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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土地承包到期

时间:2024-04-20 14:26:32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土地承包期限

1982年开始下户,1988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行第一轮承包,承包期限为十年,到1998年到期,1997年国家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7年止。

到2027年第二轮承包 期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1999年农村实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到期后再继续承包。

篇二:土地流转协议书

土地流转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土地流转精神,大力发展规模种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土地流转协议。

1、甲方自愿将位于承包地亩流转给乙方统一经营。

2、乙方付给甲方流转土地承包金每亩每年

3、土地流转期间,上级惠农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

4、结算方式,乙方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款 元。

5、流转期限年,即从日至 月日止。

6、在国家规定的2027年土地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承包土地上毁田、取土等。应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国家、政府对集体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或征用该土地乙方无条件服从,附着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征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同时终止该合同。

9、乙方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他人经营。

10、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否则两倍赔偿对方损失。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三: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大面积种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在国家政策不变动的情况下,合同期限由2105年月土地 划拨(2027年月日)

2、承包价格在2015年,每年每亩按人民币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计算,以后每年每亩按小麦壹仟斤计算,价格按普通小麦当年国家保护价计算。粮食补贴归甲方所有。

3、甲方(姓名)亩承包给乙方,乙方付款期在每年中小麦前,公历9月20日前结清,乙方承包土地所用浇地设施到期应负责保持原状。土地应按村委会分地亩数。

4、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5、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享有生产自主权、经营权。

6、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监督方:甲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转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出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转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入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的大棚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曼古布拉克片区C区20座农民种植大棚调整置换到A片区,C片区68座以及高昌古城西南角18座设施农业大棚 ,流转给乙方经营。 流转地块的面积、位置及用途如下:

二、采取下列第_____种_____类流转形式,甲方将大棚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双方应同时承担下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土地流转给乙方(除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方),有下列五种流转形式:

1、转包:甲方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对接转的土地在一年内不得再行转包。 2、转让:甲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经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乙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甲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

3、互换: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互相交换土地承包权,并签订此流转合同。双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由对方履行。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见上页表: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如下表:

4、入股:甲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流转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5、出租:甲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甲方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履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有下列两种流转形式:

1、无偿转让(自愿交回土地经营权):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无偿转让给发包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在规定的一个调整周期内不得向发包方重新要地。

2、委托经营: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有偿委托给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受委托方既可直接对委托的土地进行经营,也可再将其流转给其他经营者。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流转形式,甲乙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大棚,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按时交付流转费和各种税款。在土地流转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统一规划建设灌区、配备机井、大棚钢骨架、棉被、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使用。如甲方不能提供,影响乙方种植,乙方自行购买或修理的费用,经甲方同意抵顶首次应付承包款。

2、甲方为上述所流转土地配置2口水井由乙方使用、管理。编号为: 3、甲方负责协调帮助乙方所有外协工作。 四、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大棚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在合同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加强对大棚蔬菜水果种植的管理,及时耕种,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 3、乙方对承包的大棚有自主经营权,不受他人干涉。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4、乙方保持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配套设施 完好无损,如遇丢失、损坏应赔偿;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配套设施的自然损耗折旧,乙方不负责任。

5、流转合同到期后,若继续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绝对拥有优先权。若乙方不继续承包,将大棚如数归还甲方。 四、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大写)_______________年。

五、流转费金额及交付办法。

1、大棚款C片区 座为______元/年棚,年租金 元, 高昌古城西南角18座设施农业大棚______元/年棚,年租金 元 。

土地承包费: 每亩2500元(至2027年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没标准棚83米,按照3亩/棚计算,土地承包共 亩,土地承包费 元/年。

在当年的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分4年交纳(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30%)

如遇自然灾害,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乙方不能及时缴纳承包费,双方可协商,给予减免。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

2、甲方如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在流转期内,如遇流转土地被国家规划征用双方服从国家需要终止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按实际流转时间计算流转费金额,占地部门给与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归乙方所有。

4、乙方不按期交纳流转费,每天按所欠承包费(租金)的0.03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七、纠纷的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镇村两级合同管理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吐鲁番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吐鲁番市公正处鉴证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吐鲁番市三堡乡政府、高昌区农经局各备案一份。

甲(转出)方(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转入)方(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原发包方(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员(签字): 年 月 日

(范本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 ]土让字第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2027年土地承包到期)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实物名称为 ,数量 公斤,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土地所有权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篇五: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案例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

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 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案例4:发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法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

案例5: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农民张某进城后将个人承包的果园转包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将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的行为无效,法院同时判决村委会必须返还果园并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18亩,承包合同规定,张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亩每年承包金100元,当年12月31日前交到村委会。长期以来,张某一家一直进行水果长途贩运生意,并于2002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已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保障。2002年12月,张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0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管理经营。果园原来的每年1800元的承包金,仍由张某向村委会交付,转包期以张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转包后不久,两人所在的村委会以该18亩果园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转包后的果园从王某手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张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园未到期限、村委会无权单方违约为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进城居住等一系列现象的必然结果。国家保护合理的土地流转,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案原告张某在自己因进城搞果品运输销售而无暇顾及原来所承包的果园,致果园有荒芜危险的情况下,将果园有偿流转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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