学生军训不仅仅是高校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作风和学风而实施的一项管理制度,更是法律特别是军事法赋予大学生的一项使命,一方面国家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其爱国热情,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自身接受训练,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以积极履行国防法律义

  务,践行法律使命。

  2军训的历史渊源及其他国家也在坚持军训制度。历史

  远古

  “军训”最早可追溯至夏商时期的奴隶社会.被后世尊为教育家的孔子,在教学过程中甚至将射御之术看得与礼乐教化一样重要。把军事训练和教育提到了很高的位置。那时,人们都把军事技能的高下,视为一个人是否贤能的标志,所谓“射御足力则贤

  现代1902年,蔡锷在《新民丛报》发表《军国民篇》,倡导实行“军国民主义”,对国民进行军事训练。同年,蒋百里发表《军国民教育》,正式提出学校增加军事课程,请军官教授学生军制、战术、战略等国防知识。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教育要旨》,把尚武教育列入教育宗旨,正式颁布学校军训的办法。毛泽东在《新青年》上号召: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国家

  美国:要求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必须参加军训,履行兵役义务。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军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在全国350所高等院校和650多所高级中学设了351个后备役军官训练团,由国防部统一领导。

  英国:目前,英国陆军在大学中设立的军官训练团共有16个分队,2500人。空军在64所大专院校中也设立了16个训练中队;陆、海、空三个军种都在中学普遍招募学兵,对自愿参加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印度:通过国民学兵团对全国地方大、中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学兵团属国防部国防学兵团总监署领导。学生根据年龄、性别分别编入高级组(18~26岁)、初级班(13~18岁)和女子组。

  德国:规定所有19岁以上的青年学生都必须接受军事体育训练,大专院校一般都将军事课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并经过严格的考核,为国家培养后备役人才打基础。

  波兰:对学生军训极为重视,1973年国家规定:凡是大学毕业的男生,都要到部队参加集中训练1年。上半年在后备役军官学校学习,下半年在部队代职。

  越南:规定初中以上学生,每年都要进行军训训练。按规定训练结束经严格考核合格者,视情况授予预备役准尉或少尉军衔,个别授

  予现役少尉军衔,分配到部队技术兵种任职。

  瑞典、瑞士等中立国家对全民的国防教育更为重视,他们要求所有中小学生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在大学期间直至参加工作,到45岁以前,必须去部队接受2~8个月的军事训练。

  3军训的意义

  地方高校普及军训,要求大学生接受一段时期的军事训练,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与部队士兵的零距离接触,感受士兵独有的军人气质,了解部队平时真实的生活作息和军人轶事,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添大学生对部队的向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式的军事化训练,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同时促使大学生养成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强化组织纪律性,以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大学生军训制度实质上契合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①爱国主义教育

  ②组织纪律性

  ③培养吃苦耐劳精神,磨练品格(此点需格外强调)军训是大学生独立生活的里程碑

  第三篇: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及现场观众,大家晚上好。我方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首先让我们来明确所谓高校行政级别是指:在中国大陆,根据各高等学校的规模,办学水平,以及在科研教育上的作用而有相应的级别。在当前级别盛行的客观现实下,各高校设立行政级别对于高校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而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国家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方便高校与社会上其他单位进行合作,便于学校内部管理利于高校自身发展等诸多方面。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深入论述我方观点。首先,高校行政级别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费、人员、设施等并不充足所以为了重点建设部分高校,并且全面推动高校发展,行政级别则成为在特定时期下的最强有力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级别的存在的确暴露出自身的一些弊端,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在

  生产力仍然急需发展的今天依然依靠行政级别对高校进行不同程度的建设,从而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以达到让更多的人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因此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中国高等教育统筹发展,全面建设的保障。

  其次,我们要从现实角度去思考,当前的社会是一个讲地位讲级别的社会,社会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人、集体的发展。如果因为高校行政级别会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而将其取消,试问在当期的社会中高校凭借什么在社会上与其拥有行政级别的单位进行合作、交流?在“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大众心里,搞笑又有多少分量?而且一旦取消行政级别,又将出现一种怎样的制度来替代?谁又敢保证新制度能彻底解决现实问题?

  再次,高校内部的行政级别是对高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高校是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学术交流等为目的的场所,高校应以学术为主导,行政起到服务于学术的辅助作用。面对高校“行政化”现象,绝大部分人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涉归罪于行政级别,认为是行政级别致使行政权力滥用。其实不然,高校内部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对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而非干扰学术,这一现象的成因是由于人对于名利的追求已然超过对于知识的尊重,是由于人主观思想意识及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引起的,行政级别只是起到导火索的作用,而盲目的取消行政级别非但不能解决本质问题,还会影响当前高校内部的管理与正常教学。

  我们今天在此讨论是否应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引起大家对于如何保障高校学术自由,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以及发展方向的思考,行政级别仅是这些问题的表象,而建设一流的大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绝不是取消行政级别这样简单。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第四篇:取消信访排名,更要制度创新

  据报道,2005年起实行的“信访排名”制度近期将取消,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信访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完善信访制度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信访排名”初衷是敦促地方政府严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由于操作上唯有量化成一个指标,并与政绩考核挂钩,才可成为一项“变量”进而影响地方官员的公共议程。然而,“信访排名”正值社会转型矛盾喷发之时,旧问题还没来得及妥善处理,新的信访问题又接踵而至,这导致地方官员无论如何勤勉地“严肃处理”,也可能在“信访排名”中被负面评价。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采取“拦访”、“截访”,甚至设“黑监狱”、雇“黑保安”,通过“搞公关、抹数字”,以求在“排名”中不被或少被负面评价。

  “信访排名”带来的巨大压力,也有可能被访民所利用,以“保证不上访”作为一项谈判筹码,以“威胁上访”实现更大的私人目的。这使“信访排名”不但不能“息访”,还诱发更多的上访、缠访、久访,甚至是群体性上访。这就是公共管理学上所称的“两难困境”。

  取消“信访排名”,并不违反2005年颁布的新《信访条例》中赋予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条例规定的“通报权”,将严格按“点对点”的方式执行。“点对点”的通报及协助解决问题,比起“全国性排名”所带有的“一票否决”,更能释缓地方上的压力,促使他们集中更多精力处理信访,就地消化矛盾。

  此次“信访排名”改革意义虽然重大,有媒体甚至把它与取消劳教制度的意义相提并论,然而,“信访排名”仅仅是绩效考核体系中一个管理制度,与实体意义上的信访权尚无直接的关联。保障实体权利之路,唯有与之相契合的程序法才可行,而目前4000字的《信访条例》,性质上仍是行政管理法,而非针对信访权的程序法。下一步信访改革,方向应在建立“信访程序法”上,强调当地信访接待部门的“原始管辖权”,并由此按“三访终审”,从制度上杜绝缠访久访,经三级连续的信访部门以听证等正当程序处理过的,除非有新诉求和新证据,不再受理,是为终审。

  比起司法诉讼,信访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但在公信力及权威方面远不及前者。

  实践证明,信访工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特有制度。我们有能高效化解矛盾于初发的“枫桥经验”,有颇为成功的“老娘舅”调解

  等方式。只要敢于制度创新,真正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信访工作对保障群众权利将发挥更有效作用。▲(作者是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第五篇:不应该取消315晚会3不应该取消315晚会

  说道315晚会,我想每一个人都应该不陌生,自91年到现在,它陪伴着我们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315打假,我们说它是一个事件,不如说它是这个时代下的产物。而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315晚会应不应该取消,它的衡量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做到强有力的曝光,是否更好地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对此我方通过以下两点论证。

  首先第一点,我们来看315晚会它存在的原因。在面临着一个商品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和民众消费者极度缺少信任的状况之下,它应蕴时代

  而生。315晚会它的最根本便是为了曝光,让民众很好的了解到商品真假信息,给不良商家以警示,从而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作用。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在晚会举办之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是盲目的,不信任的,而在其举办之后,它适当的缓解了人们不安的情绪,很好的帮助消费者重建信任,积极的选择商品,同时也加强民众的维权意识。我们应该很清楚,在现实中维护消费者权利这一点很难深入人心,光冲这一点,它带给人们的自省和醒悟就有它必须存在的意义。

  第二点,从它的宣传力度来看。每到315这一天,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将议题放在消费者的维护上,这不得不说是件好事,媒体在短时间内的集中关注与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曝光在台面上。阳光透明是最好的消毒剂,尽管它的曝光做不到彻底根治,但最起码能让这些商品在媒体的震慑下有所收敛。其次,它选择央视这样一个平台,央视作为党的喉舌,做为一个主流媒体,具有着引导中国媒体报道走向的趋势,它的关注往往会让其它地方媒体也更加关注,它的这种一呼百应的效果我们不容忽视。

  最后,我们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在晚会的效应过后,人们的关注也许会很快消散,但打假的持续与稳定还需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也许有写部门做的并不够好,但是中国政府是秉着一颗安抚民众焦躁不安的心,我们应该相信在它的监管下和晚会存在的价值

  两者之下,会共同促使这种局面得到改善。谢谢!

篇三:上京信访有人截访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案例实录

  2018年9月,某村村民邓某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邓某某承包位于该村村西的两个鱼塘,用于水产养殖,承包期为五年,邓某某每年支付该村承包费5000元。由于养殖水产品经济效益不理想,三个月前,邓某某擅自将其中一个鱼塘改为种植水稻之用。该村村委会发现这一问题后,认为邓某某违背了合同条款,收回了两个鱼塘。邓某某表示不满,进行信访。某县政府对此信访案出具了答复,认为村委会收回鱼塘并无不当。但是邓某某对县政府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服。那么,邓某某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此可见,邓某某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依法有两次救济机会,即通过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和向复查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这种信访救济制度类似于法院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对信访结果不服的,经过复查、复核,信访救济程序即告终结,信访人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将不会再被受理。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温馨提示

  信访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具有补充性,使无法借助其他救济手段得到解决的争议通过信访获得救济的机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访对信访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从而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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