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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7-16 14:15:1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基金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和《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基金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和《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的政府住房基金,全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及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基金包括政府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市府建设出售、出租住房收入;(三)受托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办该项业务中核减综合费用和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提取60%;(四)市政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经营增值和利息收入;(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来源:(一)按照规定计提的住房折旧费;(二)出售公有住房的净收入;(三)从公益金和留利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四)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五)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住房的资金;(六)住房租赁保证金;(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和其他有关收入;(八)行政、事业单位在市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来源:(一)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在工资中提取缴存部分;(二)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缴存部分。

第六条  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单位在住房补贴中支付,或者按照住房补贴相同的渠道列支。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购房津帖;(二)建设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三)经营、开发以微利房、解困房为主的房地产业务贷款。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范围:(一)代管住房、出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支出;(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给予低息借款;(三)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其他住房基金;(四)发给职工购房津贴;(五)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一)支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二)支付职工自住住房翻新或者大修;(三)职工建造、购买自住房抵押贷款。

第十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房改办)负责本市住房基金的如下管理工作。

(一)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和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核定、监督住房基金的缴存;

(三)督促各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

(四)监督政府住房基金的划缴和入账;

(五)按照规定审查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使用;

(六)采取协议形式委托市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存取和放款业务,监督其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八)督促单位、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依法处理欠缴住房基金者。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在市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管理,单位住房基金由单位在市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受托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将应当进入政府住房基金的利润划入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房改办在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开设“台山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住房基金专户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结息后转入本金。

第十四条  受托金融机构应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和委托协议规定,归集、运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分别按月向市财政局、市房改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住房基金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监督。

政府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编制财务业务预、决算和业务收支决算、管理费用结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需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住房资金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发放购房津贴、出售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和使用住房基金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时,住房基金应当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单位解散、撤销时,住房基金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管理,然后再划入接管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单位宣告破产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市房改办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封存,待职工到新单位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终止并且进行清算时,单位所欠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为第一偿还顺序,首先清偿。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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