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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悔过书范本(19页)

时间:2020-12-04 17:41:33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受贿悔过书范本

【篇一: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 “任务清单 ”

起到 “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 ”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 3 月 24 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 )近日,中纪委

官方网站推出 “忏悔录 ”的全新栏目 ,刊载官员悔过书 ,起到 “沉重的忏

悔、深刻的警醒 ”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 1 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 2015 年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任务清单 ”其, 中包括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 , 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 ,写出忏悔录 ,自悔自新 ,警 示他人。

“新华视点 ”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 ,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

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

历、反思贪腐原因 ,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 ,与忏悔

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 ,披露了 “滥发索要奖金 ”“影视业潜规则 ”等细

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 ,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 “玉”与“欲”的忏悔陈述 ,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

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 ,表明认罪

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 ,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 ,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 ,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 中常见的 “四要素 ”。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 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 ,都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 ,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 ,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 ,总结原因主要包括 :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 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 ,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

博取同情型。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 “我家祖祖辈辈是

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长许

迈永在悔过书中称 , “我 16 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起早摸黑 ,

蚂蟥蚊子叮咬 ,劳动一天也只挣几角钱 ”。

据基层纪检干部介绍 ,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把苦难的过去剖白给公众看 ,既有痛定思痛的原因 ,也在不少程 度上存在博取同情、寻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以至于 “我是农民的儿

子”成, 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 “辉煌业绩 ”展, 示“功

臣犯错 ”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 , “我们

上百个工厂 ,几千名工程师 ,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 7 年,形成了中国自己

的高速铁路体系 ”;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 , “做了很多前人没

有做成的大事 ”“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 ,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 ,并

结合堕落经历 ,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 “身边工作过

的同志 ”,慎“独、慎行、慎交 ,要以我为鉴 ,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

重演 ”;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 ,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

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 ,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 ,官员写下悔过书 ,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

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

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 ,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

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 —— 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 ,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

中常常提心吊胆 ,害怕被调查落网 ,惶惶不可终日。因此 ,当真正接受调

查时反倒因 “尘埃落定 ”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 ,

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 ,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 1200 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不仅主动

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还在悔过书中写道 :从受贿至案发的

8 年多时间里 ,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 ,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 “被查处后 ,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

心态二 —— 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 ,在办案期间 ,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 , 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 ,争取交代清楚 ,尽早解脱。

心态三 —— 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 ,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 ,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 ,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 ,这类官员 即便写下悔过书 ,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 ,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 ”地反思自己 “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只怨自己 ,只恨自己 ”。

 在法庭审理时 ,却全面翻供 ,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 ,徐亮受

贿 290 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 ,徐亮被判刑 13

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 ,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 ,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 ,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

细的悔过书 ,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 “投机性悔过 ”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 ,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 ,纷纷选择写 “悔过书 ”的重要动因 ,是由于在司法实践 中, “悔罪 ”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 2014 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

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 ,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

“悔过书 ”对, 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 ,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

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 ,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

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 ,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

部, “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 ,写出忏悔录 ”列, 入

2015 年的工作任务 ,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 ,用好用活反面教材 ,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 ,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 ,现

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

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 ,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 13 名省管干部悔过书 ,以案明纪 ,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 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 89 份《悔过书》 ,并结合悔过书 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 ,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 ,都会不自觉地对

照一下,因为很多 “悔过书 ”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

的, “例子很具体 ,很容易类比 ,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 ,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 ,除悔

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 ,是否真正深入反省 “触及灵魂 ”。

在减刑的驱使下 ,有些官员将 “悔过书 ”仅仅当成逐利之举 ,产生八股化、

空洞化之风 ,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 “投机性悔过 ”需要甄别

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 ,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 ,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

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

有实际意义。

【篇二:尹春燕的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构 )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 2012 年 1 月 17 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

罪事实:尹春燕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

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

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 89.1

万元及价值 16.9 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 2011 年 4 月 27 日在被 “双规 ”期间写的悔过

书。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 “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

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

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

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

下,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

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

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

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大‘家都这样 ’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 ”

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的豪情,选学了法

律专业。

 1991 年大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

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

期间,1998 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2001 年,我任株洲

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以下简称产权处 )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

士学位。

 2004 年单位升格,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记、处长。

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

档案管理等最基础、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

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

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

为业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

户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考试培训

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

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

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回想

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

不把它当回事,开始随波逐流。一种 “大家都这样 ”的想法,泯灭了

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

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

而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行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

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白为官。

“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

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

生活。如果心灵被所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

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这几天我食不甘味,

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 “三层楼 ”:

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 (或无力 )走楼梯

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

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兴 (或有力 )走楼梯

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

研、文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

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

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来,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学术文艺

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

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

之处一览无余:一是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

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自己想往知识

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

一层,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

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

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不管所得

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

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

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

高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

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

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好了我就签字的,

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

殊不知权力不能这样交易,即使单位答应了,老百姓也不答应,法

律更不答应。

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 1200 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

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

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策,也害了我的下属。

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

方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我感到对不起他们和家

人,不但没把班子带好,自己还陷进去了不能自拔,可现在后悔为

时已晚。

“在人生的第三个 20 年之初就出了事 ”

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

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

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查,让我有时间好好

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现在警钟敲响,惊慌

之余,我非常盼望能得到组织上的再次宽待,拉我回到正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

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

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

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不管我是积极向组织坦

白,还是上交所有非法所得,都否认不了我是有罪之人这一事实。

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这

种影响太恶劣,我已经想到了业界沸沸扬扬的惊讶和叹息。

有人把 20 年光阴比做一把尺子,用它来度量人生。

按责任担当来衡量,人生第一个 20 年处于依附和成长阶段,因而担当的责任分量不大,有责任也是间接责任,责任权重不到 30%;第

二个 20 年,是人生的真正起步,也是责任担当的全面开始,责任权

重要超过 80%;第三个 20 年,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都是顶梁柱,责

任权重大到 100%;第四个 20 年,是人生最休闲的时间段,责任权

重几乎为零。

第三个 20 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这一

阶段应该过得比较坦然,也算是人生中比较清醒的阶段。

我今年 42 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

于我不一定是坏事。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

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恳求组织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

现,拉我一把,让我在最黑暗之处找到指路的明灯。

【篇三: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案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 2007 )第 53 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

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

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

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

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

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

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

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关于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了明确的

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

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

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

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

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

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

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

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

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

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

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

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 2001 年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 年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0 月主持工作), 2005 年 10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

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

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

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

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

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

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

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

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

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

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

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

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

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

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

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 1 万多元

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

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

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

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

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

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

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

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

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

贿的认定。

 ”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

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

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

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 ,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

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 “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

不姑息 ”。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

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

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被告人杜新灵曾于 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

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

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

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

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 42 岁,是一个有着 20 年工龄、 14 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 1986 年 8 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

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

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

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

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

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

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 “我参加工作 20 年来,曾经努力

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

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

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

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

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

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

容的,损害

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

自己。

 ”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

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

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

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民赋予

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

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

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

行 ”,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

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

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

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 114838 元。杜新

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

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

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 2007 年 12 月 7 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

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来源:玉溪市检察院公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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