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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7-17 04:25:06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

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实体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挂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且流动资金的贷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争取市级统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对流动资金的贷款3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区级切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五)按照全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争取国家和市里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各个银行、区发展改革委)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交通等行业。潼南区困难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保费基数可按1500元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潼南区小微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享受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牵头单位: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十八)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争取市级统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龙头企业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区级切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区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金融办、国网重庆市潼南区供电公司、潼南中民燃气公司)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201410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市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按20%减半征收。(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政府督查室)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里和区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促使,每季度末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区发改委、区经济信息委汇总。区政府督察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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