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林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林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林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5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43号)文件精神,推动林甸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林甸县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二、考核组织
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林甸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自查报告。
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在县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2)。
水务局负责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信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环保局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2)。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县水务局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每年度1月初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二)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县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抄报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上级备案。
(三)县政府自查。
县政府对上一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含电子版)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四)核查和抽查。
受考核工作组委托,考核办组织对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县考核工作组配合市考核工作组对重点工作内容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五)形成自查报告。
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编制《林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情况自查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县政府批准后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抄报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五、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成绩采用评分法计算,对承担相关目标项目工作的县直部门各乡镇进行考核,满分按照承担项目评分分值的总和计。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整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
权重系数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考核等级按照所得考核分值占考核项目总分值的百分比确定,90%以上为优秀,80%-90%为良好,60%-80%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单项考核成绩计算。
对于只承担目标完成情况或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其中一项工作的,考核成绩直接采取得分占应得总分的百分比确定。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