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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0-12-03 21:20:57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最新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教育法学》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任务2、任务5是客观题(01任务_A 、02任务_A 、05任务_0001),任务3、任务4是主观题。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任务2、任务5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A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 错误 B. 正确 2.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错误 B. 正确 3. 政府规章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A. 错误 B. 正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项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A. 错误 B. 正确 5. 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颁布于(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A. 1980 B. 1986 C. 1994 D. 2006 2. 下列方法中,( )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A. 文献阅读法 B. 调查研究法 C. 比较研究法 D. 系统思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 平等性 B. 终身性 C. 公共性 D. 方向性 4.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

A. 行政法规 B. 规章 C. 法律 D. 地方性法规 5. 教育法的(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 原则 B. 规范 C. 体系 D. 渊源 6.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法定条件)、( )和奖惩。

A. 处理 B. 适应范围 C. 效力等级 D. 名称 7.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 )的权力。

A. 领导 B. 管理 C. 监督 D. 领导和管理 8. 家庭教育权是指(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未成年人的父母 B. 未成年人的家庭 C.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D.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9.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社会组织 B. 公民 C. 个人 D. 社会组织或个人 10. 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称作( )。

A. 学习权 B. 受教育权 C. 教育权 D. 人身权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

A.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B. 教育事实规律 C.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D.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 以下各项中,( )属于教育法的渊源。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政府文件 D. 自治条例 3. 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

A. 时间效力 B. 空间效力 C.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D. 对具体事件的效力 4. 我国主要对( )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法律保护。

A. 老年人 B. 流动人口子女 C. 儿童 D.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5.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

A.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B. 两者都是法律所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C.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D.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

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

(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答案: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2)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案: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①明确教育发展的轨道。依法治教既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将教育从主要依政策治教、依人治教转变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来。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在提出依法治教的口号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政策,有时主要是依靠人治来管理教育事业的。甚至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教育的命运,出现了以党代政、以人代政、以权代政的情况。这种管理教育的方式造成了很多错误的决策,使教育秩序混乱,发展受到影响。实践证明,为使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必须依靠法律,以确保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③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相关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例如,学校的设立、招收学生、管理学生、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师资格等等,在处理这些相关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聘任为教师,等等。④保障教育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⑤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此,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⑥提供法律救济。依法治教不仅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护法,同时还要执法、用法,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为受害者寻求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某小学不接收适龄孩子就近入学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日,某报新闻热线陆续接到几位家长的紧急求助电话:我们的孩子今年已步入学龄了,按就近入学原则应进入本区的某小学就读。可自8月31日以来,该校就是不接收我们的孩子入学,学校相关负责人称,要想入学得找校长签字才行,而校长则根本不露面。现在,别的孩子已在上课了,我们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接到家长们的投诉后,记者迅速与该区教育局联系,教育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按计划,该小学今年招收6个班,每班50人,目前招生名额已满,致使一些学生无法入学。因此,他们想劝这些家长带孩子到邻近的十四中(内含小学)就读,但家长们不同意。现在,该局正在处理此事。

对此答复,家长们很不满意:十四中并不“邻近”,况且,如果该小学确实是因为学生太多而无法容纳我们的孩子,我们也就认了,但造成学校招生名额满的原因是,该校收纳了一些不属该校接收范围的“关系户”子女入学。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

(1)本案是一起因学校拒收一些学生入学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障适龄孩子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而本案中,该校如确像家长所言,是因招收了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而占满了招生名额,使得一些符合就近入学规定的孩子无法入学的话,则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和就近入学原则,侵犯了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若确实招收了一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则该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该校尽快退回那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应按照规定接收这些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孩子入学。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孩子,严格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不能因照顾某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剥夺了那些本应就近入学的孩子的受教育权。

② 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③ 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对相关学校进行检查与监督,确实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权利。

02任务 02任务_A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A. 错误 B. 正确 2. 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A. 错误 B. 正确 3. 在教育法制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A. 错误 B. 正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A. 错误 B. 正确 5. 扫除文盲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 )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

A. 10 B. 14 C. 16 D. 18 2. 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结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教育部 4.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A. 法律草案的受理 B. 法律议案的受理 C. 法律草案的审议 D. 法律议案的审议 5. 教育法律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 )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A. 立法解释 B. 行政解释 C. 司法解释 D. 官方解释 6.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 )。

A. 学历教育 B. 专业教育 C. 职业教育 D. 技术教育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 )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A. 国家 B. 社会 C. 学校 D. 国家、社会、学校 8. 职业学校教育与( )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A. 普通学校教育 B. 职业培训 C. 其他教育 D. 成人教育 9.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 ( )两大方面。

A. 学位证书 B. 毕业证书 C. 职业资格证书 D. 非学历证书 10.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A. 荣誉称号 B. 学术称号 C. 名誉称号 D. 学历证明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 )等表现形式。

A. 行为权 B. 要求权 C. 请求权 D. 代理权 2. 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 )关系。

A. 结构相关 B. 数量相当 C. 功能互补 D. 价值主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 A.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C.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D.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 )。

A. 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B.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C. 水平考试 D. 学历认证考试 5.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 )。

A. 课程评估 B. 办学水平评估 C. 选优评估 D. 合格评估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案: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①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②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可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应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首先,学校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与此同时,学校还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并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2)学校应建立安全机制,确保校园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违规收费、聘用教师、开除学生。为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不得“拒绝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②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

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等。③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颁发学业证书等等;

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④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等。⑤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⑥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案情简介】 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所在学校。

(2)教师的言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本案中,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薛某,显然是对薛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该生的人身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该语文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

(3)学生薛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而薛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 教师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③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03任务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一、任务类型:小品文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6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10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为第14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等相关问题探讨 五、考核目的:加深对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考核要求 1. 认真研读文字教材第7-10章的有关内容,完成各章的自我测试题。

2. 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的小品文。在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之前,学生可在网上反复修改、提交本人的作品,直到满意为止。

答案: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的学生是否也拥有这种权利呢?学生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这里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开拆的信件。隐匿,就是将信件隐藏,使收信人不易发现;

毁弃,就是将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

开拆,则是指未经收信人允许,擅自拆开并偷看信件内容。其中,开拆也属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将学生的信件扣下来,属隐匿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轻微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的,如涉及信件数量较大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例中的班主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外,班主任强迫学生读出信的内容,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当然也包括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这里所说的“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个规章。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上课的权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权利的享受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某种或某些权利就不再受保护。如同国家不保护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的生命权一样,学校也没有义务将一个扰乱课堂秩序、侵犯其他学生上课权利的学生留在教室里让他继续享受“上课权”,因此,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并未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权。一个人权利的享受是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个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还需指出的是,教育局和学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对教师和学生作出处分是合适的。

04任务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一、任务类型:

主题讨论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8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12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为第16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五、考核目的 引导学生掌握教育法学典型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案说法,学以致用。

答案:

【案例】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

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05任务 05任务_0001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 错误 B. 正确 2.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A. 错误 B. 正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A. 错误 B. 正确 4. 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A. 错误 B. 正确 5.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为( )规范。

A. 法定性 B. 禁止性 C. 义务性 D. 授权性 2.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

A.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同一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B. 两者都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C.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D. 两者都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 10 B. 14 C. 16 D. 18 4. 下列各项中,( )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 学校名誉 C. 学生实习 D.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5. 《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 教育部 6. 非正式解释又称为( )解释。

A. 法定 B. 有权 C. 学理 D. 官方 7.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

A. 荣誉称号 B. 学术称号 C. 名誉称号 D. 学历证明 8.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为( )。

A.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 校长负责制 D. 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校长制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 )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A. 思想 B. 道德 C. 素养 D. 品行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 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B. 不发放有关费用 C. 行政处罚行为 D. 行政强制措施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

A. 时间效力 B. 空间效力 C. 对具体事件的效力 D.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2. 下列各项中,(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A.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B.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D.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 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

A. 犯罪团伙化 B. 成员低龄化 C. 方式智能化 D. 流失生犯罪率下降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B.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C.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 D.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 )等环节。

A. 提出申诉 B. 申诉受理 C. 申诉处理 D. 执行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答案: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学校和教师是教师聘任制度中的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答案:

此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2)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3)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试举例说明学校为什么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 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4)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在论述过程中,需联系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邱女士发现女儿王某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某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某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其他同学和她说话。

原本性格活泼的王某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都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某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某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某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某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王某回家以后,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

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去年12月1日,王某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王某(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教师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均对此事漠不关心,此后,学校也未能及时为邱女士提供合格的材料,使得王某的转学手续迟迟未办妥,因而,也间接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学校应积极为邱女士提供合格的材料,使王某尽早转学。并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且责成其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① 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根据学生在此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② 学校应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违法行为。

③ 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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