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完整)
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全面提高质量水平,打造石家庄名片,增强我市制造业产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全面提高质量水平,打造石家庄名片,增强我市制造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十大工业名牌”)是指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石家庄境内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知名度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十大工业名牌”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十大工业名牌”每2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十大工业名牌”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十大工业名牌”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负责组织制定“十大工业名牌”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评审委托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行业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企业争创“十大工业名牌”,促进本辖区、本行业产品质量提升,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十大工业名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在石家庄境内注册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且申报产品的商标须在石家庄区域内注册。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及国家强制管理目录的产品,产品生产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强制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三)近三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5.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十大工业名牌”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十大工业名牌”的评审依据,由“市质评办”借鉴和吸收《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等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制修订,并报“市质评委”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通知公告。每届“十大工业名牌”评选前,由“市质评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内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评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评办”对申报产品的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评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申报产品开展资料评审。
第十四条 问卷调查。“市质评办”根据第三方机构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问卷调查的候选产品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候选产品名单,开展问卷调查,将问卷调查结果计入候选产品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综合提名。由“市质评办”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料评审和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综合得分,结合行业情况进行排名,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推荐名单,提请市质评委审议。
第十六条 市质评委审议。市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十大工业名牌”产品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表彰。市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十大工业名牌”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十大工业名牌”,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对获得“十大工业名牌”称号的产品,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奖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产品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十大工业名牌”,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十大工业名牌”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十大工业名牌”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在其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十大工业名牌”荣誉。
第二十三条 获奖产品生产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名牌建设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且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获奖产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评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产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十大工业名牌”奖项,收回奖牌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今后不得申报“十大工业名牌”。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十大工业名牌”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十大工业名牌”评选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选;要依法保守有关申报产品的商业秘密。对在评选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评办”制定“十大工业名牌”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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