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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遵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时间:2023-07-14 17:00:11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遵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防控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遵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遵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遵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防控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贵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和恐怖活动等因素导致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和恐怖活动等因素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或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和恐怖活动等因素导致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遵义军分区、武警遵义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安监局、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公路局、遵义高管处、遵义供电局、省无线电管理局遵义分局、市水投公司、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中国移动遵义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遵义火车站、开磷集团遵义碱厂、遵义钛厂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驻遵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外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机构、事件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事件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按规定上报并传达上级相关指示。向邻近地区通报事件实时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监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应急池、排污口和法定厂界外的大气与水环境。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污染事故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室外环境监测与预警,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泄漏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行为监管;气体泄漏事故引发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范围从法定厂界至受到污染的大气环境范围内;液体泄漏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范围从法定厂界内地面以下下水管网(不含下水井盖)到外环境(厂界地面以上内只对污染治理设施实施监管)范围内的污染行为实施监管(以上环保职责只适用于二类污染物监管)。组织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能委:参与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环境事件的控制处理,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企业围堰、事故池、下水井盖、厂界围墙等防止泄漏的安全生产设施。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气体泄漏监管范围从泄漏点至法定厂界范围内;液体泄漏监管从泄漏点至法定厂界的地面以上、防止泄漏至地下管网的(含下水井盖以上)范围内的泄漏行为实施监管。

市公安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现行违法犯罪。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统一指挥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负责特种危化物品应急处置分队的建设。

市国安局: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收集恐怖活动信息,对恐怖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市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重大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遵义高管处、遵义火车站协助):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人员疏散、救灾物资运送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农委: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自然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及医疗鉴定工作。负责环境事件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各种室内微小环境影响健康因素监测与预警;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市文体广电局(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中国移动遵义分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协助):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台和手机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情况。

省无线电管理局遵义分局:(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中国移动遵义分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协助):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市城管局:协助相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供水保障工作;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遵义供电局:负责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开磷集团遵义碱厂(遵义钛厂协助):负责化工应急抢险分队的建设,参与环境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遵义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遵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

武警遵义支队:组织协调驻遵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市消防支队: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参加火灾及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

市水投公司:负责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供排水工程、治污工程等水务工程的管理,消除环境隐患;加强物资储备,强化水质处理,保障供水安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1.市人民政府聘请市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监测监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乌江、赤水河、桐梓河、芙蓉江、湘江、五马河、洪渡河、洋渡河等流域。

(2)红花岗大板水、习水大杉树、赤水杪椤、绥阳双河溶洞、绥阳宽阔水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习水风景名胜区、余庆大乌江风景名胜区、习水长嵌沟风景名胜区、赤水市杨家岩风景名胜区、湄潭湄江风景名胜区、仁怀市茅台风景名胜区、桐梓县汇川娄山关风景名胜区等风景名胜区,赤水等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5)砒霜(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危险品,酸、碱、氨、氯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7)排污企业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导致环境污染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活动进行收集、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三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按程序发布。

() 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预警支持系统

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在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适时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保局负责在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适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在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适时建立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省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信息报告

()基本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

3.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

五、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程序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相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按照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环保局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国安局、市公安局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实施主体

本预案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预案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辖区内具有县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临时性管理机构,其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参照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管理。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遵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遵义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遵府办发〔20062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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