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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

时间:2024-04-20 02:50:17 来源:爱作文网  爱作文网手机站

篇一: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cn 2011年09月28日15:22 半岛网-城市信报

彭宇不服法院判决。资料图

当事人徐寿兰老太曾居住的地方

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到这儿工作。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住。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 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在这幢楼的 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 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 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B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高式东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在为彭宇辩护之时,他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因为彭宇案,也着实让年轻的高式东借助媒体火了一把。

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对高式东的辩护能力提出质疑,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而之前,高式东曾在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 达3年之久。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而对于高本人,他在离职之后,曾将彭宇案作为他办理的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向 外界“推销”。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相关彭宇案的媒体采访。“作为一个律师,他得吃饭,彭宇案审结之后,他是有压力的。”一名南京当地媒体的朋友说,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连律师事务所都换了,很少在媒体上公开露面。

记者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高式东说,他当天在外地出差,国庆节之后才能返回南京,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而在之前,记者联系 高式东时,高同样表示不会再提及彭宇案。而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济南“女版‘彭宇案’”的任何一方让其出面担任辩护律师,他是否可出面时,高式东笑称“不 会,不会再涉及第二次这样的案子”。

C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45876.6元。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 ,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向本报记者称。

之前,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向记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D 彭宇案后:多数南京人不愿再多事

彭宇案之后,徐寿兰老太最后一次接受采访时向媒体称“事情都过去了”,之后徐寿兰老太不再面对媒体,而彭宇本人也不再向媒体露面。坊间的一种说 法是,彭宇案之后除了法官王浩被调离原岗位之外,徐寿兰老太在南京警方任职的儿子及某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受到牵连。 而当初徐老太起诉彭宇后,为忙于应诉,彭宇在无奈中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案发之后,彭宇的手机也换了。对于彭宇的去向,也有人称“他已离开了南京”。

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称,现在他和彭宇还有联系,有时在一起打球,因为那一次官司后来成了朋友,但对于彭宇的新联系方式,高式东拒绝透露。

就在今年夏天,南京一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脑病,在此情况下,公交司机没有将车开到医院更没有对老人实施救助,最终老人因发病时间过长死亡。 孙宣宁,南京大件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天天和乘客在一起,因为跑的路途远,去的地方多,他说在彭宇案发生之前,如果路途遇上摔倒的老人或者妇 女他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可现在再遇上这类事件,他可能得犹豫了,犹豫的原因是他“不想多事”。在南京,在彭宇案后,和孙宣宁有着同样想法的并非孙宣宁 一人,他说“多数南京人都会这样想”。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彭宇案,留给南京一个被公认的道理——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多数人觉得在这个城市里“不是自己的事少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文/图 记者 王永端

◎相关新闻

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老人摔倒二话不说就该扶

9月27日上午,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一直以来呈现着良好的道德风貌,中国人道德滑坡说法不妥。

会上,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就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回答了记者相关问题。

据悉,2007年以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评选表彰两届全国道德模范,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今年开展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今年第三届道德模范评出54名,提名奖获得者260名。

对于摔倒老人该不该扶这一问题,王世明也表示 ,对扶老携幼,我们的态度是就该去做,没有二话可说,有的被扶老人及其家属冤枉好人、让好人受委屈,导致大家不敢扶起摔倒的老人,这是不该发生的事。

对于有记者提到的中国人的道德滑坡问题,他表示,这毕竟是个别现象,不具有代表性。

“评价中国人的道德,要分清主流和支流,要从事实当中得出结论。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的道德风貌。从这些年举办的大型赛事上就可以看得 出来。比如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世界性的活动,不管是运动员还是志愿者,以及普通老百姓,都展示出了良好的道德风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 王世明说。

不过,王世明也承认,目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客观存在,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问题等反映出诚信出了问题。

对此,王世明表示,必须加强诚信教育,引导人们认清诚信是生存法则,另外,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引导人们诚信做事,诚实为人。据《法制晚报》

篇二:彭宇案留下的伤痛

彭宇案留给一个城市的伤痛

老太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南京市民“不想多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

一。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祝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主题: 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近况及资料照片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老太名字:徐寿兰

法官王浩,乃是南京彭宇案这一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的主审法官,4年前,他对此案的审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据南京中院和市检察院以及市***局的综合消息(本消息是由在市检察院的一位资深检察官透露):

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的***派出所的所长和一

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011-9-29 11:36:14 上传姓徐老太 徐寿兰

2006年11月20日,徐姓老太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等车之际被撞成骨折,而撞人者据徐老太指认乃是彭宇,索赔13万多元。当事人彭宇称自己当时是主动上前搀扶,深感无奈。此案历时近一年才由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结果为彭宇败诉。该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全国讨论,有人认为判决基本合理,还有不少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直到现在,关于南京彭宇案的争论依然火热,有人甚至称:“彭宇案不翻,没人敢救人。”

彭宇案审判结束后,法官王某的情况也引起越来越多网友关注,除了关于案件审判本身的讨论外,还涉及其任职情况。2010年12月27日,该案审判三年后,法官王某再度引起了网民注意,有网帖指出,不久前“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某已经调离鼓楼法院”,而其调离的原因据网帖称为“利用谈恋爱为名,欺骗、玩弄”某女性,并“致使堕胎三次”。联系起三年前的彭宇案,法官王某再度引起网民关注。

2011-9-29 11:37:32 上传

“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资料照片

网友:他致我堕胎三次

12月27日,网友“羊爱死狼”在搜狐社区发帖,帖名《南京彭宇案法官用权玩弄女性,致使堕胎三次》,短短一天,该帖点击率已达6万多。该女网友还指出,通过自己的一再投诉,王浩被给予处罚,调离鼓楼区法院,到该法院的下属企业。

法院:彭宇案法官已离职

12月29日下午3时许,记者联系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政治处,在电话中,记者问及“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还在不在法院工作时”,对方称“已经不在了”。但当记者问起何时离职、系何原因时,对方则挂断了电话。

但帖子中的王某是彭宇案的当事法官?工作人员称院里有两人叫这一名字,情况尚需调查。

彭宇案最终结果 已和解撤诉 具体内容保密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

反思。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本报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

正义总是迟到,但还是来了。

◆@邱旭瑜律师:@收藏江南:请相信还有正义!南京彭宇案的鼓楼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市某区公安分局高级警官(被撞的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高式东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在为彭宇辩护之时,他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因为彭宇案,也着实让年轻的高式东借助媒体火了一把。

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对高式东的辩护能力提出质疑,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而之前,高式东曾在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达3年之久。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而对于高本人,他在离职之后,曾将彭宇案作为他办理的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向外界“推销”。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相关彭宇案的媒体采访。“作为一个律师,他得吃饭,彭宇案审结之后,他是有压力的。”一名南京当地媒体的朋友说,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连律师事务所都换了,很少在媒体上公开露面。

记者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高式东说,他当天在外地出差,国庆节之后才能返回南京,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而在之前,记者联系高式东时,高同样表示不会再提及彭宇案。而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济南“女版‘彭宇案"的任何一方让其出面担任辩护律师,他是否可出面时,高式东笑称“不会,不会再涉及第二次这样的案子”。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

4月、6月和7月。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40,共45876.6元。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向本报记者称。

之前,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向记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彭宇案后:多数南京人不愿再多事

彭宇案之后,徐寿兰老太最后一次接受采访时向媒体称“事情都过去了”,之后徐寿兰老太不再面对媒体,而彭宇本人也不再向媒体露面。坊间的一种说法是,彭宇案之后除了法官王浩被调离原岗位之外,徐寿兰老太在南京警方任职的儿子及某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受到牵连。

而当初徐老太起诉彭宇后,为忙于应诉,彭宇在无奈中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案发之后,彭宇的手机也换了。对于彭宇的去向,也有人称“他已离开了南京”。

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称,现在他和彭宇还有联系,有时在一起打球,因为那一次官司后来成了朋友,但对于彭宇的新联系方式,高式东拒绝透露。

就在今年夏天,南京一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脑病,在此情况下,公交司机没有将车开到医院更没有对老人实施救助,最终老人因发病时间过长死亡。

孙宣宁,南京大件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天天和乘客在一起,因为跑的路途远,去的地方多,他说在彭宇案发生之前,如果路途遇上摔倒的老人或者妇女他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可现在再遇上这类事件,他可能得犹豫了,犹豫的原因是他“不想多事”。在南京,在彭宇案后,和孙宣宁有着同样想法的并非孙宣宁一人,他说“多数南京人都会这样想”。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飘之流之[北京]

一个人不敢扶,那是一个人的问题;一群人不敢扶,那是一群人的问题;一个社会不敢扶,那便是社会的问题了??

Sebastian-Lelouch[上海]

可悲的社会不是有坏人敢做坏事。。而是好人不敢做好事

老人摔倒后路人未敢扶起围成一圈等救护车(图)

2013年11月26日11:53 钱江晚报 我有话说(24,087人参与)

孙女士等人挡在老人身前,以免过往车辆撞到他(照片由热心市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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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3名儿童扶老被诬陷索赔 讹人老太被拘

昨天早高峰,一个八旬老人突然摔倒在非机动车道上

扶,不敢;不扶,不忍

金华市民如何选择

他们给老人围出一个“安全岛”,拨打120,找来协警,等救护车到了才放心离开

通讯员 朱小燕 实习生 季俊磊 本报记者 侯明明

昨天早上7点多,金华市区后城里街和迪耳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一位老人突然一个踉跄,脸朝下摔倒在地,伤势不明。 当时正是早高峰,来来往往的行人和车辆很多。看见老人摔倒,有些人径直走开,也有不少人停了下来。

可是,停下来的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不敢上前扶起老人。

篇三: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辨析(程志刚)

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

程志刚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约而同联想起“彭宇案”。“彭宇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再次被人声讨,甚至有偏激的网友说是他杀了“小悦悦”,要求对他追责的呼声四起。早在“彭宇案”出世之时,笔者就断言该案祸患无穷。但平心而论,王法官的失败只是个体的失败,如今把“彭宇案”的全部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实在有失公允。我们要反思“彭宇案”的判决思维,更要反思我国司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一、笔者认为,“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有两个

(一)在遭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判案

法官在审案难免会遭遇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为此法律为这种情况规定了解决之道——适用证明责任来判断。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需要对的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可以直接判令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即原告方败诉。如此判决的后果是:1、虽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是见义勇为者,但至少昭示了法律不会冤枉行善的人,不会苛求行善的人自证清白,鼓励了见义勇为;2、原告虽然输了官司,但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难接受,因为输在证据不足,怨不得别人、怨不得法院,从此知道法律原非万能;

3、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双方可以回归安宁的生活。本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也不大(原告也坦陈其有医保劳保,对赔偿也不太在乎),也几乎不涉及道德问题以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如此判决,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均得以充分发挥,很好地实现了法律的自身价值,社会反响也一定很好。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将证明责任这一工具弃之不用,以“事实推定”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从而把原被告以及目击证人逼入道德的绝境,从数额不大的赔偿争议演变成各方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输死搏斗,最终统统成为输家。

(二)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错误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推理出另一个事实。但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追求案件事实的一个工具,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彭宇案”不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推定要求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概然性。虽然,目前社会道德水平不高,乐于帮助陌生人的人不多,但认为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救助受害人也属极端。以帮助行为推定加害行为,两者之间缺乏高度盖然性。

2、事实推理必须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应当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时要体现社会公正优先。按照一审判决的推理,因为你帮助了受害人,所以你就是加害人(除非你自证清白),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以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大家不约而同将“彭宇案”视为肇端。

二、“彭宇案”一审主审法官之错,后果有限,恶果的酿成有更深层的不可归责于王法官个人的原因

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为确保裁决的公正和权威,法治国家都建有完备而堪称“奢侈”的司法体系,制定了法官遴选、职务保障、公开审理、合议、上诉等一系列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司法体制明显弱化法官个体的权责,强化集体负责和审判监督,行政色彩相当浓厚,以致不惜任由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通常的法治原则相悖。在这些制度遭到诟病的时候,每每以中国国情来回应;在最需要发挥这些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这些制度却往往不灵。这在“彭宇案”中表现得甚为突出。

1、在我国,法院作为集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任何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代表法院的集体意志,法官个人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独立作出判决。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理论上都只有平等的一票。在中国,法官之间的地位悬殊,从职务讲,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从行政级别讲,科员级、副总理级;从法官等级讲,有四等十二级,从五级法官到首席大法官。在法院内部,各级领导依照职权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分级监管。“彭宇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审法院理应高度重视,慎重决断,严格把关。一审判错了,是做出这个判决的法院错了。王法官只是参与决策的一员,要他承担所有责任显失公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又终审不终、无限再审,这就为纠正错案预备了足够的救济通道。其中,二审专为监督、纠正一审裁判而设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二审的时候直接纠正一审的错误。“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只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虽然其中的某些文字触痛了人们的神经,但该判决无任何法律效力,听凭二审法院对其进行法定的评判。在万人瞩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拨乱反正,给公众一个掷地有声的回应,那将是多么地振奋人心啊!如此,坏事变成了好事,更加彰显法律的尊严。

3、在我国,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指示、提要求、下命令、做答复,上级法院代表着更高的政治、法律水平高,理应更好地实践“三个至上”,在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方面作出表率。从披露的消息看,虽然上级法院和领导对“彭宇案”高度重视,但拥有足够资源的上级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实际效果又如何呢?

4、当前,调解已经成为法院应对社会矛盾的“法宝”,被拔高到了顶礼膜拜的地步。于是,在“和谐”的名义下,有损公义、有违自愿的调解,实不少见。曾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有背离法治、形神俱失的危险。依照法院内部的常理和一般惯例推测:当“彭宇案”当事人在二审和解协议上签字完毕的那一刻,法官内心很可能一阵“狂喜”,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么重大的案件调解结案了,领导很高兴,后果很美妙;肩负重任调成此案的法官,一定会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褒奖;此案被视作和谐司法的典范,被大力宣扬。然而,“调解结案”就一定是握手言和、皆大欢喜、案结事了、妙不可言?事实是:“小悦悦”惨案一发生,人们立即想到“彭宇案”!在宣称“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时候,司法已经丧失了灵魂,正义和良知已经不知所终。

三、一审判决不属错案,王法官不应被追究错案责任

王法官所犯错误,与其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上的欠缺有关,也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欠缺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培训以及法官遴选制度上存在的严重缺陷有关(此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不属错案,王法官不应受到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但该《办法》以及其他所有有关错案追究的文件都明确: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也是纷繁复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很正常的,法官之间也不总是一致(如果永远认识一致,才是无法想象的)。为避免个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裁判失当,法院有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制度,法律也规定了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等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享有职务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如果法官动辄得咎,只会导致法官不能行使权力、不敢行使权力,而去迎合一切可以对他造成影响的人——这更是法治的悲哀了。

四、一审判决亦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

在中国,要说一个人好就好到天上,说一个人坏就坏到地底。一审判决也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不要把婴儿连同脏水一起倒掉;

1、努力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社会矛盾高发,把法院和法官逼到退无可退的地步:一是案件多,法官沦为办案机器,像民工一样从事着计件工作;二是案件难,生杀予夺的背后,法院和法官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实在复杂;三是办案法官所拥有的权威和可支配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肯花精力去为这么一个小案件反复开庭,竭力探究案件真相的法官实不多见。

2、认真“严谨”地形成心证,并诚实全面地予以公开。自由心证是法官的特权,但不是擅断的暗箱,心证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心证草率和心证不真正公开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语焉不详,有的判决书索性不说明理由或堆砌一些文字貌似说理实不说理,让你反击都找不到目标,这比心证错误本身为祸还烈!

是非不分,功过不明,这是不足取的。类似“彭宇案”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件多去了,其中也必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但那么多的案件都波澜不惊,唯独“彭宇案”一审判令被告承担了40%的补偿责任,至今被人揪住不放。如果王法官不是那么努力地去探究案件事实,不是那么兢兢业业地形成心证,不是那么诚实而全面地公开自己的心证,有谁可以攻击他,有谁会关注这个案件?该肯定的不肯定,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勤奋的法官、实诚的法官会可能会越来越少,而偷懒、投机取巧又让人抓不住破绽的法官可能会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曾经的资深法官,笔者深感中国法官之不幸:不具备足够的学识阅历,不拥有相应的的地位、权威,不享有充分的资源保障、职务保障,却要担当法官的重任,以法的名义生杀予夺、定纷止争,不亦难乎?制度失灵,无人追究;偶有过犯,却独担罪名,只有我这个素昧平生的一介平民来为王法官说几句话,不亦悲乎?为了中国千千万万的法官,为了中国法治的未来,我要为王法官叫声屈。

篇四:彭宇案”主审法官已调离法院 未被停职

彭宇案”主审法官已调离法院 未被停职

2011-10-27 06:48 山西晚报 我要参与(0)

近日,不断有网友发布南京“彭宇案”或将翻案的消息。消息称:“彭宇案”令江苏高层领导震怒,指示从重处理司法腐败。案件的主审法官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记者赴南京实地查证发现,主审“彭宇案”的法官王浩,目前确实已经调离法院工作,但并未停职接受检查。 网传:“彭宇案”或翻案?

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现状,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近日,天涯等各大论坛,以及微博平台上,不断有网友发布“彭宇案”或将翻案的消息。

网友称:“南京彭宇案的鼓楼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高级警官(被撞的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核实:王浩并未停职检查

25日,记者来到南京市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党群科丁科长向记者证实,“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在2010年11月的一次人事变动中,被调入该办事处,在办事处下属的司法所工作。

“司法所业务上归区司法局指导,机构和人员都属于街道办。”党群科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在街道办的月例会上,他经常能见到王浩。

另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王浩调到司法所后,随后又被抽调去南京湖南路做拆迁工作,“平常不大在司法所办公室出现”。

街道办党群科丁科长随后从司法所得到证实,此前王浩确实被抽调去做拆迁,“调去做拆迁都是一轮一轮的,这一批刚刚结束了,王浩就是这一批的,这两天就会回司法所上班。”

对于停职检查的说法,丁科长明确予以否认:“如果要停职,街道办肯定会知道的,但我们目前为止从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消息。”

相关新闻 南京彭宇案4年后: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2006年南京彭宇案曾引发社会关注,4年后原告徐老太为躲避记者采访早搬家。彭宇辩护律师高式东在输掉彭宇案官司后就显得低调,他表示不愿再提及彭宇案。与此同时,彭宇案主审法官也调往了10公里外的街道办。当事人彭宇也为应诉早已辞职,不知去向。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篇五:热点案件的冷思考:南京彭宇案若干评析

热点案件的冷思考:南京彭宇案若干评析 作者:任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

摘 要 2006年的彭宇案可谓轰动一时,被称作导致国人道德滑坡的始作俑者,其负面影响久未消退。反思整个过程,媒体偏离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两级法院的办案过程都存在不当之处,特别是一审法院裁判严重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而普通民众在整个事件中也表现出缺乏法治理性。

关键词 彭宇 独立审判 公信力 法治观念

作者简介:任奇,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70-02

2006年11月,古都南京,一起普普通通的人身伤害案件,却意外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它捕获了亿万人的眼球,深深触碰了国人道德良心最敏感的神经——这就是著名的彭宇案。媒体的如潮责问、民众的哗然质疑久久不能平息,整个事件的发展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数年后,尽管媒体偶尔还会拿该案说说事,然而民众对此的关注已回归平淡。笔者在此无意“挖坟”以烁人眼球,更无意对案件事实刨根问底,只是借着研读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兴趣,结合司法现状,对该案作几个方面的评析。

一、 新媒体时代的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条文明确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也称之为“司法独立原则”。独立审判,意味着法院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接受外界监督的情况下,排除外界的干扰。彭宇案从立案之日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加之以显目的标题,如“南京彭宇案:扶,还是不扶,这是个问题”豍。随着案件的深入,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民众的质疑声“甚嚣尘上”,都使这个的案件处于舆论重压之下,法官的司法裁量被媒体的语言暴力所胁迫。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彭宇是否对徐老太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实法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是可行的。(见本文第二部分)媒体却大肆渲染说,若判彭宇败诉,会让人寒心,今后没有人敢见义勇为。其实,从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来看,媒体的担心似乎不无道理。然而,抽调了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材料,罔顾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妄加评判,本身就悖逆了媒体的社会良知。虽然2006年网络的普及程度远不如今天,但舆论对该案的影响已不容小觑。之后,又有不少的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比如天津版彭宇案、胡斌飙车案、孙伟铭案,舆论压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影响更大,有人甚至称之为“民意审判”。然而,民意具有多元性、易变性、易受操控性,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豎法院如何在信息海量化、碎片化的新媒体时代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呢?法院如何应对来自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及其引领的民意的压力呢?这需要

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法院应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回应民众的质疑,但必须严格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念处理案件,坚守法律的底线;新闻媒体则应在追求关注度的同时表现足够的克制,不能偏离事实真相,不应过多发表先入为主、诱导性、容易激化矛盾的评价。

二、 查明案件事实与保护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彭宇案的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而几次开庭,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自由心证的运用。不少人指责一审主审法官王浩,称他绕开证据规则,通过自由心证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碰撞后受伤”,是司法的擅断。这涉及到对自由心证规则的认识。所谓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是指诉讼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审判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豏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则并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这只能说明其认识还停留在多年以前。当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审判实践,对自由心证规则都是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通说认为标志着我国法律认可和采纳自由心证制度。司法审判中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也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主观认知和推理,而这就是心证的过程。豐实践中不少人有意无意的忽略自由心证规则,机械的应用法定证据种类所列的八种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悉数排除,导致很多案件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远不如刑事诉讼那样苛刻,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私权纠纷,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时,可以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从事物发展的概率来推定案情,评价证据。豑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出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碰撞的可能性大”,可以表明主审法官对自由心证规则的充分应用。笔者认为其心证是比较细致充分的,说理也比较耐心,值得赞赏。唯一(也是重大)瑕疵在于对国民的道德水平作了过低的预设,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只需抓住撞原告的人,只需将原告送往医院即可离开。正是此言,一石激起千层浪,招致舆论和民众的口诛笔伐。归根到底,在三段论中大前提没有准确把握,但这个错误是可以补正的。豒

基于自由心证规则得出的事实认定只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只要整个裁判活动合乎法律规定,心证的理由充分,即便这种法律真实可能实际上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也不能仅以此来否认裁判的合法性。在此,笔者认为。法院的公信力需要法院自身努力,更离不开民众的法治信仰,民众应能够理解一个合法的判决也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除了应用复杂的自由心证规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没其他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卡尔·拉伦茨的“请求权竞合”理论,原告不妨起诉公交公司,因为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公交车站,这样比较符合侵权法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诸要见,这样因果关系的证明就被大为简化,加之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案件的处理就简单了一些。

三、判决——法院向社会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宝

2007年9月,彭宇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如果说该案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的话,二审法院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彻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纠正一审判决的存在的问题,也给舆论和民众一个满意答复。然而二审过程多不为人知,各方讳莫如深,直到2008年3月,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才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透露,该案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这个结果看似各方都满意,但法院仍然在媒体和民众的追问面前失语,而当事各方也因该案受到较大影响。

对于调解和判决的理性选择问题,从历史的眼光看,“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豓当前,不少法院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有的法院调解率甚至达到100%。然而很多情况下,调解结案并非“案结事了”,至少可以说,调解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往往过多的关注调解的价值,追求调解结案的数量和比例,追求案结事了,而很少考虑和追求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可以说,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是非判断。事实上,法律对判决的规定比调解要复杂、细致,判决书讲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而且随着裁判文书上网的推行,判决书将愈发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挑剔,所以较之于调解,判决更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更能承载法院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的重任。当然,笔者并非极力主张将判决作为首要的结案方式,只想说明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下,调解的作用不能过分夸大。笔者认为,将大量可以调解的案件纳入诉讼外调解是兼顾调解理念和法律公正、严肃性的不错选择。

四、 民众法治观念与司法公信力

“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是关于司法公信力比较准确的定义。纵观彭宇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未能给媒体及民众一个确信的说法,招致了大量的指责,可见在本案处理中,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眼里是缺位的。该案中,派出所处理时所做的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被警察遗失,这不能不引发民众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法院判决只能“退而求其次”,借助于自由心证。法官在心证过程中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如鲁迅所言“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忽视了司法裁判对民众行为的导向作用。二审法院以调解撤诉结案,并在和解协议中附带保密条款,没能一锤定音的将本案了结。纵观这个过程,法院的公信力逐渐弱化,与司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功能渐行渐远。

然而,虽然该案中法院的相关做法有些不当,但案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完全归责于法院,这一点恰如傅郁林所言“当信仰危机遭遇和谐司法”。整个过程中,媒体对民众心理作了过多的不当引领——一审裁判尚未作出,媒体就称彭宇是见义勇为而被起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媒体不顾案件的具体事实,宣传一些网友的“今后无人敢见义勇为”、“国民道德素质倒退五十年”等观点;后来每每出现类似的案件,媒体都将其冠以“彭宇案”之名,殊不知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相差悬殊,而这些具体情况和细节是分清是非善恶的关键。

司法公信力离不开民众的参与,离不开民众的法治观念。民众的法治观念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对这种外在的力量每个法官都不能忽视。笔者认为,民众的法治观念至少

有下面几的表现:(1)较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即能够意识到自己是权利的享有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这影响到司法权的广度,因为民事案件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2)较强的诚信意识,不以诉讼诈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证人普遍愿意作证并如实陈述,这能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司法权的深度;(3)理性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能理解法律的要旨,并将其作为是非判断的依据,在媒体面前能保持理性和镇定,这关系到司法权的社会效果;(4)对法院及司法裁判的信任与尊重,相信法院是秉着公正的立场处理纠纷,尊重法院裁决,不采取先入为主的怀疑态度,这正是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追求。

五、 结语

西班牙哲人乔治·桑塔亚纳说:“忘记历史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南京彭宇案对社会的影响非常深远,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是重大的,它给我们留下的深刻的教训值得深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是时评的基础”——新闻媒体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司法审判应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并注重对主流观念的引领,坚持依法裁判,回应民众的法律诉求,贯彻司法公开,消除民众的质疑。普通民众也应增强法治观念,争做法治建设的冷静观察者和积极参与者。

注释:

豍搜狐新闻,2007-12-29,网址http://news.sohu.com/20071229/n254379411.shtml. 豎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8).

豏易延友.对自由心证哲学基础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1998(2).

豐奚晓明主编.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136.

豑张永江.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探讨.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网址http:

//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3/05/121477.shtml.

豒傅郁林.当信仰危机遭遇和谐司法——彭宇类案的另一种解读.正义网法律微博.网址http://fuyulin.fyfz.cn/b/559152.

豓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法律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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