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x
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制度,是指属各部门、单位、驻条管单 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决定开展的重大事项向纪委 监察局报告,纪委监察局采取一定形式对报告单位实施的重大事项进 行跟踪督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属各部门、单位、驻条管单位。
第四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制度由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报告单位 的纪委(纪检组织)或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实施过 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提醒,并报告上 级纪委。
第五条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一) 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 新建、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指单位投资 50 万元以上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或投资30万元以上装 修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的行为。
(三) 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 财政性资金进行下列招标采购:
1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物品;
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所需物品;
定点服务采购。
(四) 重大招投标项目。
1 .施工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等物品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
元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项
目;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 筹备举办大型庆典活动。主要指举办邀请上级领导、友邻 单位、企业或社会人士参加的节日庆典、重要活动庆典、乔迁新址庆 典等各类纪念活动。
(六) 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参团出 国(境)学习、考察或从事经贸洽谈、技术交流等活动。
(七) 干部提拔使用。
(八) 大宗征地拆迁。
(九)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是指预算单位一次使用 30万元以上专 项资金或者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300万元以上的行为(年度经常性 专项转移支付及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外)。
(十)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由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受理。其中: 300万
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由效能室受理; 新建、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重大招投标项目、筹备举办大 型庆典活动、大宗征地拆迁、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由执法监察室 受理;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干部提拔使用由党廉室受 理。
第七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的程序。
(一) 重大事项经相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有关部门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由本单位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局进行报告。同 时附送批复手续和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 纪委监察局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在 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 单位回复〈〈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提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 要求。
(三) 〈〈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回复后,报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 人及纪委(纪检组织)负责人或纪检委员应在提示函上签字,并将提 示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纪委监察局根据重大事项的所属类别及进展 情况,适时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 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单位要以书面形 式向纪委监察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跟踪督查的重点内容。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纪委提示函的签阅及传达情况;
有关资金的开支及管理情况;
重大事项负责人或当事人遵守纪律、法律法规情况。
第九条 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的, 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纪委监察局。经纪委监察局研究确需变更、 中止或取消的,将责成报告单位予以调整或取消;如需经上级机关批 准的,将建议报告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变更、中止或取消。
第十条责任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纪委监察局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有关要求,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报告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 正。
.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不按要求提供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的办理情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报告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对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 .不报告重大事项;
2.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
3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消极应付。
(三)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应正确对待、主动配合有关部门 的监督,如实提供情况、说明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消极应付或拒绝 监督。对于不报告重大事项又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给予相关负责人 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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