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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汇报

时间:2020-12-10 21:41:44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疫情,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供现场处置人员参考。

一、疑似疫情处置程序

发现临床可疑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疑似阳性后,要在1小时内将《动物疫情快报表》报送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 限制移动

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病场(户) 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

(二) 消毒

有关部门负责在该场所的出入口或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 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见附件5)。

(三) 流行病学调查

兽医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
猪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是否饲喂泔水;
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可疑疫情信息采集信息表见附件 2)

(四) 初步划定范围

兽医和有关部门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

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 确诊疫情后的处置方法)。

二、确诊疫情处置程序

确诊疫情后,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

应先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一) 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 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扑杀组。 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4.消毒组。 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 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流行病学调查组。 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7.排查采样组。 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8.应急物资组。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9.后勤保障组。 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

1.1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以病猪所在的场(户) 为疫点;

1.2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1.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1.4 在牲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1.5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 为疫点。

2.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

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划定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在生猪运输、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当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三) 封锁

1.组织领导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

封锁生效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兽医等有关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路线、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指导扑杀工作、选择掩埋地点等;
有关部门负责维护治安医疗救治、消毒通道搭建,协助消毒工作,舆论引导和宣传,市场肉品检查等。各地根据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适当调整职责分工。

2.发布封锁令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封锁令模板见附件 3)

2.2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3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4 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2.5 特殊情况: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且跨省 界,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后续处置工作由疫区所在各行政区域本级人民政府各自负责。

3.封锁措施

3.1 封锁令

疫情确诊后 2 小时内,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

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

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

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

3.2 疫点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5)

3.3 疫区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

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关闭疫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3.4 受威胁区

在进出受威胁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途径受威胁区的生猪及产品车辆劝返。

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四) 扑杀

1.制定扑杀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考虑养殖场(户)地理位置、布局,天气等因素,制定操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分工、工作内容等。

2.扑杀范围

2.1 疫点:疫点内所有猪只。

2.2 疫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高风险猪群一律扑杀。

3.扑杀方法

采用电击法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

4.扑杀步骤

4.1 扑杀前准备工作

4.1.1 扑杀人员培训。

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扑杀工具( 扑杀器)使用方法等。

4.1.2 统计需要扑杀的生猪数量。

4.1.3 扑杀所需物资准备。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毒物资、扑杀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等。

4.1.4 挖掩埋坑。

4.1.5 必要时搭建临时消毒通道。

4.1.6 规划扑杀、生猪及死猪运输通道。

4.2 扑杀

4.2.1 扑杀人员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进 入场地。

4.2.2 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

4.2.3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5.记录

详细记录扑杀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五) 转运

1.选择车辆

1.1 可选择符合 GB19217 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1.2 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2.规划转运路线

要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避开养殖场较多的路线。不得中途转运或做不必要的停歇。

3.转运

3.1 将扑杀猪及病死猪尽快装车,按照既定路线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3.2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4.车辆消毒

4.1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 消毒。

4.2 每次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六) 无害化处理

1.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

根据疫点、疫区实际情况,可将疫点、疫区内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运输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或采取深埋进行处理。

采取深埋法进行处理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1 掩埋地点选择

1.1.1 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1.1.2 应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等公共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1.2 技术要求

1.2.1 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1.2.2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m 以上,要防渗、防漏。

1.2.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

1.2.4 投入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焚烧。

1.2.5 坑内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上铺撒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1.2.6 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最上层距离地表 1.5m 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 1m 的覆土,距地表 20 -30cm。

掩埋覆土不要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1.2.7 在掩埋地点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

1.2.8 掩埋后,当地政府安排专人值守至解除封锁;同时,建立巡查制度,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保持掩埋点始终距地表 20-30cm。

1.2.9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 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 1 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 3 周以上。

2.其他相关物品

2.1 污水用氯制剂(次氯酸钠、三氯乙腈尿酸、二氧化氯、二氯乙腈尿酸)进行消毒处理。

2.2 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焚烧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掩埋处理。

堆积发酵可采用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秸杆等混合,堆高不少于 1 米,覆盖塑料薄膜利用高温堆肥发酵。

3.记录

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地点、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七) 消毒

1.消毒前准备

1.1 整理场地内的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垃圾等,并集中存放;
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场区。

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剂的选择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可选用 0.8% 的氢氧化钠、0.3% 福尔马林、3% 邻苯基苯酚,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盐、戊二醛等。

3.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及进出人员应先清洁,后消毒,可采取淋浴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人员出场时,则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4.灭蜱消毒

场内外和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和洞穴等用 40% 辛硫磷浇泼溶液、氰戊菊酯溶液等喷洒除蜱。

疫点、疫区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4,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无害化处理场点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6,生猪屠宰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7,生猪交易市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8。

(八) 监测(检测)

1.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

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2.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

4.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 /或猪肉产品检测。

6.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

7.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8.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九) 评估

1.发生疫情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相关县、市、省发出风险提示。

2.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3.发生疫情县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暂停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十) 解除封锁

1.申请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

2.解除封锁条件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 天后,经疫情发生地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疫点、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9)

3.发布解除封锁令

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十一) 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
养殖场空栏 6 个月以上,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屠宰场恢复生产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生猪屠宰场恢复生产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10)

三、附则

若政策出现调整,以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新发文件为准。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
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
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査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測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一般(级〕疫情 天内,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 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贵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啊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査。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勢进行评佔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 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 挥机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載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对 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査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佔后划定。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

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 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

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
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
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 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 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 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系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佔工作。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測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细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潮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 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佶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 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 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 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 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
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天 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 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眦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測合格,经过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小时 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 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 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 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 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東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贵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 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 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

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 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在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事宜,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
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査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五)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附件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
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媟介昆虫叮咬传播。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 天,最长可达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 典》将潜伏期定为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 天内%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
呕吐便秘,龚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
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病程~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病。死亡率低。病程~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
胆囊、膀胱出血;
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牌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 (二)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 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 (三)病原学检测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等方法。从事非洲猪瘟病 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四)结果判定 .临床可疑疫情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流行病学标准

①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趯出正常范围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③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临床症状标准

①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③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⑤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 标准。

剖检病变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 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附件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 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血清样品无菌采集血液样品,室温放置~,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 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測实验室后,-℃保存。

(三)钝缘软蜱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
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酒精中保存。

附件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龚便、饲料、垫料等。

.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單、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对围含、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 方式处理。

.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含、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次,连续天,之后每天消毒次,持续消毒天;
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XXX非洲猪瘟防控情况汇报

自我国8月份辽宁省发生第一例非洲猪瘟以来,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信息,全国已有20个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累计发生77起疫情,扑杀生猪60余万头。我局担负着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该病的防控,依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系列安排部署,我局迅速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通过与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的共同努力,我县至今日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取得了良好的防控成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效果

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以来,我县陆续对养猪场户、屠宰场、运输经营等企业发放了“七个讲清楚”、防控技术明白纸、公开信、告知书、“六个严禁六个一律”、非洲猪瘟宣传挂图等宣传资料近两万份,并制作了防控知识宣传栏悬挂于养猪场户门口,宣传栏内容精选了防控知识及领导系列讲话精神要求,克服了纸质资料易损易失的缺点。

二、全面压实防控责任

为严格落实养猪场户、屠宰企业防控主体防控责任及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我局制作了非洲猪瘟防控责任牌,悬挂到每个养猪场户门口,牌子上体现了防控责任主体、乡村及农牧部门防控责任人,每一户的防控责任体系情况一目了然。

三、疫情日排查情况

按照周口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周防指{2018}2号文的要求,依托乡镇政府、办事处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发动包村干部、支部书记和畜牧兽医站人员及村级防疫员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定每日15点前将排查情况上报。8月7日起至今,全县累计排查12455场次,排查生猪9147105头次,均未发现非洲猪瘟疫病死亡可疑情况。

四、开展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治理

严格按照XX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把生猪饲喂关,防止餐厨剩余物(泔水)进入生猪养殖场,截至11月25日,宣传排查生猪饲养场户共19796户,形成严打“泔”水饲喂生猪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检疫监督

加强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建设,做好检疫监管和来往生猪调运车辆的消毒工作。按照《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规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行的意见》通知要求,我局与交通部门在高速出入口及大广高速出入口设立两个高标准的联合执勤检查站,安排28人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检查站搭建了18平方米的固定板房,并配备了空调,办公座椅、高压消毒机、床、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满足了执勤人员冬季工作生活需要。

六、开展非洲猪瘟技术培训

为切实提高养猪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提高防控责任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及防控意识,我局抽调专业技术骨干,于9月30日至10月2日、11月23日至11月25日以乡镇为单位,对每个乡镇的非洲猪瘟防控人员和所有养猪场户进行了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

七、加强应急储备

为积极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随时拉的出、打得赢,紧急储备消毒药品5吨,购置高压清洗消毒机9台,帐篷6顶,应急灯、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八、成立现场诊断专家组

我局为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成立了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至11月25日共到进行现场诊断生猪疫病7次,通过现场诊断会诊均排除了疑似非洲猪瘟疫情。

九、开展“两场”周边散户治理

规模化猪场是猪肉市场供给的主要来源,而小散养猪户由于防疫设施不健全、防疫意识不强、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已成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重大隐患,构筑养殖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是阻断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及省市会议讲话精神,我县认真安排部署,以乡镇为单位,对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两场”逐场查清其周边3公里生猪散养户分布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守基础。

十、实施生猪屠宰场风险评估监测

我局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及省、市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对我县生猪屠宰场开展风险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对B类屠宰场予以关停,对A类屠宰场开展生猪屠宰扫雷专项行动,对入场生猪严格查验,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的才能准予入场、准予屠宰,对来历不明、未附检疫证明、临床检查不健康的生猪,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存在问题:

1、防控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小散养殖场户,认为防控形势不像刚开始那么严峻,存在侥幸心理,思想麻痹、得过且过、防控意识逐渐淡化。

2、防控知识认识不足。非洲猪瘟属于由国外传来的新病毒性疫病,其防控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较为生疏,我局现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本不充足,技术人员年龄多又偏大,加之近几年无兽医专业人员进入,导致后备技术力量出现严重不足,对疫情的持续防控会有较大不利影响。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我县实验室目前只能承担血清学检测和细菌学检测,对当前的非洲猪瘟病毒不具备检测能力必须委托市级检测机构。 下步打算

1、把好检疫屠宰关。坚决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和屠宰监管,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责任,力争保持当前清净无疫的良好态势。

2、持续开展餐厨剩余物“泔水”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禁止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治理行动,定期对养殖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养殖场,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泔水喂猪行为。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不仅涉及疫病防控问题,更关系到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肃处理、依法追责。

4、提倡小散养猪户退出养殖。小散养猪户抗风险能力低,借助防控非洲猪瘟的时机,动员所有散养户尽快出栏生猪,退出养殖,或组建规模化养殖场,提升抗风险能力。

5、建设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省市要求,紧急建设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以满足对外埠调入生猪产品非洲猪瘟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及屠宰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监测工作的需要。

*****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我公司自投产以来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县主管部门部署、迅速行动,全面展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我公司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公司投产以来,公司负责人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布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了《****食品有限公司非洲猪瘟应急预案》、《****食品有限公司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把非洲猪瘟防控责任落实到人。

二是投资建设实验室并通过验收。根据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生猪养殖屠宰及加工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投资新建了符合规定要求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并通过了相关部门验收。

三是加强生猪检疫检验。对进场生猪以同一来源的同批生猪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但最多以每100头为1份混合血样。送公司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实验室在检测完毕后,根据规定检测实验室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生猪方可进行屠宰申报。屠宰期间观察猪胴体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
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四是消毒灭源。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并落实到人。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进出运输车辆、待宰圈、生产车间、冷库、设施设备、工器具、更衣室、卫生间等按规定进行消毒清洗工作。

五是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检验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早期报告和规范应对能力。

****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9日

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

作总结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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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方案

一、成立xx市林业局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日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二、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立即成立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其他组成人员自行研究确定,并立即上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立即启动辖区内野猪非洲猪瘟调查监测和防控巡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立即启动辖区内野猪本底调查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内容如下:
1、对凡是有人工养殖野猪的休闲度假山庄、人工繁育场所、专业化养殖厂、家庭养殖户等,开展野猪本底调查,在8月17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至市林业局。

2、对有野猪分布的野外区域,开展摸底调查,尽量摸清野猪的总体数量,分布概况以及出现频次最高的地域。在8月17日前,将摸底情况上报至市林业局。

五、目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已经由非重点监测防控时期上升为重点监测防控时期,各乡镇、办事处凡是有野猪分布、野猪养殖、野猪展演等情况的,均实行日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现象发生,影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每日13:30分前,将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信息以电话方式上报至市林业局。

非洲猪瘟对野猪种群和生猪养殖业危害巨大,发病死亡率高达100%。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夏秋季节通报的病例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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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充分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作为现阶段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强化日常调查监测和防控巡护工作,细化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做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处置,坚决防止疫情发生,确保人民财产安全。

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信息上报联系人:
xx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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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工作汇报

非洲猪瘟工作总结

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汇报

工商局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汇报(共6篇)

非洲猪座防控工作汇报(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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