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工作报告x
2019 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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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 308 号) 第三十五条 ;
《江苏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办法》 ( 江 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于 1997 年 4 月 30 日施行 )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 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和人员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与 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 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 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 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 机构
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 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 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 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注册护士 ( 或 助产士 ) 资格 ; 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 30 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 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 ; 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 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 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 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 务 5 年以上 ; 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五、申请材料 ( 一)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书;2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 、相应 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 、开展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 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 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 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 不包括助产技术
免试对象 );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
30 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5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符合规定要 求,5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 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 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 ; 经审 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 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 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 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 一) 工本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 含副本 )10 元;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 元( 二 ) 收 费依据:苏财综 (1996)139 号
苏价费 (1996)361 号
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 全部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
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 3 年。
十、校验制度 ( 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 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 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 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 校验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 请书》 (一式叁份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 件及副本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 格证书》影印件 ;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 (四) 校验程
序:同上述审批程序。
( 五) 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 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 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 ; 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 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 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 教育,并不少于 18 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 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申请变更 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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