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
篇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品学兼优,第三有意向的同学于本月25前递交申请书,逾期不予处理。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及苏教助函〔2013〕35 号《关于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
1.奖励对象: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
二、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价等级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2-2013学年智育测评应为同年级本专业前3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含2.5)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2013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辅导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在专业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和预算指标,结合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成绩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名额比例。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我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经教育厅终审通过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辅导员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出自
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办法
篇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的具体标准是:中央高校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勤工助学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另外,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详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政策
篇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学校希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二级学院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使全校师生受到教育鼓舞,强化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的热情,营造一种学习上“比、学、赶、超”的氛围,促进学院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几条规定: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3-2014-1、2013-2014-2两个学期加权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系统显示成绩为60分以上),在校表现优秀; (六)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贫困生认定标准确定贫困学生,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60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4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间安排
(一)、10月13日到10月15日中午12:00点:班级审核阶段
1、申请人向各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书面申请书、贫困证明、成绩单到本班辅导员处。书面申请书后一定要留下本人学号、姓名、片区班级、联系方式。贫困证明复印件即可,原则上要求贫困证明为2014年开具。装订顺序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审批表(重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书面申请书、贫困证明,成绩单。
2、10月15日,辅导员牵头,由各班的班委和学生代表(写了申请的同学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要在5-7名)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筛选。把筛选出的申请人信息制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同时完善《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且于12日晚8:00点之前提交到辅导员处。
3、10月16日,由片区书记牵头对提交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片区为单位汇总名单(包括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于17日上午12:00之前交至吴非老师处(1-501)。
(三)、10月17日—10月19日:名单公示阶段。
公示拟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手写形式送至501办公室,或拨打吴非老师电话18328751385进行反映。反映需本人亲自告知,不接受匿名信、匿名电话举报。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试行)
片区 班级 姓名 学号 联系电话
附表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学校: 院系: 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