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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例文

时间:2020-09-19 08:59:55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第一篇、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方山县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2、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特别是各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 。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

  5、安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6、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7、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

  8、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安全工作的薄弱环。

  9、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不够。

  三、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县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比较严峻,生产装臵、设备老化,加之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落实,管理混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长期安全投入不足。特别是道路交通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煤矿山、小作坊。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生产安全欠账多,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生产欠账,点多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根据长期的安全管理中发现,社会中单纯重视企业经济效益、轻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针对部分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不强的人员。督促其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来保证企业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由于部分企业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观念,导致安全隐患重重。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覆盖面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企业重视眼前经济效益、轻视甚至忽略安全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思想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些单位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没有层层落实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悬空,责任制无法落实;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不具体,没有对责任制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虽然层层签订责任状,但落实不到位;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工作浮在面上,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部门、乡、村、企业不落实不到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其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的发生多数是由于缺少安全措施费用投入,导致生产系统及其中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而处于不安全状态,从而引发事故。这种现象在非煤矿山企业、服务企业及危化经营企业中较为普遍,近年来发生在其它省、市、县的群死群伤类安全事故多数来源于这样的企业。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这项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多数企业中存在着安全管理工作松懈的现状。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等内容。由于安全检查不及时、不到位,使各种安全隐患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于生产作业环境之中。这些隐患成为了生产作业人员的杀手,时刻威胁着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空白点。这种现象在临时工、合同工中较为突出,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以至员工“三违”现象极为普遍。这种现象导致了由“人失误”诱发安全事故的机率大幅上升。由于部分企业无基层岗位安全员或安全员文化基础较差,没有良好的记录习惯,交接班时没有安全记录,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能认真执行等。有的企业有部分记录,但那也是形同虚式,应付上级部门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中开展的各种安全学习教育工作,是保证安全管理者和操作者具有相应资质和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的

  副职及安全技术干部都必须持证上岗。生产岗位上的各个特种作业人员更是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同样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于安全认识上存在问题,有些企业不能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不是缺少必须的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就是应付差事走形式。慎至花钱买证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种态度和现状导致企业安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能达到100%,有证的操作者其技术水平含金量也大打折扣,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是导致“人失误”等各种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四、解决这些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制订可行的解决方案。安全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本着系统工程系统解决的思路。绝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的解决办法。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必须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要求去实现安全生产

  1、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一是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负起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也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

  不断加大设备更新、安全设施维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的资金投入,为生产中的关健安全设施配备了安全保障系统,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

  在新建工程项目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工作“五同时”等安全政策都要求建设企业要有相应安全设计、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投入。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认真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原则,也就是把安全设计、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及安全技术及时投入到生产系统中,因此这项工作的实质就是安全投入工作。

  3、加速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县由于长期以来忽视了安全人才的培训,特别是高级安全人才的培养,安全管理工作还处于落后地位。在当前大力提倡安全工作、重视安全工作、发展安全工作的社会环境下,急需掌握安全知识、勇于献身安全事业的安全专业高级人才。来促进安全科技和研究工作的发展。只有大力培养安全人才,具有丰富的安全技术队伍和人才贮备,才会使我们的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得到改善。

  通过加速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从根本上扭转企业安全工作是薄弱环节的不利局面。目前有些企业也并非完全不重视安全工作,可不论你如何重视安全工作,事故还是发生了。这是为什么呢?深究其根源,企业缺乏安全专业人员,不会开展安全工

  第二篇、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不断强化责任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实现了连续6年事故总量保持稳定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扭转了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居于全省落后地位的被动局面,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呈现出“经济指标逐年上升、事故指标逐年下降”的良好发展态势,我市也迈入了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市州行列。

  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分析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在机制体制上、监管手段和责任落实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完全达到科学性的要求。由于我市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体制转换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素质性、结构性、体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不配套、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脆弱等等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对象趋于多元化,监管难度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经占到全市总数的70%左右;工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高

  速发展,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压力增大,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危产业(行业)点多面广而安全基础又十分薄弱。我市现有煤矿251处,绝大部分是高瓦斯高突出矿井,瓦斯、煤尘、自燃、冒顶、水灾等灾害齐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车流、物流、人流频繁量大,人、车、路之间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每年我市道路交通和煤矿这两个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之和均占到当年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0%以上。此外,我市还有非煤矿山387处。这些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造成了安全事故多发;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425家(其中生产单位31家、经营单位39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9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3263家,这些企业是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危险所在。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与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一是安委会作用还不明显。为了统一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市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42个部门组成,市安委在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安委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与各组成部门之间、与其他诸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之间是一种指导协调关

  系,且安委会无专门编制、无专门经费、无专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也大多是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综合监管权威不够,指导协调力度不大,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指挥调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二是安监部门职责定位还不明晰。目前我市安监局同时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具体承办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监局既有属于自己的责任田,直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又是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三是条与块的监管权力和责任不相称。如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其主权主体属中央企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则由省安监局颁证,日常监管及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市级和县区级安监局督促落实;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部门颁发,建筑安全问题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考核又由安监部门负责,也造成相互联动不协调,配合不密切,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安全监管任务与行政力量配置的矛盾突出。一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当艰巨。仅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就有4500多家。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多达486处,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燃气、锅炉使用、炸药仓库等企业。二是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我市现有市、县两级安监人员

  142人,需要直接监管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就达4500多家,市县两级安监人员严重不足,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适应,工作一直超负荷运转。三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滞后是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等方面,都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由于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安监人员在日常监管执法中,也只能靠眼睛去看,用耳朵去听,凭鼻子去闻,靠人去严防死守,而这种严防死守的劳动强度、时间跨度和不可控性远远高于防洪防汛工作,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偏低。近年来,为加强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绝大部分乡镇(街道)设立了安监站,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乡镇(街道)安监站普遍存在无编制、无经费、无专业人员、无执法资格等问题。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市高危产业点多面广,门类齐全,危险性大,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一些重大隐患和危险源(例如市煤气公司储气罐、春园加油站等),已处在城市的中心,并没有完成搬迁,给城市留下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使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迫在眉睫。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已将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提上议事日程,多次研究全市的应急救援指挥

  中心建设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市而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机构不健全、指挥调度不统一、救援队伍力量分散、救援技术装备落后、财力物力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都表明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与我市的高危产业现状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

  (五)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中存在“两个不对称”的问题

  一是党政领导及安监人员承受的责任压力与企业承受的责任压力不对称。在我市当前的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设计中,安全生产压力主要集中在各级党政领导和安监人员身上,还没有很好地把压力传递到企业这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身上。例如我市规定,对于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县市区长及分管领导当年不得提拔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各县市区也同样规定,对于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及安监人员的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安监部门监管责任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对企业发生事故如何进行惩戒除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外,从责任压力和责任追究的实质后果来分析,远远不能和党政领导及安监人员所承受的压力相匹配。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死儿子、老板赚票子、政府当孝子、干部掉帽

  第三篇、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如何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是大家应该共同关心的大事。实践证明,安全生产与效益是不可分的,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而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安全不仅涉及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大局、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它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反复抓、抓反复的持续改进的循环过程,只有抓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从重事后的分析处理向重事前预防的过程控制转变,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的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形成安全和谐的生产新局面。

  近几年来,公司搞了很多活动,从“安全为天”到现在的“反三违、严惩低老坏”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都紧紧围绕“安全第一”这一主线开展,使公司安全生产、稳定运行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外部要求还存在差距,传统的管理模式制约着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他们的精力主要放在“如何不违反管理制度”上,进而形成了“无过便是功”的思想。这很不利于树立现代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如下。

  安全工作安排多、指导少。公司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布置的工作不少,但缺少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定,工作随意性大;现在公司这方面的文件也特别很多,基层单位大部分的精力都在应付文件的执行上面,来不及执行的干脆就只当邮递员,将文件转发了事。很少考虑实际的执行效果;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干部下现场的次数不少,但发现的问题不多。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没有很好地解决“谁来负责、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的问题,只是一味地要求管理人员下现场、盯作业,却没有结合岗位职责来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致使一些人员感觉不到压力,工作缺乏责任心。

  每年各类活动开展得比较多,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年,一个活动接一个活动,次次有组织,回回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是分散了大家的精力,没有把基础的安全工作落实好,没有把存在的隐患解决掉。结果是活动年年搞、问题回回提,隐患却经常在。如习惯性违章问题至今还时有发生。

  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不够。现有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已相对齐全,但真正掌握、理解并合理运用的人员却很少。如作业许可票的填写是一项标准化、程序化的工作,但每次检查作业许可票时总能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究其根源,是人员认识不足,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

  学习不够,缺乏科学的学习、考核办法。作假学习,记假台帐,搞假考试,应付检查,使业务学习流于形式,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仍然偏低。在业务技术的学习上,单纯靠职工自觉学习和基层单位的培训是不够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上级管理者必须亲自授课和带头学习,从而不断带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上级管理者对基层单位的培训和带头学习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提高自身素质。

  安全管理明严实松。公司的各类管理制度不可谓不全,文件条款规定也很严格,但具体落实起来却相对宽松。如制度规定基层单位领导应该下现场指挥把关,但领导时常有不到岗或到岗不负责的现象。有些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上级提出的问题很重视,要求也严,但对日常的违章现象却视而不见,不以为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违章恶习的成长。在处理违章行为时较随意,不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对有些违章人员随意处罚,对有些违章违纪人员则放纵,不予处罚。

  安全考核奖惩不太合理。公司很多制度明确规定了安全考核奖惩办法,但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在一部分领导者特别是基层领导者面前视如一张薄纸,很多基层单位或部门只有罚的权利,没有奖的权利,这其实是管理粗放与简单化的表现,容易使职工形成抵触情绪。

  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我认为主要是现场管理者

  安全责任感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杜邦安全理念的精髓之一是“有感领导、属地管理、直接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领导的安全意识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尤为重要。有些现场责任人往往是违章的纵容者,不能正确认识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的关系,一说安全就重要,一抢工期就什么都不顾。对规章制度的要求落实的很不够,该监督的作业现场不监督,该巡视的地方不巡视,该检查的项目不检查。还有一些现场负责人安于现状,只求平稳;对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其实现场管理者对违章行为也经常看到,却轻描淡写,避重就经,对违章听之任之。相当一部分管理者认为,安全工作出不出事靠的是运气,安全工作难创新,只要按部就班就是了。把搞活动当作安全工作,说起来头头是道,看起来热热闹闹,做起来安全不要,只把管理当艺术,忽视了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怎样加强安全管理,才可以正确的归避风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呢?我认为一是要按照“狠抓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基本管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粗放型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从长远考虑安全生产系统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运行体系,使安全经营主体真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逐步解决安全责任和压力逐级衰减的问题,堵塞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效整治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消除存在的安全隐

  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主动管理转变,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能控。二是要以预防为主,关键是及时洞察可能发生的小问题、小故障,及时校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措施有力,考核有据,奖惩得当,处理妥当,从而不断激发广大职工“人人保安全”的激情,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法可依。三是要抓干部的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干部要把研究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直线管理原则应自上而下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四是施工作业现场是安全工作应该防范的重点,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必须事先分析存在的危险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应要求一线职工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纠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良习气。杜邦作为世界知名企业,在安全管理上颇有建树,它的许多具有现代安全管理的理念正在为我们所推广,其中有一个理念就是“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基于这种理念的实现,杜邦的事故发生率远远低于全美平均水平。我认为只要是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管理上的,还是作业中的,都要及时处理纠正,对事

  第四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998年以来,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了多次的改革与调整,确立并强化了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的地位。根据这一定位,抓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明确的,但在现有的体制架构、工作格局、运行机制及机构设置条件下,仅仅依据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难以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因为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粗线条、甚至是模糊的,对什么是综合监管,哪些工作属于综合监管,如何进行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与政府领导、专项部门监管和企业管理的关系如何,综合监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一系列最为基本但又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准确的说法和清晰的界定,由此造成目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重重困难、种种矛盾和诸多棘手问题,甚至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有效性。因此,全面、深刻地分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既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具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可依据的基本规范。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安全生产法》中大量条款规定的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对综合监督管理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管什么怎么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及其成效也缺乏可行的参照要求和评价标准,由此引发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无所适从,不知道综合监管怎么干,不敢大胆开展工作,不敢大胆创新,缩手缩脚,害怕出错,害怕承担责任,甚至连一些属于综合监管部门应该抓的工作也不敢抓,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上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坐等领导指示、坐等上级部署、坐等别的部门上门,对安全生工作中一些需要加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是主动协调、联系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或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而是遇到问题绕道走,碰到矛盾往上交,面对困难往外推。三是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内涵、内容说不清、弄不明,抓到什么是什么,抓到多少是多少,对综合监管全局工作的把握不准,对自己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心里没数。四是在综合监管工作上抓得太多、太广、太散,什么都想抓,什么都想管,四面出击,结果是“四面楚歌”,到处树敌,出力不讨好,部门有意见,领导有看法,非常辛苦但效果很差。

  2、职责范围不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应有的职责“边界”。从机构的定位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中的“综合”,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二是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它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层次上是有区别的,其职能运作的方式、手段及结果也是不同的。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加之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环节多,涵盖内容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与多变,工作任务繁重、压力与责任巨大,不下决心、不花力气、不费时间、不给投入是抓不好的,一些地方、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与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往外推,虽然有“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但由于有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很

  难非常清楚地界定和明确由某个具体的部门负责,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与“兜底”者,综合监管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边界”、无界限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个筐”。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协调的应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自然灾害、社会治安、意外伤害及公共安全方面而引发的事故或事件并不属“安全生产”,应由相关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解决,但在实践中,不少地方认为只要涉及人身伤亡的,都是“安全生产”问题,都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或协调,实际上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变成个“筐”。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把枪”,安全生产常常涉及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和责任,工作中少不了要得罪一些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少部门、地方为了不得罪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便通过领导将一些自已可以协商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有的地方将一些不直接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如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筹措等也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这一状况常常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左右为难”、“上下挤压”和“两头受气”的困境。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是个‘危险’部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出现一个值得令人关注的新变化是,一些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将一些不好管、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概率大、监管责任大的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这很可能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为“安全生产,一家有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成为“危险”部门及“责任”部门,这对于整个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也必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以为继。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机动部门”。由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不明确,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进行一些比较重大的专项工作安排时,常要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参加或联合发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不少属于专项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成为有关专项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补充和预备力量,一些真正该抓的工作却没有时间考虑,如有的地方安监部门经常和有关部门上路检查道路交通及行车秩序等,“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3、体制定位不清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和有力的抓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这一范畴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与改革提出来的,历史上劳动行政部门曾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部门,但其工作定位在“国家监察”这一层次、工作范围集中于职业安全与健康这一领域,我们可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逐步演变过程清楚地看出这一点。1979年5月,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劳动保护座谈会,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及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及紧迫性。1982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在批转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上要求劳动部门尽快建立并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原国家劳动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劳动部实行国家监察职能,由此确立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及群众监督的体制格局。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管理国民经济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基本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以后又在这一格局上加入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当时的劳动部也曾就劳动安全监察的内容、方式、程序及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职责等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1998年后,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又进行了多次的调整,1998年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由劳动部门划到经贸部门,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2000年12月组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从上述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国家监察”的层次与定位最为清晰、也最为准确,而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所提的“部门依法监管”,在理论上并没有体现出综合监管应有的层次与定位,在实践中

  会被理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项部门是处在同一层次和平面上开展工作的,在对下级政府及同一级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就可能行不通,必须用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安办的名义。因而,在现有的体制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主体、方式及程度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突破口和有力的“抓手”。此外,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部门本身又承担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及部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这种集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角色与功能于一体的职能配置,难以真正保证和体现综合监管的超脱、公正与中立,这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难以有效推动与突破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4、权责运行不对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从其立足点来说,主要体现为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适当的方式,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由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工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权力配置与运行的角度看,保证综合监管主体有效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基本前提是使其拥有相应及足够的权力,这一权力表现为其机构具备一定的规格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职权。而现实的情况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自形成以来,权力配置与其所负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就一直相当突出。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相对较低的规格及地位与其承担的繁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然是副部级单位,但经常要牵头协调、指导、检查、督促众多正部级的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权威性显然不够。虽然机构的规格并不就直接等于机构的权威性,但没有一定规格的机构其权威性肯定有限。全国还有近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规格比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低半格,还有一部分仍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最为繁重的市、县这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大部分还比同级政府的部门或单位低半格,大部分还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范围相对较大与其职权相对较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工作范围除了安全生产领域外,还有众多的公共安全领域,不管是生产安全的事故,还是公共安全的事故,甚至是意外事故与非生产安全事故,一些地方的领导都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必须赶到事故或事件现场。全国还有不少地方在进行事故的责任追究时,不管什么类别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榜上有名”,理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出现了“谁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谁有责任、谁‘倒霉’”的现象,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权力小责任大、无权有责或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不合理状况。三是从业或履职风险相对较高与其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特别是随着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等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概率较高的职能逐步从其他部门移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后,以现有的综合监管工作条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风险非正常增加,大大高于其他部门,也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但待遇和工作条件却没有因其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加大而相应有所提高和改善。

  5、力量配置不适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少必要的支撑条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形成以来,其力量虽逐步有所增加,但远远适应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范围扩大和工作量增加的需要,最为突出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从全国情况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呈倒三角形、逐级衰减的状况,在地(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力量十分薄弱,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又直接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监管,而这部分对于安监部门来说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又较为直接和较大,必然要投入相对较多的力量加以保障,投入面上协调、直接从事综合监管工作的人员则少之又少,在一些地(市)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只有1-2人,县级安监机构中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还不到1人,人员的严重不足是直接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应有力度的主要原因。二是人员总体结构亟待改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各级尤其是市、县两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中相当部分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法律、建筑、化工、交通、矿山、机械及综合方面等急需的人才又不太大愿意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工作,所配的人员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应安全生监管

  工作的需要,相当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综合监管范围内行业或领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定和相关知识、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应把握的角度、内容及方式,对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及应有的技巧等还不够了解和熟悉,难以发挥综合监管工作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条件较差。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总体不足,相当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录相、照相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个别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只能骑摩托车或乘出租车赶到事故现场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效能受到很大影响。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中介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有所从事的工作中有相当部分诸如安全生产培训、技术服务、政策咨询、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有关审核项目中的一些技术性、事务性内容,可以交由技术支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中介机构数量不足、个别中介机构违规从业、垄断业务、收费过高、服务水平及质量低下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还无法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力帮手和有效的支撑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时间和精力。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运行状况及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运行状况及质量与水平。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搞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全新和充满挑战的工作。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必须具备众多的条件,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必须理顺,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或出台有关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相关内容加以明确,较为清楚地划定综合监管的职责范围;同时,呼吁国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及力量配置等等,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体制性障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的立法及监管体制、机制的理顺并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及格局并没有完全稳定成型,今后还将继续进行改革、调整与完善,体制、机制的调整也未必就能达到理论上的最优和最理想的状态,体制、机制性问题将长期伴随并影响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开展,我们不可能等到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后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再者,即使这些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可能出现。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应做、能做的是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条件下,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全力抓好自身应该抓、可以抓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真正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具体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站位,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角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德学副局长认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就是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政府履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概括地说,综合监管就是‘较宏观的、高层次的、全局性的、全面性的、全方位的监管,其功能和内涵应当是,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立规执法、组织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宣传培训、统计分析、通达反馈、调度综合’”(《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年7月13日第七版《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这是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这一范畴所做的级别最高,权威性最强,概括和表述最为完整、全面、准确的定义。而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自己的站位,站位包括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的切入与把握角度两个方面。从“角色”定位看,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角色应在以下九个方面加以具体化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为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可依赖的智囊与参谋者,以确保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举措的正确、科学、及时。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谋划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总体方向、方针、目标、政策的落实。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与推动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有计划、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者、执行者及监督者,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运行制度及机制的设计者与规则者,以确保安全生产权责的对称到位,工作运行规范有序。⑥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是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召集者与协调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有效改善。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分析者与发布者,以确保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状况及重特大事故情况有所了解。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者与检查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到实处。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者,以确保对事故责任责任追究的到位。根据这一“角色”要求,其工作切入与把握角度应做到五个方面①“高”,即要站在政府层面的高度,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各项具体工作。②“全”,即从全局、全面、全方位的角度来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推进与整体成效。③“早”,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形势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与苗头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及早提出应对措施与办法。④“超”,即综合监管工作不能依附于专项监管部门,不是有求于专项监管部门,而是要摒弃部门的利益,处于超脱、中立、公正的地位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⑤“后”,即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不是平行处于同一层面上的监管,也不是简单地抓那些专项监管部门不愿意抓的工作,不是与专项监管部门抢做那些该由专项监管部门做的工作,更不是成为各专监管部门的“补充”力量,而是要靠“后”站,对各级政府和各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评价。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认真研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对当时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有关内容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尽管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与原来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化,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职能运行有其特定及内在的连续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与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在许多方面有相通、相同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原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容、程序、手段和方法,并结合现有的实际,合理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重点内容与基本范围。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所从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是履行“裁判员”职责,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协调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其大致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并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是认真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同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进行重大决策、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提供参考依据;四是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并监督贯彻落实情况;五是拟定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各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或督查活动,并向政府报告情况,同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与隐患的整改;八是牵头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九是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十是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的培育建设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是研究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有关工作等;十二是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

  3、面对现实,充分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种职权和工作手段。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不可能像有些部门那样,利用手中掌握的管人、财、物等手段加以推动,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身并不是一点手段和职权都没有,关键是要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把目前拥有的工

  第五篇、基层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基层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基层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就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责职,安全生产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但是,由于“属地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明确。造成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交叉重叠、有责无权和监管盲区的现象。下面结合当前安监工作现状,谈一谈基层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范围没有明确,造成多头监管。《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乡镇的“监督检查”与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的内容交叉重叠,这在执法实践中就出现县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重复多头对同一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状况。这让企业接应不暇,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

  (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造成安全生产监管出盲区。如**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监管对象属中、区直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由市级行使,其他企业由县级行使”。此规定与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一致,造成在天峨县辖区内的中直企业龙滩水力发电厂出现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管状况。市安监局以属地监管为由,不予监管,龙滩水力发电厂。以**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为由不愿接受县级安监部门监管,使该厂多年一直处于监管的盲区中。

  (三)监管部门能力有限难以履行监管职责。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没有全面掌握安监法规和安监基本常识,因此很难保证他们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如一些乡镇分管安全领导和安监助理,对企业设施的消防间距,材料的耐火等级和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全然不知,经多次到辖区内的企业检查,但不力安全隐患都不发现,直到引发事故才认识隐患的存在。

  (四)“属地监管”没有划清“条”与“块”的责任界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成为有关部门推脱责任的托词。如某乡镇辖区内发生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乡镇政府以道路交通安全属交警部门的职责为推托由交警承担责任,而交警部门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为由,指责乡镇政府管理不到位,各方都有据以推脱责任的依据,使问题的解决变为复杂化。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以所谓的“属地管理”原则追

  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五)“属地监管”权责不一致,上级发证下级监管、上级批准当地管理的规定在不同行业都存在。如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安监部门核发,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由县、乡政府负责,监管对象对发证机关心存感激、对监管机关则有抵触情绪,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象,明显不符安全生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科学划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各级立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尽快修改现行的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重新调整和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属地管理”、“条”与“块”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形成“条”、“块”互相配合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二)将不同的企业分级各类归入属地监管范围。由于企业的性质、规模、设备性能不一样,对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也不相同,基层安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监管能力有限,因此,确定企业监管主体时,要量体裁衣,确定与其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属地监管企业,避免“大炮打蚊子”和“弹弓打飞机”。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目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部分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安全设计的把关已下放到县级各部门,上下级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范围内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同时上级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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