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宁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优秀范文】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的通知》崇卫发【2016】93号精神,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全面两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宁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崇左市卫生计生委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卫发【2016】93号精神,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
(一)生育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
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其他相关证件: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三、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
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审批。受理机构负责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实地核查以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婚育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再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办证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同时,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3.信息录入。再生育审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四、落实新旧政策衔接
(一)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原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1.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2.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实施结扎术的夫妻,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落实结扎措施的,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符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指导发[2015]1号)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奖励优先政策;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4.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计划生育奖励假政策衔接
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假期计算方式按照修改前的《条例》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修改前的《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增加产假20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余假期按照修改前的《条例》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新《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领取结婚证的,按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衔接
1.夫妻凭生育证保健服务证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
(1)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等各项政策和知识的免费咨询。
(2)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术后随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服用叶酸、计划生育药具领取及不良反应诊治等免费服务。
(3)怀孕后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先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未生育登记的督促其进行生育登记。
2.不再要求开展强制性环孕情服务,对自愿接受环孕情服务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3.落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由育龄夫妻自主摆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4.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含流入人口),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5.经批准免费进行复通手术的夫妻,可在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手术。所需经费依照自治区有关提供免费计划生育避孕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生育处罚政策的衔接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流程,强化生育管理。探索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孕产期保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多证合一。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承诺制,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二)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稳定。加强对政策变化前后重点人群生育行为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
(三)深化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卫生计生部门和乡镇要对下一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干部要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政策及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四)保障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生育全程服务,开设再及高龄孕产妇咨询门诊,推进产儿科标准建设,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确保母婴安全。
(五)做好动态监测。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监测,实行政策实施情况月报制度加强再生育审批及人口出生情况监测,建立健全出生人口预警机制。
(六)落实风险防控。抓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