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监察管理规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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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尚农牧装备有限公司文件
丰审发〔2021〕05号
丰尚农牧装备有限公司监察管理规定
(2021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公司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任务:公司监察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公司及所属各项目,是否正确执行公司和项目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是否损坏公司名誉、侵占及损坏公司财产,负责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公司的纪律监察工作和合规监察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监察人员要求:必须熟悉公司及各项目制度、流程及要求,先律己,后律人,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四条:监察工作要求: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说明
第六条:监察直属管理:审计监察部总经理。
第七条:监察范围:全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
第八条:岗位职责:
1、服从上级安排,坚决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熟悉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公司各项目是否按规章制度和流程执行,如:外购外协管理(招标监督和价格抽查)、运输管理(过磅和发运抽查)、存货管理(盘点、物资处置、出入库及推动代用)、工程安装费管理(价格备案和结算抽查)、门卫履职管理、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抽查、其他票据及相关费用流程审核等;
3、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监察工作,督促监察财政内部审计;
4、监察各项目点有无行贿受贿情形;
5、接受公司内部各项目投诉及申诉;
6、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7、及时汇报监察结果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指示并做监察前期准备;
第十条:实施监察的程序:
1、制定监督监察实施方案。监察根据公司及各项目不同情况,不同事件,采取不同监察形式;
2、监察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目的、监察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监察内容、时间,监察领导及人员情况等;
3、采取的方式有:独立监察、联合监督监察、参与监督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1)监察公司及各项目是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采购相关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
(2)监察公司及各项目工作情况,是否完成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有无擅离职守,擅用职权、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的行为;
(3)监察公司及各项目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是否损坏公司名誉、侵占及损坏公司财产和资源。
第十一条:实施监察,了解事件情况。监察按监察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监察工作:
1、监察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记录。
2、监察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3、监察对于调查的事件,经调查认定其错误不存在,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第十二条:撰写监察报告。
1、监察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监察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察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及时报告及公布监察结果。
1、监察将监察报告及时报送董事长。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可移交司法部门立案。
2、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高层领导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资料封存和归档。
第四章 权限
第十五条:监察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公司制度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政纪律嫌疑人员的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监察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公司制度,应当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违反制度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提出采取补救措施;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公司监察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公司监察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公司监察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监察管理办法由丰尚农牧装备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监察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审计监察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序号
生效日期
起草部门
起草人
审核
批准
1
2021-2-24
审计监察部
于海浪
孟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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