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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保证

时间:2024-03-29 12:42:21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国际贸易中的保证

保障措施,又称保障条款,是指WTO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紧急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措施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故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方式来限制进口,以达到使本国产业免受其他成员产品冲击的目的。它是一种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目前,保障措施连同反倾销和反补贴已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救济手段。 一、WTO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按照WTO的相关规定,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它的实施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某项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且进口数量大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当增加两种情况。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时期内的净增加,是指产品的实际进口数量增加;相对增加是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在某一时期内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 (2)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是指造成一国某一产业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则进口方不得实施保障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经世贸组织授权,成员方才可实施保障措施,而且成员方在实施时还必须得遵循相关的原则。 二、WTO成立后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状况 自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2006年5月1 日,已过去11年,据世贸组织统计,这11年间共有3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148起保障措施调查,对72起案件最终采取了保障措施。其具体应用情况现分析如下: 1.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各成员方运用最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在运用上,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运用得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运用得也相对较少。据WTO网站的统计资料显示,1995-2005年,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2840起,反补贴调查为182起,保障措施为142起。从中可以看出反倾销为反补贴的16倍,为保障措施的20倍。 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是因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反补贴更严格,即只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使用。有关的补偿和报复的规定也进一步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实施。 2.立案数量呈倒U形分布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WTO成员累计共发动148起保障措施调查,这些案件的情况如图1所示。下图反映了从1995——2006年5月1 日,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数量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再降低的过程。1995——1997年,全球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案件每年都在5起以下;1998——2011年,每年都在10起以上,2002年达到最高峰,为34起。2002年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之所以大幅度增加,是因为各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所作出的反应。从2005年开始,又低于10起。 3.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相对集中 在世贸组织成员发动的148起保障措施调查案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保障措施案件数位居首位,为26起,占比17.6%;其次是贱金属及制品,为21起占比14.2%;位居第三的是食品、饮料和烟草,为16起 ,占比10.8%。这三者约占总数的45%。蔬菜,皮革、饮料和烟草,活禽的立案数也都在10起以上。 虽然这些遭受 指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低端产品,但它们之所以受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能为进口国吸纳大量就业,而且多为当地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进口数量增加过快,会导致国产商品大量滞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从而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影响社会安定,对政府的压力较大。同时给政府的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4.保障措施调查主要由少数国家集中使用,且多为发展中国家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已立案的保障措施案件有148起,由36个成员国发起。其中,调查次数超过5起的有印度(15起),美国、约旦、智利(各10起),捷克、土耳其(各9起),厄瓜多尔、菲律宾(各7起),加拿大、委内瑞拉(各6起),它们也是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前十位的国家(见表2)。上述几个成员共发动 89 起保障措施案件,占保障措施案件的60%。在前十位的国家中,除美国和加拿大外,都为发展中国家,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拿起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 发展中国家多为贸易小国,其国内产业利益较单一,可以针对某种产品限制进口而不会引起国内的矛盾;措施本身影响较小,不会引起其他成员的太多不满而诉诸WTO。 5.只有少数立案调查被实施了最终保障措施 相对于发起的保障措施案件调查数,最终被实施的数量较少,除个别年份保障措施的执行率过50%外,大部分案件的执行率都远远低于50%。这是因为有的通过磋商达成协议而终止了调查;有的作出了否定的调查结果;而有的虽作出了肯定的裁决,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最终未实施保障措施;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如大选前的拉选票而立案调查,而一旦政治目的已达到或政治压力已消除,就自动放弃调查或终止实施。 保障措施的案件执行率较低,从保障措施制度本身来看,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代价很大,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当一国,尤其是贸易大国采取保障措施时,通常会引发较多的国际贸易争端。 另外,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给予出口方补偿,且出口方有报复的权利。 三、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状况简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贸易的大量增长,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遭遇众多的反倾销调查外,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明显多起来;根据商务部最新的统计,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其中,保障措施16起,涉及金额4.4亿美元;特保调查5起,涉及金额0.6亿美元。 自1987年第一起国外涉华保障措施案件以来,至2006年10月,国外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为71起。其中,入世前为27起,入世后为44起,增幅达63%。从发起国来看,主要有美国、土耳其、印度、俄罗斯、菲律宾、厄瓜多尔等;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针对我国的金属制品、钢铁、农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等。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受到国外的保障措施外,还受到专门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的限制。自加入WTO以来,涉及我国的特殊保障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有美国、印度、秘鲁等对我国产品进行了多起特保措施调查。 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遭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产业发展不景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国内产业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WTO许多成员方纷纷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为降低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依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但这些年来,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我国出口的产品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香港地区、日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5%以上。出口市场的过于集中,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导致这些国家和地区经常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3.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我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入世的,到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特保措施往往针对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是单向的,即我 国不能由于受到特保措施的制裁而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要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至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这无疑降低了我国的报复能力。这是我国遭遇特保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入世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入世后,我国出口产品因享受到了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和自身的资源和成本优势,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导致出口数量激增,对进口国竞争力下降的产业造成巨大的压力。有关国家为了保护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国内产业和维护相关利益,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而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WTO 允许采取的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且与反倾销、反补贴项相比较,保障措施在启动程序上相对简便,操作也比较简单,从而导致国外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数量增加。 5. 出口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虽然我国出口产品众多,但多为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由于其出口成本较低且数量众多,很容易对别国产业造成冲击。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这些国家就会对我国发起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 保障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实施保障措施虽然可以减少进口,保护国内受冲击的产业,使受冲击产业的产品价格上扬,但国内其他产业,特别是下游产业的成本将上升。这不仅削弱了下游产品的竞争力,还会带来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另外,如果出口国采取了对抗措施,进口国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这就要求进口国在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权衡利弊得失。不仅要考虑产业的提升、产业保护程度、比较优势产业的培养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还要考虑国外的反映、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下游生产厂商的利益。

篇二:国际贸易中的保证

国际贸易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从事国际贸易的基本技能和良好的专业素质,传统的教学方法存在一些弊端,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原则分析

摘要:承接方通过银行开立有条件付款的保函,以保证承接方的利益,委托方凭该保函融资有一定困难,需要办理其他抵押手续方能从银行得到资金。

关键词: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

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部机器,那么资金就是推动机器动转的动力。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兴融资手段,由于其低成本、高效益的特点,正日益受到外贸企业的青睐,

一、融资成本最小原则

在企业中如果同时有多种筹资方式可供选择,那么资本成本费用,常常是决定应用何种筹资方式的主要因素。对于同一类筹资方式,企业很容易做出自己的选择,例如同一种举债筹资方式下,有高低不同的两种利率可供选择,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总是选择低成本的筹资途径。但在不同筹资方式的情况下,决策就会变得复杂很多。不同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亦不相同。融资决策的关键在于:在及时充分地满足企业或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下,选择最佳的融资途径及资金组合,以使资本金最低。因此,首先要正确计算资金成本,同时计算资金利润率,只有后者大于前者,其融资一投资才构成良性循环,给企业带来利润。资本成本费用的高低,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资金运用的方向和范围。根据西方金融理论,当资本市场有效运转时,不同的融资方式不会带来融资成本的差异,不同来源的资金风险调整后成本基本保持一致。然而事实上由于国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和各国政府的经济干预,统一的国际资本市场细分为众多的差异化市场,不同来源的资本成本并不只因风险不同而不同。企业为了实现融资成本最低化,主要通过避免或减少纳税,尽量利用各种补贴贷款和争取当地信贷配额等策略原则。在货币选择上,国际费雪效应理论认为不同货币利息率的任何差别都将被同期货币汇率的变动所完全抵消,即任何两种货币的利息之差基本上等于两者的远期升水或贴水。因此从理论上讲,无论选择哪一种货币进行融资,都不会影响融资的税前成本。但事实上,由于国际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运行,国际费雪效应很难实现,如果再考虑到税收因素以及各国对外汇损益课税规定的差异,不同的融资货币会给企业的融资成本带来很大的影响。总之,融资成本最低化的理论,强调利用外贸企业以适当的形式,适当的货币和适当的地点进行融资,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以降低经营成本,以提高竞争能力。

二、分散融资风险原则

此处所说风险,是指财务损失的机会,一般用预期收益的可变性或不确定性来衡量。由于企业资本收益率和借款利率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就是融资风险。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不能如数偿还的风险。在债务性融资的方式下,资金不能偿还的损失是由企业自身负担的(这是指不存在终极承担而言的),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将所借资金全部如数偿还,才可能保证企业经营持续进行下去。

(二)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在债务性融资的条件下,举债必须偿还,而且必须按期偿还,这也是西方企业重视现金流量计划的原因之一。当企业不能按期偿债时,将面临丧失信誉、负担赔偿,甚至变卖资产的风险。

(三)对有偿债务,企业还将面临不能付息的风险。支付利息是举债的前提,而且利息支付不因企业是否盈利而变化,这就使企业在经营不善时,面临着付息风险。因此,在实际的融资操作中,作为融资主体的企业必须考虑到期能否还本付息,以防止融资风险的发生。此外同是债务性融资,也因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之别,的风险不同。企业随借随还由于流动性压力的作用,企业流动负债的风险大于长期负债。而使企业面临因为前者要求,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必须顺畅;后者要求企业在较长时期偿还,一方面,企业不会面临即时的流动性压力,不必随借随还;另一方面,在持续较长的债务期内,企业可以获得调整和改善经营的缓冲机会,而不至于因短期周转不顺畅,给企业带来偿债压力。在国际投资理论中的现代资产选择理论引进了风险因素,从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出发,对各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和比较,以便通过最适当地搭配购买各种金融资产来减少风险,获最大收益。既然所有资产都具有收益和风险两重性,而不同的资产又具有不同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组合,因此各国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总是倾向于将资金分散地投到众多国家多种资产上来获取利益,因为分散投资将有助于分散风险。同样,对于国际贸易融资者,人们也可以从分散融资风险的角度来解释其动因。企业在国际范围内拓宽融资的选择渠道,不过于依赖固定的金融市场和融资方式。这样,既可减少企业融资总体的风险,又能通过融资活动,与全球各地金融机构建立联系,增强金融和经济信息来源

国际贸易中的保证

三、融资与贸易方式相结合原则

确定加工贸易的融资方式时,首先应该考虑是由谁来解决融资问题。一般情况下,若是承接方自己解决融资,其结算方式可以确定为由委托方开立即期信用证;由委托方解决融资,结算方式可以确定为由承接方开立保函、远期信用证,由委托方以D/A方式托收,或采取无偿提供原料,最后偿付工缴费的办法。在融资方式的选定上,要考虑融资中风险的控制。在我国的对外来料加工中,主要应由国外委托方解决融资问题,国内承接方根据使用不同的融资和结算方式的风险可以按下列顺序依次选定。

(一)先由作为委托方的外商无偿提供原料,产成品复出口后,承接方以D/P托收方式收回工缴费。这种结算方式中,委托方凭自己的资力来解决融资问题。承接方凭D/P方式收回工缴费,在委托方付款前,承担方掌握物权单据,而无偿提供原料的委托方如果拒付将会承担较大损失,所以这种做法对承接方风险较小。

(二)承接方通过银行开立有条件付款的保函,以保证承接方的利益,委托方凭该保函融资有一定困难,需要办理其他抵押手续方能从银行得到资金。但这种融资方式将迫使外方竭尽全力去履行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这种作法对承接方来说风险较小。

参考文献

1、关于国际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分析与研究北京市加工贸易代表团赴日本、新加坡考察见闻与思考徐小溪首都经济1997-10-15

2、论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一般关系──对国际贸易乘数理论的修正杨文进山东经济1996-10-20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摘要: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不仅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而且全球化发展也可使其通过国际贸易的形式波及世界其他国家,造成全世界的食品安全问题,对该国的食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基于保障食品安全,通过浅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好的健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体系、着力构建食品贸易的贸易壁垒预警和反制措施、掌握和运用WTO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关键词:国际贸易;食品安全;法律思考

一、国际贸易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以及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遭遇绿色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法规、标准以及合格性评定而形成的贸易障碍①。树立绿色壁垒的发达国家以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便利条件,制定出针对其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准则②。GATT第20条(b)项允许成员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这是国际食品贸易人士可采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相关者利益。而多边谈判中又达成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个主要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这两个协议对动植物生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贸易,同时也采取使规定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在WTO框架下先后达成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种种贸易协议为保护国内同类食品产业,树立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支持。并且发达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产业发展情况和整体的食品贸易情况有计划的调整贸易壁垒的高度,从而维护国家利益。③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

我国食品监管问题主要指监管环节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不接轨,例如食品出口环节的检验检疫不完善,技术水平达不到国际标准,不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别,同一有害物质的检测流程复杂繁琐、成本价格高昂。不少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采用全套的国外进口设备,忽视了自主研发,过度依赖国外的技术。调查显示,不少国家滥用权力,制造借口对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采取加严检验和限制性措施。并且这些国家对本国出口食品所设立的检测设限范围不断扩大,面对不同情况,这些国家还会采取相应变化升级手段。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欠缺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虽规定中已提到SPS协议中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机制,但落实方面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法》虽立足于对风险评估机制的原则性角度出发,但措施配套跟进力度不大,缺少相应的监测系统、分析系统等配套系统。另外,对比其他发达国家,本国的食品创新能力较弱,需开发新研究点。由于当下的风险评估体制不能及时与国际标准接轨,造成食品安全的准确风险评估有一定困难。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着力构建食品贸易的贸易壁垒预警和反制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由绿色壁垒组成,因此,建立、健全绿色壁垒预警和反制机制尤为重要。包括实时关注国外食品安全产业研究动向,加快食品行业内部的信息传递,收集国外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国外绿色壁垒的具体动向等对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做出快速反应,形成预警机制,赢得主动权。具体的反制措施主要通过WTO架构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壁垒。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及风险评估问题

充分运用WTO规则是应对和反制发达国家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我国是WTO成员方,有权根据GATT第20条(b)项、《TBT协定》、《SPS协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由此可见,中国不仅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更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采取对等措施是应对贸易壁垒的一个方面,但还需要充分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规则,需求在WTO框架下的合作与谅解④。发达国家采取贸易壁垒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的行业发展,但是也会遭到他国的报复行为以及贸易制裁。因此,可以通过WTO框架下的谈判,针对他国发起的贸易诉讼积极应对、也可进行协商调解,达到双赢的目的。还可以研究相关贸易壁垒纠纷案例,提高本国技能运用能力。

三、结论

当今社会国际贸易交流不断频繁,经济实力随着贸易量的增加不断受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也一再受到各方的重视,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对于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十分重要,以防止因食品安全引起的问题掀起炒作浪潮和加剧矛盾。中国作为出国大国,要坚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可持续绿色有机发展,通过WTO框架下的协商机制解决纠纷和矛盾,也要充分利用WTO规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减少发达国家对本国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黄海,王俊.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08(11):54-55.

②李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探析[J].中国检验检疫,2008(3):34-36.

③东昱明,贾丹.从出口看食品安全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思考[J].物流经济,2008(10):28-29.

④江佳.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办公自动化杂志,2011(5):8.

篇三:《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

主 题: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银行保证书与备用信用证”、“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学习时间:2015年11月30日-12月6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银行保证书与备用信用证”、“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了解国际贸易支付的内容,为同学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银行保证书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委托人如未对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一、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基本栏目

2.责任条款

3.保证金额

4.有效期

5.索偿方式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1.投标保证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 ,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保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证书中所规定的金额。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委托人

2.保证人

3.受益人

除三个基本当事人外,有时还可能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等当事人。

四、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1.就保证人的付款责任而言,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生效,开证行负有首要责任;而在使用保证书时,应该先由委托人向受益人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才可凭保证书向保证银行要求付款。

2.就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而言,信用证用于履约,而保证书则产生在违约情况下才予使用。

3.就有关付款依据而言,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与凭以订立的合同无关。凭保证书索偿时,大多须经调查证实后才进行偿付。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在性质上是一种用于代开证人申请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付款、退款或赔款责任的银行保证书。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义务的凭证。

二、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它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只要在一笔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认为对方履行义务的承诺不一定能实现时,就可提出要求对方通过银行开立以本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以作出向本人的支付承诺。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授予受益人的一种银行信用。

备用信用证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银行保证书。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除单据条款外,其他均与跟单信用证基本相同。

三、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一旦开立就都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2.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均是第一性的。

3.开证行及其指定的银行均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单据)付款,即跟单的。

(二)区别

1.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2.一般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则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3.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须经进口人的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4.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及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

5.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风险较小,备用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的风险较大。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第一节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

一、 客户信用

二、 经营意图

三、 贸易术语

四、 运输单据

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付款交单(D/P)

的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单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第三节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一、 分期付款 progression payment

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货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二、 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交易。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交易性质

(1)分期付款:买方按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经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即期交易;

(2)延期付款:大部分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

2.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2)延期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之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如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一节 汇付条款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和赊账交易。

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例1:买方应不晚于X年X月X日将全部货款用电汇(信汇或票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例2: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合同总金额XX%的预付款,以电汇方式汇交卖方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简化规定办法,但必须注意引起歧义的可能性。

第二节 托收条款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

例1: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例2: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后XX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简化规定办法,但必须注意引起歧义的可能性。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开证时间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

1.在装运月份前XX天开到卖方

2.不迟于X月X日开到卖方

3.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XX天内开证

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必要时可对有权撤销合同作明确规定。

二、开证银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

三、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

四、信用证种类

1.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五、信用证金额

1.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2.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

3.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

六、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1.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银行承担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期限。

2.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3.信用证到期的三种情况:

(1)议付到期

(2)承兑到期

(3)付款到期

说明:

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也可以采用简化订法,但也应注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一致性。

重要考点

2004年年末,中国的彩电巨人——四川长虹发布2004年预亏公告,长虹与其在美国的总代理商APEX公司发生了4.6亿美元的欠款纠纷,长虹决定为这笔

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6亿元人民币。

粗略计算,四川长虹1998年到2003年所创造的总利润为33亿元人民币,而截至2004年年末,其中的海外欠款大约有39亿元。长虹事件为国内企业出口海外应收账风险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长虹事件实际上并不是一个被海外代理商欺诈的简单个案。常有中国企业为了在海外拓展销售额进行低价销售,或者甘冒赊账风险,导致最后的不良结果。

据了解,目前家电企业海外销售的付款结账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信用证方式,另一种就是赊账方式。信用证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款办法,

但在对外贸易中,为了争抢客户和市场份额,有更多的企业愿意选择赊账。赊账就是出口商先发货,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进口商付足货款。在赊账方式下,对海外代理商或者经销商资金要求不那么急迫,因此也比较容易被进口方接受。没有自主品牌和独立渠道,使得国内家电企业出口时必然要依赖当地进口商。

据调查,APEX在与长虹的交易中,凡赊销均走保理程序。APEX、保理公司、长虹三家签订协议后,保理公司将会通知零售商(如沃尔玛),不得直接向APEX支付货款,而是把货款交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将钱按10%和90%的比例在APEX和长虹之间分账。另外,为了防范沃尔玛可能倒闭带来的风险,长虹和APEX双方另外向保险公司投保。保理公司如果在两个月之内收不到货款,保险公司就要赔付。如果长虹急需回款,可以凭销售发票向保理公司作贴现。据专家分析,与长虹合作的为国外保理公司,保理业务有一定的额度限制,如果超额度发货,保理公司将不承担责任。长虹有可能存在超额度发货的现象或者因部分业务没有走保理程序而导致巨额欠款。

课件外补充知识之:报关员考试中的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简称贸易管制。

分类:按管理目的分1.进口贸易管制2.出口贸易管制

按其管制手段分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

我国则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和国际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和特点

目的: 1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2是为了达到其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3是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特点: 1.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会因时国势而变化。

WTO与贸易管制

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 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发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WTO的五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篇四: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B、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C、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D、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由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并不相同。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内容的证据,其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古已有之。它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通过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切实地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有效地组织生产活动,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减少劳动、原材料的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克服不讲经济效益,不计成本的思想,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被迫达成合同,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买卖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

二、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也就是签合同的双方都要在平等情况下进行,并履行和遵守平等的义务和权利。

2.自愿原则,也就是在双方签合同的时候,是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3.公平原则,也就是签合同得双方要公平的相处,例如在法律的义务和权利,不得欺诈和违约。

4.诚信原则,也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以诚信对待,不得存在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也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双方的合同条款等等,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而又任何违法。

三、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国际贸易概念。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是商品、劳务和技术的国际转移。根据国际贸易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其中国际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贸易特点有:(1)国家干预,限制严格;(2)情况复杂,风险很大;(3)强手如林,竞争激烈;(4)地区制约,需求多样。

3.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很重要

4.当前的国际贸易有如下的现状:

(1)尽管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加工装配、补偿等多种贸易形式,但以货币结算、逐笔成交的单边进口或出口方式仍占主要地位。

(2)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一般也少不了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3)在技术贸易中,一般要涉及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出口。

(4)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签订合同,而这些合同一般是为履行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合同仍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进出口手续由何方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捐和其他杂项费用,由何方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在一笔出口或进口贸易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即明确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以促进交易的达成。因此国际贸易进行中更需要合同的法律保护同时也能保证发货人能收到货款,保证收货人能收到正常的货物吗,签合同都是为了避免后面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是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极其重要并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姓名 田雪莹

学号 20094045122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姓名 崔美岭

学号 200940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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